校园
管制刀具安全管理制度
1、
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无弹簧但有自锁装置
的单刃,
双刃刀;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
双刃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刃、
双刃刀、三棱尖刀等。
2、 严禁非法
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学校,对不听劝阻强行进入、扰乱校园秩序或者
造成后果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
定
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3、 严禁在校园及周边佩带、销售藏刀、腰刀、靴刀等民族
刀具,违者一律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4、利用
管制刀具在校园及周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
教益或者行政拘留。作案后投案自首并主动上交
管制刀具的,可
依法从轻、减轻
或免予处罚。
5、在校园周边非法制造、运输、储存
管制刀具,向学校师生非法销售、贩卖、
邮寄
管制刀具,在校园及周边非法
携带、持有以及私自保存
管制刀具的人员和单
位必须向公安机关主动交待问题、上交
管制刀具并接受教育和处理,逾期将
依法
或参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6、 学生违反规定,尚不够治安或刑事处理的,在收缴交
管制刀具的同时,由学
校按校纪校规从严处理。
7、广大师生员工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
管制刀具的违法犯罪活动和线索,
对举报有功的,公安机关将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
依法追究
法律责任;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依法从严惩处。
管制刀具收缴制度
为进一步保护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防范侵害
师生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禁
携带以下
刀具进入校园:
1.
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于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
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
双刃、三棱尖刀;无弹簧但有自
锁装置的单刃、
双刃刀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
双刃刀(如仿“东洋
武士刀”)等。
2.其他各类非学习所需
刀具,如水果刀、工艺
刀具等能够对人身造成伤害的
刀具。
二、凡违反规定,非法持有、
携带上述
刀具的,要主动上交学校或公安机关。
三、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 10 日内主动交出
管制刀具的,不予处罚;逾期拒不
交出的,一经发现,对
携带管制刀具的,由公安机关
依法收缴并予以处罚,同时,
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携带其他能够对人身造成伤害
刀具的,由学校保卫部门收
缴,并予以严肃处理。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非法
携带管
制
刀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
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
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
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广大师生和教职工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非法持有或
携带管制刀具的情况
或线索,凡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知情不报的,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对包庇、
纵容违法分子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
依法
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