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部文件
保 密 协 议
甲方:
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为: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手机)
(固定电话)
鉴于
甲方同意聘用
乙方在
甲方工作,同时
乙方同意接受聘用;
鉴于员工对公司应承担的责任;
鉴于尊重知识产权、尊重权利人的利益是全社会的责任;
鉴于
乙方在工作期间,将在其职务工作中做出一些研究、
开发结果,并将因业务需要接触到甲
方拥有的各项研究、
开发结果以及有关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各种
商业秘密,这些研究、
开发结果以
及有关的
商业秘密都是属于
甲方的财产,对于
甲方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
鉴于本协议是《聘用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乙双方都同意以下各条款。
第一条
定义
1. 1 职务
开发结果
所谓职务
开发结果是指
乙方在受聘
甲方期间,为履行自己的职务所完成的或者所构想的所有研
究、
开发结果,包括(但不限于):
(1)产品设计、工模具设计、制造方法、工艺过程、材料配方、经验公式、实验数据;
(2)计算机软件及其算法、设计、WEB 页面设计;
(3)商标设计和标志设计等。
以及虽不属于自己职务范围但属于
甲方业务范围的所有上述研究、
开发结果,以及对
甲方现有
研究、
开发结果的改进。
1. 2
商业秘密
所谓
商业秘密是指由
甲方提供的或者
乙方在
甲方内了解到的、或者
乙方为履行自己的职务而开
发出来的,与
甲方业务有关的,具有商业价值的,非公知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这些
类型:
(1)关于
甲方现有的、以及正在
开发或者构想之中的产品设计、工具模具、制造方法、工艺过
程、材料配方、经验公式、实验数据、计算机软件及其算法、设计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和图纸,以
及模型、样品、源程序、目标程序等实物;
(2)
甲方现有的、以及正在
开发或者构想之中的服务项目的信息和资料;
(3)
甲方现有的或者正在
开发之中的质量管理方法、定价方法、销售方法等业务活动方法;
(4)
甲方的业务计划、产品
开发计划、财务情况、内部业务规程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和客户的
名单等业务活动信息;
(5)按照法律和协议,
甲方要求
乙方承担对保密责任其他
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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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无形资产
甲方的无形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甲方的商号、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第二条 职务
开发结果的权利归属
2.
1
乙方同意,自己做出的所有职务
开发结果将无条件向
甲方报告和提交。
2. 2
乙方理解,任何职务
开发结果的所有知识产权归属
甲方,包括(但不限于)把发明或者设
计在国内和国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对计算机软件、商标设计和标志设计的著作权,对
商业秘密的权利,
对商品名称和商标的专用权等。
乙方同意按照
甲方的要求采取
甲方认为取得和保持上述职务
开发结
果知识产权所需的一切法律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并同意按照
甲方的要求,出具必要的
文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认
甲方的上述职务
开发结果知识产权。
2. 3
乙方同意在未获
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时,决不把有关上述职务
开发结果的信息向任何第三方
透露。
2. 4 甲乙双方同意,在
甲方工作期间,对于
乙方并未使用
甲方的设备、资源或
商业秘密,完全
用自己的时间完成的研究、
开发结果有属于
乙方自己的权利。不过,以下情况除外:
(1)该研究、
开发结果同
甲方的业务密切相关;
(2)实际上或者可以论证该研究、
开发结果是抢先占用了
甲方的研究、
开发结果;
(3)该研究、
开发结果是在
甲方的职务
开发结果的基础上形成的。
第三条 原有知识产权及有关义务的说明
3.
1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应向
甲方书面说明;
3. 2
乙方在此之前已经拥有各项专利技术、著作和
商业秘密(当然可以不透露这些
商业秘密的
实际内容);
3. 3
乙方在此这前按照协议已经向任何第三方许诺在一定时期、一定工作领域内不得从事的活
动。
此项书面说明列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四条 不泄露、不使用
商业秘密
乙方同意,在甲聘用期间以及聘用期终止之后,除非是为了发行自己在甲的职务或者执行国家
法律的规定,未经
甲方书面同意,决不公
开发表或对其他人泄露
甲方的任何
商业秘密,决不为其它
目的而使用
甲方的任何
商业秘密,决不复印、转移含有
甲方商业秘密的资料,无论这些
商业秘密信
息是不是由
乙方本人
开发出来的。
第五条
限制竞争性行为
乙方同意,自己在受
甲方聘用期间,决不直接地或者间接地从事同
甲方业务具竞争性的业务,
决不同时接受
甲方竞争对手的聘用,决不对
甲方竞争对手提供(无论直接的或者间接的)咨询性、
顾问性服务,决不聘用
甲方的任何其他职工为自己工作,也不唆使
甲方的任何其他职工接受外办聘
用。
第六条 蓄谋恶意损坏行为
鉴于
乙方受聘用期间职位的特殊性,可能会掌握
甲方更多、保密等级更高的
商业秘密,
乙方承诺:
无论在
甲方受聘用期间或者聘用结束(无论因何原因而结束)后,无论出自任何原因,
乙方到工商、
税务、劳动等相关单位进行所谓的投诉、举报等发泄私愤的行为的,均为蓄谋恶意损坏
甲方名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