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人员
保密协议
甲 方:济南市中微尔电子设备装配厂
地 址:济南市中区白马山南路 13 号。
乙 方:
住 所:
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曾经为
甲方提供服务和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
甲方的
商业秘密。为了明
确乙方的
保密义务,有效保护
甲方的
商业秘密,防止该
商业秘密被分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
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
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
保密协议。
第一条:
商业秘密
1. 本协议所称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经营信息和
甲方公司列为绝密、
机密级的各项文件。乙方对此
商业秘密承担
保密义务。本协议之签订可认为
甲方已
对公司的
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
保密措施。
2. 技术信息指
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方案、制造方法、工艺流
程、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实验结果、技术数据、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
说明书、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
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一切有关的信息。
3. 专有技术指
甲方拥有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知识、信息、技术资料、制作工
艺、制作方法、经验、方法或其组合,并且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的、未
作为工业产权来保护的其他技术。
4. 经营信息指有
商业活动的市场行销策略、货源情报、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
合同、交易相对人资料、客户名单等销售和经营信息。
5.
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
商业秘密)和在有关协议的
约定(如技术合同)中对外承担
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本
保密协议所称的
商业秘密。
第二条:
保密义务人
乙方为本协议所称的
保密义务人。
保密义务人是指为
甲方提供相关服务而知悉
甲方商业
秘密的人员。
保密义务人同意为
甲方公司利益尽最佳努力,在离职期间不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
甲方商
业
秘密的行为。
第四条:
保密义务人的
保密义务
1.
保密义务人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公
2. 司
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即使这些信息甚
至可能是全部地由
保密义务人本人因工作而构思或取得的。
3. 在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披露、使用
商业秘密、制造再现
商业秘密的器材、取走与
商业秘密有关的物件;不得向不承担
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
人披露
甲方的
商业秘密;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
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
4. 如果发现
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
商业秘密,应
5. 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
甲方报告。
6. 乙方应将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设备、客户名单等交还
甲方。
7. 乙方在职期间,获得或制作的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
秘密和经营
秘密),在劳动合同
关系终止之后,乙方均承认
甲方因投资、支付劳动报酬而对这些
商业秘密的所有权,
并且乙方应当克尽保守上述
商业秘密的义务。
保密义务人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自
离开公司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自营或为公司的竞争者提供服务,不得从事与其在公司
生产、研究、开发、经营、销售有关的相关工作(包括受雇他人或自行从事),并
对其所获取的
商业秘密严加保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予以泄露。
甲方按《江苏
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补偿金。
8. 乙方如违反本项规定的,应承担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
保密义务的终止
1.
甲方授权同意披露或使用
商业秘密。
2. 乙方是否在职、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均不影响其
保密义务的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1.
保密义务人违反协议中的
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至少相当于其工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