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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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建筑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是关于建筑加工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建筑加工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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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工人安全操作程序,消除和控制劳动过
程中的不安全行为,预防伤亡事故,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健康,
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依据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规程,总结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经验及教训编写而成。
1.0.3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工程施工、设备
安装、装饰装修、房屋修缮的一切作业人员
1.0.4 本规程条款与国家和行业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规程不符时,按国家和行业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
执行。
1.0.5 本规程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北京建工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2 一 般 规 定

2.0.1 建筑工程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0.2 生产班组(队)在接受生产任务时,应同时组织班组(队)全体
人员听取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讲解,凡没有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或未向全体作业人员讲解,班组(队)有权拒绝接受任务,并提出
意见。
2.0.3 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

1.电工作业

2.锅炉司炉和压力容器作业

3.起重机械作业

4.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

5.金属无损检测作业

6.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7.单位内行驶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获得
《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外埠来京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
持原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安全监察机关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
证明,向本市劳动安全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申请换领《北京市
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后,方准独立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学徒工
必须办理学习证,在监护人的指导下操作,严禁无证作业
2.0.4 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首先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
业。
2.0.5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身体检查,无妨碍本工种
的疾病和具有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2.0.6 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工,不得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工作。
2.0.7 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
作业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严禁酒后作业
2.0.8 建筑施工工人必须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现场
的安全生产制度,不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
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2.0.9 班组(队)长,每日上班前,必须召集所辖班组(队)全体人员
针对当天任务,结合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和作业环境、设施、设备
安全状况及本班组(队)人员技术素质、安全知识、自我保护意识
以及思想状态,有针对性地进行班前活动,提出具体注意事项,
跟踪落实,并做好活动记录。
2.0.10 班组(队)长和班组(队)专(兼)职安全员必须每日上班前对作
业环境、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立即解决;
重大隐患,报告领导解决,严禁冒险作业作业过程中应巡视检查,
随时纠正违章行为,解决新的不安全隐患;下班前进行确认检查,
机电是否拉闸、断电、门上锁,用火是否熄灭,施工垃圾自产自清,
日产日清,活完料净场地清,确认无误,方可离开现场。
2.0.11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系好下颏带;
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着装要整齐;在没有可靠
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2m 以上(含 2m)]悬崖和陡坡施工时,必须系
好安全带;高处作业不得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不得向下投掷
物料,严禁赤脚穿拖鞋、高跟鞋进入施工现场。
2.0.12 施工现场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得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
门架、外用电梯。禁止乘坐非乘人的垂直运输设备上下。
2.0.13 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设备和警告、安全标志等未经
领导同意不得任意拆除和随意挪动。
2.0.14 上班作业前应认真察看在施工程洞口、临边安全防护和脚
手架护身栏、挡脚板、立网是否齐全、牢固;脚手板是否按要求
间距放正、绑牢,有无探头板和空隙。
2.0.15 六级以上强风和大雨、大雪、大雾天气,应停止露天高处
和起重吊装作业
2.0.16 作业中出现不安全险情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组织撤离
危险区域,报告领导解决,不准冒险作业
2.0.17 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前严禁上架子作业
2.0.18 在沟、槽、坑内作业必须经常检查沟、槽、坑壁的稳定状
况,上下沟、槽、坑必须走坡道或梯子。
2.0.19 施工现场用火,应申请办理用火证,并派专人看火,严禁
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火,吸烟到吸烟室。
2.0.20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必须服从
总承包单位管理与监督检查。
2.0.21 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领导,抢救伤员,
保护现场。
4 暂 设 电 工

4.1 一 般 规 定

4.1.1 电工作业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北京
市特种作业操作证》(外埠来京从事电工作业人员,必须持原所
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保护安全监察机关核发的特种作业证明,
并申请换领《北京市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方准上岗独立操作。
非电工严禁进行电气作业
4.1.2 电工接受施工现场暂设电气安装任务后,必须认真领会落
实临时用电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的
内容,施工用电线路架设必须按施工图规定进行,凡临时用电使
用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应按正式线路架设。改变安全
施工组织设计规定,必须经原审批单位领导同意签字,未经同意
不得改变。
4.1.3 电工作业时,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酒后不准操作。
4.1.4 所有绝缘、检测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并应定期检查、
校验。保证正确可靠接地或接零。所有接地或接零处,必须保证
可靠电气连接。保护线 PE 必须采用绿/黄双色线,严格与相线、
工作零线相区别,不得混用。
4.1.5 电气设备的设置、安装、防护、使用、维修必须符合《施
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88)(以下简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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