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员工保密协议-离职保密协议》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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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 职 保 密 协 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鉴于
乙方在
甲方任职期间,已经知悉或者掌握
甲方的
商业秘密,
甲方通过培
训、技术交流、技术指导等方式,使
乙方掌握了
甲方技术及业务方面的机密内容。
现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为了保护
甲方正当合法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
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
乙方在
秘密后对
甲方所负有的保密义务和
竞业限制义务,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一、保密期限及范围
第一条
乙方保证,无论以何种原因
秘密,
乙方秘密之后应对其在
甲方任职
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
甲方的(或者虽属于第三方所有或持有,但
甲方负有保密
义务的)
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直至
甲方宣布解密或者
商业秘密实际上已经公
开为止。
第二条 本协议提及的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
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及重要数字信息;
(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重要人事调整方案;
(三)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
(四)品牌资源信息;
(五)品牌销售业绩;
(六)重要品牌装修设计方案;
(七)各品牌的具体合作条件;
(八)公司重大活动的营销策划方案、设计方案;
(九)企业设计方案、营销文案;
(十)公司的 VIP 会员信息;
(十一)公司的收入与支出预算及各项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十二)公司组织架构及人员编制信息;
(十三)公司员工档案、薪酬收入及福利信息;
(十四)公司网络系统应用信息及数据库资料;
(十五)公司存档的各类没有解密的文件、图纸及媒体资料等;
(十六)其他可能对公司经营、声誉等产生不利影响的资料、信息等。
二、保密义务
第三条
乙方应当于
秘密时,返还其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
录着
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图标、笔记、报告、信函、传真、磁带、磁盘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并按
甲方的规定办理有关交接手续;或按
甲方的规定对
有关
商业秘密资料予以销毁。
第四条
乙方秘密时应保证将记载于
乙方自由载体的
甲方商业秘密立即删
除;不能删除的,应当立即销毁或无条件移交给
甲方。
第五条
乙方应于
秘密时向
甲方书面保证已经全部归还或销毁
商业秘密资
料,不再持有记录有
甲方商业秘密的任何载体。
第六条
乙方在保密期限内不得将知悉的
甲方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擅
自使用
甲方商业秘密。
三、竞业限制义务及范围
第七条
乙方承诺,在其
秘密后未经
甲方同意,两年内(自劳动关系解除之
日起计算,到劳动关系解除两年后的次日止)不得在与
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担
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员工、代理人、顾问等等。
这些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单位:
(一)与
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
(二)与
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企业;
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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