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是关于建筑加工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建筑加工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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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现场
签证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严格控制
工程成本,维护
工程现场
签证的严肃性,明确
签证
经办人员的职现,便于合约/结算部办理
工程决算,保障
公司利
益,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
工程现场
签证(以下简称“
工程签证”)是指在下述
情况下由承包
单位完成而需项目部及监理
单位加以证明的事
实:
1.2.1
工程指令,或无需
工程指,而需承包
单位完成的工作;
1.2.2 有明确的
工程指令,但需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实施范围、
程度、数量的工作;
1.2.3 有明确的
工程变更指令,但在指令发出时,承包
单位已按原
设计
完成的部分或全部工作;
1.2.4 由项目部或
公司管理人员直接安排承包
单位完成的与承包工
程直接相关或与现场管理有关的工作;
1.2.5 按照合同及
工程惯例,本应由某一承包
单位完成,因故由工
程管理安排另一承包
单位完成的工作;
1.2.6 不论属于合同内或合同外,在
完成后无法证明,而日后可能
需由
公司结算支付费用的工作;
1.2.7 某一承包
单位因自身利益受损向另一承包
单位索赔,而需由
公司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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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其他需要
工程管理证明的事实。
2.
公司所有员工和由
公司或所属项目
公司聘请的监理
单位驻现
场监理
单位驻现场监理人员均应认真学习本办法,按照本办法的
规定办理分包
单位工程签证。
公司项目部所有员工应经常性地学
习了解承包合同,明确审核
签证的基本原则。
3.
工程签证仅证明
签证事实。任何按本办法规定审核的
签证并不
绝对代表
公司会给予分包
单位经济补偿、工期顺延或其他承诺。
公司将按照承包合同规定办理
签证结算。
4.
签证单之完整性要求:
4.1
签证单应说明如下内容:
4.1.1
签证事实发生日期或
完成日期;;
4.1.2
签证提交日期;;
4.1.3 执行
签证事实的依据(
公司指令等、包括口头指令);如为
书面文件,应附后;
4.1.4
签证事实及
完成情况简述;
4.1.5 涉及经济或工期索赔的数量或天数(所得数量应有逻辑关系
清晰的计算式);
4.1.6 附图;
4.1.7 承包
单位签发人员的签名和项目部印章。
4.2 有下列情形的,
签证单将不被接纳,或虽已经过审核,但将作
为无效
签证处理:
4.2.1 内容不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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