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2-四氯乙烷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一部分:化学品名称 化学品中文名称: 1,1,2,2-四氯乙烷 化学品英文名称: 1,1,2,2-tetrachloroethane 中文名称 2: 四氯化乙炔 英文名称 2: acetylene tetrachloride 技术说明书编码: 613 CAS No.: 79-34-5 分子式: C2H2Cl4 分子量: 167.86 第二部分:成分/组成信息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1,1,2,2-四氯 乙烷 79-34- 5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1,1,2,2-四氯 乙烷 79-34- 5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1,1,2,2-四氯 乙烷 79-34- 5 第三部分:危险性概述 健康危害: 对中枢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和抑制作用, 可引起肝、肾和心肌损害。 短期吸入主要 为粘膜刺激症状。急性及亚急性中毒主要 为消化道和神经系统症状。可有食欲减退 、呕吐、腹痛、黄疸、肝大、腹水。长期 吸入可引起无力、头痛、失眠、便秘或腹 泻、肝功损害和多发性神经炎。 燃爆危险: 本品不燃,有毒,具刺激性。 第四部分: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 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 洗皮肤。 眼睛接触: 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 就医。 吸入: 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 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 ,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 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 第五部分:消防措施 危险特性: 不燃。遇金属钠及钾有爆炸危险。在接触 固体氢氧化钾时加热能逸出易燃气体。遇 水促进分解。受高热分解产生有毒的腐蚀 性烟气。 有害燃烧产物: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化氢。 灭火方法: 消防人员须佩戴防毒面具、穿全身消防服 ,在上风向灭火。喷水保持火场容器冷却 ,直至灭火结束。灭火剂:雾状水、泡沫 、二氧化碳、砂土。 第六部分:泄漏应急处理 应急处理: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 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 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 毒服。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尽可能切断 泄漏源。小量泄漏:用砂土或其它不燃材 料吸附或吸收。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 坑收容。用防爆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 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第七部分:操作处置与储存 操作注意事项: 严加密闭,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风和全面通 风。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 守操作规程。建议操作人员佩戴直接式防 毒面具(半面罩),戴安全防护眼镜,穿 防毒物渗透工作服,戴防化学品手套。防 止蒸气泄漏到工作场所空气中。避免与氧 化剂、碱类、活性金属粉末接触。搬运时 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配备 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倒空的容器可能残留 有害物。 储存注意事项: 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 源。保持容器密封。应与氧化剂、碱类、 活性金属粉末、食用化学品分开存放,切 忌混储。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 合适的收容材料。 第八部分:接触控制/个体防护 中国 MAC(mg/m3): 未制定标准 前苏联 MAC(mg/m3): 5 TLVTN: OSHA 5ppm[皮]; ACGIH 1ppm,6.9mg/m3[皮] TLVWN: 未制定标准 工程控制: 严加密闭,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风和全面通 风。 呼吸系统防护: 空气中浓度超标时,应该佩戴直接式防毒 面具(半面罩)。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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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三甲基戊烷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一部分:化学品名称 化学品中文名称: 2,2,4-三甲基戊烷 化学品英文名称: 2,2,4-trimethylpentane 中文名称 2: 异辛烷 英文名称 2: isooctane 技术说明书编码: 171 CAS No.: 540-84-1 分子式: C8H18 分子量: 114.2 第二部分:成分/组成信息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2,2,4-三甲基 戊烷 540- 84-1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2,2,4-三甲基 戊烷 540- 84-1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2,2,4-三甲基 戊烷 540- 84-1 第三部分:危险性概述 健康危害: 吸入或口服对身体有害。对皮肤有刺激性 。本品蒸气或雾对眼睛、粘膜和上呼吸道 有刺激作用。 环境危害: 对环境有危害,对水体、土壤和大气可造 成污染。 燃爆危险: 本品易燃,具刺激性。 第四部分: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 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 洗皮肤。 眼睛接触: 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 就医。 吸入: 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 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 ,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 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 第五部分:消防措施 危险特性: 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 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遇强氧化剂会 引起燃烧爆炸。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 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 回燃。 有害燃烧产物: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灭火方法: 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 至空旷处。处在火场中的容器若已变色或 从安全泄压装置中产生声音,必须马上撤 离。灭火剂: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砂 土。用水灭火无效。 第六部分:泄漏应急处理 应急处理: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 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 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 静电工作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流 入下水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小量泄 漏:用砂土、蛭石或其它惰性材料吸收。 然后运至空旷的地方掩埋、蒸发、或焚烧 。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泡 沫覆盖,降低蒸气灾害。用防爆泵转移至 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 理场所处置。 第七部分:操作处置与储存 操作注意事项: 密闭操作,全面通风。操作人员必须经过 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建议操作 人员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戴 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穿防静电工作服,戴 橡胶耐油手套。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 所严禁吸烟。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 备。防止蒸气泄漏到工作场所空气中。避 免与氧化剂接触。灌装时应控制流速,且 有接地装置,防止静电积聚。搬运时要轻 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配备相应 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 备。倒空的容器可能残留有害物。 储存注意事项: 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 源。库温不宜超过 30℃。保持容器密封。 应与氧化剂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采用防 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 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区应备有泄漏应 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 第八部分:接触控制/个体防护 中国 MAC(mg/m3): 未制定标准 前苏联 MAC(mg/m3): 未制定标准 TLVTN: 未制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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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二甲氧基丙烷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一部分:化学品名称 化学品中文名称: 2,2-二甲氧基丙烷 化学品英文名称: 2,2-dimethoxypropane 技术说明书编码: 183 CAS No.: 77-76-9 分子式: C5H12O2 分子量: 104.15 第二部分:成分/组成信息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2,2-二甲氧 基丙烷 77- 76-9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2,2-二甲氧 基丙烷 77- 76-9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2,2-二甲氧 基丙烷 77- 76-9 第三部分:危险性概述 健康危害: 本品对眼睛、皮肤、粘膜和上呼吸道有刺 激性。吸入具有麻醉作用。 燃爆危险: 本品易燃,具刺激性。 第四部分: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 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 洗皮肤。 眼睛接触: 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 就医。 吸入: 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 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 ,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 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 第五部分:消防措施 危险特性: 易燃,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 剂能发生强烈反应。其蒸气比空气重,能 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 着火回燃。 有害燃烧产物: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灭火方法: 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处在火 场中的容器若已变色或从安全泄压装置中 产生声音,必须马上撤离。灭火剂:泡沫 、二氧化碳、干粉、砂土。用水灭火无效 。 第六部分:泄漏应急处理 应急处理: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 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 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 静电工作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流 入下水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小量泄 漏:在保证安全情况下,就地焚烧。大量 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泡沫覆盖 ,降低蒸气灾害。用防爆泵转移至槽车或 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 处置。 第七部分:操作处置与储存 操作注意事项: 密闭操作,全面通风。操作人员必须经过 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建议操作 人员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 ,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穿防静电工作服 ,戴橡胶耐油手套。远离火种、热源,工 作场所严禁吸烟。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 和设备。防止蒸气泄漏到工作场所空气中 。避免与酸类接触。灌装时应控制流速, 且有接地装置,防止静电积聚。搬运时要 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配备相 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 设备。倒空的容器可能残留有害物。 储存注意事项: 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 源。库温不宜超过 30℃。保持容器密封。 应与酸类等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采用防 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 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区应备有泄漏应 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 第八部分:接触控制/个体防护 中国 MAC(mg/m3): 未制定标准 前苏联 MAC(mg/m3): 未制定标准 TLVTN: 未制定标准 TLVWN: 未制定标准 工程控制: 生产过程密闭,全面通风。提供安全淋浴 和洗眼设备。 呼吸系统防护: 可能接触其蒸气时,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 面具(半面罩)。 眼睛防护: 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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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基-2-戊烯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一部分:化学品名称 化学品中文名称: 2-甲基-2-戊烯醛 化学品英文名称: 2-methyl-2-pentene-1-al 英文名称 2: 2-methyl-2-pentenal 技术说明书编码: 1761 CAS No.: 623-36-9 分子式: C6H10O 分子量: 98.14 第二部分:成分/组成信息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2-甲基-2-戊 烯醛 623- 36-9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2-甲基-2-戊 烯醛 623- 36-9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2-甲基-2-戊 烯醛 623- 36-9 第三部分:危险性概述 健康危害: 本品对眼睛、皮肤有刺激作用。吸入、摄 入或经皮肤吸收后对身体有害。 燃爆危险: 本品易燃,具刺激性。 第四部分: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 脱去污染的衣着,用流动清水冲洗。 眼睛接触: 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 就医。 吸入: 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如呼吸困难,给 输氧。就医。 食入: 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 第五部分:消防措施 危险特性: 遇明火、高热或与氧化剂接触,有引起燃 烧爆炸的危险。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 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 回燃。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 和爆炸的危险。 有害燃烧产物: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灭火方法: 消防人员须佩戴防毒面具、穿全身消防服 ,在上风向灭火。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 至空旷处。喷水保持火场容器冷却,直至 灭火结束。处在火场中的容器若已变色或 从安全泄压装置中产生声音,必须马上撤 离。灭火剂:雾状水、泡沫、干粉、二氧 化碳、砂土。 第六部分:泄漏应急处理 应急处理: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 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 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 毒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流入下水 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小量泄漏:用 砂土、干燥石灰或苏打灰混合。也可以用 不燃性分散剂制成的乳液刷洗,洗液稀释 后放入废水系统。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 挖坑收容。用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 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第七部分:操作处置与储存 操作注意事项: 密闭操作,全面排风。操作人员必须经过 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建议操作 人员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 ,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穿防毒物渗透工 作服,戴橡胶耐油手套。远离火种、热源 ,工作场所严禁吸烟。使用防爆型的通风 系统和设备。防止蒸气泄漏到工作场所空 气中。避免与氧化剂、酸类、碱类接触。 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 。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 应急处理设备。倒空的容器可能残留有害 物。 储存注意事项: 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 源。库温不宜超过 30℃。包装要求密封, 不可与空气接触。应与氧化剂、酸类、碱 类分开存放,切忌混储。不宜大量储存或 久存。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 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区 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 料。 第八部分:接触控制/个体防护 中国 MAC(mg/m3): 未制定标准 前苏联 MAC(mg/m3): 未制定标准 TLVTN: 未制订标准 TLVWN: 未制订标准 工程控制: 密闭操作,全面排风。 呼吸系统防护: 空气中浓度超标时,必须佩戴自吸过滤式
分类: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9.5 KB 时间:2025-09-14 价格:¥2.00
2-硝基-2-氯丙烷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一部分:化学品名称 化学品中文名称: 2-硝基-2-氯丙烷 化学品英文名称: 2-chloro-2-nitropropane 中文名称 2: 2-氯-2-硝基丙烷 英文名称 2: 2-nitro-2-chloropropane 技术说明书编码: 1490 CAS No.: 594-71-8 分子式: C3H6ClNO2 分子量: 123.54 第二部分:成分/组成信息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2-硝基-2-氯 丙烷 594- 71-8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2-硝基-2-氯 丙烷 594- 71-8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2-硝基-2-氯 丙烷 594- 71-8 第三部分:危险性概述 健康危害: 本品对眼睛、皮肤和呼吸道有刺激作用。 环境危害: 对环境有危害,对水体可造成污染。 燃爆危险: 本品易燃,有毒,具刺激性。 第四部分: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 脱去污染的衣着,用流动清水冲洗。 眼睛接触: 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 就医。 吸入: 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如呼吸困难,给 输氧。就医。 食入: 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 第五部分:消防措施 危险特性: 遇明火、高热、或与氧化剂接触能燃烧, 并 散发出有毒气体。急剧加热时可发生爆炸 。受高热分解放出有毒的气体。 有害燃烧产物: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氯化氢 。 灭火方法: 消防人员须佩戴防毒面具、穿全身消防服 ,在上风向灭火。由于火场中可能发生容 器爆破的情况,消防人员须在有防爆掩蔽 处操作。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喷水保持火场容器冷却,直至灭火结束 。处在火场中的容器若已变色或从安全泄 压装置中产生声音,必须马上撤离。灭火 剂:雾状水、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砂 土。 第六部分:泄漏应急处理 应急处理: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 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 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 毒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流入下水 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小量泄漏:用 干燥的砂土或类似物质吸收。大量泄漏: 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泵转移至槽车或 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 处置。 第七部分:操作处置与储存 操作注意事项: 密闭操作,全面通风。操作人员必须经过 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建议操作 人员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 ,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穿防毒物渗透工 作服,戴橡胶耐油手套。远离火种、热源 ,工作场所严禁吸烟。使用防爆型的通风 系统和设备。防止蒸气泄漏到工作场所空 气中。避免与氧化剂、酸类接触。搬运时 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配备 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 理设备。倒空的容器可能残留有害物。 储存注意事项: 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 源。应与氧化剂、酸类、食用化学品分开 存放,切忌混储。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 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 工具。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 适的收容材料。 第八部分:接触控制/个体防护 中国 MAC(mg/m3): 未制定标准 前苏联 MAC(mg/m3): 未制定标准 TLVTN: 未制订标准 TLVWN: 未制订标准 工程控制: 生产过程密闭,全面通风。 呼吸系统防护: 空气中浓度超标时,必须佩戴自吸过滤式 防毒面具(半面罩)。紧急事态抢救或撤 离时,应该佩戴空气呼吸器。
分类: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9.6 KB 时间:2025-09-14 价格:¥2.00
2-羟基-2-甲基丙酸乙酯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一部分:化学品名称 化学品中文名称: 2-羟基-2-甲基丙酸乙酯 化学品英文名称: ethyl hydroxyisobutyrate 中文名称 2: 羟基异丁酸乙酯 英文名称 2: ethyl-2-hydroxy-isobutyrate 技术说明书编码: 1446 CAS No.: 80-55-7 分子式: C6H12O3 分子量: 132.16 第二部分:成分/组成信息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2-羟基-2-甲 基丙酸乙酯 80-55-7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2-羟基-2-甲 基丙酸乙酯 80-55-7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2-羟基-2-甲 基丙酸乙酯 80-55-7 第三部分:危险性概述 健康危害: 吸入、摄入或经皮肤吸收对身体有害。具 有刺激性。 燃爆危险: 本品易燃,具刺激性。 第四部分: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 脱去污染的衣着,用流动清水冲洗。 眼睛接触: 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 就医。 吸入: 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如呼吸困难,给 输氧。就医。 食入: 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 第五部分:消防措施 危险特性: 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 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可发 生反应。流速过快,容易产生和积聚静电 。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 炸的危险。 有害燃烧产物: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灭火方法: 消防人员须佩戴防毒面具、穿全身消防服 ,在上风向灭火。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 至空旷处。喷水保持火场容器冷却,直至 灭火结束。处在火场中的容器若已变色或 从安全泄压装置中产生声音,必须马上撤 离。灭火剂:雾状水、泡沫、干粉、二氧 化碳、砂土。 第六部分:泄漏应急处理 应急处理: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 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 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 静电工作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流 入下水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小量泄 漏:用砂土、干燥石灰或苏打灰混合。也 可以用大量水冲洗,洗水稀释后放入废水 系统。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 用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 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第七部分:操作处置与储存 操作注意事项: 密闭操作,注意通风。操作人员必须经过 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建议操作 人员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 ,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穿防静电工作服 ,戴橡胶耐油手套。远离火种、热源,工 作场所严禁吸烟。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 和设备。防止蒸气泄漏到工作场所空气中 。避免与氧化剂、碱类接触。充装要控制 流速,防止静电积聚。搬运时要轻装轻卸 ,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配备相应品种和 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倒 空的容器可能残留有害物。 储存注意事项: 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 源。应与氧化剂、碱类分开存放,切忌混 储。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 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区应 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 。 第八部分:接触控制/个体防护 中国 MAC(mg/m3): 未制定标准 前苏联 MAC(mg/m3): 未制定标准 TLVTN: 未制订标准 TLVWN: 未制订标准 工程控制: 密闭操作,注意通风。 呼吸系统防护: 空气中浓度超标时,必须佩戴自吸过滤式 防毒面具(半面罩)。紧急事态抢救或撤
分类: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9.5 KB 时间:2025-09-14 价格:¥2.00
生产煤矿安全生产督导检查表(现场部分)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办法 检查结果 1 井口 1.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 2.井口把钩工必须持证上岗。 3.入井人员必须坚持检身制度。 查看现场 2 地面通风机房 1.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 2.必须有直矿通调度室的电话。 3.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4.主要通风机的专职司机必须持证上岗。 5.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 立即报告。 6.通风机房应装设应急照明装置 查看现场 3 主提升绞车房 1.主副井绞车房应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2.绞车房应装设应急照明装置。 3.司机应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上岗。 4.绞车周围要设有防护栏。 查看现场 4 井下大巷 1.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 口的方向。 2.井底车场及附近要有足够的照明。 查看现场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办法 检查结果 5 井下机电设备 硐室 1.变电硐室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不得将变电硐室布置在煤层 中,变电硐室,两帮插严背实,无淋水、无积水、无杂物。 2.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和栅栏门并上锁。电缆进出墙 体应有穿墙套管保护。 3.硐室必须配足不少于 0.2m³的沙子(沙箱)防火锹和足够数量 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至少四个)。沙箱,灭火器材原则上放 置在进风侧。 4.硐室内的电器设备摆放齐全,距硐室墙、电器设备之间不小于 500mm,电缆吊挂整齐、不拖地。 5.硐室内悬挂供电系统图,设备挂牌管理。 6.硐室内严禁闲人进入和人员停留(除正常检修)。 查看现场 6 火药库 1.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2.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砌碹或用非金属不燃性材料支护。爆炸材 料库出口两旁的巷道,必须砌碹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支护长度 不得小于 5m。库房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3.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 设备。严禁在贮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 4.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等 制度必须上墙。 查看现场 7 井下水泵房 1.主要泵房至少有 2 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应高 出泵房 7m 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 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 2.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 水仓能够正常使用。 3.水泵、水管、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 维护,并做好记录。 查看现场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采矿冶金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4 KB 时间:2025-10-05 价格:¥2.00
烟草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督导检查表(现场部分) 序 号 检查 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 方法 检查 结果 1.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在锅炉压力容器定 期检验合格期间内。 2.各类管道无泄漏,蒸汽、热水管道应加保温、 防护层,且完好无损,管道构架牢固可靠。 3.蒸汽压力管道的压力表设置上限红线标志, 压力值不能超过红线。 4.锅炉操作人员、水质化验人员,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 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5.锅炉压力表定期效验,强检压力表每半年校 验一次,铅封完好。检验、校验应由具有资质 的单位进行,并保存记录。一般压力表按规定 周期进行校验。 1 压力 容器 6.锅炉安全阀定期效验,安全阀至少每年检验 一次,铅封完好。设备有排气试验装置的,运 行时每周应进行一次手动排气试验,每月进行 一次自动排气试验,并做好运行记录。 查看 现场 查看 资料 1.本体、接口部位的焊缝、法兰等部件应无变 形、无腐蚀、无裂纹、无过热及泄露等缺陷, 油漆应完好。支座支撑应牢固,连接处无松动、 移位、沉降、倾斜、开裂等缺陷,注册登记证 号应印制在本体上。 2 压力 容器 2.压力表指示灵敏,刻度清晰,并在容许最高 压力处标志红线,铅封完整,在检验周期内使 用。压力表量程选用容器设计压力的 2 倍,最 小不能小于 1.5 倍,最大不能超过 3 倍。 查看 现场 查看 资料 序 号 检查 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 方法 检查 结果 3.安全阀铅封完好,动作可靠,介质泄放点安 全合理。安全阀与本体之间不得装设截止阀。 4.压力容器按规定定期检验。 5.压力容器安全阀一年校验一次。 6.压力容器强检压力容器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 次。检验、校验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并保 存记录。 1.压力管道进行使用注册登记,现场悬挂登记 标志和检验合格标识。 2.压力管道的漆色、色环,流向指示、危险标 识等应明显、流向清晰。 3.热力管道的保温层应完好无损。 4.架空管道支架牢固合理。管道的支承,吊架 等构件均应牢固可靠,无锈蚀。 3 压力 管道 5.管道危险标识明显,标识正确,符合规范要 求。管道应严密,无泄露。 输送助燃、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凡少于 5 枚螺钉连接的法兰应接跨接线,每 200m 长度 应安装导除静电接地装置。 查看 现场 查看 资料 1.电梯应按特种设备进行使用登记。电梯操作 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 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2.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法取得许可的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 15 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 整和检查,并保持记录。 3.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应当按期 由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并保存记录。 4 电梯 4.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标明有效的安全检验合 格标志。 查看 现场 查看 资料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8.5 KB 时间:2025-10-15 价格:¥2.00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检查表 单位名称: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 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 建筑面积 1000m2 以上或者摊位 100 个以上的室内市场 占地面积 1000m2 以上或者摊位 200 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市场 1 集贸市场范围 其他集贸市场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建立消防管理机构;多家合办的应当成立有 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机构,统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集贸 市场的负责人为该市场的防火负责人 集贸市场要按商品的种类和火灾危险性情况,划分若干区域,区域 之间保持相应的安全疏散通道 集贸市场内应当实行消防安全值班和巡逻检查制度 各摊位应当在市场管理单位的组织下,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并掌 握使用方法 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明确专人 管理。任何人不得将公共消防栓圈入摊位内 集贸市场应当配备基本的消防通讯和报警装置,一旦发生火灾能做 到及时报警 集贸市场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 各类集贸市场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 下列集贸市场,应当配备专职防火人员:①建筑面积 10000m2 以上 或者摊位 1000 个以上的室内集贸市场。②占地面积 10000m2 以上 或者摊位 2000 个以上的室外集贸市场。③建筑面积 1000m2 以上或 者摊位 100 个以上的地下集贸市场。规模小于上述市场的其他集贸 市场,可设兼职防火人员 2 安全组织管理 下列日用工业品市场及综合集贸市场,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①建 筑面积 20000m2 以上或者摊位 2000 个以上的室内市场。②占地面 积 20000m2 以上或者摊位 4000 个以上的室外市场。③建筑面积 2000m2 以上或者摊位 200 个以上的地下市场 凡在城镇搭建室外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或合办单位事先将其选址 及占用场地等情况,报当地职能部门实施防火审核 室外搭建的集贸市场,其顶棚应当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 室外集贸市场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公共消防设施的使用;与 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要保持 50m 以上的安全距离 3 室外集贸市场 室外集贸市场在高压线下两侧 5m 以内,不得摆摊设点 室外集贸市场不应设置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集贸市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物品。在划定的严禁烟火的部 位或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严禁烟火标志 集贸市场内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 安装规范的要求 集贸市场内经营者使用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统一由主办单 位委托具有资格的施工单位和具有资质的电工负责安装、检查和维 修 严禁个人拉设临时线路 集贸市场营业照明用电,应当与动力、消防用电分开设置 4 用火用电 管理 集贸市场内的电源开关、插座等,应当安装在封闭式的配电箱内。 配电箱应当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3.2 KB 时间:2025-10-26 价格:¥2.00
班组安全建设管理制度 班组是企业的细胞,是企业各项工作的落脚点,班组工作是企业 的基础工作,为做好我队的班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班组长是当班班组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二、班组长组织本班严格按“三大规程”作业,干标准活,干放心 活,切实解决工程质量,设备质量等问题,及时组织处理事故隐患, 及时制止“三违”现象。 三、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企业职 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同时,组织好班内部的竞赛和岗位练兵,技术比 武活动。 四、每班由班组长主持召开班前班后会。 五、班组对严重违犯劳动纪律,规章制度而造成重大设备质量, 人身事故的职工或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有权向上级呈报给予处分。 六、严格落实上级领导下达的安全生产指令,在班组长带领下, 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七、班组内要积极开展“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将“三勤”“三细”“三 到位”“三不少”“三必谈”“三提高”的班组管理内容切实融入到日常工作 中去,全面提高班组安全生产水平。 八、认真组织安全质量检查和自查。在自觉接受安全监督的同时, 搞好自己的岗位监督。 九、经常检查班组各类台帐的记录情况。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4 KB 时间:2025-10-30 价格:¥2.00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表 表 1:安全生产许可类 检 查 单 位 : 年 月 日 检查内容 检查方 法 检查依据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有无证照; 检 查 证 照。 【法规】《安 全生产许可 证条例》第 二条。 1)未取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擅 自 进 行 生 产;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 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 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 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 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 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78 号令 修订)第四十二条。 1.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证件有效; 查验证照 有效期。 【法规】《安 全生产许可 证条例》第 九 条 第 一 款。 2)安全生 产 许 可 证 逾 期 继 续 进行生产;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 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 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 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 续。”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 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 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 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 罚”。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78 号令 修订)第四十五条。 检查内容 检查方 法 检查依据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证件有效; 查验采矿 许可证。 【部门规章】 《非煤矿矿 山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 实 施 办 法 》 (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 20 号)第二 十八条。 3)采矿许 可 证 失 效 或被暂扣、 撤销、吊销 和注销,安 全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未 按 规 定 交回; 【部门规章】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 20 号,78 号令修订)第二 十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 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 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 15 日内 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 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 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 撤销、吊销和注销后 5 日内向原安全生 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 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78 号令 修订)第四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 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 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 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 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证照变更; 对比查验 工商营业 执照和许 可证。 【部门规章】 《非煤矿矿 山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 实 施 办 法 》 (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 20 号,78 号 令修订)第 二十一条。 4)安全生 产 许 可 证 未 按 规 定 变更; 【部门规章】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 20 号,78 号令修订)第二 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 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 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 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单 位名称的;(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三)变更单位地址的;(四)变更经 济类型的;(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78 号令 修订)第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 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 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 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 手续,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1.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证照真实 合法。 查 验 证 照。 【法规】《安 全生产许可 证条例》第 十三条。 5)非法取 得、转让、 冒 用 或 使 用 伪 造 的 安 全 生 产 许可证.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 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 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 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 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 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78 号令 修订)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及第 四十六条。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采矿冶金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09 KB 时间:2025-11-28 价格:¥2.00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 年) (2007 年 11 月 30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5 号公布,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 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 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 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 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 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 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六)关闭; (七)拘留; (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 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决定。 第七条两个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 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 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 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 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 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2.9 KB 时间:2026-01-19 价格:¥2.00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 xx 花园工程,位于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监理单位为福建建专工程柏 花园内,由龙岩市成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福建龙岩工程勘察院勘察,龙岩市龙津建 设监理公司,监督单位为龙岩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建筑概况:本工程由 1#、2#、16#楼 3 个子单位工程组成,其中 2#楼总建筑面积为 3842.2 平方米,1#及 16#楼总建筑面积为 6889.1 平方米。2#为地上六层,建筑高度为 23.7 米。1#、 16#楼为地上六层,建筑高度为 16.8 米。其中#楼一层为店面,层高为 4。9 米,二~六层 均为套房,层高 2.75 米;3#楼、5#楼底层为杂物间,层高 2。2 米,一至六层为套房,层 高 2.75 米。 柱截面尺寸:300×350、350×350、400×450、400×500、450×500mm、等各种截面 尺寸。 梁截面尺寸:框架梁为 200×500、200×600、250×450、250×600mm 等,次梁为 200×400、200×450、200×500mm 等各种截面尺寸。 二、各分项材料选用,搭设方法及施工要点: (1)、柱: ① 材料选用:立模采用 25MM 板材拼接,柱模拼档外侧两边各加钉 50×100MM 坚 向木楞,柱箍木条采用 50×120MM,剪刀撑、斜撑、水平撑均采用 50×100MM。 ② 施工要点: a、在楼面(基础面)弹出纵横轴线和四周边线,采用柱脚小方盘控制柱子平面位置 和标高,固定好小方盘位置,调整好标高。 b、先安装两端柱子,校正固定后,拉通长直线,校正中间各柱模板。 c、在楼地面处一侧留清扫口,离楼地面 1.8M 留施工洞口,以便灌入砼和便于振捣。 d、为便于拆模,柱模与梁模连接处,梁模宜缩小 2—3MM,并锯成小斜面, e、柱间采用剪刀撑,水平撑,斜撑锚固,斜撑与地面成 45 度角。 (2)、梁: ① 材料选用:梁长大于 4M 以上的梁板采用 30MM,小于 4M 采用 25MM,支撑采 用 80 松木,水平撑,剪刀撑采用 25MM 木板。 ② 施工要点: a、在柱上弹出梁的中心线和梁底标高,先装梁底及部份琵琶撑以固定底模位置,然 后调整梁底模标高及起拱高度。 b、梁跨大于 4M 的梁要求起拱,起拱高度为 2%。 c、琵琶撑每根仅允许一个接头,且接头应尽量错开不在同一平面上,接头的拼接不 应大于 700mm。 d、距地面 500mm 起每间隔 1.5m 设一道拉杆,纵横设置。 e、在调整好梁底标高及起拱高度后,将琵琶撑的对拨楔钉在通长垫木板上,钉头露 出楔面 3—5MM。 f、支撑间距为 500MM。 g、梁底安装无误后,再安装梁侧模,就位后,钉流长楞木,楞木夹条木采用 50× 100MM。 (3)、板: ① 材料选用:板采用 18×920×1930 胶合板,楞木采用 80×80 方木@640,支撑采 用¢70 杉木@640,支托档采用 50×100 短撑木采用 30×120。 ②施工要点: a、根据楼层标高,在梁侧模板上钉水平横楞木(50×100),搁栅中部增设牵扛和支撑。 b、平台搁栅找平后,铺钉胶合板,板模与梁侧模齐平,不得嵌入梁内。 (4)、立柱模板超高部分支撑采用钢管支撑具体布置如下: a、牵杠采用Ф48×3.5 扣件式钢管,间距 900(即承载宽度),跨度 1000。 b、牵杠撑采用Ф48×3.5 扣件式钢管做牵杠撑,纵向间距 1000,横向间距 900,跨高度 @1100 加设水平纵横连接杆。 (5)、运输道路: 在板上架设 130 高钢马凳,在马凳上架铺 80×80 横方楞木,在横楞木上铺设三支 80× 80 纵向楞木,上铺 18×920×1930 胶合板。 三、模板支撑计算 1 模板面板的计算: 1)荷载取值: A、荷载计算: 进行强度验算时,各类荷载首先应乘以分项系数与调整系数,分项系数恒载乘 1.2,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5 KB 时间:2026-01-19 价格:¥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 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 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 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 保护规则,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 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 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 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 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 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 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 奖励。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 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划定本行政区 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 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 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 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 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 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 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 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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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 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 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 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 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 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 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 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 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 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 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 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 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 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 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 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 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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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 (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GD20111 工程名称:广州花都雅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宅楼(自编号 29-30 座)、住宅楼(自编号 31-32 座)、住宅楼(自编号 39-40 座)、住宅楼(自编号 41-42 座) 施工单位: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广州联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序号 分部分项 工 程 范 围 是否含有 1 基坑支护与 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或虽未超过 3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 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 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支撑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3 模板工程及 支撑体系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5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0m 及以上;施工 总荷载 10KN/m2 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15KN/m 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 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 工程 采用起重机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4 起重吊装及 安装拆卸工程 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吊篮脚手架工程 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5 脚手架工程 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人工挖孔桩工程 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预应力工程 7 其他危险性 较大的工程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顶工程 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监理单位项目部(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年 月 日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 (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GD20111 工程名称:广州花都雅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宅楼(自编号 33-38 座)及地下室 施工单位: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广州联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序号 分部分项 工 程 范 围 是否含有 1 基坑支护与 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或虽未超过 3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 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 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支撑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3 模板工程及 支撑体系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5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0m 及以上;施工 总荷载 10KN/m2 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15KN/m 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 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 工程 采用起重机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4 起重吊装及 安装拆卸工程 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吊篮脚手架工程 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5 脚手架工程 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人工挖孔桩工程 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预应力工程 7 其他危险性 较大的工程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顶工程 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监理单位项目部(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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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 年) (1997 年 8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 益的原则。 第三条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 开发相结合。 本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第五条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 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 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 固、提高防洪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 恢复与救济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 助。 第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 指导等日常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 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 管理职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 关的防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 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二章防 洪规划 第九条防洪规划是指为防治某一流域、河段或者区域的洪涝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包 括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以及区域 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流域 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该江河、 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 准。 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或者区域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分别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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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GDAQ330905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 工 程 工种 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纪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按照施工用电组织设计架设三相五线制的 电气线路,所有电线均应架空,过道或穿墙均要用钢管或胶套管保护,严禁利用大地作为工作零线。 三、配电箱、开关箱内电气设备完好无缺。箱体下方进出线,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的要求,门、锁完善,有防雨、防尘措施,箱内无杂物,箱前通道畅通,并应对电箱统一编号,并设危险标志。 保护零线(PE、绿/黄线)中间和末端必须重复接地,严禁与工作零线混接;产生振动的设备的重复接地不少于 两处。 四、使用设备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并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 禁设备带病运转和进行在运转中维修。 五、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负载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解决。搬迁 或移动的用电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 六、在建工程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及外电防护和接地与防雷等应严格按规范执行。 七、配电线路的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和绝缘铜线和绝缘铝线。架空线必须设置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 设在树木或脚手架、龙门架或井字架上。 八、空线的接头、相序排列、档距、线间距离及横担的垂直距离和横担的选择及规格,严格执行规范规定。 九、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十、开关箱应由末级配电箱配电,配电箱、开关箱制作所用的材料、箱的规格设置要求及安装技术应按规 范执行。 配电箱、开关箱最好购合格的成品使用。 十一、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安装,绝缘要求和箱壳保护接零应按规范执行。 十二、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严禁用同一个开 关电器直接控制两台及两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十三、开关箱内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安装和额定漏电动作应符合规范要求。 十四、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作合理配合匹配,实现分段保护的功能。 十五、手动开关电器只许用于直接控制照明电器和容量不大于 5.5kW 动力电路。容量大于 5.5kW 的动力电 路应采用自动开关电器或降压启动装置控制。各种开关电器元器件的额定值与其控制用电设备的额定值相适应。 十六、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应由专人负责。且应每月定期检修一次。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检查、 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 十七、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检修 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十八、移动的用电设备使用的电源线路,必须使用绝缘胶套管式电缆。 十九、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必须有保护接零。 二十、严禁施工现场非正式电工乱接用电线和安装用电开关。 二十一、残缺绝缘盖的闸刀开关禁止使用,电气设备所用保险丝,禁止用其他金属丝代替,并且需与设备 容量相匹配。 二十二、电工必须严格执行电工安全操作规程,对电气设备要进行定期检查和试验,凡不合格的电气设备、 工具要停止使用。 二十三、施工现场内严禁使用劲塑料线,所用绝缘导线型号及截面必须符合临电设计。 二十四、当发生电气火灾时即切断电源,用干砂灭火,或用干粉灭火器灭火,严禁使用导电的灭火剂灭火。 二十五、凡移动式照明,必须采用安全电压;地下室照明和潮湿现场的照明,应采用 36V 以下安全电压。 二十六、不得私自乱拉电源,严禁将电源线的金属丝直接插入插座。 二十七、现场补充交底内容: 交底人签字: 日 期: 接受人(全员)签字: 注:本交底一式三份,班组、交底人、资料保管员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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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 年) (2009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9 年 6 月 1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1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 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 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 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 24 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 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 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 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 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 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 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 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 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 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 报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 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 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先 用电话快报国务院总值班室,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第十条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 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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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 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 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 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 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 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 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 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 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 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 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 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 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 励。 第十二条每年 6 月 5 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 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 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 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 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 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 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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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Overview • Six Sigma: - A Definition - Applied to GE - GE Quality Initiative - Why This Approach? - Origin of Six Sigma - The “Breakthrough Strategy” - Arriving at Sigma • Six Sigma Structure • Key Concepts & Tools • A Practical Example An Overview....Not a lot of Details!! 6 Overview “Six Sigma” • If we can’t express what we know in the form of numbers, we really don’t know much about it. • If we don’t know much about it, we can’t control it. • If we can’t control it, we are at the mercy of chance. Mikel J. Harry President & CEO Six Sigma Academy, Inc. A Rigorous Method for Measuring & Controlling Our Quality “...will bring GE to a whole new level of quality in a fraction of the time it would have taken to climb the learning curve on our own.” John F. Welch, Jr. 1995 GE 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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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试放大与生产工艺规程 中试放大的目的是验证、复审和完善实验室工艺所研究 确定的反应条件,及研究选定的工业化生产设备结构、材质、 安装和车间布置等,为正式生产提供数据,以及物质量和消 耗等。 第一节 中试放大的研究内容 一、概述 工艺过程—在生产过程中凡直接关系到化学合成反应或 生物合成途径的次序、条件(配料比、温度、反应时间、搅 拌方式、后处理方法和精制条件等)统称为工艺条件。其它 过程则成为辅助过程。 二、中试放大的重要性和形状 当化学制药工艺研究的实验室工艺完成后,即药 品工艺路线经论证确定后,一般都需要经过一个比小 型试验规模放大50~100倍的中试放大,以便进一步研 究在一定规模装置中各部反应条件变化规律,并解决 实验室阶段未能解决或尚未发现的问题。 新药开发中也需要一定数量的样品,以供应临床 试验和作为药品检验及留样观察之用。根据该药品剂 量大小,疗程长短,通常需要2~10kg数量,这是一般 实验室条件所难以完成的。 确定工艺路线后,每步化学合成反应或生物合成 反应不会因小试、中试放大和大型生产条件不同而有 明显变化,但各步最佳工艺条件,则随试验规模和设 备等外部条件的不同而有可能需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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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号码 : QC-再C- 标明 生产线 修正记录 工程 组立 标志 日期 修正内容 批准 工程标记 转移 保存 工程 检查 工程 控制特征 控制方法 化学药品 备注 人工智能生产部门 品质计划 测量器材 担当者 文件号码 表格号码 流程 流程名 检查项目/内容 检查频率 规格 作成者 承認者 审查者 签名 ENPLAS 承認 生产线 修正记录 工程 组立 标 志 日期 修正内容 批准 工程标记 转移 保存 工程 检查 工程 控制特征 控制方法 化学药品 备注 受入检查 参照关于207的不良要点图片 异物 参照关于207的不良要点图片 异物 参照关于207的不良要点图片 伤 参照关于207的不良要点图片 参照关于207的不良要点图片 / / / / / / 74-008-207-01 打痕 不可以 变形 型号混乱 打痕 型号混乱 胶座 参照胶盖打痕 / / / 全检 不可以 不可以 / / / / 受入检查员 / / / / 20×显微镜 流程 流程名 检查项目/内容 规格 表格号码 检查频率 测量器材 担当者 文件号码 AIS生产部门 品质计划 作成者 审查者 承認者 ENPLAS 承認 签 名 207 裂纹 胶盖 伤 变形 伤 型号混乱 参照207外观检查样本(镜片异物) 不可以 参照207外观检查样本(镜片伤) 镜片 异物 整列 / / 受入检查 / 20×显微镜 受入检查员 20×显微镜 全检 20×显微镜 受入检查员 全检 全检 不可以 不可以 受入检查员 / / / 第 2 页,共 42 页 文件号码:QC-REC-00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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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olee 1 6西格玛 1西格玛=690000次失误/百万次操作 2西格玛=308000次失误/百万次操作 3西格玛=66800次失误/百万次操作 4西格玛=6210次失误/百万次操作 5西格玛=230次失误/百万次操作 6西格玛=3.4次失误/百万次操作 7西格玛=0次失误/百万次操作 Figolee 2 什么是6西格玛 "σ"是希腊文的字母,是用来衡量一个总数里标准误差的统计单位。 一般企业的瑕疵率大约是3到4个西格玛,以4西格玛而言,相当 于每一百万个机会里,有6210次误差。如果企业不断追求品质 改进,达到6西格玛的程度,绩效就几近于完美地达成顾客要求, 在一百万个机会里,只找得出3.4个瑕疪。 6西格玛(6Sigma)是在九十年代中期开始从一种全面质量管理 方法演变成为一个高度有效的企业流程设计、改善和优化技术, 并提供了一系列同等地适用于设计、生产和服务的新产品开发 工具。继而与全球化、产品服务、电子商务等战略齐头并进, 成为全世界上追求管理卓越性的企业最为重要的战略举措。6西 格玛逐步发展成为以顾客为主体来确定企业战略目标和产品开 发设计的标尺,追求持续进步的一种质量管理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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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Overview • Six Sigma: - A Definition - Applied to GE - GE Quality Initiative - Why This Approach? - Origin of Six Sigma - The “Breakthrough Strategy” - Arriving at Sigma • Six Sigma Structure • Key Concepts & Tools • A Practical Example An Overview....Not a lot of Details!! 6 Overview “Six Sigma” • If we can’t express what we know in the form of numbers, we really don’t know much about it. • If we don’t know much about it, we can’t control it. • If we can’t control it, we are at the mercy of chance. Mikel J. Harry President & CEO Six Sigma Academy, Inc. A Rigorous Method for Measuring & Controlling Our Quality “...will bring GE to a whole new level of quality in a fraction of the time it would have taken to climb the learning curve on our own.” John F. Welch, Jr. 1995 GE 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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