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doc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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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doc9)》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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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 21 号)
《邢台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已经 2006 年 8 月 11 日市政府第 4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市 长   姜 德 果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邢台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预防和
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举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
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含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等。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学校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全市学校安全工
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安、消防、交通、文化、卫生、环保、工商、建设、城管、房管、安监、
供电、国土、技术监督、劳动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校园和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
学校安全创造良好环境。
  第五条  学校应加强安全管理,依法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应
当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管理,遵守学校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
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实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学校应设立安全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学校举办者对学校安全管理费用应当予以充分保障。
  第七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
  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履行职责。
  第八条  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中小学校应当开设安全教
育课,学校每学期至少安排一次学生自救演习。
  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应针对自身特点,采取特殊的教育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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