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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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
会计准则第 16 号
不动产、
厂房和设备
(1993 年 12 月修订)
目 的
本号
准则的目的是规定
不动产、
厂房和设备的
会计处理。
不动产、
厂房和设备的
会计的基本问题是资产确认的时间、其帐面
金额的确定、与它们有关的需确认的折旧费用,以及对帐面金额的
其他损耗的确定和
会计处理。
本号
准则要求一项
不动产、
厂房和设备在其满足“编制和呈报财务
报表的结构”中对一项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标准时确认为资产。
范围
1.本号
准则适用于对
不动产、
厂房和设备的
会计处理,除非有另外
的国际
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采用不同的
会计处理方法。
2.本号
准则替代于 1981 年批准的国际
会计准则第 16 号“
不动产、
厂房和设备的
会计”。
本号
准则还替代 1976 年批准的国际
会计准则第 4 号“折旧
会计”中
有关
不动产、
厂房和设备的折旧部分。本号
准则所包含的原则的应
用可能也适合像长期无形资产那样的其他资产,同时,国际
会计准
则第 4 号“折旧
会计”仍然适用于这样的资产。
3.本号
准则不适用于:
(1)森林及类似的再生性自然资源;和
(2)矿产权,矿产、石油、天然气和类似的非再生性资源的勘探和
开采。 然而,对于在发展或保持上述第(l)或第(2)条所包含的
活动或资产时使用的,但又能与这些活动或资产分开的
不动产、厂
房和设备,适用本号
准则。
4.在某些情况下,国际
会计准则允许使用与本号
准则所规定的不同
的方法,来决定对
不动产、
厂房和设备的帐面金额的初始确认。例如,
根据对负商誉的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国际
会计准则第 22 号“企
业合并”,要求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
不动产、
厂房和设备最初用公
允价值计量,即使它大于成本。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对这些资产
的
会计处理的所有其他方面,包括折旧,均应按本号
准则的要求予
以确定。
5.国际
会计准则第 25 号“投资
会计”,允许企业将投资物业作为不
动产处理,以符合本号
准则的要求,或作为长期投资处理,以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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