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安全生产规定》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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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
设备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
设备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劳
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
设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设备的
生产安全生产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
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生产经营管理要服从安全需要的原则,实现
生产和文
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
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设备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
生产制度和具体管理规定(含操作规程)(下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
触及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安全
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
设备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总
经理任主任,各系统总监任委员组成。下设
生产领导小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保
密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
设备生产、防火安全、保密
安全生产及安全
教育管理
安全生产,研究制定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
生产领导小组由生产总监任组长,日常事务授权安保部负责完成。其主要职责
是实施
生产的检查和监督,
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安全生产。
第五条
设备各部室的负责人为本部门的
生产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
设备生产制度,组织本部门
生产、安全教育
安全生产的实施与监督检查。
生产部配备专(兼)职
生产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协助生产部经理实施与监督
检查生产场所的
生产、安全教育
安全生产,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向生产部经理
汇报
生产的真实情况,总结推广
生产的先进经验。各生产班组长为安全检查员,
对班组日常
生产安全生产负责,积极配合生产部经理、专(兼)职
生产管理人员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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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搞好。
其他部室视情况成立相应机构。
第六条
设备员工在生产、
安全生产中要认真学习和遵守
生产制度和具体管理规定,
爱护生产、
安全生产的工具、
工作设施、安全防护装置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
隐患,及时予以排除并报告本部门
生产责任人或专(兼)职
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教育与培训
第七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
生产的三级教育(即所在部
门、班组、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
才能上岗。
第八条 对从事化验、压力容器
工作、电气、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
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取得合格操作证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
严禁无证人员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四章
工作、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九条 各种
工作和仪器要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
旧
工作,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条 各种压力容器
工作要定期检修维护,认真配合国家劳动部门实施年检。操
作人员要认真记录
安全生产日志。压力容器上主要安全部件要定期送到国家指定部门进行校
验。
第十一条 电气
工作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
工作应有可熔保险和漏
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有易燃易爆危险的
安全生产场所,
应配备防爆型电气
工作;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
工作,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
工作必
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引进国外
工作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
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文件格式
提供Word(.DOC)和PDF两种格式文件,包含可直接编辑的模板文件和参考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