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 XXX 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安全【202X】 号 关于发布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方针和目标的通知 各部门、工段: 经研究,我公司已确定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方针和目标,现予以发布。 一、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方针: 遵纪守法,全员参与,预防为主,降低安全、环境风险; 科学管理,以人为本,持续发展,提升安全、环境意识。 二、安全生产目标: 1.202X 年度目标:九零五控四达标 九零: 人身重伤、死亡事故为零;重大设备事故为零;重大火灾事故为零;重大爆炸事故 为零;重大交通事故为零;结构垮(坍)塌事故为零;集体中毒事故为零;职业病为零; 环境污染事故为零。 五控: 轻伤率≤3‰; 一般机械设备事故控制在 6 起以内,百万元产值机械事故损失为 210 元; 一般火灾事故控制在 5 起以内,百万元产值火灾损失为 100 元; 一般交通责任事故起数(负同等及以上)控制在 2 起以内,直接经济损失(含轻微 事故)累计不超过 1 万元; 生产区域噪声、粉尘、废水排放、废气排放和固体废物处置符合当地政府环保要求。 四达标: 消防安全达标、三标一体复审达标、安全标准化创标达标、本质安全标准化管理体 系达标。 2.202X 年—202X 年五年目标: 追求最大限度的杜绝各类事故,不损坏人身健康,不破坏环境。严格按安全标准化 开展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加强员工培训,努力提高员工队伍的安全素质;在三 至五年的时间内建成行业一流的安全型企业,在公司各个层面建成完善的、体系化的安 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 年 月 日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7.5 KB 时间:2025-08-08 价格:¥2.00
目 录 1 事故风险分析.................................................27 2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28 2.1 应急指挥机构 ............................................28 2.2 职责 ....................................................28 3 处置程序.....................................................30 3.1 信息接收与通报 ..........................................30 3.2 信息上报 ................................................31 3.3 应急响应 ................................................32 3.3.1 预警响应分级指标 ...................................32 3.3.2 响应分级 ...........................................32 3.3.3 响应程序 ...........................................32 3.3.4 响应的升级 .........................................34 4 处置措施.....................................................34 4.1 应急处置原则 ............................................34 4.2 应急处置措施 ............................................34 危险化学品泄漏中毒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 事故风险分析 公司使用的有毒有害原料主要有:甲苯、乙酸乙酯、丁酯类、丁 酮等。 甲苯易造成人体急性中毒:主要有眼和上呼吸道刺激症状、头痛、 焦虑、恶心、呕吐、腹痛、便秘等。肝损害一般在中毒数日后出现, 肝脏肿大,肝区痛,可出现黄疸。经皮肤吸收中毒者,皮肤出现水泡、 水肿、粘糙,局部麻木、瘙痒、灼痛。 慢性影响:有皮肤、粘膜刺激,神经衰弱综合征,血压偏低。还 有恶心、呕吐、胸闷、食欲不振、胃痛、便秘及肝大和肝功能变化。 乙酸乙酯的 蒸气麻醉性强,大量吸入会引起急性中毒。液体与皮 肤接触会引起皮炎。液体对皮肤有刺激作用。口服能引起消化道的刺 激和腐蚀。 丁酯类具有明显的刺激和致敏作用。高浓度接触直接损害呼吸道 粘膜,发生喘息性支气管炎,表现有咽喉干燥、剧咳、胸痛、呼吸困 难等。重者缺氧紫绀、昏迷。可引起肺炎和肺水肿。蒸气或雾对眼有 刺激性;液体溅入眼内,可能引起角膜损伤。液体对皮肤有刺激作用。 口服能引起消化道的刺激和腐蚀。慢性影响:反复接触本品,能引起 过敏性哮喘。长期低浓度接触,呼吸功能可受到影响 丁酮有轻度麻醉和刺激作用,并可引起窒息。急性中毒:出现粘 膜刺激症状、嗜睡、血压稍升高,心率增快。高浓度吸入可引起窒息、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61 KB 时间:2025-08-09 价格:¥2.00
实验室安全专项应急预案 实验室安全专项应急预案 1 事故风险分析 本公司实验室位于****楼,建筑面积****㎡,共分为****间实验室。 实验室涉及危险化学品种类较多,主要有四氢呋喃、正已烷、**** 等。 这些 物料在储存和使用中,由于人的误操作、设备故障等方面的不安全因素,可能会发 生泄漏,引发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环境污染等事故,从而引起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参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3 处置程序 (1)发现者事故控制与报警 发现者应立即通知实验室负责人或应急指挥部,并做好现场警示,阻止无关人 员靠近。 (2)信息报告程序 应急指挥部:立即指派人员启动公司内部警报,若事态严重,则应报 119、 120、110;并指定门卫当班人员(1 名)用广播、对讲机、电话等通知有关人员 到场,迅速成立应急机构。负责现场抢 险指挥,现场人员应配戴好防护用具,且 必须站在上风向。同时立即将事故情况、应急状况如实上报园区管委会、某某市政 府、环保局、安监局。 厂内发布警报以 手机系统和 扩音器为主,警报模式: 手机系统和 扩音器:“紧急通知:XXX 实验室所发生安全事故,请应急救援人 员立即到现场”,连播三遍,1 分钟后再播一次(三遍)。同时用厂内电话(手机 )报告至指挥部成员。报警时声音要清晰。 如需撤离全厂人员时,须及时发布警报,警报模式:扩音器“紧急通知:XXX 实验室所发生安全事故,全厂人员立即撤离到 XX(地点)”。连播三遍,1 分钟后 再播一次(三遍)。 (3)响应流程 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事故及险情。公司 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公司应急救 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告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发生较为 严重泄漏事故时,按以下程序处置: 4 处置措施 (1) 火灾、爆炸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实验室应准备的灭火材料通常有消防用砂、石棉布、灭火 毯 及各类灭火器。 水虽是常用的灭火材料,但在实验室起火时,若要用水应十分慎重。因为有的化学 药品比水轻,会浮于水上随水流动,反而可能加大火势;有的药品能与水反应引起 燃烧甚至爆炸, 致使灾上加 灾。 加热试样或实验过程中起火时,应立即用 湿沫布或 石棉布熄灭明火、切断电 源,立即关闭可燃气体开关。针对起火区的情况,选用适当的灭火器材灭火,并迅 速组织人员疏散,与公司应急小组联系,请求援救。 (2) 中毒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实验中若感觉咽喉灼痛、嘴唇脱色或发绀,胃部痉挛或恶心呕吐等症状时,则 可能是中毒所致。视中毒原因施以下述急救后,立即送医院治疗,不得延误。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9.6 KB 时间:2025-08-15 价格:¥2.00
实验室安全专项应急预案 实验室安全专项应急预案 1 事故风险分析 本公司实验室位于****楼,建筑面积****㎡,共分为****间实验室。 实验室涉及危险化学品种类较多,主要有四氢呋喃、正已烷、**** 等。 这些 物料在储存和使用中,由于人的误操作、设备故障等方面的不安全因素,可能会发 生泄漏,引发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环境污染等事故,从而引起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参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3 处置程序 (1)发现者事故控制与报警 发现者应立即通知实验室负责人或应急指挥部,并做好现场警示,阻止无关人 员靠近。 (2)信息报告程序 应急指挥部:立即指派人员启动公司内部警报,若事态严重,则应报 119、 120、110;并指定门卫当班人员(1 名)用广播、对讲机、电话等通知有关人员 到场,迅速成立应急机构。负责现场抢 险指挥,现场人员应配戴好防护用具,且 必须站在上风向。同时立即将事故情况、应急状况如实上报园区管委会、某某市政 府、环保局、安监局。 厂内发布警报以 手机系统和 扩音器为主,警报模式: 手机系统和 扩音器:“紧急通知:XXX 实验室所发生安全事故,请应急救援人 员立即到现场”,连播三遍,1 分钟后再播一次(三遍)。同时用厂内电话(手机 )报告至指挥部成员。报警时声音要清晰。 如需撤离全厂人员时,须及时发布警报,警报模式:扩音器“紧急通知:XXX 实验室所发生安全事故,全厂人员立即撤离到 XX(地点)”。连播三遍,1 分钟后 再播一次(三遍)。 (3)响应流程 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事故及险情。公司 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公司应急救 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告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发生较为 严重泄漏事故时,按以下程序处置: 4 处置措施 (1) 火灾、爆炸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实验室应准备的灭火材料通常有消防用砂、石棉布、灭火 毯 及各类灭火器。 水虽是常用的灭火材料,但在实验室起火时,若要用水应十分慎重。因为有的化学 药品比水轻,会浮于水上随水流动,反而可能加大火势;有的药品能与水反应引起 燃烧甚至爆炸, 致使灾上加 灾。 加热试样或实验过程中起火时,应立即用 湿沫布或 石棉布熄灭明火、切断电 源,立即关闭可燃气体开关。针对起火区的情况,选用适当的灭火器材灭火,并迅 速组织人员疏散,与公司应急小组联系,请求援救。 (2) 中毒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实验中若感觉咽喉灼痛、嘴唇脱色或发绀,胃部痉挛或恶心呕吐等症状时,则 可能是中毒所致。视中毒原因施以下述急救后,立即送医院治疗,不得延误。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2.1 KB 时间:2025-11-17 价格:¥2.00
脚手架施工安全协议 甲方(发包人): 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承包人): 贵州运丰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兹由甲方将 开阳磷都雅居商住楼 工程的脚手架搭设与拆除分包给乙方施 工,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特签定本协议: 1、甲方以清包工形式分包给乙方施工,乙方所使用脚手架钢管、扣件、密 目网、竹跳板的规格、型号、质量必须符合要求。 2、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有关的安全生产政策和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及条例,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 3、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带,并应系 牢。架子工必须经过相关专业的安全劳动培训,并持有效证件才能上岗作业。 4、脚手架搭设必须严格按脚手架安全操作规范(JGJ59-99)及施工方案的 要求进行,其立杆、步距等符合要求,扫地杆必须按要求离地面 20cm 设一道, 沿建筑物四周搭设,剪刀撑必须从地面至顶面互为夹角 45°~60°,剪刀撑与剪 刀撑之间必须连成一体。 5、搭拆现场必须设警戒区域,张挂醒目的警戒标志。警戒区域内严禁非操 作人员通行或在脚手架下方继续组织施工。地面必须设专人进行监护,并认真 履行职责。拆除人员进入岗位以后,先进行检查,加固松动部位,清除步层内 遗留的材料、物件、垃圾块。所有清理物应安全运送至地面,不得向下抛掷。 6、不允许分立面拆除或上、下二步同时拆除(踏步式),认真做到一步一清、 一杆一清。所有连墙杆、斜拉杆等必须随脚手架步层拆除同步进行下降,不许 先行拆除。所有钢管与扣件,在拆除时应分离,不允许钢管上附着扣件运送地面, 或两根钢管同时拆下运送至地面。 7、由于本工程所处位置为居民住宅区,居民进出较为频繁,故必须特别注 意安全:所有拆除的钢管、扣件、木板等严禁从高处直接向地面抛掷,必须用 绳索捆绑牢固或用人工垂直传递安全运送至地面。如有发现直接将拆除的钢管 等向下抛掷的,项目部将视情节对违章者予以处罚,必要时需追究其刑事责任。 8、当日完工后,应仔细检查周围情况,如发现留有隐患的部位,应及时进 行妥当处理。拆下的钢管、扣件等物,应按类堆放整齐。 9、严禁酒后上班,严禁穿拖鞋及穿硬底鞋上高空进行作业,严禁在脚手架 上嬉戏耍闹,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掷。 10、施工中由于乙方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造成的安全事故与甲方无关, 一切损失及责任由乙方自行负担。发生重大社会影响或人身伤亡的重大安全事 故,另行酌情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1、实施细则: ① 上岗作业时不戴安全帽者,按每人次罚款 50 元;高空作业人员不按要 求佩戴安全带的,按每人次罚款 100 元 。(业主及监理罚款另行处理,公司 将按甲方处罚力度加倍处罚) ② 上岗作业时穿拖鞋及硬底鞋者,按每人次罚款 50 元 。(业主及监理罚 款另行处理,公司将按甲方处罚力度加倍处罚) ③ 违反规定酒后上班的,按每人次罚款 200 元,并立即停止施工 。(甲方 罚款另行处理,公司将按甲方处罚力度加倍处罚) ④乙方工人进场后,必须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指挥,服从甲方安排及调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8.5 KB 时间:2025-11-18 价格:¥2.00
安全管理委员会(安委会) 主任委员:xxxx 总经理 副主任委员:副总经理:xxxx xxxx 成员:总监、各部门负责人 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环部) 主任:xxxx 副总经理 副主任:xxxx 安环部部长 成员:安环部全体专职安全员 监察室 主任: xxxx 兼职安全员: xxxx 技术中心 主任: xxxx 兼职安全员: xxxx 质量管理部 部长: xxxx 兼职安全员: xxxx 生产管理部 副部长: xxxx 兼职安全员: xxxx 企业管理部 部长: xxxx 兼职安全员: xxxx 行政部 部长: xxxx 兼职安全员: xxxx 工程部 部长: xxxx 兼职安全员: xxxx 物流部 副部长: xxxx 兼职安全员: xxxx 市场部 副部长: xxxx 兼职安全员: xxxx 资产财务部 部长: xxxx 兼职安全员: xxxx 人力资源部 部长: xxxx 兼职安全员: xxxx 审计部 部长: xxxx 兼职安全员: xxxx 设备管理部 副部长: xxxx 兼职安全员: xxxx 党群工作部 部长: xxxx 兼职安全员: xxxx 合成工段 工段长: xxxx 兼职安全员: xxxx 精馏工段 工段长: xxxx 兼职安全员: xxxx 还原工段 工段长: xxxx 兼职安全员: xxxx 尾 气 回 收 工 段 工段长: xxxx 兼职安全员: xxxx 公用工段 工段长: xxxx 兼职安全员: xxxx 硅芯工段 工段长: xxxx 兼职安全员: xxxx 总变电站 站长: xxxx 兼职安全员: xxxx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1 KB 时间:2025-11-27 价格:¥2.00
非煤矿山专项应急处置预案 - 第二部分 专项应急预案 一、放炮和火药爆炸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 事故 类型和危险程度分析 1.1 事故类型 放炮和火药爆炸事故。 1.2 危险性分析 1 )采场西南侧有少量民居位于爆破危险范围之内,爆破作业时人员未及时撤离, 可能发生爆破的事故。 2 ) 未对爆破器材的性能进行抽样检查,在同一次爆破中使用不同产家、不同时间 生产的爆破器材;爆破器材质量有问题、爆破环境不良或管理不善;出现早爆、迟 爆、拒爆现象,可能发生伤害事故。 3 )未按《爆破安全规程》要求作业,爆破作业前未划定危险边界、未设置岗哨、 未发出警戒信号,或警戒方位、警戒人员数量、警戒信号不明确或不清晰、矿区的 爆破警戒范围外未设置爆破警戒标志等,存在作业人员未撤离或其他人员误入危险 区遭到放炮伤害的危险。 4 )在场内运输、加工、装药、放炮、余料回收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可能导 致火药爆炸而造成人员伤亡。 5 )炮孔装药前,未对炮眼参数进行检查验收,测量炮眼位置、炮孔深度是否符合 设计要求:未严格按照预先计算好的装药量装填, 可能因装药量过大,发生爆破 飞石伤人的危险。 6 )处理盲炮时未按正确的处理方法,或打残眼,存在盲炮爆炸的危险。 7 )雷雨天气、六级以上大风、大雾及夜间进行爆破作业,可能发生爆炸伤害事故 。 8 )爆破工未经过培训、考核,不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可能导致误操作引起的爆 破事故。 2 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2.1 事故报告原则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值班班长汇报,值班班长向场长汇报,场长向总指挥汇 报。 2.2 统一指挥原则 矿山成立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救援力量,落实责任,科学组 织,保证抢险工作快速、有序的进行。 2.3 救人优先原则 坚持 “ 以人为本 ” 原则,切实把职工生命安全作为事故处置的首要任务,有效防止 和控制事故危害蔓延扩大,千方百计把事故造成危害和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2.4 及时抢险原则 ( 1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当迅速采取有效的措施开展自救、互救工作。 ( 2 )事故发生后,主要负责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迅速组织抢险。 ( 3 )实施快速应急响应和快速抢险,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到达事故发 生地,响应的救援抢险设备也必须迅速到达。 2.5 妥善处理善后原则 按照相关规定,在事故抢险救援的同时,应尽快开展善后处理工作,要根据有关政 策和法规,结合实际情况,采取 “ 一对一 ” 的安抚等措施,积极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同综合应急预案第 3 节组织机构与职责。 4 预防与预警 4.1 危险源监控 4.1.1 危险源监控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采矿冶金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5.6 KB 时间:2025-12-03 价格:¥2.00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 xx 花园工程,位于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监理单位为福建建专工程柏 花园内,由龙岩市成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福建龙岩工程勘察院勘察,龙岩市龙津建 设监理公司,监督单位为龙岩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建筑概况:本工程由 1#、2#、16#楼 3 个子单位工程组成,其中 2#楼总建筑面积为 3842.2 平方米,1#及 16#楼总建筑面积为 6889.1 平方米。2#为地上六层,建筑高度为 23.7 米。1#、 16#楼为地上六层,建筑高度为 16.8 米。其中#楼一层为店面,层高为 4。9 米,二~六层 均为套房,层高 2.75 米;3#楼、5#楼底层为杂物间,层高 2。2 米,一至六层为套房,层 高 2.75 米。 柱截面尺寸:300×350、350×350、400×450、400×500、450×500mm、等各种截面 尺寸。 梁截面尺寸:框架梁为 200×500、200×600、250×450、250×600mm 等,次梁为 200×400、200×450、200×500mm 等各种截面尺寸。 二、各分项材料选用,搭设方法及施工要点: (1)、柱: ① 材料选用:立模采用 25MM 板材拼接,柱模拼档外侧两边各加钉 50×100MM 坚 向木楞,柱箍木条采用 50×120MM,剪刀撑、斜撑、水平撑均采用 50×100MM。 ② 施工要点: a、在楼面(基础面)弹出纵横轴线和四周边线,采用柱脚小方盘控制柱子平面位置 和标高,固定好小方盘位置,调整好标高。 b、先安装两端柱子,校正固定后,拉通长直线,校正中间各柱模板。 c、在楼地面处一侧留清扫口,离楼地面 1.8M 留施工洞口,以便灌入砼和便于振捣。 d、为便于拆模,柱模与梁模连接处,梁模宜缩小 2—3MM,并锯成小斜面, e、柱间采用剪刀撑,水平撑,斜撑锚固,斜撑与地面成 45 度角。 (2)、梁: ① 材料选用:梁长大于 4M 以上的梁板采用 30MM,小于 4M 采用 25MM,支撑采 用 80 松木,水平撑,剪刀撑采用 25MM 木板。 ② 施工要点: a、在柱上弹出梁的中心线和梁底标高,先装梁底及部份琵琶撑以固定底模位置,然 后调整梁底模标高及起拱高度。 b、梁跨大于 4M 的梁要求起拱,起拱高度为 2%。 c、琵琶撑每根仅允许一个接头,且接头应尽量错开不在同一平面上,接头的拼接不 应大于 700mm。 d、距地面 500mm 起每间隔 1.5m 设一道拉杆,纵横设置。 e、在调整好梁底标高及起拱高度后,将琵琶撑的对拨楔钉在通长垫木板上,钉头露 出楔面 3—5MM。 f、支撑间距为 500MM。 g、梁底安装无误后,再安装梁侧模,就位后,钉流长楞木,楞木夹条木采用 50× 100MM。 (3)、板: ① 材料选用:板采用 18×920×1930 胶合板,楞木采用 80×80 方木@640,支撑采 用¢70 杉木@640,支托档采用 50×100 短撑木采用 30×120。 ②施工要点: a、根据楼层标高,在梁侧模板上钉水平横楞木(50×100),搁栅中部增设牵扛和支撑。 b、平台搁栅找平后,铺钉胶合板,板模与梁侧模齐平,不得嵌入梁内。 (4)、立柱模板超高部分支撑采用钢管支撑具体布置如下: a、牵杠采用Ф48×3.5 扣件式钢管,间距 900(即承载宽度),跨度 1000。 b、牵杠撑采用Ф48×3.5 扣件式钢管做牵杠撑,纵向间距 1000,横向间距 900,跨高度 @1100 加设水平纵横连接杆。 (5)、运输道路: 在板上架设 130 高钢马凳,在马凳上架铺 80×80 横方楞木,在横楞木上铺设三支 80× 80 纵向楞木,上铺 18×920×1930 胶合板。 三、模板支撑计算 1 模板面板的计算: 1)荷载取值: A、荷载计算: 进行强度验算时,各类荷载首先应乘以分项系数与调整系数,分项系数恒载乘 1.2,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5 KB 时间:2026-01-19 价格:¥2.00
架子工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109 一、架子工必须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上岗。应 每年进行一次体验。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不得从事架子作业。 二、架工班组接受任务后,必须根据任务的特点向班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分工。悬挂挑脚 手架、门式、碗口式和工具式插口脚手架或其他新型脚手架,以及高度在 30m 以上的落地式脚手架和其他非标 准的架子,必须具有上级技术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计算书和安全技术交底书后才可搭设。同时,搭设前架工 班组长要组织全体人员熟悉施工技术和作业要求,确定搭设方法。搭脚手架前,班组长应带领架工对施工环境 及所需的工具、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检查,消除隐患后方可开始作业。 三、架工作业要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戴安全帽,佩戴安全带,衣着要灵便,穿软底防滑鞋, 不得穿塑料底鞋、皮鞋、拖鞋和硬底或带钉易滑的鞋。作业时要思想集中,团结协作,互相呼应,统一指挥。 不准用抛扔方法上下传递工具、零件等。禁止打闹和开玩笑。休息时应下架子,在地面休息。严禁酒后上班。 四、架子要结合工程进度搭设,不宜一次搭得过高。未完成的脚手架,架工离开作业岗位时(工间休息或 下班时),不得留有未固定构件,必须采取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和确保架子稳定。脚手架搭设后必须经施工员会 同安全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在使用过程中,要经常进行检查,对长期停用的脚手架恢复使用前必须进 行检查,鉴定合格后才能使用。 五、落地式多立杆外脚手架上均布荷载每平方米不得超过 270kg,堆放标准砖只允许侧摆 3 层;集中荷载每 平方米不得超过 150kg。用于装修的脚手架不得超过 200kg/m2。承受手推运输车及负载过重的脚手架及其他类 型脚手架,荷载按设计规定。 六、高层建筑施工工地井字架、脚手架等高出周围建筑,须防雷击。若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防雷装置保 护范围以外,应安装防雷装置,可将井字架及钢管脚手架一侧高杆接长,使之高出顶端 2m 作为接闪器,并在该 高杆下端设置接地线。防雷装置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 10Ω。 七、架子的铺设宽度不得小于 1.2m。脚手板须满铺,离墙面不得大于 20cm,不得有空隙探头板。脚手板搭 接时不得小于 20cm;对头接时应架设双排小横杆,间距不大于 20cm 在架子拐弯处脚手板应交叉搭接。垫平脚手 板应用木块,并且要钉牢,不得用砖垫。 八、上料斜道的铺设宽度不得小于 1.5m,坡度不得大于 1:3,防滑条的间距不得大于 30cm。 九、脚手架的外侧、斜道和平台,要绑 1m 高的防护栏杆和钉 18cm 高的挡脚板。 十、砌筑里脚手架铺设宽度不得小于 1.2m,高度应保持低于外墙 20cm。里脚手的支架间距不得大于 1.5m, 支架底脚要有垫木块,并支在能承受荷重的结构上、搭设双层架时,上下支架必须对齐,同时支架间应绑斜撑 拉固。 十一、砌墙高度超过 4m 时,必须在墙外搭设能承受 160kg 重的安全网或防护挡板。多层建筑应在二层和每 隔四层设一道固定的安全网。同时再设一道随施工高度提升的安全网。 十二、拆除脚手架,周围应设围栏或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看管,禁人入内。拆除应按顺序由上而下,一步 一清,不准上下同时作业。 十三、拆除脚手架大横杆、剪刀撑时,应先拆中间扣,再拆两头扣,由中间操作人往下传送钢管。 十四、拆下的脚手杆、脚手板、钢管、扣件、钢丝绳等材料。应向下传递或用绳吊下,禁止往下投扔。 十五、遇大雨、大雾或六级及以上大风时,应立即停止脚手架的搭设作业。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6.5 KB 时间:2026-01-20 价格:¥2.00
1 脚手架施工安全协议 甲方(发包人): 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承包人): 贵州运丰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兹由甲方将 开阳磷都雅居商住楼 工程的脚手架搭设与拆除分包给乙方施 工,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特签定本协议: 1、甲方以清包工形式分包给乙方施工,乙方所使用脚手架钢管、扣件、密 目网、竹跳板的规格、型号、质量必须符合要求。 2、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有关的安全生产政策和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及条例,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 3、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带,并应系 牢。架子工必须经过相关专业的安全劳动培训,并持有效证件才能上岗作业。 4、脚手架搭设必须严格按脚手架安全操作规范(JGJ59-99)及施工方案的 要求进行,其立杆、步距等符合要求,扫地杆必须按要求离地面 20cm 设一道, 沿建筑物四周搭设,剪刀撑必须从地面至顶面互为夹角 45°~60°,剪刀撑与剪 刀撑之间必须连成一体。 5、搭拆现场必须设警戒区域,张挂醒目的警戒标志。警戒区域内严禁非操 作人员通行或在脚手架下方继续组织施工。地面必须设专人进行监护,并认真 履行职责。拆除人员进入岗位以后,先进行检查,加固松动部位,清除步层内 遗留的材料、物件、垃圾块。所有清理物应安全运送至地面,不得向下抛掷。 6、不允许分立面拆除或上、下二步同时拆除(踏步式),认真做到一步一清、 一杆一清。所有连墙杆、斜拉杆等必须随脚手架步层拆除同步进行下降,不许 2 先行拆除。所有钢管与扣件,在拆除时应分离,不允许钢管上附着扣件运送地面, 或两根钢管同时拆下运送至地面。 7、由于本工程所处位置为居民住宅区,居民进出较为频繁,故必须特别注 意安全:所有拆除的钢管、扣件、木板等严禁从高处直接向地面抛掷,必须用 绳索捆绑牢固或用人工垂直传递安全运送至地面。如有发现直接将拆除的钢管 等向下抛掷的,项目部将视情节对违章者予以处罚,必要时需追究其刑事责任。 8、当日完工后,应仔细检查周围情况,如发现留有隐患的部位,应及时进 行妥当处理。拆下的钢管、扣件等物,应按类堆放整齐。 9、严禁酒后上班,严禁穿拖鞋及穿硬底鞋上高空进行作业,严禁在脚手架 上嬉戏耍闹,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掷。 10、施工中由于乙方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造成的安全事故与甲方无关, 一切损失及责任由乙方自行负担。发生重大社会影响或人身伤亡的重大安全事 故,另行酌情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1、实施细则: ① 上岗作业时不戴安全帽者,按每人次罚款 50 元;高空作业人员不按要 求佩戴安全带的,按每人次罚款 100 元 。(业主及监理罚款另行处理,公司 将按甲方处罚力度加倍处罚) ② 上岗作业时穿拖鞋及硬底鞋者,按每人次罚款 50 元 。(业主及监理罚 款另行处理,公司将按甲方处罚力度加倍处罚) ③ 违反规定酒后上班的,按每人次罚款 200 元,并立即停止施工 。(甲方 罚款另行处理,公司将按甲方处罚力度加倍处罚) ④乙方工人进场后,必须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指挥,服从甲方安排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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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 年) (2008 年 1 月 8 日经建设部第 14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8 年 1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设部令第 166 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 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 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 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 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 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 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 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 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 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 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 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 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 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 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 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 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 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 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 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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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 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 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 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 保护规则,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 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 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 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 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 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 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 奖励。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 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划定本行政区 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 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 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 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 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 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 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 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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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14 年) (2014 年 6 月 3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 号)公布) 一、总则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 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规范和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 平。 (三)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 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 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 最高。 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 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 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 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七)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可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安监总管四〔2014〕17 号)开展创建,其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证书样式见附件 5, 牌匾式样见附件 6),也可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办法,开展创建。鼓励地方根据实际, 制定小微企业创建的相关标准。 (八)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 告、颁发证书和牌匾。企业在完成自评后,实行自愿申请评审。 ( 九 ) 企 业 应 通 过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http://aqbzh.chinasafety.gov.cn)完成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样式见附件 1)等工作。 二、企业自评 (一)企业应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 作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 (二)企业应每年进行 1 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 (三)每年自评报告应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 三、评审程序 (一)申请。 1.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在上报自评报告的 同时,提出评审申请。 2.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申请评审之日的前 1 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行业评定标准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评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 条款执行。 3.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位置,原则上控制在本行业企业总数的 1%以内; (2)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自查自改自报,达到一类水平; (3)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预测预控体系; (4)建立并有效运行国际通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事故调查统计分析方法; (5)相关行业规定的其他要求; (6)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推荐意见。 (二)评审。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 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相应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并说明理由。 2.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将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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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 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 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 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 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 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 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 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 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 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 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 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 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 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 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 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 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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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 (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GD20111 工程名称:广州花都雅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宅楼(自编号 29-30 座)、住宅楼(自编号 31-32 座)、住宅楼(自编号 39-40 座)、住宅楼(自编号 41-42 座) 施工单位: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广州联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序号 分部分项 工 程 范 围 是否含有 1 基坑支护与 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或虽未超过 3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 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 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支撑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3 模板工程及 支撑体系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5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0m 及以上;施工 总荷载 10KN/m2 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15KN/m 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 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 工程 采用起重机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4 起重吊装及 安装拆卸工程 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吊篮脚手架工程 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5 脚手架工程 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人工挖孔桩工程 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预应力工程 7 其他危险性 较大的工程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顶工程 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监理单位项目部(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年 月 日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 (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GD20111 工程名称:广州花都雅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宅楼(自编号 33-38 座)及地下室 施工单位: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广州联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序号 分部分项 工 程 范 围 是否含有 1 基坑支护与 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或虽未超过 3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 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 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支撑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3 模板工程及 支撑体系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5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0m 及以上;施工 总荷载 10KN/m2 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15KN/m 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 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 工程 采用起重机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4 起重吊装及 安装拆卸工程 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吊篮脚手架工程 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5 脚手架工程 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人工挖孔桩工程 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预应力工程 7 其他危险性 较大的工程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顶工程 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监理单位项目部(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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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 年) (1997 年 8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 益的原则。 第三条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 开发相结合。 本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第五条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 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 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 固、提高防洪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 恢复与救济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 助。 第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 指导等日常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 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 管理职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 关的防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 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二章防 洪规划 第九条防洪规划是指为防治某一流域、河段或者区域的洪涝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包 括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以及区域 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流域 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该江河、 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 准。 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或者区域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分别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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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 年) (2009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9 年 6 月 1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1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 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 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 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 24 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 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 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 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 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 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 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 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 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 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 报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 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 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先 用电话快报国务院总值班室,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第十条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 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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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 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4 年 8 月 31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4 年 8 月 31 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 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 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 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 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 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 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 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 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 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 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 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 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 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 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 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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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 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 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 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 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 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 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 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 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 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 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 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 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 励。 第十二条每年 6 月 5 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 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 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 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 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 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 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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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第一部分: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杭州市 省人民大会堂地下公共停车库项目前期 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 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 业主杭州市交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 杭州绿风园林建 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的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有关 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 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 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国务院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 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 浙江省安 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 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 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 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的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 1 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 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 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 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 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 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 1%~3%配备安全员,专 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 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 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政府有关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 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 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 架设作业、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必须经过 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 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 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 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 随时检查劳动保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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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 年)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已经 2013 年 2 月 18 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 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 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 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 量不足的空间。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 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 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工贸企业有 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第五条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 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 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 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 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 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第十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 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 准备。 第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 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第十二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 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 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 前 30 分钟。 第十三条 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 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前 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经检测,有限空间的危险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 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五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 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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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项不合格 检 查 结 论 自 检 人 员 (安装单位专 业技术人员) 安装单位 (签名) 检查情况 汇 总 检查项目共计100项: 保证项目共36项,其中 第 项不合格,共 项不合格; 一般项目共64项,其中第 项不合格,共 检 查 依 据 1.《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检查评定规程》DBJ/T 15—73—2010 2.《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06 3.《塔式起重机》GB/T 5031—2008; 4.《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1—2010; 5.《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 6.《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01; 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 8.《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08; 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设 备 状 态 检查时的安装高度: m;检查时的最大幅度: m m 附着最大起升高度: m; 变幅速度: m/min 性 能 参 数 最大起重力矩: kN·m;最大起重量: t 最大独立起升高度: m; 最大幅度: 告知受理号 设备自编号 安 装 位 置 型 号 规 格 制造编号 备 案 编 号 出厂日期 塔 机 类 型 0 0 变幅形式 产 权 单 位 制 造 单 位 (许可证号: 工 程 地 址 使 用 单 位 安 装 单 位 塔式起重机安装自检表 GDAQ209010803 工 程 名 称 序号 ★1 2 3 4 5 7 1.1.7 休息小平台 除快装式塔机外,当梯子高度超过10m时应设置休 息 小平台,梯子的第一个休息小平台应设在不超过 12.5m的高度处,以后每隔10m内设置一个 1.1.5 直梯 直梯应固定可靠,其与水平面的角度为75°~90 °; 直梯两边梁之间的宽度应≥300mm;踏杆间隔为 250~300mm;踏杆与后面结构件间的自由空间(踏 脚间隙)应≥160mm;踏杆直径应不小于16mm,且不 大于40mm 6 1.1.6 护圈 高于地面2m以上的直梯应设置护圈,护圈应固定可 靠。护圈直径为600~800mm,侧面应用3条或5条竖 向板条连接。当侧面有3条板条时,间距应≤ 900mm; 当侧面有5条板条时,间距应≤1500mm 当梯子设于塔身内部,塔身结构满足以下条件,且侧 面结构不允许直径为600mm的球体穿过时,可不设护 圈: (1)正方形塔身边长≤750mm;(2)等边三角形塔身 边长≤1100mm;(3)直角等腰三角形塔身边长≤ 1100mm;或梯子沿塔身对角线方向布置,边长≤ 1100mm;(4)筒状塔身直径≤1000mm;(5)快装式 塔机 对自升式塔机的小车变幅臂架,其下弦杆连接销轴 不应采用螺栓固定轴端挡板的形式 1.1.4 斜梯 斜梯及扶手应安装固定可靠,其与水平面的角度应 ≤65°,两边应设置不低于1m高的扶手,扶手间宽 度应≥600mm;斜梯踏板应采用具有防滑性能的金 属材料制作,踏板横向宽度应≥300mm;梯级间隔 应≤300mm 1.1 结构 1.1.1 主要承载 结构件 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及其焊缝应无裂纹,结构件应 无整体或局部塑性变形,销孔应无塑性变形。连接 件的轴孔应无严重磨损。结构件母材不应出现严重 锈蚀或磨损 1.1.2 结构件 接料 结构件需要接料时,每个杆件的接料处不应多于一 处 1.1.3 螺栓固定 轴端挡板 塔式起重机安装自检表(续表一) GDAQ209010803-1 项 类 项目编号 检 查 内 容 及 要 求 检查结果 结 论 备 注 保证项目(序号带“★”的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中不合格项目数不超过5项,此设备自 检 结论方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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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岗位安全责任书 负责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及交底,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识别、管控项 目主要安全设施、系统的验收,监督施工各环节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序号 负责事项 具体内容 及时编制各类专项施工方案,程序合法合规,在方案中明确各分项施工中的 危险作业,并制定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包括计算书、节点详图。 一 方案编制 平面策划 负责项目平面策划,绘制施工平面策划图,合理布置施工道路、消防通道、 加工场地、材料堆场、机械设备位置。 二 技术交底 在各分项工程实施前负责对管理人员、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安全 技术交底。 三 材料验收 负责组织爬架(钢管脚手架)、工具式脚手架(含吊篮)、外防护架、支模 架所用的钢管、扣件、型钢及主要构配件等材料的进场验收。 四 安全设施、 系统验收 1、按施工阶段,分段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临时用电、消防设施的验收工作; 2、对分段搭设、分段使用的外脚手架进行分段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 3、组织爬架首次安装完毕,提升或下降前,提升、下降到位投入使用前的验 收工作; 4、组织支模架搭设完成时的验收工作; 5、参与塔吊、电梯等大型机械设备首次安装、顶升结束后的验收工作,组织 专业测量人员配合验收,同时向安全组提供塔吊区间最大起重量明细表。 1、建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并动态跟踪; 五 危险性较大 分部分项工 程管理 2、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组织专家论证,确保程序合法 合规,实施交底、过程跟踪、检查验收工作。 六 参与隐患、 事故处理 负责组织施工过程中重大安全隐患的分析、提出技术措施及整改工作,对 突发性安全事件,按应急预案分工积极妥善处理,参与内部事故调查及责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日 期: 日 期: 任认定工作,及时总结,提出改进提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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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项不合格 检 查 结 论 自 检 人 员 (安装单位专 业技术人员) 安装单位 (签名) 检查情况 汇 总 检查项目共计100项: 保证项目共36项,其中 第 项不合格,共 项不合格; 一般项目共64项,其中第 项不合格,共 检 查 依 据 1.《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检查评定规程》DBJ/T 15—73—2010 2.《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06 3.《塔式起重机》GB/T 5031—2008; 4.《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1—2010; 5.《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 6.《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01; 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 8.《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08; 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设 备 状 态 检查时的安装高度: m;检查时的最大幅度: m m 附着最大起升高度: m; 变幅速度: m/min 性 能 参 数 最大起重力矩: kN·m;最大起重量: t 最大独立起升高度: m; 最大幅度: 告知受理号 设备自编号 安 装 位 置 型 号 规 格 制造编号 备 案 编 号 出厂日期 塔 机 类 型 0 0 变幅形式 产 权 单 位 制 造 单 位 (许可证号: 工 程 地 址 ××市××号 使 用 单 位 安 装 单 位 ××安装单位 塔式起重机安装自检表 GDAQ209010803 工 程 名 称 XXXX工程名称 序号 ★1 2 3 4 5 7 1.1.7 休息小平台 除快装式塔机外,当梯子高度超过10m时应设置休 息 小平台,梯子的第一个休息小平台应设在不超过 12.5m的高度处,以后每隔10m内设置一个 1.1.5 直梯 直梯应固定可靠,其与水平面的角度为75°~90 °; 直梯两边梁之间的宽度应≥300mm;踏杆间隔为 250~300mm;踏杆与后面结构件间的自由空间(踏 脚间隙)应≥160mm;踏杆直径应不小于16mm,且不 大于40mm 6 1.1.6 护圈 高于地面2m以上的直梯应设置护圈,护圈应固定可 靠。护圈直径为600~800mm,侧面应用3条或5条竖 向板条连接。当侧面有3条板条时,间距应≤ 900mm; 当侧面有5条板条时,间距应≤1500mm 当梯子设于塔身内部,塔身结构满足以下条件,且侧 面结构不允许直径为600mm的球体穿过时,可不设护 圈: (1)正方形塔身边长≤750mm;(2)等边三角形塔身 边长≤1100mm;(3)直角等腰三角形塔身边长≤ 1100mm;或梯子沿塔身对角线方向布置,边长≤ 1100mm;(4)筒状塔身直径≤1000mm;(5)快装式 塔机 对自升式塔机的小车变幅臂架,其下弦杆连接销轴 不应采用螺栓固定轴端挡板的形式 1.1.4 斜梯 斜梯及扶手应安装固定可靠,其与水平面的角度应 ≤65°,两边应设置不低于1m高的扶手,扶手间宽 度应≥600mm;斜梯踏板应采用具有防滑性能的金 属材料制作,踏板横向宽度应≥300mm;梯级间隔 应≤300mm 1.1 结构 1.1.1 主要承载 结构件 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及其焊缝应无裂纹,结构件应 无整体或局部塑性变形,销孔应无塑性变形。连接 件的轴孔应无严重磨损。结构件母材不应出现严重 锈蚀或磨损 1.1.2 结构件 接料 结构件需要接料时,每个杆件的接料处不应多于一 处 1.1.3 螺栓固定 轴端挡板 塔式起重机安装自检表(续表一) GDAQ209010803-1 项 类 项目编号 检 查 内 容 及 要 求 检查结果 结 论 备 注 保证项目(序号带“★”的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中不合格项目数不超过5项,此设备自 检 结论方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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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M的发展历史 HPC(中国)TPM内部讲师课程 • Preventative Maintenance 预防性维修 (PM / 1951) - 通过对设备的“物理性检查“,预防其故障的发生,从而达到延长设备使用寿命的目的. - 预防性维修的开展包括三个方面活动: 1.设备的日常维护(清洁,检查和润滑) 2.对设备周期性的检查,以及时掌握设备的劣化状况 3.对设备劣化所采取的复原活动 • Corrective Maintenance 纠正性维护 (CM / 1957) - 其概念从预防故障的发生,扩展到了通过对设备的改进和改善,以达到减少故障的发生,或很 容易对故障进行检查和修复. - 纠正性维护需要维修人员和操作人员共同参与到其活动的开展之中: 1.记录日常检查结果和故障的详细情况 2.针对故障和故障发生源所进行有效的改进和改善 • Maintenance Prevention 维修的预防 (MP / 1960) - 从设备的设计就开始对设备进行控制,其最终目的是实现无故障的发生和方便的日常维护. - 维修人员和操作人员必须对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情况进行完整的记录,从而帮助设计人员对设 备的改进 • Planned Maintenance 计划维护 (PM) • Predictive Maintenance 预测维护 (PM) • Plant Maintenance / Process Maintenance 生产制造维护 (PM) TPM的发展历史 HPC(中国)TPM内部讲师课程 • Preventative Maintenance 预防性维修 • Corrective Maintenance 纠正性维护 • Maintenance Prevention 维修的预防 • Planned Maintenance 计划维护 (PM) • Predictive Maintenance 预测维护 (PM) • Plant Maintenance / Process Maintenance 生产制造维护 (PM) Productive Maintenance 生产/生产力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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