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隐患排查清单最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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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隐患排查清单最新修订》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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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
XX 建工有限公司
二 0 一九年
xx 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
资质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
第 1 页,共 5 页
I 级隐患
自查标准
II 级隐患
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
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检查部门
及责任人
检查
时间
检查
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复查
人员
复查
结果
生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生产证书。
生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
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生产发生变更、升级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
登记。
《建筑法》第 13 条
生产证照
安全生产
许可证
资质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条例》第 2 条
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
机构
资质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
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开展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资质企业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设
置及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 5 条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和人员
配备专职
安全生产
管理人中,
并持证上

资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
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资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
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一)建筑
施工总承包生产序列企业:特级生产不少于 6 人;一
生产不少于 4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生产企业不少于
3 人。(二)资质专业承包生产序列企业:一级
生产不少于 3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生产企业不少于 2
人。(三)资质劳务分包生产序列企业:不少于 2
人。(四)资质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
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情况
配备不少于 2 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第 36
条《资质企业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设
置及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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