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中小学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汇编管理手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台账-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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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
事故报告制度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
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
产安全,依据《安全法》、《学生伤害
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及有关规
定,以及上级有关
学校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和校园安全
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要
求,在紧急情况下积极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
学校重大安全
事故,高效、有序的展
开
事故抢救、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
学校师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
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
学校安全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一、
学校建立健全各类安全
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和预案,一旦发生突发
事故,
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把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
二、重大安全
事故发生后,
学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
事故调查和处理,
学校负责人不得在
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较重安全
事故和一般安全
事故学校相
关处室和相关责任人应积极调查和妥善处理。
三、
学校发生重大安全
事故后,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
学校负责人;
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
事故报告以后,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第一时间通
知 120,校医协助)外,按规定程序上报教体局和相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
报或者拖延不报;同时现场有关人员和
学校负责人要组织力量保护好
事故现场,
及时固定证据。
四、
学校发生一般、较重安全
事故,应在
事故发生后的一日(24 小时)内,
以书面形式将
事故发生、处理情况报区教体局。
学校发生师生伤亡、
学校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安全
事故、群体性伤害
事故以
及危害社会安定、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应在第一时间(2 小时内)
报告区教体局和相关职能部门;随后应当根据
事故的具体情况,随时补充报告事
故的最新情况,8 小时内向区教体局写出书面报告,
事故处理结束后向区教体局
写出书面报告。
五、
学校安全
事故的分类及报告对象
学校安全
事故分为重大
事故(Ⅰ类)、较重
事故(Ⅱ类)、一般
事故(Ⅲ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安全
事故
在校园范围内可能发生的
造成一次
死亡 1 人以上(含 1 人)或
重伤(急性中
毒)10 人以上(含 10 人)或财产损失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以及其他
性质特别严重,将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事故包括:
(1)重大火灾
事故:指因
学校管理不善引发的,
重伤 1 人以上或者有师生
死亡
现象或者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重大交通
事故:指在校园内或
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中发生的,
重伤 1 人以
上或者有师生
死亡现象或者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重大危险物品安全
事故:指
学校化学药物等危险品在教学、使用、储存、
运输、废液处理过程中因管理不善等原因致使大量有毒物质泄漏、扩散,
造成中
重伤 1 人以上或者有师生
死亡现象的。
(4)重大工程建设安全
事故:指
学校建设工程中和教学用房发生坠落坍塌、倾
倒等
造成重伤 1 人以上;或者
死亡 1 人以上;或者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5)特种设备重大安全
事故:指
学校的锅炉、压力管道、教育教学器材及其它
特种设备因管理使用不当而发生爆炸、倾倒、触电,
重伤 1 人以上,或者
死亡 1
人以上;或者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6)大型活动安全
事故:指在
学校教学过程和外出大型活动中,因管理不善,
教职工失职,
重伤 1 人以上;或者导致
死亡 1 人以上。
(7)外来暴力侵害
事故:指外来人员非法侵入校园,因管理不善,措施不当,
而
造成死亡 1 人以上;或者
重伤 1 人以上;或者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8)食物中毒
事故:指
学校违反《食品卫生法》,玩忽职守、疏于管理,
造成
师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导致
死亡 1 人以上;或者中毒
重伤 1 人以
上。
(9)自然灾害
事故:指
学校或其学生遭受洪水、暴雨、雷击、台风、地震等侵害,
导致
死亡 1 人以上;或者
重伤 1 人以上;或者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0)
学校失盗,损失达 5000 元以上的或者引起恶劣社会影响的。
(11)学生打架斗殴或打群架或带管制器具进校园,导致
重伤一人以上或
死亡
的,或
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
(12)学生发生踩踏
事故,
造成重伤一人以上或有
死亡的。
(13)教职工行为不当,
造成学生或教职工
重伤一人以上或
死亡的。
(14)学生私自一人从
学校出走 20 小时内,联系不上;或 2 人以上同时私自从
学校出走的,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15)其它导致
重伤一人以上或
死亡的或
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重安全
事故。
(1)无论以什么方式
造成学生或教职工需要住院观察及以上严重程度的,以及
伤害在
重伤以下的为较重安全
事故。
(2)有较重安全隐患。学生有严重的轻生言论或迹象、有较重的自残现象、有
集体(3 人及以上)私自出走的准备的、有计划和准备重害他人或集体群殴准备
的等均视为较重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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