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邢台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doc9)》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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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
学校教育办法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 21 号)
《邢台市
学校教育办法》已经 2006 年 8 月 11 日市政府第 4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市 长 姜 德 果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邢台市
学校教育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
学校教育,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
管理教学秩序,预防和
处理
学校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学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举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
校、中等专业
学校、中小学(含职业
学校、特殊
管理学校)、幼儿园等。
第三条 各级
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
学校安全
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全市
学校安全工
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中等职业
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
学校的
教育安全管理。
第四条 公安、消防、交通、文化、卫生、环保、工商、建设、城管、房管、安监、
供电、国土、技术监督、劳动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校园和周边环境的
教育,
为
学校安全创造良好环境。
第五条
学校应加强
教育,依法对学生进行安全
管理、管理和保护。学生应
当接受
学校的安全
管理和管理,遵守
学校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
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
管理、管理和保护
安全管理。
第六条
学校安全
安全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
学校安全
安全管理的组织和管理,
实行
教育岗位责任制。
学校应设立安全
安全管理机构,配备
教育人员,具体负责
学校安全
安全管理。
学校举办者对
学校教育费用应当予以充分保障。
第七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
教育制度,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
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
学校教育制度,按规定履行职责。
第八条
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师生进行安全
管理,中小
学校应当开设安全教
育课,
学校每学期至少安排一次学生自救演习。
幼儿园、特殊
管理学校应针对自身特点,采取特殊的
管理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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