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深圳市高噪声设备管理制度》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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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
噪声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
噪声设备的管理,防治环境
噪声污染,规范环境
噪声管理行为,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本局")高
噪声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监督管
理处负责。
第三条 凡安装空调冷却塔、抽风机、备用发电机、水泵、音响设施等高
噪声设备的
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按规定报环保部门批准,并配置有效的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
并报请具有相应管辖权的环保部门
验收。
第四条 高
噪声设备实行市、区环保部门分级管理。
本局管辖的范围是:
(一)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事业
单位的高
噪声设备;
(二)建筑物在 15 层以上(包括 15 层)需安装高
噪声设备的。
本局管辖以外的高
噪声设备由区环保部门管理。
第五条 高
噪声设备的环境保护审批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环境保护审批报告,其内容包括高
噪声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
安装地点,对
噪声、废气及振动拟采取的防治措施等;
(二)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的《深圳市生产经营活动
噪声源环境影响报
告表》一式三份;
(三)对高
噪声设备的
噪声、废气及振动拟采取的防治污染方案和
治理工
程图纸,并能证明工程设计或
治理单位是具有本局颁发的环境保护技术资格证书的
单位。
第六条 监督管理处在收到安装高
噪声设备的
单位的申报材料后,经审查材料齐全
的,应予受理并登记编号,发给申报
单位受理回执。经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应通知
申报
单位在限期内补充材料。如申报
单位按期补全了材料,应予受理,受理时间从
补全材料之日起算。如在限期内申报
单位未能补全材料,则视为申报
单位未申请。
第七条 正式受理后,监督管理处经办人根据具体情况,预约到现场查看
设备的安装
地点和周围的环境情况,并提出初步审批意见报处领导。处领导经审查对符合审批
条件的,应予批准,签名并加盖监督管理专用章。在正式受理后十日内,监督管理
处须给申报
单位正式批复意见。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已批准 。
第八条 高
噪声设备安装和污染
治理工程完工后,申报
单位须申请本局进行
验收。申
请
验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好并加盖公章的《深圳市生产经营活动
噪声源
治理工程
验收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
验收报告;
(三)污染
治理工程竣工图及
治理工程合同书(复印件)。
第九条 监督管理处在收到申报
单位的材料后,须预约进行现场
验收。现场
验收由监
督管理处牵头,组织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参加,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市环境监理所参加。
现场
验收的程序是:
(一)听取
治理单位的情况汇报;
(二)现场查看
治理工程情况;
(三)对污染
治理工程进行质疑,并由
治理单位代表答辩;
(四)现场监测。
第十条 监督管理处在收到申报
单位的材料后,须在十五日内正式提出
验收意见并发
给
验收合格证。逾期不答复的,视为
治理工程
验收合格。
第十一条 高
噪声设备未配置有效的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未报请本局
验收的,本局可
以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
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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