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隐患排查清单最新修订

69 次下载 88 收藏 doc 更新于 2025-12-21
VIP专享

适用对象

《施工企业隐患排查清单最新修订》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文本预览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
XX 建工有限公司
二 0 一九年
xx 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
第 1 页,共 5 页
I 级隐患
自查标准
II 级隐患
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
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
资质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建设主管部门核发资质证书。
资质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
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资质发生变更、升级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
登记。
《建筑法》第 13 条
资质证照
安全生产
许可证
建筑施工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条例》第 2 条
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
机构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
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开展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安
生产管理机构设
置及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 5 条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和人员
配备专职
安全生产
管理人中,
并持证上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
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
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一)建筑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 6 人;一
资质不少于 4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
3 人。(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
资质不少于 3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 2
人。(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 2
人。(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
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情况
配备不少于 2 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第 36
条《建筑施工企业安
生产管理机构设
置及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 8 条

文件预览

页码: /
企安文库 - 请下载后使用

免责申明

本网站提供的生产安全相关模板文件仅供参考和示例之用,属于通用性资料。用户下载并使用这些模板,即表示理解并同意:

  • 本文件不构成任何法律、专业安全咨询或特定情况下的建议。
  • 用户有责任根据自身具体业务、所在地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对模板进行审查、修改和定制,确保其适用性、准确性和合规性。
  • 网站运营方对用户因使用、误用或依赖本网站提供的模板文件而导致的任何直接、间接、偶然或特殊的损失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事故、经济损失、法律责任)概不负责。
  • 本网站及其运营方明确免除因用户访问、下载、使用或无法使用这些模板文件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及所有索赔、损失、损害(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业务中断、数据丢失等)或法律责任。

文件格式

提供Word(.doc)和PDF两种格式文件,包含可直接编辑的模板文件和参考示例。

相关推荐

猜您喜欢

您可能还需要以下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