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 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 遇等内容: (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所在部门及 岗位名称 职业病危 害因素 职业禁忌证 可能导致的职 业病危害 职业病防护 措施 噪声 1、感音神经性听力 损失 2、传导性耳聋 3、高血压 4、器质心脏病 永久性耳聋, 消化不良、 呕吐、头痛、 血压升高、失眠 戴耳塞、 戴耳罩, 适当调整工 间休息。 (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 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 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 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 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 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 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 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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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控制措施 1、夜间施工期内,超过噪音限度的施工作业全部停工,如元盘锯,刨木机、电动 空压机、电锯等,不在夜间使用 2、控制人为活动噪声,在进场前对操作人员进行教育,不得大声喧哗,在搬运和装 卸过程中统一调度和指挥,轻拿轻放,避免碰撞,防止在操作时产生较大噪音. 3、强噪声机械应有降噪措施,强噪声作业时间严格控制,晚间作业不超过 22 时, 早晨作业不早于 6 时。 4、在夜间施工浇筑砼强噪声机械有砼泵车,加以覆盖降低应有的噪声措施。 5、在夜间施工浇筑砼有砼振动棒,必须使用时才开启,不使用时立即停止。夜间 施工浇筑砼振动棒的噪声同声波及近传递最远,因此浇筑砼振动棒在插入砼时尽量避 开钢筋和模板,振动棒在插入砼时在钢筋笼中部插入噪声最小。 6、各种构件,成品、半成品尽量安排在预制工场制作,减少现场工作量,减少噪 声、粉尘的影响。 7、夜间进出工地所有车辆禁止鸣号。 8、项目部设置专人掌握现场各个污染源情况,对产生较大污染的污染源进行实时 监控,随时对出现的污染问题进行汇报和处理。 9、严格按国家监管机构规定工作时间进行施工,尽量在规定的施工时间内进行施 工,并尽量避免噪音大的机具同时施工,尽最大努力将噪音降到最低限度以免影响周 边环境。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日期: 日期: 日期: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2.6 KB 时间:2025-08-12 价格:¥2.00
施工噪声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控制施工现场的施工噪声,以防止噪声对施工作业人员身体,特别是 听力伤害和对施工现场周围社区居民及相关机构的影响。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施工现场的噪声控制和管理。 第二章 施工场界噪声控制限制 第三条 施工场界噪场限值,不同施工阶段作业噪声限值如下表。 如有几个施工阶段同时进行,以高噪声阶段的限值为准,施工时间应安排在 6:00~22:00 进行,当由于施工工艺要求或其他原因,必须连续作业或进行夜间施工时,项目经理部要在施 工前 15 日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通报社区居民等相关方,争取得到社区及相关方的认 可和谅解。 不同施工阶段作业噪声限值等效声级 leq[dB(A)] 第三章 噪声控制措施 第四条 土石方施工前,施工场界围墙应全部建设完毕。所选施工机械应符合环保标准, 操作人员需经过环境教育。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推土机一次推土量、装载机装载量,严禁超 负荷运转。加强施工机械的维修保养,缩短维修保养周期,确保机械设备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 第五条 禁止夜间使用打桩机。护坡桩为砼灌注桩时,其控制措施同结构阶段砼浇筑噪 声控制措施。 噪声限值 施工阶段 主要噪声源 昼间 夜间 土石方 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冲气钻等 75 55 打桩 各种打桩机、振捣棒、混凝土罐车等 85 禁止施工 结构 混凝土搅拌机、混凝土罐车、地泵、 汽车泵、振捣棒、电锯、支拆模板、 模板修理、搭拆脚手架、外用电梯等 70 55 装修 吊车、升降机、外用电梯、拆脚手架、 石材切割、电锯等 65 55 备注 6:00-22:00 为昼间 22:00-6:00 为夜间 第六条 在正常使用下,易产生噪声超限的加工机械,如搅拌机、电锯、电刨等,采取 封闭的原则控制噪声的扩散。封闭材料应选择隔声效果好的材料,其几何尺寸视现场实际情况 决定。尽量选择低噪声设备,最大限度降低噪声。在有噪声的封闭作业环境下,要为操作工人 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对讲机、耳脉等。 第七条 车辆噪声采取保持技术状态完好和适当减低速度的方法进行控制。 第八条 模板、脚手架支设、拆除、搬运、修理作业,塔吊指挥哨音、砼剔凿施工过程等, 这些施工过程噪声的产生多数为人为因素。施工现场提倡文明施工,通过对全体有关人员进行 培训、教育,培养环境观念,树立正确的环境意识,减少环境噪声污染,使作业人员在工作中 对噪音影响予以控制。模板、脚手架支设、拆除、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上下左右有人传递; 钢模板、钢管修理时,禁止用大锤敲打;使用电锯锯模板,切割钢管时,应及时在锯片上刷油, 且模板、锯片送速不能过快。 第九条 在噪声敏感区域均需选用低频振捣棒。振捣棒使用完毕后,及时清理干净,保 养好;振捣砼时,禁止振钢筋或钢模板,并做到快插慢拔;振捣砼时,配备相应人员控制电源 线及电源开关,防止振捣棒空转。 第十条 因施工场地狭小、砼泵必须设在场界外的,应做封闭处理,将固定泵围起来; 向商品混凝土分包施加影响,要求其加强对砼泵的维修保养;加强对砼泵、砼罐车操作人员的 培训及责任心教育,保证砼泵砼罐车平稳运行。 第十一条 先封闭周围,然后装修内部;牵扯到产生强噪声的成品、半成品加工、制做 作业(如预制构件、木门窗制作等),应尽量在工厂、车间完成,且有防尘降噪设施,减低噪声; 使用电锤时,及时在各零部件间注油。 第十二条 在敏感区域施工时,应在噪声影响区域的作业层采用降噪安全围帘包裹。 第十三条 在高考期间和高考前半个月内,应加强对环境噪声污染监管,按国家有关环 境噪声标准,对各类环境噪声源进行严格控制,防止和减少噪声扰民。 第十四条 对于电锯、电刨等噪声较大的车间进行封闭式作业活动时,劳动者应穿戴防 噪声的护耳设备。 第四章 噪声监测 第十五条 各项目经理部应在施工高峰期、噪声排放量较大时对现场的噪声进行测量, 并注明测量时间、地点、方法,并做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监测记录”,以验证噪声排放是否 符合要求。监测仪器应检定合格,在有效期内。发现不符合时,按《事件、事故、不符合、纠 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处理。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0.5 KB 时间:2025-08-12 价格:¥2.00
噪声职业危害告知牌 作业会产生噪声,对听力有损害,请注意防护 危害因素 理化特性 噪声 长时间处于噪音环境,会引起听力减弱、下降,时间 长可引起永久性耳聋;并引发消化不良、呕吐、头痛、 血压升高、失眠等全身性病症。听力损失在 25dB 为耳 聋标准,26-40dB 为轻度耳聋,41-55dB 为中度耳聋,56- 70dB 为重度耳聋,71dB 以上为极度耳聋。 声强和频率的变化都无规律、杂乱无章的声音。 防护措施 应急处置 1、控制声源:采用无声或低声设备代替发出强噪音的 机械设备; 2、控制声音传播:采用吸声材料或吸声结构吸收声能; 3、个体防护:佩戴耳塞、耳罩、防声帽等防护用品; 4、健康监护:进行岗前健康体检,定期进行岗中体检; 5、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适当安排工间休息,休息时 离开噪音环境。 1、使用防声器,如:耳塞、耳罩、防声帽等,并立 即离开噪音场所; 2、如发现听力异常,及时到医院检查、确诊。 急救电话:120 职业卫生咨询电话 : 粉尘职业危害告知牌 作业会产生粉尘,对人体有损害,请注意防护 健康危害 理化特性 粉尘 长期接触生产性粉尘的作业人员,当吸入的粉尘量 达到一定数量即可引发尘肺病,还可以引发鼻炎、 咽炎、支气管炎、皮疹、眼结膜损害等。 无机性粉尘、有机性粉尘、混合性粉尘 防护措施 应急处理 防尘口罩 将患者移至阴凉、通风处,同时垫高头部、解开衣 服,用毛巾或冰块敷头部、掖窝等处,并及时送医 院。 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按时、按规定对身体状况进 行定期检查、对除尘设施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 除 尘设施运转正常,作场所禁止饮食、吸烟 急救电话:120 职业卫生咨询电话 :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675 KB 时间:2025-09-05 价格:¥2.00
序号 工作岗位 检测结果 LEX.W 职业接触 限值 作业分级 危害程度 1 车间锅炉工 79.2 85 Ⅰ 轻度危害 2 车间汽机 工 83.3 85 Ⅰ 轻度危害 3 车间装载 机工 84.5 85 Ⅰ 轻度危害 4 车间辅取 工 80.4 85 Ⅰ 轻度危害 5 车间辅材 破碎工 81.5 85 Ⅰ 轻度危害 6 车间石破 工 84.2 85 Ⅰ 轻度危害 7 车间石堆 工 81.1 85 Ⅰ 轻度危害 8 车间石取 工 80.2 85 Ⅰ 轻度危害 9 车间煤棚 工 80.4 85 Ⅰ 轻度危害 10 车间调料 工 79.4 85 Ⅰ 轻度危害 11 车间放散 工 78.6 85 Ⅰ 轻度危害 12 车间生料 磨工 79 85 Ⅰ 轻度危害 13 车间煤磨 工 79.4 85 Ⅰ 轻度危害 工作岗位噪声检测结果与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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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AQ_T4276-2016 噪声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指南2017-03-29 20_38》没有可以预览的文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 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 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 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 保护规则,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 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 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 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 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 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 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 奖励。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 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划定本行政区 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 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 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 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 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 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 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 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8 KB 时间:2026-01-23 价格:¥2.00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 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 遇等内容: (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所在部门及 岗位名称 职业病危 害因素 职业禁忌证 可能导致的职 业病危害 职业病防护 措施 噪声 1、感音神经性听力 损失 2、传导性耳聋 3、高血压 4、器质心脏病 永久性耳聋, 消化不良、 呕吐、头痛、 血压升高、失眠 戴耳塞、 戴耳罩, 适当调整工 间休息。 (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 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 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 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 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 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 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 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3.6 KB 时间:2026-02-14 价格:¥2.00
深圳市高噪声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噪声设备的管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规范环境噪声管理行为,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本局")高噪声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监督管 理处负责。 第三条 凡安装空调冷却塔、抽风机、备用发电机、水泵、音响设施等高噪声设备的 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按规定报环保部门批准,并配置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 并报请具有相应管辖权的环保部门验收。 第四条 高噪声设备实行市、区环保部门分级管理。 本局管辖的范围是: (一)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的高噪声设备; (二)建筑物在 15 层以上(包括 15 层)需安装高噪声设备的。 本局管辖以外的高噪声设备由区环保部门管理。 第五条 高噪声设备的环境保护审批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环境保护审批报告,其内容包括高噪声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 安装地点,对噪声、废气及振动拟采取的防治措施等; (二)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的《深圳市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源环境影响报 告表》一式三份; (三)对高噪声设备的噪声、废气及振动拟采取的防治污染方案和治理工 程图纸,并能证明工程设计或治理单位是具有本局颁发的环境保护技术资格证书的 单位。 第六条 监督管理处在收到安装高噪声设备的单位的申报材料后,经审查材料齐全 的,应予受理并登记编号,发给申报单位受理回执。经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应通知 申报单位在限期内补充材料。如申报单位按期补全了材料,应予受理,受理时间从 补全材料之日起算。如在限期内申报单位未能补全材料,则视为申报单位未申请。 第七条 正式受理后,监督管理处经办人根据具体情况,预约到现场查看设备的安装 地点和周围的环境情况,并提出初步审批意见报处领导。处领导经审查对符合审批 条件的,应予批准,签名并加盖监督管理专用章。在正式受理后十日内,监督管理 处须给申报单位正式批复意见。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已批准 。 第八条 高噪声设备安装和污染治理工程完工后,申报单位须申请本局进行验收。申 请验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好并加盖公章的《深圳市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源治理工程 验收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验收报告; (三)污染治理工程竣工图及治理工程合同书(复印件)。 第九条 监督管理处在收到申报单位的材料后,须预约进行现场验收。现场验收由监 督管理处牵头,组织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参加,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市环境监理所参加。 现场验收的程序是: (一)听取治理单位的情况汇报; (二)现场查看治理工程情况; (三)对污染治理工程进行质疑,并由治理单位代表答辩; (四)现场监测。 第十条 监督管理处在收到申报单位的材料后,须在十五日内正式提出验收意见并发 给验收合格证。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治理工程验收合格。 第十一条 高噪声设备未配置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未报请本局验收的,本局可 以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1.5 KB 时间:2026-03-04 价格:¥2.00
噪声与振动控制服务 2026 年应急 演练方案 (行业代码:7727) 编制单位:企安文库(安全生产文档模板专业服务平台) 编制日期:2026 年 3 月 官方网站:www.qiandoc.com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提高噪声与振动控制服务行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规范应急管理工作程序,保障 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事故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 范,制定本应急演练方案。本方案旨在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应急演练,提升行业整体应 急管理水平。 1.2 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708 号) 4. 《GB/T 29639-2020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5.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6. 噪声与振动控制服务行业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 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 8.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 9.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 10. 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噪声与振动控制服务行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 1. 生产作业场所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2. 储存设施区域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3. 运输装卸环节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4. 办公生活区域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5. 相关方在本单位区域内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6. 跨单位、跨区域的联合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1.4 工作原则 1.4.1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 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在应急演练中重点突出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生命安全保障环节。 1.4.2 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通过 演练检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1.4.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明确各 级职责,确保应急指挥体系高效运行。 1.4.4 依法规范,科学处置 依法开展应急管理工作,运用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应急处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遵循行 业标准和规范,确保演练科学规范。 1.4.5 全员参与,注重实效 加强应急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确保演练取得实效。注重演 练成果转化,提升整体应急水平。 1.4.6 结合实际,突出重点 结合噪声与振动控制服务行业特点和风险特征,突出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人员的应 急演练,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4 KB 时间:2026-04-12 价格:¥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