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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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AQ-BZH-030-A
1 目的和范围
规范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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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的管理,保障企业
生产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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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的
生产、使用、运输、采购、销售、储存等环
节。
2 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
生产法》、《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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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3 职责
3.1 安全办公室负责编制《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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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并
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3.2 安全办公室负责开展企业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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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登记普查工作,依据普查情况编制《安全
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负责到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3.3 安全办公室负责配合企业内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对公司员工进行危害
告知教育。
3.4 公司设立 24 小时报警、咨询电话。
3.5 各部门依据《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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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检查,并相应建立的管理、
检查台帐,对相关方进行危害告知。
4 控制程序
4.1
生产和使用
4.1.1 车间应根据
生产需要,规定危险
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
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
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
分隔清楚。
4.1.2
生产和使用剧毒
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剧毒危险化
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4.2 安全技术措施
4.2.1 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
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散。
4.2.2 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4.2.3 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4.3 个人防护措施
4.3.1 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4.3.2 严禁直接接触
物品,不准在
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4.3.3 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
场所。
4.3.4 有毒
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4.4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
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 0.05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4.5 盛装腐蚀性
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
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
体、自燃
物品和遇湿燃烧
物品混装,酸类
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4.6 易燃
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
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4.7
生产、使用危险
物品,应根据
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
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4.8 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4.9 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磨擦、撞击。
4.10 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
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
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
物品的方法,避
免事态扩大。
4.11 凡用于
生产的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
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
4.12
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
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
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4.13 装卸运输
4.13.1 托运危险
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
续,托运
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
物品,
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