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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炉炼钢工安全操作规程

电炉炼钢工安全操作规程 1.通电前应检查炉子设备,如发现漏电、漏水、漏油时,应立即处 理。 2.出钢坑、出渣坑和渣罐内必须保持干燥,不准潮湿,以防爆炸。 坑沿要保 持整洁,并设有坚固的安全护栏。 3.清理渣坑应在熔化期进行,必须和有关人员联系好,设立警告标 志。 4.加矿石时必须缓慢地加入炉内,不可快速加入,以防大沸腾造成 跑钢。在 熔化期和氧化期渣子流入渣罐时,严防水和潮湿物品进入渣罐, 以免爆炸。 5.扒渣时动作要稳,不要用力过猛,以防钢水溅出伤人。 6.往炉内加入炭粉、硅铁粉、铝粉等粉状物时,要站在炉门侧面操 作,防止 喷火伤人。 7.使用大锤时,要事先检查锤头安装是否牢固,周围禁止站人,打 锤者严禁 戴手套操作。 8.在打凿出钢口时,工作人员应当前后联系呼应,这时不得往炉内 加人易燃 物料,防止喷火伤人。 9.出钢时炼钢工必须和配电工联系,先将电源切断。否则,不准倾 炉出钢。 10.更换炉盖、更换电极,调整电极等必须在停炉后进行。吊装炉盖、 电极 时要由专人指挥吊车。 11.修砌出钢槽时,不准倾炉,以防倾炉时将人翻入坑中。 12.装炉料时,炉门必须关闭。二次进料时,不准使用潮湿的炉料, 任何人 不得到炉子上去拣料,以防爆炸伤人。 13.正常生产期间,非生产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配电室和变压器 室。 14.倾炉出钢前,应将盛钢桶的位置对好,得到浇注工指挥信号后 再倾炉出钢。 15.使用氧气吹烧前,必须检查氧气阀门是否灵活,胶管和吹氧管 的接头处螺母必须拧紧,并有专人开闭氧气阀门。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7.9 KB 时间:2025-08-09 价格:¥2.00

电焊工防触电安全操作规程

电焊工防触电安全操作规程 1.焊接中使用的直流电焊机、硅整流电焊机及交流电焊机等焊接设 备,机壳 的接地必须良好。 2.焊接设备的安装、修理和检查必须由电工进行。焊机在使用中发 生故障, 焊工应立即切断电源,通知电工检查修理。 3.焊工推拉刀闸时,应戴绝缘手套,头部不要正对电闸,防止因短 路造成的 电弧烧伤面部。 4.电焊钳应有可靠的绝缘。在容器内焊接时,不许用损坏或绝缘不 可靠的焊 钳,以免发生短路烧毁电机或发生其它意外。焊接完毕后,电 焊钳要放在可靠的 地方,再切断电源。电焊钳的握柄必须用电木、橡胶、 塑料等绝缘材料制成。 5.在压力容器内焊接或在其它狭窄的工作场地焊接时,焊工可采用 绝缘衬垫 (橡胶垫)来保证焊工与焊件的绝缘。一般焊工要穿干燥的胶底 鞋工作,还要安排 两人轮换工作,以便互相照应。 6.焊接电缆必须绝缘良好,不要把电缆放在电弧附近或炽热的焊缝 上,防止 高温损坏绝缘层。电缆要避免碰撞、磨损和破皮,有破损的地 方应立即修好或更 换。 7.换焊条时要戴好防护手套,夏天因天热出汗,工作服潮湿时注意 不要靠在 钢板上,以免触电。 8.在压力容器内焊接或在管道、地沟中焊接时,要使用安全工作灯, 电压不 超过 36v。 9.工作中当有人触电时,不要赤手拉触电者,应迅速切断电源,如 触电者已 处于昏迷状态,要立即施行人工呼吸,并尽快送医院抢救。 10.焊工要熟悉和掌握相关电的基本知识、预防触电及触电后急救方 法等 知识,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措施,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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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码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码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目的:规范码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范,防止人员伤 害和财产损失。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码头所有作业人 员。 3.管理要求: 3.1 码头作业人员要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环保规定。 3.2 作业人员严禁酒后上岗。 3.3 作业人员必须跟据作业性质穿戴好相应劳护用 品。 3.4 码头带缆水手作业: 3.4.1 船舶进出厂及码头船舶移泊前,必须做好带、解 缆准备工作,并事前挂好泊位旗。 3.4.2 船舶靠码头时认真带好缆绳,并搭好跳板、敷设 安全栏杆和安全网或者联系有关人员做好这项工作。 3.4.3 每天早晚及涨落潮水时必须详细检查带缆绳松 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3.4.4 码头船舶主机启动前,必须对带缆绳进行认真检 查,应符合动车的安全要求。动车时要检查缆绳松紧情况和 前后船舶的缆绳、跳板、安全网的情况,发现问题要采取 可靠措施,必要时通知停车。 3.4.5 码头船舶移泊时,要穿好救生衣。不准跨越船 档,上岸、下船时不准跳越,要注意周围环境,防止踏空 和被物件绊脚滑跌等。 3.4.6 拉钢缆绳时,人员站立的位置要适当,并戴好 防护手套。带缆时,手不能抓在缆绳和带缆桩之间,当班 值班水手,必须认真做好船舶带缆加固和巡回检查工作, 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3.6 潜水作业: 3.6.1 作业前,必须严格检查潜水器具装备,确认无误 后,方可进行潜水作业。 3.6.2 如发现潜水鞋螺丝松动,要及时拧紧,鞋绳、 腰绳、护心铅绳磨损应立即更换。 3.6.3 潜水衣不得有破损渗漏现象。 3.6.4 潜水空气管接头如有松动和漏气现象,必须及时 紧固包扎好。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2.1 KB 时间:2025-08-13 价格:¥2.00

容器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容器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工作人员进入容器、槽箱内部进行检查、清洗和检修工作 前应制定详细 的作业方案并且填报《中毒、窒息等危险作业审批 表》经所在单位安全部门审核 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作业。 2、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规定。凡是不符合标准的应加 强通风再次进 行检测直至各项指标符合标准后方可作业。在进入 密闭场所之前可做一个简易试验用一只鸡、鸭或其他小动物放入 密闭场所几分钟如小动物死亡或呈明显窒息状 态说明密闭场所内 严重缺氧或有毒气。 3、作业人员要配备气体检测仪器、呼吸器、救护带、通讯工 具等安全器具 使用 12 伏的安全电压照明。作业人员应轮换工作和 休 息以免缺氧后造成窒息。 4、作业时在可能中毒、窒息危险场所外部安全区域必须设有 监护人员监护 人员要与作业人员保持不间断地联络。监护人应站 在能看到或听到容器内工作人 员的地方不准同时担任其他工作不 得擅自离开作业现场。 5、在容器内衬胶、涂漆、刷环氧玻璃钢时应打开人孔门并进 行强力通风。 工作场所严禁明火并配备消防器材。在盛过易燃物 品的容器内部或外部进行焊接 工作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6、工作时打开池盖在工作完毕后必须盖好在关闭容器、槽箱 的以前工作负 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确实没有人员或工 具、材料等遗留在内才可关闭。 7、发现密闭场所可能出现中毒、窒息事故时绝不能盲目进入 救人以避免自 己下去后同样出现中毒、窒息。若现场周围无通风 设备或氧气呼吸器应马上报警 等待救援绝不能冒险蛮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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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磨床安全操作规程

平面磨床安全操作规程 一、工作前按工件磨削长度,用手动调整好换向撞块的位置,并 加以紧固。 二、开动砂轮时,应将液压传动调速手柄放在速位置,以防碰撞。 三、安装砂轮前要仔细检查,发现裂纹严禁使用,砂轮要多次平 衡,然后空转 3-5 分钟(操作者应避开砂轮正面^确认安全后才工作, 砂轮与发兰盘间垫 0.6-2 毫米纸板,紧固时须均匀用力。 四、砂轮修正的金刚石须尖锐,其尖点高度应低于砂轮中心线, 其倾斜度为 5-10 度,禁止用磨钝的金刚石,修正砂轮必须用冷却液。 五、装卸和测量工件必须将砂轮退离工件和停车,电磁卡盘整流 器应在通电五分钟后使用。 六、以电磁卡盘吸附工件时,必须检查其牢固后再磨削,吸附较 高工件或低 面积较小工件时须另加适当高度的靠板,防止零件歪斜 造成事故。 七、工件与砂轮未离开时不得中途停车,工作后将各手柄放在非 工作位置, 并切断电源。整理好设备。 牛头刨床安全操作规程规程适用于牛头刨床安全操作要求。 一、工件装夹要牢固,增加虎钳夹固力应用加长套筒,不得用榔 头敲打板手。 二、刀具不得伸出过长,刨刀要牢固,工作台上不得放置工作。 机床调整好 后,随时将摇手柄取下。 三、调整牛头冲程要使刀具不接触工件,用手摇动经历全行程进 行试验。溜 板前后不许站人。 四、刨削过程中,头、手不要伸到车头前检查。不得用棉纱擦拭 工件或机床 各转动部位。车头不停稳,不得测量工件。 五、清扫铁肩只允许用毛刷,禁止用嘴吹。 六、不准在机床运转时离开工作岗位,工作完毕后应切断电源, 整理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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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包工安全操作规程

打包工安全操作规程 1、非打包工作人员和未经上岗培训者严禁擅自启动打包设备。严禁空 车上 下升降运行。 2、控制上升位置不碰到立柱黄色标记线,以免缸体脱出造成设备事故。 3、控制下降时,转动手柄不超过 1/4 圈,使之平台平稳下降。 4、发现异响,漏油等不正常情况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5、不野蛮搬运包件、打包扣、带,工具应放置在固定位置,不将打包 扣、 带等杂件丢入设备基础坑内。 6、小心正确使用打包工具,防止由于打包扣未扎紧,而造成半松脱, 使打 包带反弹在操作工和运输工的脸面上而造成工伤。 7、采用钢带或铁丝打包捆扎的操作中,应戴好防护眼镜,以防止眼外 伤, 这是极其重要的。 8、对塑料薄膜包装的布匹,在打包时应压缝堆叠整齐,在打包机压缩 时, 需及时将外包布套上并拉下罩好。如发现有凸肚布匹情况时,应停止 继续压紧, 必须松开后重新排齐后再打包。 9、打包机在打包时,严禁将手和头部伸入机内,并明确专人控制电钮。 如 在检修时人进入台板上工作,应在台板上立保险木撑,并首先切断电源, 防止意 外。特别是液压打包机危险性更大,必须制订安全检修措施方可检 修。 10、打包机除上下限程电气开关外,并应加装电流过载继电器,以利 在过载 时可自动切断电流停机,防止设备的损坏。为保障检修打包机登高 工作安全,必须在机顶安装固定的检修平台,打包机虽小,但其高度已过 2 爪,属于一级登高 作业安全标准范围。 11、打包结束时应将升降台停放在最低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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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人安全操作规程

机器人安全操作规程 (1) 机器人周围区域必须清洁,(无油、水及杂质)等 (2) 装卸工件前,先将(机械手运动至安全位置),严禁装卸工件 过程中操作机器。 (3)不要带着(手套)操作示教盘和操作盘。 (4)如需要手动控制机器人时,应确保机器人动作范围内(无任何 人员或障碍物),将速度由慢到快逐渐调整,避免速度突变造成伤害 或损失。 (5)执行程序前,应确保:机器人工作区内不得有无关的(人员、 工具、物品),工件(夹紧)可靠并确认 ,(焊接程序与工件)对应。 (6)机器人动作速度较快,存在危险性,操作人员应负责维护工作 站正常运转秩序,(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区域)。 (7)清枪剪丝时机器人动作较快,操作人员应(避免停留在清枪剪 丝位置附近)。 (8)机器人运行过程中,严禁操作者(离开现场),以确保(意外情 况)的及时处理。 (9)机器人工作时,操作人员应注意查看焊枪线缆状况,防止其 (缠绕在机器人)上。 (10)线缆不能严重绕曲成麻花状和与硬物摩擦,以防内部线芯折断 或裸漏。 (11)示教器和线缆不能放置在(变位机)上,应(随手携带)或(挂 在操作位置)。 (12)当机器人停止工作时,不要认为其已经完成工作了,因为机器 人很可能是在(等待让它继续移动的输入信号)。 (13)因故离开设备工作区域前应按下急停开关,(避免突然断电或 者关机零位丢失),并将示教器放置在安全位置。 (14)工作结束时,应使机械手置于(零位位置)(或安全位置)。 (15)严禁在控制柜内随便放置(配件、工具、杂物、安全帽等), 以免影响到部分线路,造成设备的异常。 (16)严格遵守并执行机器的(日常维护)。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3 KB 时间:2025-08-14 价格:¥2.00

电炉炼钢工安全操作规程

电炉炼钢工安全操作规程 1.通电前应检查炉子设备,如发现漏电、漏水、漏油时,应立即处 理。 2.出钢坑、出渣坑和渣罐内必须保持干燥,不准潮湿,以防爆炸。 坑沿要保 持整洁,并设有坚固的安全护栏。 3.清理渣坑应在熔化期进行,必须和有关人员联系好,设立警告标 志。 4.加矿石时必须缓慢地加入炉内,不可快速加入,以防大沸腾造成 跑钢。在 熔化期和氧化期渣子流入渣罐时,严防水和潮湿物品进入渣罐, 以免爆炸。 5.扒渣时动作要稳,不要用力过猛,以防钢水溅出伤人。 6.往炉内加入炭粉、硅铁粉、铝粉等粉状物时,要站在炉门侧面操 作,防止 喷火伤人。 7.使用大锤时,要事先检查锤头安装是否牢固,周围禁止站人,打 锤者严禁 戴手套操作。 8.在打凿出钢口时,工作人员应当前后联系呼应,这时不得往炉内 加人易燃 物料,防止喷火伤人。 9.出钢时炼钢工必须和配电工联系,先将电源切断。否则,不准倾 炉出钢。 10.更换炉盖、更换电极,调整电极等必须在停炉后进行。吊装炉盖、 电极 时要由专人指挥吊车。 11.修砌出钢槽时,不准倾炉,以防倾炉时将人翻入坑中。 12.装炉料时,炉门必须关闭。二次进料时,不准使用潮湿的炉料, 任何人 不得到炉子上去拣料,以防爆炸伤人。 13.正常生产期间,非生产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配电室和变压器 室。 14.倾炉出钢前,应将盛钢桶的位置对好,得到浇注工指挥信号后 再倾炉出钢。 15.使用氧气吹烧前,必须检查氧气阀门是否灵活,胶管和吹氧管 的接头处螺母必须拧紧,并有专人开闭氧气阀门。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8.5 KB 时间:2025-08-14 价格:¥2.00

电焊工防触电安全操作规程

电焊工防触电安全操作规程 1.焊接中使用的直流电焊机、硅整流电焊机及交流电焊机等焊接设 备,机壳 的接地必须良好。 2.焊接设备的安装、修理和检查必须由电工进行。焊机在使用中发 生故障, 焊工应立即切断电源,通知电工检查修理。 3.焊工推拉刀闸时,应戴绝缘手套,头部不要正对电闸,防止因短 路造成的 电弧烧伤面部。 4.电焊钳应有可靠的绝缘。在容器内焊接时,不许用损坏或绝缘不 可靠的焊 钳,以免发生短路烧毁电机或发生其它意外。焊接完毕后,电 焊钳要放在可靠的 地方,再切断电源。电焊钳的握柄必须用电木、橡胶、 塑料等绝缘材料制成。 5.在压力容器内焊接或在其它狭窄的工作场地焊接时,焊工可采用 绝缘衬垫 (橡胶垫)来保证焊工与焊件的绝缘。一般焊工要穿干燥的胶底 鞋工作,还要安排 两人轮换工作,以便互相照应。 6.焊接电缆必须绝缘良好,不要把电缆放在电弧附近或炽热的焊缝 上,防止 高温损坏绝缘层。电缆要避免碰撞、磨损和破皮,有破损的地 方应立即修好或更 换。 7.换焊条时要戴好防护手套,夏天因天热出汗,工作服潮湿时注意 不要靠在 钢板上,以免触电。 8.在压力容器内焊接或在管道、地沟中焊接时,要使用安全工作灯, 电压不 超过 36v。 9.工作中当有人触电时,不要赤手拉触电者,应迅速切断电源,如 触电者已 处于昏迷状态,要立即施行人工呼吸,并尽快送医院抢救。 10.焊工要熟悉和掌握相关电的基本知识、预防触电及触电后急救方 法等 知识,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措施,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7 KB 时间:2025-08-14 价格:¥2.00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用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报表(物料提升机)GDAQ21004

kg m m/min m kg m kg kW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报表 ( 物 料 提 升 机 ) GDAQ21004 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提交资料)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固话: 物 料 提 升 机 概 况 型 号 制造厂家 申报联系人: 联系人手机: 出厂日期 制造许可证号 制造监督 检验证号 设别购 置类别 □新机 □旧机 设备 □存放 地址 □安装 出厂编号 申报单位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物 料 提 升 机 产 权 单 位 申报单位工 商注册地 营业执照号 物 料 提 升 机 类 型 及 主 要 性 能 参 数 类 型 □钢丝绳式传动 □带对重装置 吊 篮 导 靴 形 式 □滚轮导靴 □齿轮齿条式传动 □附设摇臂把杆 □滑动导靴 □曳引驱动 吊篮额定载重量 最大架设高度 提升速度 附着后自由端高度 卷扬机型号 传动形式 □强制驱动 吊篮自重 吊篮内尺寸(长×宽×高) 对重重量 电机功率 备 案 机 关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案编号: 填表说明: 1.制造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2006年12月31日后出厂的物料提升机。 2.凡表目中有“□”选择符号,应根据情况在“□”上打“√”。 3.物料提升机主要性能参数应按照厂家提供的技术资料填写,若与原资料不同的参数,必须提供有效的 更新改造技术文件。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26 KB 时间:2025-10-06 价格:¥2.00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用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报表(塔式起重机)GDAQ21002

□ 固定式 □ 爬升式 □ 行走式 m m m/min m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报表 ( 塔 式 起 重 机 ) GDAQ21002 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提交资料)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固话: 塔 机 概 况 型 号 制造厂家 申报联系人: 联系人手机: 出厂日期 制 造 许 可 证 号 制造监督 检验证号 塔机购 置类别 □新机 □旧机 设备 □安装 地址 □存放 出厂编号 申报单位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塔 机 产 权 单 位 申报单位工 商注册地 营业执照号 塔 机 类 型 及 主 要 性 能 参 数 塔机类型 变幅形式 □小车变幅 最大起 升高度 m □动臂变幅 t 最大幅度 最大起重力矩 kN·m 最大起重量 m 附着后最大 悬臂高度 最大幅度处 额定起重量 t 最大独立 自由高度 r/min 最大起 升速度 变幅速度 m/min 回转速度 年 月 日 m 轴 距 轨道式塔机整 机运行速度 m/min 轨 距 备案编号: 填表说明: 1.制造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2006年12月31日后出厂的塔机。 2.凡表目中有“□”选择符号,应根据情况在“□”上打“√”。 3.塔机主要性能参数应按照厂家提供的技术资料填写,若与原资料不同的参数,必须提供有效的更新改造 技术文件。 备 案 机 关 意 见 (盖章)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25.5 KB 时间:2025-10-10 价格:¥2.00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用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报表(施工升降机)GDAQ21001

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提交资料)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联系人: 联系人手机: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报表 ( 施 工 升 降 机 ) GDAQ21001 制造许可证号 制造监督 检验证号 联系人固话: 施 工 升 降 机 概 况 型 号 制造厂家 地址 □安装 出厂编号 出厂日期 施 工 升 降 机 产 权 单 位 申报单位工 商注册地 营业执照号 设备购 置类别 □新机 □旧机 设备 □存放 申报单位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带对重装置 施 工 升 降 机 类 型 及 主 要 性 能 参 数 吊笼 形式 □双笼 传动 方式 □齿轮齿条式传动系统 对重 装置 □不带对重装置 □其他: 额 定 载重量 kg 最大架 设高度 □单笼 □钢丝绳式传动系统 m/min 附着后最大 自由端高度 m m 提升速度 吊笼内尺寸 (LΧWΧH ) 吊笼 重量 kg 对重 重量 备 案 机 关 意 见 (盖章) m 电机功率 kW kg 年 月 日 备案编号: 填表说明: 1.制造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2006年12月31日后出厂的建筑施工升降机。 2.凡表目中有“□”选择符号,应根据情况在“□”上打“√”。 3.施工升降机主要性能参数应按照厂家提供的技术资料填写,若与原资料不同的参数,必须提供有效的更新 改造技术文件。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27 KB 时间:2025-10-25 价格:¥2.00

缆索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缆索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一、起重安装作业前,应确定工作步骤、施工方法及安全措施。 二、起重机每班作业前应先作无负荷的升降、行走以及制动器、 限位装置的 安全性能试验,如设备有故障,应排除后才能正式作业。 三、使用吊机起重安装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该吊机的安全使用 规定。 四、缆索吊机使用前,应按规范要求进行试吊。经试吊确认合格 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起重工必须熟悉施工方法、起重设备的性能、所起重物的特 点和确切重量以及施工安全的要求。 六、吊机指挥应由对起重作业有经验的人员担任。指挥人员的哨 音、手势和旗语应宏亮、正确、清楚。如遇有妨碍司机视线处,应增 加传递信号人员或采取 其它有效措施。 七、起重工工作时应集中精力,明确分工,服从统一指挥。 八、起吊重物时,吊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行走。 九、起吊重物时,首先应明确其重心,确定应使用的吊具和拥扎 的部位。两 支点起吊时,两付吊具中间的夹角不应大于 60°。 十、起吊重物时,吊具拥扎应牢固,并封钩防滑脱。拥扎有棱角 或利口的物件时,吊具应垫以铁瓦、橡胶、麻袋等物。起吊物件时, 应有防止物件摆动的措施。 十一、起吊重物时,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严禁用吊钩钢丝绳 在倾斜的方向拖拉重物或斜吊。 十二、起重机司机及起重工作人员在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严禁 将重物起吊后离开。司机不准擅自改变操作程序与方法。起重人员不 得碰摸电气开关与各种控制设备。 十三、起重使用的钢丝绳应不起油、无死弯,在任何一个断面内 的断丝量不得超过此断面总根数的 5%。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 KB 时间:2026-01-09 价格:¥2.00

电焊工防触电安全操作规程

电焊工防触电安全操作规程 1.焊接中使用的直流电焊机、硅整流电焊机及交流电焊机等焊接设 备,机壳 的接地必须良好。 2.焊接设备的安装、修理和检查必须由电工进行。焊机在使用中发 生故障, 焊工应立即切断电源,通知电工检查修理。 3.焊工推拉刀闸时,应戴绝缘手套,头部不要正对电闸,防止因短 路造成的 电弧烧伤面部。 4.电焊钳应有可靠的绝缘。在容器内焊接时,不许用损坏或绝缘不 可靠的焊 钳,以免发生短路烧毁电机或发生其它意外。焊接完毕后,电 焊钳要放在可靠的 地方,再切断电源。电焊钳的握柄必须用电木、橡胶、 塑料等绝缘材料制成。 5.在压力容器内焊接或在其它狭窄的工作场地焊接时,焊工可采用 绝缘衬垫 (橡胶垫)来保证焊工与焊件的绝缘。一般焊工要穿干燥的胶底 鞋工作,还要安排 两人轮换工作,以便互相照应。 6.焊接电缆必须绝缘良好,不要把电缆放在电弧附近或炽热的焊缝 上,防止 高温损坏绝缘层。电缆要避免碰撞、磨损和破皮,有破损的地 方应立即修好或更 换。 7.换焊条时要戴好防护手套,夏天因天热出汗,工作服潮湿时注意 不要靠在 钢板上,以免触电。 8.在压力容器内焊接或在管道、地沟中焊接时,要使用安全工作灯, 电压不 超过 36v。 9.工作中当有人触电时,不要赤手拉触电者,应迅速切断电源,如 触电者已 处于昏迷状态,要立即施行人工呼吸,并尽快送医院抢救。 10.焊工要熟悉和掌握相关电的基本知识、预防触电及触电后急救方 法等 知识,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措施,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7 KB 时间:2026-01-11 价格:¥2.00

电炉炼钢工安全操作规程

电炉炼钢工安全操作规程 1.通电前应检查炉子设备,如发现漏电、漏水、漏油时,应立即处 理。 2.出钢坑、出渣坑和渣罐内必须保持干燥,不准潮湿,以防爆炸。 坑沿要保 持整洁,并设有坚固的安全护栏。 3.清理渣坑应在熔化期进行,必须和有关人员联系好,设立警告标 志。 4.加矿石时必须缓慢地加入炉内,不可快速加入,以防大沸腾造成 跑钢。在 熔化期和氧化期渣子流入渣罐时,严防水和潮湿物品进入渣罐, 以免爆炸。 5.扒渣时动作要稳,不要用力过猛,以防钢水溅出伤人。 6.往炉内加入炭粉、硅铁粉、铝粉等粉状物时,要站在炉门侧面操 作,防止 喷火伤人。 7.使用大锤时,要事先检查锤头安装是否牢固,周围禁止站人,打 锤者严禁 戴手套操作。 8.在打凿出钢口时,工作人员应当前后联系呼应,这时不得往炉内 加人易燃 物料,防止喷火伤人。 9.出钢时炼钢工必须和配电工联系,先将电源切断。否则,不准倾 炉出钢。 10.更换炉盖、更换电极,调整电极等必须在停炉后进行。吊装炉盖、 电极 时要由专人指挥吊车。 11.修砌出钢槽时,不准倾炉,以防倾炉时将人翻入坑中。 12.装炉料时,炉门必须关闭。二次进料时,不准使用潮湿的炉料, 任何人 不得到炉子上去拣料,以防爆炸伤人。 13.正常生产期间,非生产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配电室和变压器 室。 14.倾炉出钢前,应将盛钢桶的位置对好,得到浇注工指挥信号后 再倾炉出钢。 15.使用氧气吹烧前,必须检查氧气阀门是否灵活,胶管和吹氧管 的接头处螺母必须拧紧,并有专人开闭氧气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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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包工安全操作规程

打包工安全操作规程 1、非打包工作人员和未经上岗培训者严禁擅自启动打包设备。严禁空 车上 下升降运行。 2、控制上升位置不碰到立柱黄色标记线,以免缸体脱出造成设备事故。 3、控制下降时,转动手柄不超过 1/4 圈,使之平台平稳下降。 4、发现异响,漏油等不正常情况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5、不野蛮搬运包件、打包扣、带,工具应放置在固定位置,不将打包 扣、 带等杂件丢入设备基础坑内。 6、小心正确使用打包工具,防止由于打包扣未扎紧,而造成半松脱, 使打 包带反弹在操作工和运输工的脸面上而造成工伤。 7、采用钢带或铁丝打包捆扎的操作中,应戴好防护眼镜,以防止眼外 伤, 这是极其重要的。 8、对塑料薄膜包装的布匹,在打包时应压缝堆叠整齐,在打包机压缩 时, 需及时将外包布套上并拉下罩好。如发现有凸肚布匹情况时,应停止 继续压紧, 必须松开后重新排齐后再打包。 9、打包机在打包时,严禁将手和头部伸入机内,并明确专人控制电钮。 如 在检修时人进入台板上工作,应在台板上立保险木撑,并首先切断电源, 防止意 外。特别是液压打包机危险性更大,必须制订安全检修措施方可检 修。 10、打包机除上下限程电气开关外,并应加装电流过载继电器,以利 在过载 时可自动切断电流停机,防止设备的损坏。为保障检修打包机登高 工作安全,必须在机顶安装固定的检修平台,打包机虽小,但其高度已过 2 爪,属于一级登高 作业安全标准范围。 11、打包结束时应将升降台停放在最低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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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磨床安全操作规程

平面磨床安全操作规程 一、工作前按工件磨削长度,用手动调整好换向撞块的位置,并 加以紧固。 二、开动砂轮时,应将液压传动调速手柄放在速位置,以防碰撞。 三、安装砂轮前要仔细检查,发现裂纹严禁使用,砂轮要多次平 衡,然后空转 3-5 分钟(操作者应避开砂轮正面^确认安全后才工作, 砂轮与发兰盘间垫 0.6-2 毫米纸板,紧固时须均匀用力。 四、砂轮修正的金刚石须尖锐,其尖点高度应低于砂轮中心线, 其倾斜度为 5-10 度,禁止用磨钝的金刚石,修正砂轮必须用冷却液。 五、装卸和测量工件必须将砂轮退离工件和停车,电磁卡盘整流 器应在通电五分钟后使用。 六、以电磁卡盘吸附工件时,必须检查其牢固后再磨削,吸附较 高工件或低 面积较小工件时须另加适当高度的靠板,防止零件歪斜 造成事故。 七、工件与砂轮未离开时不得中途停车,工作后将各手柄放在非 工作位置, 并切断电源。整理好设备。 牛头刨床安全操作规程规程适用于牛头刨床安全操作要求。 一、工件装夹要牢固,增加虎钳夹固力应用加长套筒,不得用榔 头敲打板手。 二、刀具不得伸出过长,刨刀要牢固,工作台上不得放置工作。 机床调整好 后,随时将摇手柄取下。 三、调整牛头冲程要使刀具不接触工件,用手摇动经历全行程进 行试验。溜 板前后不许站人。 四、刨削过程中,头、手不要伸到车头前检查。不得用棉纱擦拭 工件或机床 各转动部位。车头不停稳,不得测量工件。 五、清扫铁肩只允许用毛刷,禁止用嘴吹。 六、不准在机床运转时离开工作岗位,工作完毕后应切断电源, 整理好设备。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5 KB 时间:2026-01-13 价格:¥2.00

机器人安全操作规程

机器人安全操作规程 (1) 机器人周围区域必须清洁,(无油、水及杂质)等 (2) 装卸工件前,先将(机械手运动至安全位置),严禁装卸工件 过程中操作机器。 (3)不要带着(手套)操作示教盘和操作盘。 (4)如需要手动控制机器人时,应确保机器人动作范围内(无任何 人员或障碍物),将速度由慢到快逐渐调整,避免速度突变造成伤害 或损失。 (5)执行程序前,应确保:机器人工作区内不得有无关的(人员、 工具、物品),工件(夹紧)可靠并确认 ,(焊接程序与工件)对应。 (6)机器人动作速度较快,存在危险性,操作人员应负责维护工作 站正常运转秩序,(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区域)。 (7)清枪剪丝时机器人动作较快,操作人员应(避免停留在清枪剪 丝位置附近)。 (8)机器人运行过程中,严禁操作者(离开现场),以确保(意外情 况)的及时处理。 (9)机器人工作时,操作人员应注意查看焊枪线缆状况,防止其 (缠绕在机器人)上。 (10)线缆不能严重绕曲成麻花状和与硬物摩擦,以防内部线芯折断 或裸漏。 (11)示教器和线缆不能放置在(变位机)上,应(随手携带)或(挂 在操作位置)。 (12)当机器人停止工作时,不要认为其已经完成工作了,因为机器 人很可能是在(等待让它继续移动的输入信号)。 (13)因故离开设备工作区域前应按下急停开关,(避免突然断电或 者关机零位丢失),并将示教器放置在安全位置。 (14)工作结束时,应使机械手置于(零位位置)(或安全位置)。 (15)严禁在控制柜内随便放置(配件、工具、杂物、安全帽等), 以免影响到部分线路,造成设备的异常。 (16)严格遵守并执行机器的(日常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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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全套资料-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 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 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 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 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 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 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 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 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 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 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 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 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 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 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 培 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 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 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 训。 第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 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 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 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 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 进行考核。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3.4 KB 时间:2026-01-19 价格:¥2.00

容器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容器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工作人员进入容器、槽箱内部进行检查、清洗和检修工作 前应制定详细 的作业方案并且填报《中毒、窒息等危险作业审批 表》经所在单位安全部门审核 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作业。 2、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规定。凡是不符合标准的应加 强通风再次进 行检测直至各项指标符合标准后方可作业。在进入 密闭场所之前可做一个简易试验用一只鸡、鸭或其他小动物放入 密闭场所几分钟如小动物死亡或呈明显窒息状 态说明密闭场所内 严重缺氧或有毒气。 3、作业人员要配备气体检测仪器、呼吸器、救护带、通讯工 具等安全器具 使用 12 伏的安全电压照明。作业人员应轮换工作和 休 息以免缺氧后造成窒息。 4、作业时在可能中毒、窒息危险场所外部安全区域必须设有 监护人员监护 人员要与作业人员保持不间断地联络。监护人应站 在能看到或听到容器内工作人 员的地方不准同时担任其他工作不 得擅自离开作业现场。 5、在容器内衬胶、涂漆、刷环氧玻璃钢时应打开人孔门并进 行强力通风。 工作场所严禁明火并配备消防器材。在盛过易燃物 品的容器内部或外部进行焊接 工作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6、工作时打开池盖在工作完毕后必须盖好在关闭容器、槽箱 的以前工作负 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确实没有人员或工 具、材料等遗留在内才可关闭。 7、发现密闭场所可能出现中毒、窒息事故时绝不能盲目进入 救人以避免自 己下去后同样出现中毒、窒息。若现场周围无通风 设备或氧气呼吸器应马上报警 等待救援绝不能冒险蛮干。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5 KB 时间:2026-01-20 价格:¥2.00

安全全套资料-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2016年)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2016 年) (2016 年 7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 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6〕80 号)公布)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不涉及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归口统计、联网直报(以下简称“归 口直报”)。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特殊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和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确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形式,实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归口直报。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本级,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 营单位报告和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依据本办法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进行统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时限要求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中填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统计。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分类统计。没有造 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 100 万元(不含)的生产安全事故,暂不纳入统计。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的原则开展。 经调查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进行统计核销。 (一)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到位的 情况下,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 (二)经由公安机关侦查,结案认定事故原因是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盗 窃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 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 第七条经调查(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认定不属于生 产安全事故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结论提出统计核销建议,并在本级政 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 7 日。公示期间,收到对公示的统计核销建议有异议、 意见的,应在调查核实后再作决定。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没有收到任何反映,视为公示无异议),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予以统计核销,并将相关信息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 关媒体上公开,信息公开时间不少于 1 年。 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事故统计核销情况说明(含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意见及处理情况)、 调查认定意见(事故调查报告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及其 相关证明文件等。 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备案核销的事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要求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复核,并在指定时限内反馈核 查结果。 第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填报单位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中及时补充完善或修正已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补报经查实的瞒报、谎报的生产安 全事故信息,及时排查遗漏、错误或重复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第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各地区实际,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 归口直报制度,进一步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的方式、内 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修正制度,运用抽样 调查等方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核查工作,定期修正并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 通报统计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 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和统计资料,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安监总厅 统计〔2015〕111 号)同时废止。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3.4 KB 时间:2026-01-21 价格:¥2.00

安全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 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 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 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 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 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 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 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 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 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 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 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 行为进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 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 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 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 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 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 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 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 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 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 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 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 务院批准。 前款规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3.6 KB 时间:2026-01-23 价格:¥2.00

1外墙装饰抹灰工程安全技术交底GDAQ330701

七、装饰装修工程 外墙装饰抹灰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GDAQ330701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 工  程 工种 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纪律。 二、外墙(檐)抹灰是高处作业,作业前应先检查脚手架是否牢固,作业层下方安全网拉设是否完好,杂 物是否清除,脚手板是否满铺,应无探头板等。 三、在脚手架上作业,所用工具和材料要放置稳当不准乱扔,材料、工具应分散堆放,不准超荷堆放材料 和水桶。 四、不准随意拆除、损坏脚手架与建筑物的拉结、回顶和卸荷措施,以及防风抗拔措施、塔吊、井架、施 工升降机等附着装置。 五、塔吊上料时,应有专人指挥,遇六级大风及以上时应停止作业(含起吊和抹灰作业)。 六、砂浆机应由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专门操作,电气设备绝缘良好,接地和触电保护器符合《施工用电安全 技术措施》要求。 七、在平台口待料时,严禁探头、探身;进出吊笼后应随手关好安全门,应保持常闭有效。 八、严格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遵守高处作业规定,工具必须入袋,物件严禁高处抛掷。 九、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十、在外脚手架下穿行要戴好安全帽,在高空危险处操作要系好安全带。 十一、脚手板上不允许多人集中在一起操作。禁止垂直交叉作业。 十二、现场补充交底内容: 交底人签字: 日 期: 接受人(全员)签字: 注:本交底一式三份,班组、交底人、资料保管员各一份。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4 KB 时间:2026-02-02 价格:¥2.00

热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热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开锯前,必须检查设备保护装置、润滑冷却系统。锯片安全防护罩必须 完好,有缺陷须处理后才开车。 2、锯片有缺口、裂纹,必须更换锯片;锯片安装不牢固,不能开车运行, 发现锯片松动要及时停车检查处理。 3、热锯运转时,严禁钢管和其它物件撞击热锯片,不准用手去摸锯片及传 动部分。锯片必须冷却良好,锯片无护罩不许开动。 4、在锯切钢管过程中或锯片未上升到位时,严禁操作辊道、叉子、翻板等。 5、锯钢管时锯片切线方向及火花飞溅范围内不得站人。 6、热锯更换锯片、检查、检修维护时必须与操作工联系好,严禁启动操作 设备。 7、装锯片、防护罩时不准采用铁丝、铅线等挂吊,而必须用钢丝绳挂吊。 8、用撬棍撬动钢管和管头,人要站稳,防止滑倒。 9、管头箱的钢丝绳、耳环要经常检查,有缺陷的不准使用。管头不能高出 箱沿,防止吊运中落下砸伤人员和打坏设备。 10、吊运管头时应避免料箱在空中穿越主要设备,不准从人头和氧气瓶上经 过,地面人员要远离管箱主动避让。 11、热锯后的管端,不得有残留周期头和楞子等妨碍加热和定径的缺陷存在。 12、倒管头时要防止管头推垮塌、滚动、造成跌倒和撞压伤害。 13、在启动 2#台架翻料钩给管器时,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无人和障碍物。 14、在 2#台架收集吊料时,严禁启动翻料钩和给管器。 15、轧制后的管子必须按规定锯切,超长管严禁翻上斜台架。 16、锯切完的管子必须确认管子端头接触到挡料器,才能启动翻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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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全套资料-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年)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 年) (2015 年 1 月 7 日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公告》 (2015 年第 5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 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 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 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 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 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 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 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 2 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 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 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 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 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 (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 1 年的; (二)近 2 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 (三)近 2 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 (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 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第七条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市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 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制定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市、县(含县级市、上述市级下 辖的区和县,下同)级监管部门按计划分级组织实施。 其中,属于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 1 次。 第八条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由市级监管部门参照以下因素确定。 (一)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 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二)近 2 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三)市、县级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第九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计划以及当年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 设备使用单位目录,应报省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日常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附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 2)的规定执行。 其中,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至少抽查 1 台 (套)在用特种设备。 第三章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包括: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特 定单位、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 (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形势、近期发生的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 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 组织的,对特定的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专项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 映的问题等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发现以下重大问题之一 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并书面报告所在地的县或者市级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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