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施工企业隐患排查清单最新修订》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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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
XX 建工有限公司
二 0 一九年
xx 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
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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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级隐患
自查标准
II 级隐患
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
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
资质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建设主管部门核发
资质证书。
资质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
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
资质发生变更、升级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
登记。
《建筑法》第 13 条
资质证照
安全生产
许可证
建筑施工单位依法取得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
条例》第 2 条
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
机构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
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开展企业的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建筑施工企业安
全
生产管理机构设
置及专职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 5 条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和人员
配备专职
安全生产
管理人中,
并持证上
岗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
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
营规模、设备管理和
生产需要予以增加:(一)建筑
施工总承包
资质序列企业:特级
资质不少于 6 人;一
级
资质不少于 4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
资质企业不少于
3 人。(二)
建筑施工专业承包
资质序列企业:一级
资质不少于 3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
资质企业不少于 2
人。(三)
建筑施工劳务分包
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 2
人。(四)
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
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情况
配备不少于 2 人的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第 36
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
全
生产管理机构设
置及专职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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