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文本预览
国际
会计第 16 号
准则、
不动产和设备
(1993 年 12 月修订)
目 的
本号准则的目的是规定
准则、
不动产和设备的会计处理。
准则、
不动产和设备的会计的基本问题是资产确认的时间、其帐面
金额的确定、与它们有关的需确认的折旧费用,以及对帐面金额的
其他损耗的确定和会计处理。
本号准则要求一项
准则、
不动产和设备在其满足“编制和呈报财务
报表的结构”中对一项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标准时确认为资产。
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对
准则、
不动产和设备的会计处理,除非有另外
的国际
会计,要求或允许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2.本号准则替代于 1981 年批准的国际
会计第 16 号“
准则、
不动产和设备的会计”。
本号准则还替代 1976 年批准的国际
会计第 4 号“折旧会计”中
有关
准则、
不动产和设备的折旧部分。本号准则所包含的原则的应
用可能也适合像长期无形资产那样的其他资产,同时,国际会计准
则第 4 号“折旧会计”仍然适用于这样的资产。
3.本号准则不适用于:
(1)森林及类似的再生性自然资源;和
(2)矿产权,矿产、石油、天然气和类似的非再生性资源的勘探和
开采。 然而,对于在发展或保持上述第(l)或第(2)条所包含的
活动或资产时使用的,但又能与这些活动或资产分开的
准则、厂
房和设备,适用本号准则。
4.在某些情况下,国际
会计允许使用与本号准则所规定的不同
的方法,来决定对
准则、
不动产和设备的帐面金额的初始确认。例如,
根据对负商誉的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国际
会计第 22 号“企
业合并”,要求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
准则、
不动产和设备最初用公
允价值计量,即使它大于成本。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对这些资产
的会计处理的所有其他方面,包括折旧,均应按本号准则的要求予
以确定。
5.国际
会计第 25 号“投资会计”,允许企业将投资物业作为不
动产处理,以符合本号准则的要求,或作为长期投资处理,以符合
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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