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 本单位事故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 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本制度由安委会负责归口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 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 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本 单位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 本单位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 第五条 财务部门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 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第六条 安委会是职工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 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 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保险本单位进行事故调查。 第七条 财务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 况实施群众监督。负责做好因事故造成影响的第三方的安抚工作。 第八条 财务部门负责财务业务结算。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九条 财务部门负责接待受事故影响的第三方,并做好安抚工作。 第十二条 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按《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安委会必须及时 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安委会严格 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事故后安委会应及时到保险本单位办理相关赔付事宜。 第十六条 相关记录永久保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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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 高处坠落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编 制 人: 审 批 人: 编制日期: --------------------公司 高处坠落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对高处坠落事故的防范,并对可能引起高处坠落因素进行分析,减少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及时、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发生后的枪险 救灾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事故损失,编制本事故应急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为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后采取的应急响应、救援、恢复等措施的程序性 文件,结合事故等征编制。各单位、项目要根据具体情况全面考虑编制现场应急 处置方案。 本预案适用于所辖施工现场在高处坠落事故发生时采取的应急准备与响应 的指导性措施。 1.3 编制依据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3.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3.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 1.3.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 1.3.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1.3.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 1.3.7《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1.3.8 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强制性条文、标准; 1.3.9 施工图纸 2.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危险源辨识应全面考虑三种时态、三种状态和六种类型,经过对施工生产全 过程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确认可能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的作业活 动和作业内容等因素。(详见附表一) 一旦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可能造成人员重伤,甚至发生死亡事件。 3.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按照“安全第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常备不懈;资源共享,应急迅速” 的基本方针,实行先近后远、先重后轻、先抢救后治疗基本原则。 4.组织机构及职责 4.1 应急组织体系 项目管理部、安全生产管理部等部门组成,担负相应应急职责。成立应急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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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 高处坠落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编 制 人: 审 批 人: 编制日期: --------------------公司 高处坠落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对高处坠落事故的防范,并对可能引起高处坠落因素进行分析,减少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及时、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发生后的枪险 救灾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事故损失,编制本事故应急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为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后采取的应急响应、救援、恢复等措施的程序性 文件,结合事故等征编制。各单位、项目要根据具体情况全面考虑编制现场应急 处置方案。 本预案适用于所辖施工现场在高处坠落事故发生时采取的应急准备与响应 的指导性措施。 1.3 编制依据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3.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3.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 1.3.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 1.3.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1.3.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 1.3.7《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1.3.8 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强制性条文、标准; 1.3.9 施工图纸 2.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危险源辨识应全面考虑三种时态、三种状态和六种类型,经过对施工生产全 过程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确认可能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的作业活 动和作业内容等因素。(详见附表一) 一旦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可能造成人员重伤,甚至发生死亡事件。 3.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按照“安全第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常备不懈;资源共享,应急迅速” 的基本方针,实行先近后远、先重后轻、先抢救后治疗基本原则。 4.组织机构及职责 4.1 应急组织体系 项目管理部、安全生产管理部等部门组成,担负相应应急职责。成立应急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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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 高处坠落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编 制 人: 审 批 人: 编制日期: --------------------公司 高处坠落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对高处坠落事故的防范,并对可能引起高处坠落因素进行分析,减少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及时、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发生后的枪险 救灾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事故损失,编制本事故应急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为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后采取的应急响应、救援、恢复等措施的程序性 文件,结合事故等征编制。各单位、项目要根据具体情况全面考虑编制现场应急 处置方案。 本预案适用于所辖施工现场在高处坠落事故发生时采取的应急准备与响应 的指导性措施。 1.3 编制依据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3.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3.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 1.3.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 1.3.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1.3.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 1.3.7《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1.3.8 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强制性条文、标准; 1.3.9 施工图纸 2.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危险源辨识应全面考虑三种时态、三种状态和六种类型,经过对施工生产全 过程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确认可能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的作业活 动和作业内容等因素。(详见附表一) 一旦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可能造成人员重伤,甚至发生死亡事件。 3.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按照“安全第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常备不懈;资源共享,应急迅速” 的基本方针,实行先近后远、先重后轻、先抢救后治疗基本原则。 4.组织机构及职责 4.1 应急组织体系 项目管理部、安全生产管理部等部门组成,担负相应应急职责。成立应急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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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安全施工协议 甲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做好。。。。。。。。。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身 安全,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的基础 上,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签订此协议: 1. 双方同意,由乙方负责处理。。。。。。。。。。。事宜。 2. 施工作业期间乙方不得损坏甲方财产设备,如施工期间因乙方原因 对甲方财产造成损坏的,乙方需按市场价格赔偿甲方损失。 3.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管理 规定,遵守甲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接受甲方的检查和监督。 4. 乙方作为安全管理的主体,对施工全过程的安全负全部责任。乙方 应指定专职安全人员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施工过程中以及施工机具 的安全及隐患问题应及时纠正、整改。 5. 乙方应强化现场指挥和施工作业监护。乙方人员高空作业必须有乙 方施工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安全管理措施和指令,高空作业人员必须遵守高空 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并持有本人有效高空作业证。 6.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害、人身伤害事故,由 乙方负责妥善处理,并应立即组织抢救,及时报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 7. 在施工过程中甲方、乙方或第三方的财产、人身遭受损害的,概由 乙方负责并全额赔偿,但乙方依法应予免责的除外。 8. 乙方严格履约完成施工后,经甲方确认签字后结款。 甲 方: 公司 乙 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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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暑专项应急预案 1. 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中暑属于突发性安全事件。一般以暑季为高发期,或是通风 条件差的高温场所。中暑处理及时得当,可消除或减缓中暑病状, 处理不当或延误处理,可能危及生命,后果严重。 2. 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2.1 迅速行动、灵活应对。处理事故险情时,由项目部事故 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并实施; 2.2 以人为本。险情处理应首先保证人身安全(包括救护人 员和遇险人员); 2.3 强化防护。迅速疏散无关人员,阻断危险物质来源,防 止次生事故发生。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组织体系 项目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项目行政主管领导和分管 安全生产的领导与办公室、工程部、设备部、物资部、安质环保 部、财务部、施工单位应急组织机构的负责人组成。 3.2 指挥机构及职责 3.2.1 指挥机构 项目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由救护组、疏导组、保障组、善 后组、调查组和现场应急组织机构组成。 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安质环保部,值班电话: 15594290926。项目部事故应急自救办公室应设在办公室,明确 24 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和固定电话。 救护组:由安质环保部、卫生防疫部门负责人、现场应急救 援队伍和事故所在地医疗机构组成。 疏导组:办公室、设备部组成。 保障组:由项目办公室、计划部、财务部负责人组成,必要 时邀请医疗专家参加。 善后组:由项目计划部、财务部负责人组成。 调查组:由安质部和办公室负责人组成。 现场应急组织机构:由现场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3.2.2 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A 总指挥的职责: a 贯彻国家、地方、行业等上级有关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 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 b 组织实施单位应急预案,了解暑情,解决应急工作中的重 大问题; c 根据暑情,下令进入相应级别的应急状态,必要时向上级 (相关单位)和当地政府应急救援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d 确保应急资源配备投入到位,组织项目部总体应急演练, 指挥项目总的应急行动。 B 副总指挥的职责: a 协助总指挥开展应急指挥工作,总指挥不在位时,代行其 职责; b 组织编制应急预案,监督落实项目应急行动程序,督促检 查主管部门搞好培训、演习; c 进入应急状态时,负责现场指挥,并根据疫情发展情况, 提出改进措施; d 组织做好善后工作。 C 应急办公室职责: a 掌握项目疫情状况,及时向总指挥报告; b 负责项目部应急处置所需资源的统一调配,传达应急各项 指令;根据总指挥指令负责向当地人民政府(相关单位)应急机 构报告疫情及信息沟通。 D 救护组职责: 负责中暑人员的医疗抢救工作,配合当地医疗机构,做好转 送工作。 E 疏导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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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事故应急演练总结评估报告 批准: 翟勇富 审核: 杨元卫 编制: 田志强 2011 年 8 月 16 日 为提高项目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有效处置突发事故,建立和完善科学、有 效、运转良好的应急救援体系,检验各应急部门的实战效果,组织开展好项目部 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应急演练,特制定本方案。现将有限空间事故应急评估报告如 下: 一、 演练目的 为了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 生,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 标准,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特筹备此次演习。同时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和完善项目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形成统一领导、 反应及时、科学决策、处置有序的应急系统,全面提升项目部应对突发事件和风 险能力。通过对设定事故的应急演练,检验项目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可行性和 可操作性,提高应急队伍抢险救灾实战能力,不断提高项目部应急救援工作总体 水平,切实保障项目部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二、 演练时间 2011 年 8 月 16 日 9:40-9:55 三、 演练地点 方家山项目部施工现场 YB 碳钢大罐 四、 演练人员组成 1. 质保经理、HSE 部经理、EM2 队经理、机械队经理助理、机械队管理室 主任、机械队相关分队长、安全员、班组部分人员、救护司机、护士 2. 演练评估人员:杨元卫、杨帆、田志强、、范洪斌、树大勇 五、 演练场景描述 事故设定:2011 年 8 月 16 日上午 9:30 分,裴广胜班贾文辉、沈思怀与张 鹏鹏在 YB 罐内底部进行打磨作业,由于天气炎热、罐内空气质量稍差和贾文辉 体质较弱的原因,贾文辉在作业过程中晕倒。 演练详细过程: 9:39 时,贾文辉在 YB 碳钢大罐内中暑晕倒,沈思怀发现贾文辉晕倒后立 即通知罐外的监护人员陈兴东,并同张鹏鹏一起查看贾文辉移情况。陈兴东知悉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8 MB 时间:2025-11-15 价格:¥2.00
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一、编制目的 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迅速、有效地组织和实 施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根据“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方针,以“避免人员伤亡、减少 财产损失、控制事故扩大、降低环境污染”为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 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与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灾害造 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完善 工作体系,建立责任明确、反应快速、救援有力的危险化学品应急预 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三、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化验室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发生的各类 安全事故。 四、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公司总经理是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危险品泄漏事故应急处置 的第一负责人; 化验室是事故处置职能部门; 办公室是事故处置日常管理部门; 1.化验室职责: 1.1 在发生危险品等威胁人身安全事件后,根据事故报告立即按 本预案规定程序,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事故处理并及时向上级管理部 门汇报。 1.2 负责向上级主管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事故处理进展情 况。 2.日常管理部门职责 2.1 明确本应急预案修订周期,日常检查。 2.2 组织对本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2.3 发生事故(原因、处理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及经济损失情况) 调查报告的编写和上报工作。 2.4 建立建立易燃、易爆、危险品厍存登记台账及检查工作。 2.5 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五、危急事件的表述 危险化学品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主要是火灾爆炸、泄漏,易燃 化学品的泄漏处理不当,随时可能转化为火灾爆炸事故,而火灾爆炸 事故又常因泄漏的蔓延而扩大。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易造成多人中毒 事故发生。 1.当储存化学危险品地点发生大量泄漏或火灾情况时,当班人员 根据以“避免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控制事故扩大、降低环境污 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原则采取紧急避险措施迅速撤离事故 现场并及时上报。 2.撤离事故现场时应迅速用湿毛巾扪住口鼻,往上风、安全处撤 离。 3.办公室收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并报警。 4.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提供的情况(何种物品、多少数量、 如何抢救)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采取合理措施组织抢救。 5.当发生火灾时,根据管理人员提供的情况(何种物品、多少数 量、燃烧后是否会发生爆炸、如何抢救)根据所取得的情况在保证自 身安全的情况下采取合理措施组织抢救。 6.危急状态消除,由领导小组组长宣布应急行动 7.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宣布现场工作是否继续。 六、现场处置方案: 1.当化学危险品发生泄漏后避免明火,防止发生火灾和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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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安全协议 建设单位: ( 甲方) 施工单位: (乙方) 监理单位: (丙方) 为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健康和企业财产,加强安全 生产管理,落实 安全生产职责, 保障施工的顺利进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及其它有关法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就工程 安全管理的 责任和义务 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 协议 。 一、 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乙方施工内容及范围: 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结束日期: 年 月 日 三 、协议内容: (一)建设单位责任(甲方): 1、提供乙方必备的安全生产措施费用。 2、甲方对乙方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与统一协调,乙 方积极服从。 3、甲方对乙方所报安全专项方案进行审批。定期或不定 期对乙方安全教育记录、安全技术交底、班前安全活动及施工 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或隐患,有责 任和义务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4、甲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形式向要求乙方使用不合格的 安全用具、材料、设备等,不得向乙方提出有悖于安全管理的 要求。 5、乙方进场前提前通知甲方,乙方应服从甲方对施工场 地、材料堆放、加工场地以及生活区的统一规划安排。 6、甲方对乙方在施工现场内需动用明火作业的部位实行 书面申批手续。 7、对乙方安全文明管理不到位的或不服从安排的,甲方 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或清除出场。 (二)施工单位责任(乙方):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6.9 KB 时间:2025-12-05 价格:¥2.00
高空作业安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确保高空维修过程中人身、设备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 方自愿签订本协议。 一、本协议有效期:维修全过程的期间 二、甲乙双方安全职责 1、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安全生产 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 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高空作业管理制度》等制度、 规定。 2、作业期间,乙方指派专人负责高空作业的有关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甲方协助监督检查工作。 3、甲方和乙方在合同期内,都必须切实履行各自应承担的安 全职责,确保操作安全。 三、甲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1、甲方要求乙方对高空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且 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持有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2)相关负责人、高空作业人员的配置及持证符合安全操作要 求。 (3)配备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满足安全 操作需要。 (4)安全管理制度齐全。包括高空作业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教育等制度。 2、不定期检查乙方操作现场,对乙方人员在生产工作中违反 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行为予以制止;对严重违章的行为立即勒令 停止其工作。 四、乙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1、乙方制定的操作流程必须经甲方审核合格后,方可开工。 2、现场操作中,必须严格执行《高空作业管理制度》,工作前 必须征得甲方的许可。 3、工作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 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 4、乙方操作人员应对所在的工作区域、环境、操作设施、设备、 工具等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工作,并经落实整改后方准 继续工作。 5、在工作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及工用具等均应符合工作要 求。对工作现场脚手架每天开工前须派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应及 时整改。各类安全防护设施、遮拦、安全标牌、警告牌和接地线等乙 方不得擅自拆除、更改。 6、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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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基坑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GDAQ330103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 工 程 工种 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纪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不准擅自修改。 三、基坑开挖前,应先检查了解地质、水文、道路、附近建筑物、民房等状况,做好记录,开挖过程经常 观测变化情况,发现异常,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四、作业前要全面检查开挖的机械、电气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严禁带“病”运行,基坑现场排水、降水、 集水措施是否落实。 五、作业中应坚持由上而下分层开挖,先放坡(先支护),后开挖的原则,不准碰损边坡或碰撞支撑系统或 护壁桩,防止坍塌,未支护前不准超挖。 六、基坑周边严禁超荷载堆土、堆放材料设备,不得搭设临时工棚设施。 七、基坑抽水用的潜水泵和电缆电线应绝缘良好,接线正确,符合三相五线制和“一机、一闸、一漏、一 箱”要求,抽水时坑内作业人员应返回地面,不得有人在坑内边抽水边作业,移动泵机前必须切断电源。 八、汽车运土,装载机铲土时,应有人指挥,遵守现场交通标志和指令,严禁在基坑周边行走运载车辆。 九、基坑开挖过程,应按设计要求及时配合做好锚杆拉固工作。 十、基坑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坑底应及时满封闭,及时进行基础施工,防止基坑暴露时间过长。 十一、开挖过程,如需石方爆破,应制定包括药量计算的专项安全作业方案,报公安部门审批后才准施爆, 并严格按有关爆破器材规定运输、领用、存放和管理(包括遵守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十二、夜间作业应配有足够照明,基坑内应采用 36V 以下安全电压。 十三、深基坑内应有通风、防尘、防毒和防火措施。 十四、作业人员必须沿斜桥道上落基坑。 十五、现场补充交底内容: 交底人签字: 日 期: 接受人(全员)签字: 注:本交底一式三份,班组、交底人、资料保管员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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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安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确保高空维修过程中人身、设备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 方自愿签订本协议。 一、本协议有效期:维修全过程的期间 二、甲乙双方安全职责 1、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安全生产 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 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高空作业管理制度》等制度、 规定。 2、作业期间,乙方指派专人负责高空作业的有关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甲方协助监督检查工作。 3、甲方和乙方在合同期内,都必须切实履行各自应承担的安 全职责,确保操作安全。 三、甲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1、甲方要求乙方对高空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且 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持有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2)相关负责人、高空作业人员的配置及持证符合安全操作要 求。 (3)配备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满足安全 操作需要。 (4)安全管理制度齐全。包括高空作业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教育等制度。 2、不定期检查乙方操作现场,对乙方人员在生产工作中违反 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行为予以制止;对严重违章的行为立即勒令 停止其工作。 四、乙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1、乙方制定的操作流程必须经甲方审核合格后,方可开工。 2、现场操作中,必须严格执行《高空作业管理制度》,工作前 必须征得甲方的许可。 3、工作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 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 4、乙方操作人员应对所在的工作区域、环境、操作设施、设备、 工具等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工作,并经落实整改后方准 继续工作。 5、在工作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及工用具等均应符合工作要 求。对工作现场脚手架每天开工前须派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应及 时整改。各类安全防护设施、遮拦、安全标牌、警告牌和接地线等乙 方不得擅自拆除、更改。 6、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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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2016 年) (2016 年 7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 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6〕80 号)公布)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不涉及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归口统计、联网直报(以下简称“归 口直报”)。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特殊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和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确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形式,实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归口直报。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本级,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 营单位报告和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依据本办法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进行统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时限要求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中填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统计。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分类统计。没有造 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 100 万元(不含)的生产安全事故,暂不纳入统计。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的原则开展。 经调查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进行统计核销。 (一)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到位的 情况下,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 (二)经由公安机关侦查,结案认定事故原因是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盗 窃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 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 第七条经调查(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认定不属于生 产安全事故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结论提出统计核销建议,并在本级政 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 7 日。公示期间,收到对公示的统计核销建议有异议、 意见的,应在调查核实后再作决定。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没有收到任何反映,视为公示无异议),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予以统计核销,并将相关信息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 关媒体上公开,信息公开时间不少于 1 年。 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事故统计核销情况说明(含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意见及处理情况)、 调查认定意见(事故调查报告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及其 相关证明文件等。 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备案核销的事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要求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复核,并在指定时限内反馈核 查结果。 第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填报单位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中及时补充完善或修正已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补报经查实的瞒报、谎报的生产安 全事故信息,及时排查遗漏、错误或重复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第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各地区实际,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 归口直报制度,进一步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的方式、内 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修正制度,运用抽样 调查等方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核查工作,定期修正并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 通报统计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 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和统计资料,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安监总厅 统计〔2015〕11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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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空作业安全施工协议 甲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做好。。。。。。。。。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身 安全,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的基础 上,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签订此协议: 1. 双方同意,由乙方负责处理。。。。。。。。。。。事宜。 2. 施工作业期间乙方不得损坏甲方财产设备,如施工期间因乙方原因 对甲方财产造成损坏的,乙方需按市场价格赔偿甲方损失。 3.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管理 规定,遵守甲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接受甲方的检查和监督。 4. 乙方作为安全管理的主体,对施工全过程的安全负全部责任。乙方 应指定专职安全人员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施工过程中以及施工机具 的安全及隐患问题应及时纠正、整改。 5. 乙方应强化现场指挥和施工作业监护。乙方人员高空作业必须有乙 方施工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安全管理措施和指令,高空作业人员必须遵守高空 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并持有本人有效高空作业证。 6.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害、人身伤害事故,由 乙方负责妥善处理,并应立即组织抢救,及时报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 7. 在施工过程中甲方、乙方或第三方的财产、人身遭受损害的,概由 乙方负责并全额赔偿,但乙方依法应予免责的除外。 2 8. 乙方严格履约完成施工后,经甲方确认签字后结款。 甲 方: 公司 乙 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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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安全协议 建设单位: ( 甲方) 施工单位: (乙方) 监理单位: (丙方) 为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健康和企业财产,加强安全 生产管理,落实 安全生产职责, 保障施工的顺利进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及其它有关法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就工程 安全管理的 责任和义务 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 协议 。 一、 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乙方施工内容及范围: 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结束日期: 年 月 日 三 、协议内容: (一)建设单位责任(甲方): 1、提供乙方必备的安全生产措施费用。 2、甲方对乙方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与统一协调,乙 方积极服从。 3、甲方对乙方所报安全专项方案进行审批。定期或不定 期对乙方安全教育记录、安全技术交底、班前安全活动及施工 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或隐患,有责 任和义务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4、甲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形式向要求乙方使用不合格的 安全用具、材料、设备等,不得向乙方提出有悖于安全管理的 要求。 5、乙方进场前提前通知甲方,乙方应服从甲方对施工场 地、材料堆放、加工场地以及生活区的统一规划安排。 6、甲方对乙方在施工现场内需动用明火作业的部位实行 书面申批手续。 7、对乙方安全文明管理不到位的或不服从安排的,甲方 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或清除出场。 (二)施工单位责任(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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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 年) (2010 年 12 月 14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6 号公布,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 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 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 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 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 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 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 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 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 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 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 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 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 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 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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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安全技术交底 GDAQ330606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 工 程 工种 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纪律,安装拆卸工人必须取得省级建设主管部 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二、一般规定 (一)安装与拆除作业前,应根据现场工作条件及设备情况编制作业方案。对作业人员进行分工交 底,确定指挥人员,划定安全警戒区域并设监护人员,排除作业障碍。 (二)提升架体实际安装的高度不得超出设计所允许的最大高度。 (三)安装作业前检查的内容一般包括: 1.金属结构的成套性和完好性; 2.提升机构是否完整良好; 3.电气设备是否齐全可靠; 4.基础位置和做法是否符合要求; 5.地锚的位置,附墙架连接埋件的位置是否正确和埋设牢; 6.提升机的架体和缆风绳的位置是否靠近或跨越架空输电线路。必须靠近时,应保证最小安全距 离,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其最小安全距离见下表。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1以下 1~10 35~110 220 330~500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0 6.0 8.0 10 15 (1)安装精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a)新制作的提升机,架体安装的垂直偏差,最大不应超过架体高度的1.5‰;多次使用过的提 升机,在重新安装时,其偏差不应超过3‰,并不得超过200mm; (b)井架截面内,两对角线长度公差不得超过最大边长的名义尺寸的3‰; (c)导轨接点截面错位不大于1.5mm; (d)吊篮导靴与导轨的安装间隙应控制5~10mm以内; (2)拆除作业前检查的内容一般包括: (a)查看提升机与建筑物及脚手架的连接情况; (b)查看提升机架体有无其他牵拉物; (c)临时附墙架、缆风绳及地锚的设置情况; (d)地梁和基础的连接情况。 三、架体的安装与拆除 (一)安装架体时,应先将地梁与基础连接牢固。每安装个 2 标准节(一般不大于 8m),应采取临 时支撑或临时缆风绳固定,并进行初校正,在确认稳定时,方可继续作业。 (二)安装龙门架时,两边立柱应交替进行,每安装 2 节,除将单肢柱进行临时固定外,尚应将两 立柱横向连接成一体。 (三)利用建筑物内井道做架体时,各楼层进料口处的停靠门,必须与司机操作处装设的层站标志 灯进行联锁。阴暗处应装照明。 (四)架体各节点的螺栓必须紧固,螺栓应符合孔径要求,严禁扩孔和开孔更不得漏装或以铅丝代 替。 (五)装设摇臂把杆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把杆不得装在架体的自由端处; 2.把杆底座要高出工作面,其顶部不得高出架体; 3.把杆应安装保险钢丝绳,起重吊钩应装设限位装置; 4.把杆与水平面夹角应在 45°~70°之间转向时不得碰到缆风绳; 5.随工作面升高扒杆需要重新安装时,其下方的其他作业应暂时停止。 (六)在拆除缆风绳或附墙架前,应先设置临时缆风绳或支撑,确保架体的自由高度不得大于 2 个 标准节(一般不大于 8m)。 (七)拆除龙门架的天梁前,应先分别对两立柱采取稳固措施,保证单柱的稳定。 (八)拆除作业中,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掷物件。 (九)拆除作业宜在白天进行,夜间作业应有良好的照明,因故中断作业时,应采取临时稳固措施。 四、卷扬机安装 (一) 卷扬机应安装在平整坚实的位置上宜远离危险作业区,视线应良好。因施工条件限制卷扬机 安装位置距施工作业区较近时,其操作棚的顶部应按规范要求架设。 (二)固定卷扬机的锚桩应牢固可靠,不得以树木、电杆代替锚桩。 (三)当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架体底部的导向滑轮应与卷筒轴心垂直,否则应设置导向滑轮,并 用地锚、钢丝绳拴牢。 (四)提升钢丝绳运行中应架起,使之不拖地面和被水浸泡。必须穿越主要干道时,应挖沟槽并加 保护措施,严禁在钢丝绳穿行的区域内堆放物料。 五、现场补充交底内容: 交底人签字: 日 期: 接受人(全员)签字: 注:本交底一式三份,班组、交底人、资料保管员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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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事故急救演练实施方案 为了提高生产人员的安全意识,掌握触电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加强在生产过程中对 突发事故的应急能力,让生产人员在面对突发触电事件时,能明确各自的应急职责和响 应程序,以及具体救援措施。公司计划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组织触电应急演练。 演练实施细则:4 月 15 日上午 9 点,突发工人触电倒地事故,现场工人发现后,立 即切断电源,让触电人员脱离触电状态,并拨打 120 急救电话。因触电事故必须立刻就 地开展救援工作,否则很可能导致触电人员在很短时间死亡。 急救人员立刻把触电工人移至平地,使其仰卧,并将上衣和裤带解开;首先观察病 人是否有呼吸,用手放到鼻孔处,呼吸时可感到气体流动,相反则呼吸停止;摸一摸颈 部的动脉,有没有脉动,在心前区可以听一听是否有心跳声,有则证明心跳,否则心跳 停止;看一看瞳孔是否扩大,若瞳孔扩大说明了大脑组织细胞严重缺氧,人体处于假死 状态;通过简单的检查我们即可判断病人是否处于假死状态,并根据情况进行有的放矢 的抢救。 如果病人神志清醒,但感乏力、头晕、心悸、出冷汗或呕吐感,可让病人就地休息, 减轻心肺负担,等待医生急救车到来。 如果病人呼吸心跳尚在,但神志昏迷,应让病人周围空气流通,注意保暖,严密观 察,做好随时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脏挤压的准备工作,等待医院救护车的到来; 如果病人处于假死状态,心跳停止的,则采用体外人工心脏挤压法来维持血液循环; 呼吸停止的,则用口对口的人工呼吸法来维持气体交换;呼吸、全部停止时,则同时进 行体外心脏挤压法和口对口人工呼吸法,同时向医院告急求救。 演练结束:待整个事故现场处理完后,宣布演练结束,应急救援“指挥小组”要及 时总结经验,提高演练的效果。 经过急救人员的抢救,触电人员无生命危险,30 分钟后演练圆满结束。 通过这次演练,使我们公司广大员工深刻学习了关于触电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了 安全生产意识,并掌握了在触电事故发生后如何就地开展抢救工作,挽救工人生命。 触电事故应急演练总结评估报告 1、演练的目的 为了提高公司预防触电事故的应变能力和水平,确保发生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开展救 援工作,检验公司员工掌握应急救援的协调配合能力,有效避免或降低人员伤亡及财产 损失。 2、时间: 3、演练地点: 4、演练内容:模拟触电救援演练 5、培训部门: 6、参加人员:生产车间全体员工 7、记录人: 8、过程: 4 月 15 日上午九点正,XXXXXX 部进行一次触电伤害救援演练,从演练过程来看, 此次演练准备有序,基本达到预期目标。为了做好此次演练,由 XXXXX 部经理 XXXXX 首 先召开专题讨论会议,按照演练方案,在正式演练前进行了预演。9 点随着 XXXXX 经理 XXXXX 宣布演练开始,公司全部参演人员根据演练方案,按照触电伤害应急救援步骤: 伤员触电→呼救→切断电源→报警及上报→现场警戒→急救救援的步骤有条不紊进行救 援工作,直至触电伤员恢复心跳并送往医院治疗。 此次演练顺利结束后,各参演人员就本次事故演练中学到的知识与经验进行了交 流,总结如果真的发生此类事故时该如何应对,以及需要改进和提高之处。 本次演练中,每位员工学到了触电救援处理的正确措施: 发现有人触电,首先断电并使其脱离带电体,然后进行抢救,同时打电话求助及报 告有关领导,保护事故现场;急救时胸外挤压法及口对口人工呼吸法要正确有效。事故 发生后要及时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通过此次演练,使我们深刻体会到公司对安全生产所下的决心,安全生产关系到公 司的发展前景、生产成本、工作环境、员工的身心健康,安全生产不在是留在口头的要 求,或停留在书面上的教育,已落实到实际操作中;通过此次演练使我们每位员工都有 处置突发事故的应急能力。同样,我们每位员工都应自觉遵守公司的各种安全操作规程 和制度,切实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做到安全生产,人人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2.5 KB 时间:2026-02-06 价格:¥2.00
振动锤桩机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228 一、作业场地至电源变压器或供电主干线的距离应在 200m 以内。作业区应有明显标志或围栏,非工作人员 不得进入。 二、电源容量与导线截面应符合出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启动时,当电动机额定电压变动在-5%~+10%的 范围内时,可以额定功率连续运行;当超过时,则应控制负荷。 三、液压箱、电气箱应置于安全平坦的地方。电气箱和电动机必须安装保护接地设施。 四、长期停放重新使用前,应测定电动机的绝缘值,且不得小于 0.5MΩ,并应对电缆芯线进行导通试验。 电缆外包橡胶层应完好无损。 五、应检查并确认电气箱内各部件完好,过热、过载、失压等安全保护装置配置齐全、可靠。接触无松动, 接触器触点无烧毛现象。 六、应检查整机工作性能达到额定指标,金属构件不应有开焊裂纹等和明显变形现象。 七、作业前,应检查振动桩锤减振器与连接螺栓的紧固性,不得在螺栓松动或缺件的状态下启动。 八、应检查并确认振动箱内润滑油位在规定范围内。用手盘转胶带轮时,振动箱内不得有任何异响。 九、应检查各传动胶带的松紧度,过松或过紧时应进行调整。胶带防护罩不应有破损。 十、夹持器与振动器连接处的紧固螺栓不得松动。液压缸根部的接头防护罩应齐全。 十一、应检查夹持片的齿形。当齿形磨损超过 4mm 时,应更换或用堆焊修复。使用前,应在夹持片中间放 一块 10~15mm 厚的钢板进行试夹。试夹中液压缸应无渗漏,系统压力应正常,不得在夹持片之间无钢板时试夹。 十二、悬挂振动桩锤的起重机,其吊钩上必须有防松脱的保护装置。振动桩锤悬挂钢架的耳环上应加装保 险钢丝绳。 十三、启动振动桩锤应监视启动电流和电压,一次启动时间不应超过 10s。当启动困难时,应查明原因,排 除故障后,方可继续启动。启动后,应待电流降到正常值时,方可转到运转位置。 十四、振动桩锤启动运转后,应待振幅达到规定值时,方可作业。当振幅正常后仍不能拔桩时,应改用功 率较大的振动桩锤。 十五、拔钢板桩时,应按沉入顺序的相反方向起拔,夹持器在夹持板桩时,应靠近相邻一根,对工字桩应 夹紧腹板的中央。如钢板桩和工字桩的头部有钻孔时,应将钻孔焊平或将钻孔以上割掉,亦可在钻孔处焊加强板, 应严防拔断钢板桩。 十六、夹桩时,不得在夹持器和桩的头部之间留有空隙,并应待压力表显示压力达到额定值后,方可指挥 起重机起拔。 十七、拔桩时,当桩身埋入部分被拔起 1.0~1.5m 时,应停止振动,拴好吊桩用钢丝绳,再起振拔桩。当 桩尖在地下只有 1~2m 时,应停止振动,由起重机直接拔桩。待桩完全拔出后,在吊桩钢丝绳未吊紧前,不得 松开夹持器。 十八、沉桩前,应以桩的前端定位,调整导轨与桩的垂直度,不应使倾斜度超过 2°。 十九、沉桩时,吊桩的钢丝绳应紧跟桩下沉速度而放松。在桩入±3m 之前,可利用桩机回转或导杆前后动, 校正桩的垂直度;在桩入土超过 3m 时,不得再进行校正。 二十、沉桩过程中,当电流表指数急剧上升时,应降低沉桩速度,使电动机不超载;但当桩沉入太慢时, 可在振动桩锤上加一定量的配重。 二十一、作业中,当遇液压软管破损、液压操纵箱失灵或停电(包括熔丝烧断)时,应立即停机,将换向 开关放在“中间”位置,并应采取安全措施,不得让桩从夹持器中脱落。 二十二、作业中,应保持振动桩锤减振装置各摩擦部位具有良好的润滑。 二十三、作业后,应将振动桩锤沿导杆放至低处,并采用木块垫实,带桩管的振动桩锤可将桩管插入地下 一半。 二十四、作业后,除应切断操纵箱上的总开关外,尚应切断配电盘上的开关,并应采用防雨布将操纵箱遮 盖好。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2.5 KB 时间:2026-02-07 价格:¥2.0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90 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2017 年 1 月 10 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1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2017 年 3 月 9 日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 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 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 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 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 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 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 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 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 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 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 行。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 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告或 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收。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全国建 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在本级人民政府规 定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分类分 级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备案。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 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实施;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 第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将建设项目分 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和严重 3 个类别,并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实施重 点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 布。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 害分类管理目录作出补充规定,但不得低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管 理层级。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90 KB 时间:2026-02-09 价格:¥2.00
消防安全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全面贯彻《安全法》, 切实防止重大事故发生,实现我公司“消除事故隐患,减少一般事故, 杜绝重大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的安全生产总目标,双方签订消防安 全协议书。 一、消防安全目标: 1.所属单位全年杜绝特大恶性火灾事故,火灾事故和经济损失得到控 制,全年不发生一起责任火灾事故。 2.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发现火灾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彻底整改。 3.杜绝消防违章事故,消防责任落实到位。 二、乙方责任: 1.建立管理机构和落实专门管理人员,将消防安全责任明确到人,保 证劳动安全、消防安全等指示的完成。 2. 督促所属部门认真贯彻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及配套法律法规,消 防行政法规和上级指示。 3. 督促所属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外 来民工安全教育面达到 100%。做好职工“三级教育”及档案管理, 参加特殊工种例行培训,持证上岗,提高职工安全意识,杜绝三违现 象。 4.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查隐患,督促整改。对不具备基本安全 生产条件的各项设施设备坚决予以取缔和整改。 5. 督促所属部门加强对各项设施设备的检验,确保安全运行。 6. 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履行项目劳动安 全卫生“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 7. 从承租日起(以合同上日期为准),租赁区内的消防安全由乙方全权 负责。 8. 从承租日起(以合同上日期为准),如因乙方对租赁区内消防设施进 行修改、移位、改装等原因引起全店消防系统不能正常运作,将由乙 方承担全部责任。 9. 各级领导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安全生产负全责。 10.乙方领导人如有工作变动,接任人为当然签字人。 11.以上协议一式三份,一份甲方留存,一份乙方留存,一份报当地 消防大队备档。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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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 年) (2009 年 4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08 号发布,2012 年 7 月 17 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21 号《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 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 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 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 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 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 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 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 报公安部备案。 第七条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分工 负责调查,相关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县级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负责实施的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公安机关指定。 第八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 督和指导。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火灾。 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 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具有管 辖权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参加调查; 涉嫌放火罪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一)有人员死亡的火灾; (二)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 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部门和单位发生的社会影响大的火灾; (三)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 第十一条军事设施发生火灾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调查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部消防局调派火灾事故调查专家协助。 第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二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 (一)没有人员伤亡的; (二)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 (三)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四)没有放火嫌疑的。 前款第二项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报公安部备案。 第十三条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可以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并按照下列程序实 施: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8.6 KB 时间:2026-02-11 价格:¥2.00
1 补充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教学要求:1、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2、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3、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4、理解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 5、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教学重点:1、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2、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教学难点:1、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调预防为主。 2、从业人员的权利。 3、正确贯彻事故追究制度。 课时分配:本章共用 2 课时,第一、二节用 1 课时,第三节用 1 课时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根据上级要求,我们在学习专业知识以前,首先学习一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新 授: 第一节 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中有明确规定。 一、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 新中国建国之初,我国就明确提出实行劳动保护政策。即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 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 1987 年 1 月 26 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劳动法(草案)》规定我国劳动保护的方针是:“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2002 年颁布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既 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则。 二、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生产方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 方针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其它 一切权利的基础。只有劳动者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生产才可能顺利进行。 (2) “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 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得生产”。 2 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劳动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要冒险作业。 (3) 在生产活动中,必须用辩证统一的观点去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越是生产任务 忙,越要重视安全,把安全工作搞好。否则就会引发事故,生产也无法正常进行,这是多年 来生产实践证明了的一条重要经验。 (4) 安全生产必须强调预防为主。如果我们能事先做好预防工作,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把事故隐患及时消灭在发生事故之前,这是最理想的。所以说,“预防为主”是落实“安全第 一”的基础,离开了“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是一句空话。 (5) 在事故发生后,要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确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不遵守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或玩忽职守、违章操作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 责任。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法律制度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国颁布了以《安 全生产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从法律上保证了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一、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 1、根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享有五项权利 (1) 知情、建议权 《安全生产法》第 45 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 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 批评、检举、控告权 《安全生产法》第 46 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 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 检举、控告……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 合法拒绝权 《安全生产法》第 46 条规定:“从事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 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 遇险停、撤权 《安全生产法》第 47 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 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 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应急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
分类:法律法规与标准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60.5 KB 时间:2026-02-25 价格:¥2.00
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2019 年) 1 总则 1.1 目的 为全面排查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安全管理,系统提升化工园区本质 安全水平,增强化工园区安全应急保障能力,防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 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1.2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化工园区的安全风险排查治理。 1.3 基本原则 1.3.1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坚持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和安全环保的原则,规范化工园区的设立和选址, 严格规划区域功能,优化安全布局,完善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 1.3.2 严格准入,规范管理。 坚持严格准入,严禁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和不成熟工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入 园。坚持一体化管理,提升化工园区应急保障能力,规范建设和安全管理。 1.3.3 系统排查,重点整治。 全面排查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突出对系统性安全风险的整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避免 多米诺效应,防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实现化工园区整体安全风险可控。 2 设立 2.1 化工园区应整体规划、集中布置,化工园区内不应有居民居住。 2.2 化工园区应符合国家、区域、省和设区的市产业布局规划要求,在城乡总体规划确 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2.3 化工园区的设立应经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认定,负责园区管理的当地人民政府应明 确承担园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职责的机构。 3 选址及规划 3.1 化工园区应位于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符合 化工园区所在地区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 3.2 化工园区选址应把安全放在首位,进行选址安全评估,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 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留有适当的缓冲带,将化工 园区安全与周边公共安全的相互影响降至风险可以接受。 3.3 化工园区应编制《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化工园区总体规 划》应包含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章节。 3.4 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 评估安全风险,提出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 3.5 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依据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相关法规 标准的要求,划定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并报送化工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3.6 化工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严格控制化工园 区周边土地开发利用,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应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 足安全风险控制要求。 4 园区内布局 4.1 化工园区应综合考虑主导风向、地势高低落差、企业装置之间的相互影响、产品类 别、生产工艺、物料互供、公用设施保障、应急救援等因素,合理布置功能分区。劳动力密 集型的非化工企业不得与化工企业混建在同一化工园区内。 4.2 化工园区行政办公、生活服务区等人员集中场所与生产功能区应相互分离,布置在 化工园区边缘或化工园区外;消防站、应急响应中心、医疗救护站等重要设施的布置应有利 于应急救援的快速响应需要,并与涉及爆炸物、毒性气体、液化易燃气体的装置或设施保持 足够的安全距离。 4.3 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应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评估化工 园区布局的安全性和合理性,对多米诺效应进行分析,提出安全风险防范措施,降低区域安 全风险,避免多米诺效应。 4.4 在安全条件审查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单位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对危险化学品 建设项目与周边企业的相互影响进行多米诺效应分析,优化平面布局。 5 准入和退出 5.1 化工园区应严格根据《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制定适应区 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化工园区产业发展指引》和“禁限控”目录。 5.2 化工园区的项目准入应有利于形成相对完整的“上中下游”产业链和主导产业,实现 化工园区内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充分利用。
分类:风险评估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7.1 KB 时间:2026-03-10 价格:¥2.00
) 物料提升机安装自检表 GDAQ209010805 使用单位 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 安装单位 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 工程名称 江门市民兵综合训练项目—生活区 工程地址 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亭院村中坑地段 传动形式 0 产权单位 制造单位 (许可证号: 0 0 SS型驱动 形式 制造编号 型号规格 告知受理号 设备自编号 备案编号 出厂日期 安装部位 性能参数 额定载重量: kg;额定提升速度: m/min 最大提升高度: 架体顶端自由高度: m m;最大独立高度: m; 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 6067.1—2010 6.《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01 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 8.《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08 设备状态 架体架设高 度: m 项不合格; 2.一般项目共62项,其中第 检查依据 1.《建筑物料提升机安装检验评定规程》 2.《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 3.《施工升降机》GB/T 10054—2005 4.《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 10055—2007 项不合格,共 项不合格 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检查情况 汇 总 检查项目共计95项: 1.保证项目共33项,其中第 项不合格,共 检查结论 自检人员 (安装单位专 业技术人员) 安装 单位 (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 注 保证项目(序号带“★”的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中不合格项目数不超过5项,此设备自检 结论方为“合格” 序号 ★1 ★2 3 4 5 6 8 10 11 12 13 物料提升机安装自检表(续表一) GDAQ209010805-1 1.1.2 吊笼安全 门 提升机吊笼的前、后两个方向均应装设安全门,安 全门应定型化、工具化 项类 项目编号 检 查 内 容 及 要 求 检查结果 1.1.3 吊笼侧面 围护 吊笼门及两侧立面应采用网板结构,孔径应小于 25mm。侧面围护高度不应小于1.5m 结 论 1.1 结构 1.1.1 主要受力 构件 提升机的架体、传动系统、吊笼立柱、上下承载梁 和附墙架等主要受力构件不得有明显变形、可见裂 纹、开焊和严重锈蚀、磨损等缺陷 1.1.5 吊笼底板 吊笼底应防滑、排水,且无破损等缺陷 1.1.4 防护顶棚 提升机的吊笼顶部应设置防护棚,防护顶棚应采用 坚实的材料,在任意0.01㎡面积上作用1.5kN的力 时,不应产生永久变形 7 1.1.7 导轨 提升机的导轨架不应兼作导轨 1.1.6 自升平台 安装高度超过30m的提升机应具有自升降安拆功能, 应装设自升平台。平台四周应设置防护栏杆,上栏 杆高度应为1.0~1.2m,下栏杆高度为0.5~0.6m, 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 9 1.1.9 钢丝绳防 脱装置 滑轮、卷筒或曳引轮应装设钢丝绳防脱装置,该装 置与滑轮、卷筒或曳引轮外缘的间隙不应大于钢丝 绳直径的20%,且不大于3mm 对重导轨不得采用链条或钢丝绳等柔性物体 1.1.8 导向装置 导向装置应齐全、可靠,吊笼、自升平台应采用滚 轮导靴,对重可采用滚轮导靴或滑动导靴 卷筒两侧边超出最外层钢丝绳的高度不应小于钢丝 绳直径的两倍 1.2 信息 标志 与信 号 1.2.1 产品标牌 应在提升机底部易于观察的位置设置产品标牌,标 牌内容应至少包括:产品名称和型号规格;主要性 能参数;出厂编号;制造商名称;产品制造日期 1.2.2 限载标志 应在吊笼的明显部位设置限载标志、禁乘标志 1.2.4 对重标志 对重应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涂成警告色。对重上应 标明其质量 1.2.3 操作标识 在操作位置上应标明控制元件的用途和动作方向, 指示信息应易于识别且清晰可见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76.5 KB 时间:2026-03-16 价格:¥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