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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动产、厂房和设备

国际会计准则第 16 号动产、厂房和设备 (1993 年 12 月修订) 目 的 本号准则的目的是规定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会计处理。 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会计的基本问题是资产确认的时间、其帐面 金额的确定、与它们有关的需确认的折旧费用,以及对帐面金额的 其他损耗的确定和会计处理。 本号准则要求一项动产、厂房和设备在其满足“编制和呈报财务 报表的结构”中对一项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标准时确认为资产。 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对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会计处理,除非有另外 的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2.本号准则替代于 1981 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 16 号“动产、 厂房和设备的会计”。 本号准则还替代 1976 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 4 号“折旧会计”中 有关动产、厂房和设备的折旧部分。本号准则所包含的原则的应 用可能也适合像长期无形资产那样的其他资产,同时,国际会计准 则第 4 号“折旧会计”仍然适用于这样的资产。 3.本号准则不适用于: (1)森林及类似的再生性自然资源;和 (2)矿产权,矿产、石油、天然气和类似的非再生性资源的勘探和 开采。 然而,对于在发展或保持上述第(l)或第(2)条所包含的 活动或资产时使用的,但又能与这些活动或资产分开的动产、厂 房和设备,适用本号准则。 4.在某些情况下,国际会计准则允许使用与本号准则所规定的不同 的方法,来决定对动产、厂房和设备的帐面金额的初始确认。例如, 根据对负商誉的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国际会计准则第 22 号“企 业合并”,要求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动产、厂房和设备最初用公 允价值计量,即使它大于成本。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对这些资产 的会计处理的所有其他方面,包括折旧,均应按本号准则的要求予 以确定。 5.国际会计准则第 25 号“投资会计”,允许企业将投资物业作为不 动产处理,以符合本号准则的要求,或作为长期投资处理,以符合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63 KB 时间:2026-03-20 价格:¥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