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班组安全建设制度及全员参与-11安全生产权益保障制度》是关于建筑加工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建筑加工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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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生产权益保障制度
依据《安全
生产法》中有关从业
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和《劳
动法》的有关规定,为更好贯彻执行我矿的
生产方针,保障从业
人员
的安全与健康,特订立此制度。
1、如遇有下列情况发生时,我矿从业
人员可以拒绝参加
生产,
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
1)我矿从业
人员未及时了解其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
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就参加危险性大的工作时。
2)我矿从业
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
作业,同时
有权
对本单位安全
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3)我矿从业
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有权停
止
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作业场所。
4)我矿从业
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可以拒绝
继续工作,同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
生产管理
人员或者本部门负责人
报告;接到报告的
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5)因
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我矿从业
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
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
有权向本单
位提出赔偿要求,同时可以拒绝带伤参加
生产。
2、在遇有下述情况时,各部门要保护职工的权益
1)不会因为从业
人员对本部门安全
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
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
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
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不会因从业
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
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
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矿工会应履行的职责
1)对违反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
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权要求纠正。
2)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冒险
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
有权提
出解决的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3)发现危及从业
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
有权向单位建议组织
从业
人员撤离危险场所,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4)
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
追究有关
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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