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 XXXXXXXX 有限公司安全
生产标准化法律、法规识别及符合性评价表
1
序
号
法规名称
实施日期
简介及重点关注条款
执行
情况
备注(不满
足原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 70 号
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起
施行。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
单位安全
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
单位安全
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
单位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
单位安全
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
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及时消除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
单位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
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
生产经营
单位
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
生产所必需的资
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
要的安全
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
作技能。未经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
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
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
生产教育
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
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
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
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
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
项目概算。
已执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 28 号
1995.1.1
全文适用
已执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
合同法
2008 年 1
月 1 日
第三条 订立
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
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
单位与
劳动者应当履行
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已执行
深圳市 XXXXXXXX 有限公司安全
生产标准化法律、法规识别及符合性评价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 65 号
第四条 用人
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
劳动规章制度,保障
劳动者享有
劳动权利、履行劳
动义务。
用人
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福利、职工培训、
劳动纪律以及
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
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
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
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
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
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
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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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
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 22 号
1989.12.26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
环境与生态
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
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
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六条 一切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
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
环境的
单位和个人进
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四条 产生
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
单位,必须把
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
环境
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
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
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
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
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
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
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
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
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
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
单位,依
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
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
已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