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检查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是关于建筑加工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建筑加工行业相关企业。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检查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文本预览
建筑施工
生产执法
安全生产表
项目
安全生产内容
安全生产
方法
安全生产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建立、健全本
检查生产责
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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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安全生产
2.组织制定本
检查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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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安全生产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
检查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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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安全生产
4.保证本
检查生产投入的有
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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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安全生产
5.督促、
安全生产本
检查的
生产
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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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安全生产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
检查的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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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安全生产
一、
主要
负责
人履
职情
况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查看资料
现场
安全生产
《
生产法》第
十八条
《
生产法》第九十一
条
生产经营
检查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
生产管理
职责,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
单位生产经营
检查停
产停业整顿。
1. 未履行 1 项法定
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2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履行 2-3 项法定
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履行 4-7 项法定
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安全
生产
资金
投入
1.生产经营
检查应当按国家规定
保证
生产所必需资金投入。
2、施工
检查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
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
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
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
全施工措施的落实、
生产条
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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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安全生产
1、《
生产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2、
《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
1、《
生产法》第九十
条。
2、《建设工程
生产管
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1、生产经营
检查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
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
生产所必需
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
检查不具备
生产条件
的,
单位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
单位生产经营
检查停产停业整顿。
2、施工
检查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
生产作
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单位限期改正,处
挪用费用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项目
安全生产内容
安全生产
方法
安全生产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依法设置
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
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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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安全生产
1.《
生产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2.《黑龙江省安
全生产条例》第十
六条第一款
1.《
生产法》第九十
四条第一项
2. 《黑龙江省
生产
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
1. 从业人员不足 100 人,未设置
生产管理机
构或者配备专职
生产管理人员的,
单位限期改正,
可以处以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单位停产
停业整顿,并处以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 万元以
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上,未设置
生产管理
机构的,
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三、
安全
生产
管理
机构
和管
理人
员
2. 生产经营
检查的
生产管
理机构以及
生产管理人员履
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
检查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
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
检查
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
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
检查重大
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
检查
应急救援演练;
(五)
安全生产本
检查的安全生
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提出改进
生产管理的
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
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
检查安全
生产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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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安全生产
《
生产法》第
二十二条第一项
《
生产法》第九十三
条
生产经营
检查的
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
定的
生产管理职责的,
单位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
生产有关的资
格。
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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