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编号:AQ-BZH-003-A 1 目的 为保障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安全方针,强化各级组织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 责,同时向各自的领导负责。公司的每位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各尽职守、 各负其则。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所有部门和车间。 3 说明 3.1 公司总经理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3.2 在实际工作中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3 本公司的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必须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 产负责。 3.4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公司的每位员工都必须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 安全职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 内容要求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各级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依据,每季度需要进行考核。 5 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5.1 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各项安全管理制 度,审定本厂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工作计划,并监督各职能部门实施。 5.2 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汇 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5.3 建立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机制,每季度对部门安全生 产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5.4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5 实施安全标准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并不断持续改进。 5.6 组织开展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7 对安全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5.8 监督安全生产投入费用的有效实施。 6 各级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6.1 安全办公室的安全生产职责 6.1.1 负责本单位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贯彻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制 度以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对各部门、各车间、各班组安全员进行安全技术指导; 6.1.2 参与制定、修订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 行情况。 6.1.3 协助各级领导做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对新进员工、变换岗位员 工、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的教育;检查、督促班组岗位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 培训教育档案。 6.1.4 负责检查、考核各部门、车间、班组的安全活动,负责安全设备、消防器材、 防护器材、急救器具的管理,确保其处于完好有效状态。 6.1.5 每天深入生产现场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检查单位单位房、 仓库、宿舍有无火灾隐患;物品堆放是否符合消防要求;各出入口是否畅通,是否符 合紧急情况下疏散人员的安全要求。 6.1.6 组织并参加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分类、汇总并督促 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6.1.7 主持日常安全教育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活动,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6.1.8 组织、参加企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统计分析,按时上报。 6.1.9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做到实用、齐全、规范化; 6.1.10 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 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 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6.1.11 按照企业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不断地总结经验,予以更新。 6.1.12 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修、技措工程的“三同时”监督;负责组织建 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 6.1.13 负责制定厂安全检查计划;负责每季度组织厂级综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季 度安全检查、专业安全检查、节假日安全检查;负责对查出的隐患制订防范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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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备设施验收、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 编号:AQ-BZH-020-A 1 目的 为保证生产设备设施到货验收质量,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设 施,拆除和报废符合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 职责 2.1 根据设备情况,由安全办公室、技术部、设备使用部门、维修人员共同进行新 入厂设备设施的验收。 2.2 使用部门主管及维修部主管根据设备情况联合提出生产设施及设备拆除和报 废的计划。 2.3 主要负责人负责生产设施及设备拆除和报废计划的批准。 2.4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安全装置拆除和报废的批准。 2.5 维修部负责生产设施及设备拆除和报废的实施。 3 规定内容 3.1 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 (1)由采购部通知使用部门、技术部门、安全办公室、维修人员等对新进厂的生 产设备设施进行验收。 (2)验收合格后有关人员填写设备(材料)验收单,仓库办理入库手续;产品性 能验收要在设备单体试车和联动试车后进行。 (3)验收不合格的,由采购部有关人员负责联系维修或退换货等有关事宜。 (4)设备验收的有关规定 设备(材料)验收严格按照订货合同及技术协议以及相应的国家和行业规范进行。 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验收准备:验收前采购部门和设备厂家应提供合同和技术协议,以及发货清单 或装箱单等有关资料; 2)外观验收:按照合同和技术协议核对到货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是否与 合同和技术协议相符,并做好记录。察看有无因装卸和运输等原因导致的残损,如有 残损应做好残损情况的现场记录,必要时要拍照留存; 3)设备技术资料的交接验收:设备技术资料(图纸、设备使用与保养说明书和备 件目录等)、产品合格证、随机配件等,是否与合同和技术协议内容相符。对于有特殊 材质要求的设备或材料,生产或供货厂家必须提供权威部门出具的《材质分析报告书》, 否则不予验收; 4)开箱验收:对于装箱运输的设备要现场开箱验收并做好开箱记录。如开箱后不 易保管和存放的,可以和厂家协商由需方代管,在安装之前再行开箱检验。 5)设备性能验收:本次验收属于设备(材料)的到货验收,设备性能验收要在设 备安装完毕,单体试车和联动试车之后进行。 6)验收合格后,应填写设备(材料)交接验收单,供需双方各执一份。交接验收 单和所有技术资料交技术部门统一保管,工程施工完毕后转交文控中心存档。仓库管 理员同时办理入库手续。 7)验收不合格的,由采购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处理。 3.2 根据生产的需要及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需要拆除和报废时由生产部主 管及维修部主管共同提出,填写《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计划》。 3.3 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维修部执行拆除和报废作业,如果本厂维修力量不能满 足要求时,可由主要负责人选择有资质的承包商完成拆除和报废作业。 3.4 进行拆除和报废作业前,由安全办公室组织生产部、维修部等职能部门人员(必 要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进行风险分析。 3.5 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制定拆除计划或拆除方案,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3.6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仍存有危险化学品的,应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 后方可拆除或报废。 4 记录 4.1 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台账 4.2 设备到货验收单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实施日期 20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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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本公司的基本方针,安全是生产的保证,是效益的基础, 安全和生产与效益发生矛盾时,应毫不动摇地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在抓好安全生产 工作的同时努力消除事故隐患,安全是相对的,在安全时,仍要保持清洁的头脑, 充分认识不安全因素的客观存在,所以安全工作要长抓不懈,为了保证生命、财产 的安全,特制订如下管理措施。 一.要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力度,凡新入公司的工人(包括实习、见习、代培人员等) 都要经过公司、车间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必须在懂安全生产知识的技术人员 指导下,方可进入操作现场。 二.凡特殊工种如电工、吊车工、电焊工、司机等,都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专业技术 培训和学习,使他掌握技术,掌握了安全知识,并经过考试合格,领导研究同意 后方可独立操作。 三.要教育工人在生产中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教育工人保持工作现场环境卫生 良好,教育工人自觉维护好公司内的一切安全设施。 四.必须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公司行政管理人员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分析 会,车间要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会,班组每周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前 负责人负责检查安全工作,检查并做好安全保护工作后,方可开展工作。 五.本公司成立由厂务经理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生产安全由厂务经理全权负 责,本公司设专职安全员,班组设兼职安全员,负责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 行情况。 六.组长对班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主要责任,在危险工作岗位上要设立安全专职监督 员,在生产过程中发现隐患及严重威胁着工人安全时,必须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 并及时向主管报告。 七.各主管要以身作则,组织好安全活动,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安 全制度,每个员工都要配合好安全工作,听从安全员的指挥。 八.安全负责人要认真负起责任,发现违章冒险作业或重大险情及直接威胁工人安全 时,有权停止生产作业,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九.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实行专管和群管相结合,要选派责任心强、敢抓敢管、能坚 持原则、具有安全生产知识专业水平的人担任专职安全员。 十.严禁将未经批准的危险物品带入公司内,违者要追究其责任,要害设备包括关键 性的生产设备、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物品等,必须设专人保养和管理,并经常 进行检查和维护,凡对人体有害的物品,不准带入公司和住宿区、公共场所、如 有发现同类事情,任何人员都有权制止。 十一. 操作工不得穿拖鞋、凉鞋进入生产车间,女工不得穿裙子进入生产车间。 十二. 上班工作其间不得饮酒、打闹、聊天。 十三. 要坚持安全检查活动,安全检查以三级(公司、课室、班组)为主、自检为辅, 公司每季度检查一次,做到安全生产工作心中有数,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做到防 患于未然。 十四. 公司领导每星期进行一次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检查内容: 1. 检查安全负责人安全工作实施情况; 2. 检查员工安全意识情况; 3. 检查安全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4. 检查隐患整改措施; 5. 检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五. 凡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人身伤害事故,车间负责人必须立即向公司领导报 告,24 小时内组织有关人员召开事故分析会,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并按有关 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发生轻伤或一般事故,24 小时向公司领导报告,并 在 48 小时内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提出整改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十六. 十六.公司部根据事故性质、伤害轻重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给予处罚,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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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欣润塑胶有限公司文件 【2016】第 03 号 安全生产工作承诺书 为实现我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和计划,向全体员工和社会郑重承诺: 一、在我公司内部实施安全标准化管理,推行全员、全方位、全 过程、全天候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原则,定期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 目标。通过全体员工的努力来持续改进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业绩,确 保人身、企业财产的安全及对环境的保护。 二、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支持,以保证我公司目标 的实现。 三、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行业标准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四、在生产活动中将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加大在安全生产方 面的投入,加强生产技术及设备的改进,制定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 火灾、爆炸、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及伤亡等各类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对员工劳动保护的管理,确保全体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 康。 六、开展风险管理,定期进行风险评价。 七、开展对员工的培训,增强员工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素质。 八、加强对承包商、供应商的管理,杜绝无资质作业的违章行为。 九、努力向社会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高品质产品。 十、定期公布安全生产工作业绩,通过公众的监督,使我公司的 安全生产工作业绩得到持续改进,促使企业持续发展。 十一、本人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每位员工对我公司的安 全生产工作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安全生产工作表现是我公司聘用和奖 励员工及承包商、供应商的重要依据。 总经理: 江苏欣润塑胶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 10 日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6 KB 时间:2025-09-02 价格:¥2.00
1 江苏欣润塑胶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编 制: 瞿学久 日期: 审 核: 戚晓良 日期: 2016-1-10发布 2016-1-16实施 2 发 布 令 各职能部门、生产车间: 为了保障职工群众的人身安全,维护公司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提高职工的 应急救援能力,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迅速准确、有条不紊的处理和控制,最大限 度地降低损失和危害,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 合本公司实际,本着“预防自救为主,事中分工明确,救援组织有序”的原则,特 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望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认真执行。 江苏欣润塑胶有限公司 批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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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安全生产 事项讨论记录 XXXXXX 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事项讨论记录 活动时间 年 月 日 组织人 参加人数 参加班组 活 动 内 容 记录人签字: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0 KB 时间:2025-10-09 价格:¥2.00
员工拒绝安全生产事项调查处理记录 单位 姓名 职务 工种 调查人员 反映的问题: 处理情况: 本人对处理意见的认可情况: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9 KB 时间:2025-10-10 价格:¥2.00
1-15 公告栏、职业病危害告知牌、 警示标识标线、急救药箱、洗眼器等照片 1、将在厂区醒目位置设置的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公告栏中包含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内容)拍 照后打印放在此处; 除了公告栏内要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外,一定要在“在可能产 生急性中毒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比如喷漆场所。 2、将在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设置的职业病危害告知牌、警示标识(告知 牌上要公示检测结果、应急电话)拍照后打印放在此处; 3、将在有酸、碱等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的冲洗设备(洗眼器、沐浴器) 拍照后打印放在此处; 4、将一般有毒作业场所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作业场所设置红色区域 警示线拍照后打印放在此处;(所有喷漆,涉及苯的场所请设置红色警示线) 5、将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的报警装置 拍照后打印放在此处; 6、将存在放射工作场所配置的安全连锁与报警装置拍照后打印放在此处; (以上六类中,若本单位有不涉及的即为缺项)(一定要严格要求职工按要求佩戴防护用品)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3.5 KB 时间:2025-10-12 价格:¥2.00
职业健康卫生培训考试试题 姓名 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共 15 题,每题 4 分,共 60 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 )正式实施。 A、 2001 年 10 月 27 日 B、 2002 年 5 月 1 日 C、 2002 年 1 月 1 日 2、职业病指( ) A、 劳动者在工作中所患的疾病 B、 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 起的疾病 C、 工人在劳动过程中因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疾病 D、 工人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 3、职业病防治的法定责任者是( ) A、单位负责人 B、劳动者 C、医疗机构 D、国家 4、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统称( ) A、 职业病危害 B、 职业危害 C、 职业危害因素 D、 职业卫生危害 5、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 )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统称职业病危害因 素。 A、 粉尘、物理、化学因素 B、 粉尘、物理、放射 C、 物理、化学因素、生物因素 D、 粉尘、物理、生物因素 6、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由( )保管 A、用人单位 B、职工个人 C、专业机构 D、企业主管部门 7、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 ) A、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B、 警示标识 C、 警示说明 D、警示语言 8、职业病危害因素侵入人体的途径有( ) A、 呼吸道 B、 皮肤 C、 消化道 D、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 9、( )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A、 接触有害作业的工人 B、接触有毒、有害的劳动者 C、职业病病人 D、工伤职工 10、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应该向( )方向疏散。 A、下风 B、上风 C、顺风 D、原地 11、当你发现突然有大量毒气散发时,应迅速戴上适合的( ) A、防毒面具 B、眼镜 C、手套 D、口罩 12、国家规定每年( ) 月的最后一周是职业病防治宣传周。 A、 4 B、 5 C、 6 D、 7 13、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A、 必要时 B、 定期 C、 不定期 D、 间断 1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 )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 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A、 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B、 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C、 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D、 职业病病名 15、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下列( )项不属于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应尽的职业卫生义务。 A、 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B、 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C、 在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 D、 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及操作规程 二、多项选择题(共 4 题,每题 5 分,共 20 分) 1、职业健康检查包括( ) A、上岗前 B、在岗期间 C、离岗时 D、应急的健康检查 2、用人单位不得安排( )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A、未成年工 B、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C、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 D、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 3、职业病有哪几项特点( ) A、职业病因明确 B、所接触的危害因素通常是可以检测的 C、在接触同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中,只出现个别病人 D、越早发现,越容易恢复 4、劳动者在预防职业病时应尽的义务为( ) A、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B、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C、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D、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三、判断题(共 10 题,每题 2 分,共 20 分) 1、职业卫生的监管范围:存在职业病因素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包括行政单位和部队。 ( ) 2、职业病没有法定职业病和非法定职业病之称。( ) 3、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订立合同时,劳动者无权知道干的是什么工种,接触的是什么危害因素。 ( ) 4、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调换工种,劳动者无权拒绝。( ) 5、对技术服务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有争议的,不实行鉴定。( ) 6、在职业性健康检查中体检单位认为对部分劳动者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不理会。 ( ) 7、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平时健康检查。 ( ) 8、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 9、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医学观察的费用应由劳动者自己承担。( ) 10、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经领导同意,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于其订立的劳动合 同。( )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3.5 KB 时间:2025-11-17 价格:¥2.00
安全管理圈有限公司两个体系文件 安全管理圈有限公司 风险分级管控 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考核奖惩制度 编 制 人: 审 核 人: 批 准 人: 版 次: B 2018 年 10 月 05 日发布 2018 年 10 月 05 日实施 安全管理圈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 1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考核奖惩制度 1 目的 为贯彻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简称“两个体系”)建设实 施方案,落实各岗位在“两个体系”建设和实施中的职责,确保“两个体系” 建设和实施顺利进行,将“两个体系”考核与奖惩有机地结合起来,制定了本 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和人员的“两个体系”的考核奖惩管理。 3 考核奖惩标准 3.1 风险分级管控 3.1.1 本公司每一个岗位都有风险分级管控的责任。岗位人员未掌握本岗位 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相关的风险危害因素、风险管控措施等内容的,进 行重新培训,并视情节对该人员进行 10-50 元罚款。 3.1.2 对员工无故不参加安全风险管控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重新培训 考核直至合格,并视情节对相应人员进行 50-200 元罚款。 3.1.3 鼓励本单位广大员工对存在的未排查到位的风险点或危险源等进行 报告,查实属三级及以上的,视情况给予发现人 50-200 元奖励。 3.1.4 风险点及危害因素等未按要求进行公示告知或公示栏等破损导致不 清楚的,视情节对责任人进行 50-200 元罚款。 3.2 隐患排查治理 3.2.1 本公司每一个岗位都有排查隐患、落实治理措施的责任。隐患排查治 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和整改,或排查不彻底、整改不到 位,责令及时彻底排查和整改到位,并视情况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进行 50-500 元罚款。 3.2.2 对在隐患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及时整改到位,并视情况对责任人 进行 0-1000 元罚款。 3.2.3 发现重大隐患未及时上报,或故意隐瞒、拖延上报,视情况对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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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维修作业现场安全检查记录 检修项目: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目的 对检维修现场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危险因素、缺陷等进行查证,查找不安全因素和 不安全行为,以制定整改措施,消除和控制隐患和有害和危险因素,确保生产安全, 使企业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要求 按照现场检维修安全的要求认真检查,查出不符合项。对查出问题及时处理,认真整 改,不能整改的需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计划 进行检修时对其检查 检查结果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和内容 检查方法 符合/不符合 整改措施 一 检维修 制度 1、严格执行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 查现场 查记录 二 检维修 准备情况 1、 进行危险源辨识; 2、编制检维修方案; 3、对检维修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4、车间置换记录、车间自查验收合格 记录; 5、办理各种安全作业证。 查现场 查记录 三 检维修 现场管理 1、各种特种作业情况需与办理的安全 证相符; 2、气焊作业时,氧气瓶和乙炔瓶的安 全距离保持 5 米以上,氧气瓶和乙炔 瓶和动火点的安全距离保持 10 米以 上; 3、电焊作业时,电焊机有独立的专用 电源开关,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 焊接完好。电缆线、电源线应与电焊 机有可靠的接地; 4、手持式电动工具,需装漏电保护器, 电气设备要有可靠地接地、接零装置。 手电或危险场所的照明要使用安全电 压; 5、检修现场消防、应急疏散通道通畅, 安全警示标志摆放、悬挂在醒目位置; 6、作业现场工具、材料码放整齐; 7、现场作业人员佩戴正确、有效的劳 动防护用品。 查现场 查记录 备注 检查部门: 检查人: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6.5 KB 时间:2025-12-31 价格:¥2.00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2019 年) 1 总则 1.1 为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 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发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风险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其他化工企业参照执行。 1.3 安全风险是某一特定危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其后果严重性的组合;安全风险点是 指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以及在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实施的伴随风 险的作业活动,或以上两者的组合;对安全风险所采取的管控措施存在缺陷或缺失时就形成 事故隐患,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等方面。 2 基本要求 2.1 企业是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要逐级落实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对 安全风险全面管控,对事故隐患治理实行闭环管理,保证安全生产。 2.2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建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并严格执行,全体员工应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参与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3 企业应充分利用安全检查表(SCL)、工作危害分析(JHA)、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 (FMEA)、危险和可操作性分析(HAZOP)等安全风险分析方法,或多种方法的组合,分 析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选用风险评估矩阵(RAM)、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LEC) 等方法进行风险评估,有效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2.4 企业应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定期开展 HAZOP 分析。 2.5 精细化工企业应按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3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方式及频次 3.1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方式 3.1.1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风险管控情况,按照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要 求,结合生产工艺特点,针对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点,全面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做到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全覆盖,责任到人。 3.1.2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形式包括日常排查、综合性排查、专业性排查、季节性排查、 重点时段及节假日前排查、事故类比排查、复产复工前排查和外聘专家诊断式排查等。 (1)日常排查是指基层单位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基层 单位(厂)管理人员和各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性检查;日常排查要加强对关键装置、重点部 位、关键环节、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和巡查; (2)综合性排查是指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化 工过程安全管理各要素落实情况为重点开展的全面检查; (3)专业性排查是指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储运、消防和公用工程等专业对生产 各系统进行的检查; (4)季节性排查是指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检查,主要包括:春季以防雷、防静电、 防解冻泄漏、防解冻坍塌为重点;夏季以防雷暴、防设备容器超温超压、防台风、防洪、防 暑降温为重点;秋季以防雷暴、防火、防静电、防凝保温为重点;冬季以防火、防爆、防雪、 防冻防凝、防滑、防静电为重点; (5)重点时段及节假日前排查是指在重大活动、重点时段和节假日前,对装置生产是 否存在异常状况和事故隐患、备用设备状态、备品备件、生产及应急物资储备、保运力量安 排、安全保卫、应急、消防等方面进行的检查,特别是要对节假日期间领导干部带班值班、 机电仪保运及紧急抢修力量安排、备件及各类物资储备和应急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6)事故类比排查是指对企业内或同类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后举一反三的安全检查; (7)复产复工前排查是指节假日、设备大检修、生产原因等停产较长时间,在重新恢 复生产前,需要进行人员培训,对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等进行综合性隐患排查; (8)外聘专家排查是指聘请外部专家对企业进行的安全检查。 3.2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频次 3.2.1 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的频次应满足: (1)装置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 2 小时,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 装置和部位的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 1 小时; (2)基层车间(装置)直接管理人员(工艺、设备技术人员)、电气、仪表人员每天至 少两次对装置现场进行相关专业检查; (3)基层车间应结合班组安全活动,至少每周组织一次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基层单位 (厂)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4)企业应根据季节性特征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每季度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季节性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重大活动、重点时段及节假日前必须进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5)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基层单位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性排查和专业排查, 两者可结合进行;
分类:风险评估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62.9 KB 时间:2026-01-18 价格:¥2.00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2018 年) (2018 年 1 月 4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 号)公布)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 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 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负 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 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 难以排除的隐患。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 85 号)的规定认定。其他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 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 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 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 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 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 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 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 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 (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 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 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 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 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者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七条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 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 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 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八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 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 走访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九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 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 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第十条核查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地方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国家有关负有安全监管 职责的部门可以依照各自的职责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三)各类煤矿的举报事项由所辖区域内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查处理。各级煤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5.2 KB 时间:2026-01-21 价格:¥2.00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 年) (2012 年 1 月 1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3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生 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 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 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长输管道安全保护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 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享有所有权或者运行管理权的单位(以下简称管道单位)应 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关危险化学 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实施,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检查。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实施安全条件审查。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 对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举报。接受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并按照 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科学规划。 第七条 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 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 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 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建设 第九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法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 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一条 承担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资 质。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以及经过 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参加危险化学品管道焊接、防腐、无损检测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对管道的总体建设质量进行全过程 监督,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总体建设质量负责。管道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规定对管道的焊缝和防腐质量进行检查,并按照设计要求对管道进行压力试验和 气密性试验。 对敷设在江、河、湖泊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采取增加管道压 力设计等级、增加防护套管等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试生产(使用)前,管道单位应当对有关保护措施进行安全 检查,科学制定安全投入生产(使用)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试压半年后一直未投入生产(使用)的,管道单位应当在其 投入生产(使用)前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对敷设在江、河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 学品管道,应当相应缩短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的时间间隔。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运行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发现标志毁损的,管道单位应当及时予 以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六条 管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护。 巡护人员发现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管道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自身排除确有 困难的外部事故隐患,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管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进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7.6 KB 时间:2026-01-24 价格:¥2.00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文件清单(2020) 序号 名 称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最新修订/发布//实 施日期 发布单位 文件编号 备注 一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12-04 2004-03-14 2018-3-11/2018-3-11 全国人大常委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 2017-11-04 2017-11-05 2018-12-29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81 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 2011-06-30 2011-09-01 2018-8-31/2019-1-1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48 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8-10-28 2009-05-01 2019-04-23 全国大会常委会 主席令第 6 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08-29 2009-01-01 2018-12-26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4 号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 2017-06-27 2018-01-01 2018-01-01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87 号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 2007-12-29 2008-05-01 2011-4-22/2011-5-1 全国大会常委会 主席令第 47 号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12-29 2008-05-01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80 号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 2016-07-02 2016-07-02 2018-12-26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48 号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06-29 2008-01-01 2012-12-28/2013-7-1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21 号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 2016-11-07 2016-11-07 即将发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58 号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10-29 1997-3-1 2018-12-29 全国人大常委会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11-24 2004-07-01 2019-04-23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7 号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7-04-28 2004-08-28 2018-10-26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20 号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16-07-02 2016-09-01 2018-12-29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77 号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08-31 2014-12-01 即将修订 全国大会常委会 主席令第 70 号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04-03 2001-10-27 2009-08-27 全国大会常委会 主席令第 57 号 序号 名 称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最新修订/发布//实 施日期 发布单位 文件编号 备注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5-08-29 2016-01-01 2018-12-26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31 号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000-07-08 2000-07-08 2018-12-29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33 号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017-11-04 2017-11-05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81 号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08-30 2000-01-11 2017-12-27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21 号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03-15 1999-10-01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46 号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11-01 1998-03-01 2011-04-22 全国大会常委会 主席令第 91 号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10-29 1997-03-01 2018-12-29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77 号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 2014-4-24 2015-01-01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9 号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017-11-04 2018-01-01 2017-11-4/2018-1-1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78 号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04-12 1987-01-01 2009-08-27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37 号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修订) 2017-3-1 2017-3-1 2017-12-27/2017-12- 28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86 号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7-5 1995-1-1 2018-12-29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28 号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3-06-29 2014-01-01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4 号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12-10-26 2013-1-1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65 号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05-08-28 2005-12-01 2018-12-26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40 号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16-07-02 2016-07-02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48 号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015-04-24 2015-04-24 2018-12-29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60 号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12-02-19 2012-07-01 2012-2-29/2012-7-1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54 号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08-30 2007-11-10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69 号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76.4 KB 时间:2026-01-28 价格:¥2.00
1 职业健康卫生培训考试试题 姓名 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共 15 题,每题 4 分,共 60 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 )正式实施。 A、 2001 年 10 月 27 日 B、 2002 年 5 月 1 日 C、 2002 年 1 月 1 日 2、职业病指( ) A、 劳动者在工作中所患的疾病 B、 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 起的疾病 C、 工人在劳动过程中因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疾病 D、 工人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 3、职业病防治的法定责任者是( ) A、单位负责人 B、劳动者 C、医疗机构 D、国家 4、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统称( ) A、 职业病危害 B、 职业危害 C、 职业危害因素 D、 职业卫生危害 5、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 )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统称职业病危害因 素。 A、 粉尘、物理、化学因素 B、 粉尘、物理、放射 C、 物理、化学因素、生物因素 D、 粉尘、物理、生物因素 6、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由( )保管 A、用人单位 B、职工个人 C、专业机构 D、企业主管部门 7、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 ) A、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B、 警示标识 C、 警示说明 D、警示语言 8、职业病危害因素侵入人体的途径有( ) A、 呼吸道 B、 皮肤 C、 消化道 D、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 9、( )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A、 接触有害作业的工人 B、接触有毒、有害的劳动者 C、职业病病人 D、工伤职工 10、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应该向( )方向疏散。 A、下风 B、上风 C、顺风 D、原地 11、当你发现突然有大量毒气散发时,应迅速戴上适合的( ) A、防毒面具 B、眼镜 C、手套 D、口罩 12、国家规定每年( ) 月的最后一周是职业病防治宣传周。 A、 4 B、 5 C、 6 D、 7 13、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A、 必要时 B、 定期 C、 不定期 D、 间断 1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 )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 2 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A、 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B、 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C、 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D、 职业病病名 15、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下列( )项不属于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应尽的职业卫生义务。 A、 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B、 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C、 在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 D、 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及操作规程 二、多项选择题(共 4 题,每题 5 分,共 20 分) 1、职业健康检查包括( ) A、上岗前 B、在岗期间 C、离岗时 D、应急的健康检查 2、用人单位不得安排( )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A、未成年工 B、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C、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 D、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 3、职业病有哪几项特点( ) A、职业病因明确 B、所接触的危害因素通常是可以检测的 C、在接触同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中,只出现个别病人 D、越早发现,越容易恢复 4、劳动者在预防职业病时应尽的义务为( ) A、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B、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C、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D、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三、判断题(共 10 题,每题 2 分,共 20 分) 1、职业卫生的监管范围:存在职业病因素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包括行政单位和部队。 ( ) 2、职业病没有法定职业病和非法定职业病之称。( ) 3、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订立合同时,劳动者无权知道干的是什么工种,接触的是什么危害因素。 ( ) 4、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调换工种,劳动者无权拒绝。( ) 5、对技术服务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有争议的,不实行鉴定。( ) 6、在职业性健康检查中体检单位认为对部分劳动者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不理会。 ( ) 7、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平时健康检查。 ( ) 8、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 9、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医学观察的费用应由劳动者自己承担。( ) 10、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经领导同意,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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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验收表 GDAQ2090204 工程名称 总承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施工执行标 准及编号 检查项目 检 查 内 容 与 要 求 验 收 结 果 专业承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 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且各种绝缘芯线 颜色必须正确 一 资料 电工持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 格证书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 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 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 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 资料 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 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 工程周边(含脚手架具)、机动车道、起重机、现场开挖沟槽的边 缘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必须符合《施工现场 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 4.1.2~4.1.6条规定 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设在专用电杆上,导线截面的选择、敷 设方式、断路保护器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 46—2005第7.1节规定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 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三 接地与 防雷 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 连接。 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 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 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与原系统保持一致 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 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重复接地电阻应 不大于10Ω 二 外电 防护 与配 电线 路 四 配电室 及自备 电源 配电柜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器电源隔离开关 分断时应有明显分断点 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须装设同期装置,并在机组同步运行后再 向负载供电 五 配电箱及 开关箱 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 配电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 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序号 七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验收表(续表) GDAQ2090204-1 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 间≤0.1s。 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 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0.1s。 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30mA,额定漏电动作 时间>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动作漏电时间的乘积 ≤30mA·s 检查项目 检 查 内 容 与 要 求 验 收 结 果 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额定动作时间必须符合《施工现 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 8.2.10、8.2.11条规定 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活动连接 配电箱、开关箱、应配锁、安全标志、编号齐全,安装位置恰当、 整齐,方便操作,周围无杂物。箱内电器设施完整、有效,参数与 设备匹配,配电布置合理,并有标记 箱体采用金属箱,底板用绝缘板或金属板,不允许用木板。配电箱的 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 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 接。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 子板连接 六 现场 照明 特殊场所使用的照明器其安全特低电压,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 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10.2.2条规定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 器 五 配电箱及 开关箱 其他 验收结论 验收日期: 年 月 日 监 理 单 位 专项方案编制人(签名): 专项方案编制人(签名): 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名): 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名): 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名): 参加 验收 人员 总 承 包 单 位 专业承包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项目负责人(签名): 项目负责人(签名): (项目章) (项目章)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29.5 KB 时间:2026-02-11 价格:¥2.00
推土机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237 一、推土机在坚硬土壤或多石土壤地带作业时,应先进行爆破或用松土器翻松。在沼泽地带作业时,应更 换湿地专用履带板。 二、推土机行驶通过或在其上作业的桥、涵、堤、坝等,应具备相应的承载能力。 三、不得用推土机推石灰、烟灰等粉尘物料和用作碾碎石块的作业。 四、牵引其他机械设备时,应有专人负责指挥。钢丝绳的连接应牢固可靠。在坡道或长距离牵引时,应采 用牵引杆连接。 五、作业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部件无松动、连接良好; (二)燃油、润滑油、液压油等符合规定; (三)各系统管路无裂纹或泄漏; (四)各操纵杆和制动踏板的行程、履带的松紧度或轮胎气压均符合要求; (五)脚制动刹车工作应可靠有效,两踏板的行程应相同; (六)制动闭锁装置、变速操纵闭锁装置、铲刀操纵闭锁装置工作应可靠。 六、启动前,应将主离合器分离,各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并应按照正确步骤启动内燃机,严禁拖、顶启动。 七、启动后应检查各仪表指示值,液压系统应工作有效;当运转正常、水温达到 55℃、机油温度达到 45℃ 时,方可全载荷作业。 八、推土机行驶前,严禁有人站在履带或刀片的支架上,机械四周应无障碍物,确认安全后,方可开动。 九、采用主离合器传动的推土机接合应平稳,起步不得过猛,不得使离合器处于半接合状态下运转;液力 传动的推土机,应先解除变速杆的锁紧状态,踏下减速器踏板,变速杆应在一定档位,然后缓慢释放减速踏板。 十、在块石路面行驶时,应将履带张紧。当需要原地旋转或急转弯时,应采用低速档进行。当行走机构夹 入块石时,应采用正、反向往复行驶使块石排除。 十一、在浅水地带行驶或作业时,应查明水深,冷却风扇叶不得接触水面。下水前和出水后,均应对行走 装置加注润滑脂。 十二、推土机上、下坡或超过障碍物时应采用低速档。上坡不得换档,下坡不得空档滑行。横向行驶的坡 度不得超过 10°。当需要在陡坡上推土时,应先进行填挖,使机身保持平衡,方可作业。 十三、在上坡途中,当内燃机突然熄灭,应立即放下铲刀,并锁住制动踏板。在分离主离合器后,方可重 新启动内燃机。 十四、下坡时,当推土机下行速度大于内燃机传动速度时,转向动作的操纵应与平地行走时操纵的方向相反, 此时不得使用制动器。 十五、填沟作业驶近边坡时,铲刀不得越出边缘。后退时,应先换档,方可提升铲刀进行倒车。 十六、在深沟、基坑或陡坡地区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其垂直边坡高度不应大于 2m。 十七、在推土或松土作业中不得超载,不得作有损于铲刀、推土架、松土器等装置的动作,各项操作应缓 慢平稳。无液力变矩器装置的推土机,在作业中有超载趋势时,应稍微提升刀片或变换低速档。 十八、推树时,树干不得倒向推土机及高空架设物。推屋墙或围墙时,其高度不宜超过 2.5m。严禁推带有 钢筋或与地基基础连接的混凝土桩等建筑物。 十九、两台以上推土机在同一地区作业时,前后距离应大于 8.0m;左右距离应大于 1.5m。在狭窄道路上行 驶时,未得前机同意,后机不得超越。 二十、推土机顶推铲运机作助铲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入助铲位置进行顶推中,应与铲运机保持同一直线行驶; (二)铲刀的提升高度应适当,不得触及铲斗的轮胎; (三)助铲时应均匀用力,不得猛推猛撞,应防止将铲斗后轮胎顶离地面或使铲斗吃土过深; (四)铲斗满载提升时,应减少推力,待铲斗提离地面后即减速脱离接触; (五)后退时,应先看清后方情况,当需绕过正后方驶来的铲运机倒向助铲位置时,宜从来车的左侧绕行。 二十一、推土机转移行驶时,铲刀距地面宜为 400mm,不得用高速档行驶和进行急转弯。不得长距离倒退行 驶。 二十二、作业完毕后,应将推土机开到平坦安全的地方,落下铲刀,有松土器的,应将松土器爪落下。在 坡道上停机时,应将变速杆挂低速档,接合主离合器,锁住制动踏板,并将履带或轮胎楔住。 二十三、停机时,应先降低内燃机转速,变速杆放在空档,锁紧液力传动的变速杆,分开主离合器,踏下 制动踏板并锁紧,待水温降到 75℃以下,油温度降到 90℃以下时,方可熄火。 二十四、推土机长途转移工地时,应采用平板拖车装运。短途行走转移时,距离不宜超过 10km,并在行走 过程中应经常检查和润滑行走装置。 二十五、在推土机下面检修时,内燃机必须熄火,铲刀应放下或垫稳。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3 KB 时间:2026-02-12 价格:¥2.00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2011 年) (2011 年 5 月 26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81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 部门)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创造性地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有效的 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设立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 奖励在安全生产领域取得创新工作成果或者对安全生产发展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 人。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议、综合评定、择优奖励的原则。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创 新发展,积极探索工业化、城镇化等快速发展阶段安全生产的规律特点,发现新情况,研究 新问题,探索新途径,采取新举措;积极申报或推荐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建立健全工作创 新激励机制,调动和促进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第二章奖项设置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分为安全生产理论创新和安全生产实践应用创新两类。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安全生产理论创新,是指在安全生产理念原则等重大理论问题上有所建树,或者 填补了安全生产领域某些空白,推动了安全生产理论发展,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获奖 的理论创新成果必须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 有创新性、前沿性、效益性和实用性。 第六条安全生产实践应用创新,是指在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包 括在体制建设、制度设计、管理方法、操作程序等方面有突破性的创新。获奖的应用创新成 果应当产生显著的安全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设一、二、三等奖和特别奖。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年度评选 等次及数量,由评审组织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经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 定。 第三章评审办法和程序 第八条安全监管总局成立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由国家安全生产专家和安 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有关司局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为安全生产工作创 新奖励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供政策性意见建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评审等工作中 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 室设在政策法规司,负责创新成果评选奖励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申报人可以是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生产中介 机构、各类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等团体,也可以是个人。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由其第一负责单位组织申报。 第十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中央企业总部、安全监管总局直属单位申报安全生产工 作创新奖的,直接向安全监管总局申报;中央企业下属机构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应 当经中央企业总部初选并向安全监管总局推荐;其他组织和个人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 的,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初选并向安全监管总局推荐。 第十一条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生产理论创新的论文或者安全生产实践应用创新的说明。安全生产实践应用 创新说明应当包括创新已获安全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证明或者验算材料; (二)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对申报创新成果的评价或者鉴定,或者不少于 5 名省级以上安 全生产专家组成员的评价意见; (三)作出评价或者鉴定意见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安全生产专家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申报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对申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申报的安全生 产工作创新成果作出评价或者鉴定,并提出创新奖类别、授奖等级等具体推荐意见。 中央企业总部应当组织不少于 5 名省级以上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不得与第十一条的专 家重复)对下属机构申报的创新成果作出评价意见,并提出创新奖类别、授奖等级等具体推 荐意见。 第十三条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分类,提出初审建议。通过 初审的创新成果,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一个月。 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组织评审组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公示后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已 解决的创新成果提出获奖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4.3 KB 时间:2026-02-13 价格:¥2.00
拆除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要点 GDAQ3209 一、工程概况 (一)被拆除旧建(构)筑物工程概况。如:建(构)筑物的平面尺寸、层数、层高、总高度、建筑面积、 结构形式、竣工时间、使用年限和工程的完好程度等。 (二)被拆除旧建(构)筑物周围环境。如:所处地段情况、与周边建(构)筑物的联系或距离、是否有必 须保护的古建筑文物和重要的市政设施等。 (三)被拆除旧建(构)筑物地下基础类型,地下有无重要的市政管、沟、电缆等。 (四)拆除工程的合同工期或其他要求。 二、拆除工程的施工准备 (一)技术准备工作 1.被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竣工图纸,弄清建筑物的结构情况、建筑情况、水电及设备管道情况。 2.学习有关规范和安全技术文件。 3.明确周围环境、场地、道路、水电设备管道、危房情况等,并附简图。 4.向进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二)现场准备 1.清理被拆除建筑物范围内的物资、设备,不能搬迁的须妥善加以防护。 2.疏通运输道路,接通施工临时用水、电源。 3.切断被拆建筑物的水、电、煤气管道等。 4.检查周围建筑物,尤其是危旧房,必要时进行临时加固。 5.向周围群众出示安民告示,在拆除危险区设置警戒标志。 (三)机械设备材料的准备 拆除工程所需的机械工具、起重运输机械和爆破拆除所需的全部爆破器材,以及爆破材料危险品临时库房。 分别列出《主要机械设备需用表》、《主要材料需用表》。 (四)劳动力准备 成立组织机构、明确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绘制组织机构图,组织劳动力。 三、安全技术规定 (一)拆除工程在开工前,要组织技术人员和工人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和针对该拆除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二)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进行。 (三)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该将电线、瓦斯煤气管道、上下水管道、供热设备等干线、通向建筑物的支 线切断或迁移。 (四)工人从事拆除工作的时候,应该站在专门搭设的脚手架上或者其他稳固的结构部分上操作。 (五)拆除区周围应设立围栏,挂警告牌,并派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逗留。 (六)拆除建筑物,应按自上而下的顺序进行,严禁几层同时拆除。当拆除某一部分的时候应该防止其他 部分的倒塌。 (七)拆除过程中,现场照明不得使用被拆除建筑物中的配电线,应另外设置配电线路。 (八)拆除建筑物的栏杆、楼梯和楼板等,应该和整体进度相配合,不能先行拆除。建筑物的承重支柱和 横梁,要等待它承担的全部结构和荷重拆掉后才可以拆除。 (九)拆除建筑物一般不采用推倒方法,遇有特殊情况必须采用推倒方法的时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砍切墙根的深度不能超过墙厚度的 1/3,墙的厚度小于两块半砖的时候,不许进行掏掘。 2.为防止墙壁向掏掘方向倾倒,在掏掘前,要用支撑撑牢。 3.建筑物推倒前,应发出信号,待所有人远离至建筑物高度 2 倍以上的距离后,方可进行。 4.在建筑物倒塌范围内若有其他建筑物时,严禁采用推倒方法。 (十)被拆建筑物的楼板平台上不允许有多人聚集和堆放材料,以免楼盖结构超载发生倒塌。 (十一)在高处进行拆除工程,要设置流放槽。拆除较大的或者沉重的构件,要用吊绳或者起重机械配合 并及时吊下或运走,禁止向下抛。拆卸下来的各种构件材料要及时清理,分别堆放在指定位置。 (十二)拆除石棉瓦及轻型结构屋面工程时,严禁施工人员直接踩踏在石棉瓦及其他轻型板上进行工作, 必须使用移动板梯,板梯上端必须挂牢,防止高处坠落。 (十三)采用控制爆破方法进行拆除工程应按下列要求做: 严格遵守《土方及爆破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中关于拆除爆破的规定,编制爆破施工方案,按规定报相关 部门审批后实施。 在人口稠密、交通要道等地区爆破建筑物,应采用电力或导爆索起爆,不得采用火花起爆。当采用分段起 爆时,应采用毫秒雷管起爆。 须用微量炸药的控制爆破,可大大减少飞石,但不能绝对控制飞石,仍应采用适当保护措施。如对较矮建 筑物采取适当覆盖,对高大建筑物爆破设置安全区,避免对周围建筑物和人身的危害。 爆破时,对原有蒸汽锅炉和空压机房等高压设备,应将其压力降到 1~2 个标准大气压。爆破各道工序要认 真细致地操作、检查与处理,杜绝各种不安全事故发生。爆破要有临时指挥机构,便于分别负责爆破施工与起 爆有关安全工作。 用爆破方法拆除建筑物部分结构的时候,应该保证其他结构部分的良好状态。爆破后,如果发现保留的结 构部分有危险征兆,应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工作。 四、安全技术保证措施 (一)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落实有关建筑施工的基本安全措施等内容; (二)结合工程特点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包括紧急应急措施和应急预案。 五、附作业人员岗位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3.5 KB 时间:2026-02-16 价格:¥2.00
生产效率记录表(二) 生产数量 目标产量 预计工时 实际产量 实际工时 每工时产量 效率 本日 累计 本日 累计 本日 累计 本日 累计 目标 实际 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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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18 年) (2018 年 4 月 8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 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3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等法律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地 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地方党政领 导干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 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 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 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 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 “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 全面”战略布局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 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 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 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 生产重大问题;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 度;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人大、政 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 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 的重要内容; (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 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 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 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在政府 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四)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 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五)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领导和组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六)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 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 设。 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 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 全生产工作,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 产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 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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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 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 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 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 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 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 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 理体制。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 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 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六条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 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 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 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 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 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 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 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 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 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 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 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 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 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 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 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 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 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 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 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 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 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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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产 日 报 表 编号:CX/QR-38- 序号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生产数量 不合格数 合格率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主要不合格项目 不合格 次数 原 因 处置(返工、返修等) 填报: 检验: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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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食品管理制度 1。目的:为加强本公司散装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制定本制度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 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散装食品的购进、贮存、运输及各零售门店 销售散装食品的管理。 4。术语和定义 4。1 散装食品:指无预包装(即无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包括预包装食品经分拆后以专门容器装承的食品, 但 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5。散装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5。1 采购部门在订购散装食品前,应向供货方索取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 经食品安全管理员审核合格后方可购进。 (1)《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拟购进散装食品标签及合格证明复印件. 5.2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将审核合格的供货方及散装食品录入计算机系统,建立基 础数据库。采购部门从基础数据库选择供货方和拟购食品,建立采购订单,未录 入计算机系统基础数据库的不得购进。 5。3 购进散装食品,应与供货方签订明确双方质量责任的购销合同或质量保证 协议书. 5。4 供货方供应散装食品时应开具随货同行单,随货同行单应包括散装食品名 称、规格、生产者、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 额、供货方名称、送货日期等内容. 5。5 供货单位供应散装食品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5。6 验收人员应对购进的散装食品进行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查验不合 格的应予以拒收,不得入库。 5.6.1 查验并留存供货方许可证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证明,进口食品应 当查验并留存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书; 5.6。2 查验散装食品的包装标识,应与本公司采购订单及供货方随货同行单一致, 内容包括: (1)食品名称、生产者、生产者地址、联系方式; (2)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包装规格; (3)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4)应予标识的其他内容。 5.6.3 查验合格后,验收员应及时在计算机系统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散 装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 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应按规定保存五年。 5.7 不得购进存在以下质量问题的散装食品: (1)无生产资质生产的散装食品,或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2)无“标识牌”、涂改、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的; (3)未标注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4)擅自更改出厂时原有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 (5)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异常, 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6)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7)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 (8)其他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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