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安全
学校追究制度
一、
校园网络网络中心为校园网网上
网络的日常管理机构,对
校园网络网
站的建立和
网络发布具有管理权。网络中心负责校园网的规划、建设、
应用开发、运行维护与用户管理。
二、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实施工作
学校制和
学校追究制。成立
信息网络安全领导小组,
校园网络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网络信
息安全
学校人,负责本单位内网络的
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三、实行
网络发布
学校追究制度,所报送和发布的一切
网络必须
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真实有效的。凡因虚假、反动、色情等
内容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报送和发布者承担,如属个人因素影响信
息发布工作,将追究
学校。
四、各部门设立网站
网络管理员,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
网络安
全工作。各部门负责人和网站
网络管理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网络
网络及时更新,做到安全、真实、可靠。网络管理员应定期更换管理
员密码,及时发现并处理网络安全问题。不允许单位以外人员单独接
触计算机网络系统资源。
五、在
信息上开办 BBS 等公众
网络服务系统的部门,应按规
定到
校园网络网络中心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报
校园网络网络安全领导小组批
准。
六、对部门
学校栏目中的具有交互性的内容,如 BBS、聊天室、
留言板等,本部门必须 24 小时实时检查,发现问题,保存有关记录,
及时切断对外宣传,并立即向网络中心报告备案。未经许可,任何入
网部门或个人不得在校园网上开通 BBS 等公众
网络服务系统。
七、各部门应结合保密要求,坚持“谁主管、谁主办、谁负责”
的原则,各部门属于业务工作范围的
网络,在发布前必须由本部门负
责人审核,签署同意意见并存档备案,然后由各单位
网络管理员在校
园网上发布,相应部门应对
网络的合法性和相关问题负责。
八、在
信息上严禁下列行为: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1
2.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4.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6.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
网络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
活动。
7.盗用他人帐号、盗用他人 IP 地址。
8.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造成危害。
9.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10.不按国家和
校园网络有关规定擅自开设二级代理接纳网络用户。
11.上网
网络审查不严, 造成严重后果。
12.以端口扫描等方式,破坏网络正常运行。
九.对于违反本条例的部门和个人用户,由网络中心给予警告、
停止有关单机入网、注销帐号、停止子网入网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由
校园网络依照校纪、校规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如触犯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违反本规定,给国家、集
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
学校。
XXXXXXXXX
校园网络网络安全领导小组
二〇XX 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