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安装含应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单位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建立、健全本单位雷电防护安 全生产责任制;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2.组织制定雷电防护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雷电防 护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4.保证本单位雷电防护安全生产 投入的有效实施;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雷电防护 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雷电 防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一、 主 要 负 责 人 履 职 情 况 7.及时、如实报告雷电防护生产 安全事故。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 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 产停业整顿。 1. 未履行 1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2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履行 2-3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履行 4-7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 建 设 项目 管理 1.防雷装置设计应当按照规定报 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 查看设计 现场检查 1.《河南省气象 灾害防御条例》 2.《防雷装置设 计审核和竣工验 收规定》第五条第 一款 1.《河南省气象灾 害防御条例》 2.《防雷装置设计 审核和竣工验收规 定》第三十二条 1.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雷电安全防护装置 设计未经审核进行施工或者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或者对 防雷装置不进行定期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拒不整改的,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对单位负责人和直 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 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5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 文件的;(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 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 施工的; 2.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应进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并 取得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 查看文件 现场检查 1.《河南省气象 灾害防御条例》 2.《防雷装置设 计审核和竣工验 收规定》第五条第 一款 1.《河南省气象灾 害防御条例》 2.《防雷装置设计 审核和竣工验收规 定》第三十二条第 一款、第二款、第 四款 1.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雷电安全防护装置 设计未经审核进行施工或者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或者对 防雷装置不进行定期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拒不整改的,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对单位负责人和直 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 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5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 文件的;(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 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 擅自投入使用的。 3.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雷电防 护安全设施设计(防雷装置设计 审核)发生重大变更,应当报原 批准部门审查同意。 查看设计 现场检查 《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三同时”监 督管理办法》第十 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三同时”监督 管理办法》第二十 九条 1. 建设项目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建设项目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安 全 生 产 1.雷电防护装置单位应当按国家 规定保证雷电防护安全生产所必 需的资金投入。 查看文件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 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 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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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施工人员安全责任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 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甲方聘用乙方,乙方在甲方生产及 施工区域内进行工作,为保证人身及财产安全,安全施工,本着公平、公正及 人道主义的原则,特签订如下安全协议: 1、经协商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有甲方帮助并保证乙方有良好的 工作环境。 2、甲方提供住宿场所,乙方餐饮,由乙方自行安排,保证饮食安全,并尽 量满足乙方工作人员的食宿要求。如有一些不正常的情况,甲方不承担任何责 任。 3、乙方进驻工地后,需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安排、调度,并且每周进 行一次安全教育,做到防患于未然。所有进场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做到安全 第一。甲方工作人员如发现乙方工作人员不佩戴安全帽,第一次罚款 100 元, 第二次罚款 500 元,第三次罚款 1000 元并清理出施工现场。 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注意周围的施工机械及危险物体、注意落石,如有 危险或不安全因素,请迅速离开并到安全地方。如遇雨季,注意防汛,注意自 身安全,如有安全隐患时,一定要以人为本。安全自保、责任自负;若出现安 全意外,甲方不承担一切责任。 5、乙方施工人员及现场负责人员的安全均由乙方负责,如因有乙方人员在 工作期间、上下班途中、夜不归宿及娱乐等原因发生的意外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与甲方不发生任何关系。 6、乙方在施工现场或宿舍不得酗酒、打架斗殴、赌博,严格遵守甲方制订 的作息时间及规章制度,如发生意外或违法违规事件,均有乙方自行承担,与 甲方不发生任何关系。 7、乙方不容许带病工作,如有身体不适,请尽快就医,注意防暑,如有高 血压心脏病等疾病者劝其注意。反之在工作期间发生任何意外,都有乙方负责, 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8、乙方在工作或在施工现场临时休息期间,严禁玩水、玩火以及携带一些 危险物品进入施工现场,如有发生,所造成的一切财产损失及人身意外,一切 均由乙方负责。 9、施工现场不准赤身上岗,必须穿戴整齐,以做到文明施工,如有发现罚 款 300 元。 10、乙方在休息期间尽量不要大声喧哗,以免影响别人休息,尽量保持个 人卫生及宿舍干净整洁,讲究卫生,保持身体健康。 11、此协议一式二份,经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如有争议 提请当地人民法院诉讼。(后附现场施工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 (签字) 乙方: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地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协议书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0.5 KB 时间:2025-11-02 价格:¥2.00
施 工 安 全 协 议 甲方: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 SD01 标项目经理部 乙方: 为保证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榆三线 SD01 标隧道项目工程能安全顺利 的完成及确保施工期间的人身、设备安全,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施工责任,经 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施工范围 1、大泉眼隧道 2、小通沟隧道 3、其他甲方指定工程。 二、甲方的职责 1、开工前,必须对员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 2、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既有地下管线、光、电缆位置。 3、甲方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作好监督工作。 4、每个工点指定专职和监控人员,协助乙方作好安全工作。监控人员有权 制止乙方施工中影响行车安全作业,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若不服从甲方有权 向乙方发放停工通知书,停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5、甲方负责检查、监督、指导乙方施工,甲方发现乙方违章施工,有权停 工。若发放停工通知书后,乙方仍不停止违章作业,由此产生一切后果均由乙 方负责。 6、甲方的安全监控干部随现场施工情况随时抽查,安排好监督工作并作好 情况汇报。 三、乙方职责 1、乙方所有上岗人员、各工种人员必须熟知《公路施工技术安全规则》具 体规则,严格按照《公路安全规则》和《技规》作业,不得违规作业。严格按 照《施工规范》及《技术规范》作业,不得违规作业。 2、乙方应负责维护甲方设置在施工现场的施工标志、标语牌,如有损坏由 乙方负责重新设置。乙方要严格执行文明工地标准。 3、道路施工要注意对地下建筑物的安全防护,在未探明具体位置的情况下, 严禁使用机械作业。现场开挖的沟坑在道路没有完全封闭前,在道路两侧和有 出入口的地方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牌,夜间设警示灯。 4、乙方施工中开挖各种基坑、沟壕时要先挖探沟,摸清地下电缆、光缆的 走向、具体径路和根数,应及时通知甲方再行施工。在有地下管线,电缆处施 工时,必须了解既有地下管线、光缆、电力电缆的位置及走向,进行有效的现 场监护,严禁触及。保证不影响既有设备的正常使用,不应该造成设备的正常 使用,也不应造成设备隐患。 5、拆除围墙、围柱、其它建筑物及砍伐树木时,必须统一指挥,专人防护, 确保行人和车辆及相邻建筑物的安全。 6、施工期间,遇有动力设备,高压电线路,地下管道、压力容器、易燃易 爆品、有毒有害物体等情况,需要特殊防护时,乙方必须按设计要求,采取切 实可行的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7、施工现场装载机、挖掘机等大型机械作业时,必须设有专人监护,监护 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脱岗。车辆及施工机械在进行倒车、调头及施工作业时要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0.5 KB 时间:2025-11-03 价格:¥2.00
吊装施工安全协议 立协议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保证吊车安全施工,明确双方安全职责,甲、乙双方签订吊车租 赁协议的同时,特签订本安全协议,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 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 条例、规定。 2、乙方负责吊车进退场运输中的交通安全等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使吊车 安全运到甲方施工现场。 3、乙方所提供的吊车,各种安全设施必须齐全、完整、机械性能良好,在 设备使用前,甲方应指派专人对设备、操作、安全系统设施进行验收,如有不 合格影响施工安全的设备,严禁操作使用。 4、乙方提供的吊车应配定机人员,不得随意调动,必须持证上岗。定机的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守施工现场有关规定,不得野蛮作业 和违章操作,并应了解自己的作业环境。由于违章操作而造成机械设备及人身 伤亡事故或影响工程进度的,均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5、乙方提供的设备在施工期间内,必须保持设备良好、整洁。如夜晚施工, 甲方需提供足够的照明条件方可进行吊装。甲方应派专人持有效证件进行指挥, 严禁违章指挥,司机发现违章指挥应加以制止。若违章指挥发生机械设备损毁 及人身伤亡事故或影响工程的,均由甲方全部负责。 6、原则上不得在暗沟、地下管道、防空洞等上面作业。如必须在其上作业 时,甲方有义务对其地基进行加固、压实,并承担由于地基加固缺陷造成损失 的全部责任。 7、甲方有义务敦促施工人员将带电的电焊线挪离钢丝绳,带电的电焊线和 电线与钢丝绳至少保持 2 米以上距离。甲方起重指挥必须统一指挥信号,在使 用对讲机的状况下,必须使指挥信号有效。 8、甲方在吊车的使用过程中,有发现危及安全施工的机械故障时,应立即 停止使用,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抢修,确保吊车在性能良好的情况下使用。 9、吊车在吊装过程中,由于吊钩以下钢丝绳陈旧、过载等因素造成断裂或 索具不按规范使用,从而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影响工程的,均由甲方全部负责。 10、甲方在吊机设备的使用过程中,承担保护设备安全使用的义务。若在 施工期间非设备安全问题所引发的人身伤亡事故,甲乙双方有协助紧急抢救伤 员的义务,甲方应根据国家及有关规定,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11、本协议作为吊车租赁协议的附件一式 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共同执行,甲乙双方各执 份,均报各自有关部门备案。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7 KB 时间:2025-11-07 价格:¥2.00
施工安全协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为加强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杜绝人身伤亡和其它财产损失事故的发 生,使工程建设得以顺利进行,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发包人按施工合同为承包人提供进入现场施工的必要条件。 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各种规定,不得给发包人制造麻烦,否则造成的后 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二、 承包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及安全保证体系,实行 项目经理负责制,建立以项目经理为责任主体的安全保障体系,坚持“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施工方针。 三、 承包人必须督促教育员工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颁布的 安全法规、条例及本企业制定的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小组,落 实专职安全责任人员,制订安全施工细则及安全防范措施并报发包人批 准、备案。 四、 承包人在现场的各工种施工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 岗,熟悉机械设备的性能及操作规程,牢固掌握安全设施的使用方法, 认真执行施工安全技术要求。 五、 发包人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承包 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作业期间,承包人应对自身安全问题 进行自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发包人,严禁隐瞒不报、谎报。 六、 承包人发现事关施工安全的设施存在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 时处理,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高空作业人员必须定 期进行体格检查,不合格不得上岗。 七、 承包人在市区道路施工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防护设施,绑 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雨、雪、大风天气 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防冻措施。 八、 施工前承包人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并落实所 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具备安全防范措施后(安全帽和安全带 配戴整齐)方可进入现场,严禁穿高跟鞋、拖鞋、光脚进入现场,严禁工 作时间饮酒,严禁施工人员酒后操作。 九、 承包人必须与所聘用人员签订治安防范及消防目标管理责 任书及安全责任书,教育员工遵纪守法,杜绝火灾事故和违法违纪事件 的发生,发现违法犯罪现象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 施工中出现的一切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包括 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被公安、城管部门罚款等等),承包人保证不要 求发包人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 本协议一式三份,发包人二份、承包人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发包人: 承包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6 KB 时间:2025-11-10 价格:¥2.00
专业工程分包安全协议书 总承包单位(甲方):------------------------------公司 专业分包单位(乙方):---------------------------公司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 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切实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贯穿到施工 生产的全过程,加强安全管理,减少伤亡事故,明确双方责任,特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名称: 分包内容: 二、责任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甲方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分包方 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审核分包方的安全生产资格和专项施工方案,对分包方的安全生产管理 进行监督检查。 四、乙方责任 1、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自觉接受甲方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遵守当 地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方面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甲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 制度,服从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对本分包工程项目的安全工作负责。 2、施工现场应配备专职安检人员和专业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及时消除施工 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 3、加强对现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作业前应针对分包工程项目特 点进行再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及自我防护意识,严格按照安全标准 组织施工,消除事故隐患,保证作业环境的安全。现场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根据本分包工程项目的特点,负责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采取必要的 安全防护措施,并根据施工进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要交到所 有作业人员,并严格履行签字手续。 5、提供的防护设施及施工设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6、对甲方的安全防护设施不得随意拆除,需拆除的必须书面报甲方批准。 7、必须使用甲方推荐的安全防护用品、劳动保护用品及安全设施,严禁购 买假冒伪劣产品;并监督、检查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劳动保护 用品。 8、执行甲方的职业健康安全制度,为现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 业安全卫生条件,防止和减少职业危害,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严禁使用 未成年工和年龄超过 55 周岁的作业人员。 9、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上报甲方并按有关规定组织调 查处理。 10、因乙方安全管理不善、不服从管理或作业人员违章操作导致生产安全 事故发生的,其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裁定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裁定由甲方安全管理部或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任何一方对裁定结果不服的,可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六、其他:(根据分包工程特点约定)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7.5 KB 时间:2025-11-16 价格:¥2.00
装修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人为本”的原则,明确双方的 安全责任,确保施工中人身、电网和设备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 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项目名称: 工程地址位置: 三、甲方安全责任: 1、甲方应要求乙方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开始施工前报甲方备案。 2、 甲方有权搞好安全施工、防火管理以及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 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 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或作出相应处理,直至整改合格。 3、 甲方指派侯国栋派同志负责与乙方联系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4、 发生以下情况停工整顿,已停工造成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1)、人身伤亡事故; (2)、发生施工机械、生产主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发生场内火灾事故; (4)、发生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听劝告的; (5)、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的; (6)、对已装修完成的成品,没有做保护的。 四、乙方安全责任: 乙方作为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 害、设备损坏事故承担完全责任。乙方应切实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1、 乙方所提供承包工程要求的资质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2、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3、 现场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 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进行人 身保险,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 4、 施工期间,乙方应指派施工现场专职负责人(少于 30 人者设兼职), 要求施工现场负责人能够有权代表乙方,作为施工进度、质量管理和安全工作 的联系人。 5、 乙方一切施工活动,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前对全体施工人 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整个施工过程正确、完整的执行,无措施或 未交底严禁布置施工; 6、 乙方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 质量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经由资质检验单位检验符合安全规定,乙方对因使 用工器具不当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负责。 7、 开工前,乙方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参加安全教 育人名单(包括临时增补或调换人员)与考试成绩报给甲方,备案。特种作业 人员必须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开工前,乙方应到甲 方办理出入证并佩戴出入施工现场,出入证严禁转借他人。 8、 开工前,乙方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及使用甲方提供的 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检查,确认是否符合要求,一经开工,就表示乙方以 确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备设施、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安全状态。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1.5 KB 时间:2025-12-03 价格:¥2.00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告知牌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定义和 分类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十不准” 1、未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准作业 。 2、未指定合格的监护人不准作业。 3、未对受限空间内危险、有害物质进行分析不准作业。 4、受限空间未经过置换、蒸煮、吹扫的不准作业 。 5、受限空间内通风不畅不准作业。 6、未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不准作业。 7、受限空间进出口通道周围障碍物没有清除不准作业。 8、不挂警示标牌不准作业。 9、与受限空间有联系的阀门、管线没有隔离措施不准作业。 10、工作内容或工作环境发生改变且没有重新进行危险分析的不 准作业。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作业要求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受 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受限空间: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 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 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 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 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 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受限空间的特点:a、有足够的空间, 可以让员工进入并进行指定的工作;b、 进入和撤离受到限制,不能自如进出;c、 并非设计用来给员工长时间在内工作的; d、自然通风不足,含有潜在的危险。 防护措施 (说明:此栏请按版面合理调整布局, 醒目、美观为佳) 1、安全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要了解作业内容、地点、时间、 要求和作业环境中的危害因素,了解罐内充装介质的特性以及紧急情 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2、无作业许可证和监护人,禁止进入作业。 3、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 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4、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作业人员要确认盲板已和相通管线、 阀门断开,决不能以关闭阀门来代替盲板。 5、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照明电压不大 于 12V。当需要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 12V 时,应按规定安装 漏电保护器,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 6、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 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进行登记。 7、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 护面具方可进入设备,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8、作业前 30 分钟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分析,作业中应定 期监测,至少每 2 小时检测一次。 9、当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断 4 小时以上的,应对环境条件和安全 措施重新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环境条件变更时,应重新办理《进 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制度汇编 1 范围 本制度汇编规定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审批制度、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相关 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本制度汇编适用于本公司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 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8958-2006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Z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T18664-2002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50058-19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3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3.1 主要负责人职责 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a) 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作业者、监 护者职责; b) 组织制定专项作业方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 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c) 保证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等安全防 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943 KB 时间:2025-12-23 价格:¥2.00
发包工程安全协议书 发包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现将 工程项目发包乙方施 工,为确保工程项目安全顺利进行,为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职责,根据安全生 产工作的相关规定,经协商签订本协议,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 一、甲乙双方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加强安全管理,确 保安全施工。 二、甲乙双方要认真执行甲方《外包工程(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等有 关规章制度。乙方不向甲方索取,即视为乙方已备有上述安全规定。 三、开工前,乙方按规定向甲方交纳 元作为安全保证金(一般 为工程项目费用的 5%-10%)。 乙方在本工程施工中,若发生非甲方原因造成的人身死亡事故时扣除全部 保证金,若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 50%,发生其它安全生产异常情况 时,按企业有关规定进行扣罚,若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设备、电网事故,扣除 全部或部分保证金,并要及时上报甲方。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设备的不安全情 况,除按规定逐级上报外还应立即报告发包方,各单位均不得隐瞒事故。 四、乙方不服从甲方安全管理,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以及 由乙方责任造成严重事故的,甲方可以立即终止合同,扣除乙方的安全保证金。 五、安全目标 1.不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 2.不发生设备损坏事故; 3.不发生火灾; 4.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5.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 六、甲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1、对乙方的资质进行审查,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有关要求。 2、开工前对乙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 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3、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高 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事故 的场所作业时,甲方应事先要求乙方制订安全措施,经甲方审查后,监督实施。 4、甲方发现乙方施工中的不安全情况及违章作业,有权纠正直至停止其工 作。对乙方违章作业行为有权按照甲方《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七、乙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1、乙方承包工程任务后,严禁将工程转包。 2、开工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全体施工人员均应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 全措施。 3、应制订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甲方技术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必 要时可请甲方技术部门协助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由甲方安监部门 审查并备案。 4、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 规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和甲方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入电力生产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0.5 KB 时间:2025-12-27 价格:¥2.00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 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 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 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 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 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 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 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 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 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 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 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 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 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 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 培 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 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 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 训。 第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 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 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 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 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 进行考核。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3.4 KB 时间:2026-01-19 价格:¥2.00
1 发包工程安全协议书 发包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现将 工程项目发包乙方施 工,为确保工程项目安全顺利进行,为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职责,根据安全生 产工作的相关规定,经协商签订本协议,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 一、甲乙双方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加强安全管理,确 保安全施工。 二、甲乙双方要认真执行甲方《外包工程(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等有 关规章制度。乙方不向甲方索取,即视为乙方已备有上述安全规定。 三、开工前,乙方按规定向甲方交纳 元作为安全保证金(一般 为工程项目费用的 5%-10%)。 乙方在本工程施工中,若发生非甲方原因造成的人身死亡事故时扣除全部 保证金,若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 50%,发生其它安全生产异常情况 时,按企业有关规定进行扣罚,若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设备、电网事故,扣除 全部或部分保证金,并要及时上报甲方。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设备的不安全情 况,除按规定逐级上报外还应立即报告发包方,各单位均不得隐瞒事故。 四、乙方不服从甲方安全管理,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以及 由乙方责任造成严重事故的,甲方可以立即终止合同,扣除乙方的安全保证金。 五、安全目标 1.不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 2 2.不发生设备损坏事故; 3.不发生火灾; 4.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5.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 六、甲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1、对乙方的资质进行审查,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有关要求。 2、开工前对乙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 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3、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高 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事故 的场所作业时,甲方应事先要求乙方制订安全措施,经甲方审查后,监督实施。 4、甲方发现乙方施工中的不安全情况及违章作业,有权纠正直至停止其工 作。对乙方违章作业行为有权按照甲方《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七、乙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1、乙方承包工程任务后,严禁将工程转包。 2、开工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全体施工人员均应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 全措施。 3、应制订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甲方技术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必 要时可请甲方技术部门协助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由甲方安监部门 审查并备案。 4、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 规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和甲方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入电力生产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0.5 KB 时间:2026-01-19 价格:¥2.00
1 施工安全协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为加强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杜绝人身伤亡和其它财产损失事故的发 生,使工程建设得以顺利进行,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发包人按施工合同为承包人提供进入现场施工的必要条件。 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各种规定,不得给发包人制造麻烦,否则造成的后 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二、 承包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及安全保证体系,实行 项目经理负责制,建立以项目经理为责任主体的安全保障体系,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施工方针。 三、 承包人必须督促教育员工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颁布的 安全法规、条例及本企业制定的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小组,落 实专职安全责任人员,制订安全施工细则及安全防范措施并报发包人批 准、备案。 四、 承包人在现场的各工种施工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 岗,熟悉机械设备的性能及操作规程,牢固掌握安全设施的使用方法, 认真执行施工安全技术要求。 五、 发包人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承包 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作业期间,承包人应对自身安全问题 进行自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发包人,严禁隐瞒不报、谎报。 2 六、 承包人发现事关施工安全的设施存在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 时处理,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高空作业人员必须定 期进行体格检查,不合格不得上岗。 七、 承包人在市区道路施工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防护设施,绑 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雨、雪、大风天气 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防冻措施。 八、 施工前承包人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并落实所 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具备安全防范措施后(安全帽和安全带 配戴整齐)方可进入现场,严禁穿高跟鞋、拖鞋、光脚进入现场,严禁工 作时间饮酒,严禁施工人员酒后操作。 九、 承包人必须与所聘用人员签订治安防范及消防目标管理责 任书及安全责任书,教育员工遵纪守法,杜绝火灾事故和违法违纪事件 的发生,发现违法犯罪现象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 施工中出现的一切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包括 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被公安、城管部门罚款等等),承包人保证不要 求发包人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 本协议一式三份,发包人二份、承包人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发包人: 承包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6.5 KB 时间:2026-01-21 价格:¥2.00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2016 年) (2016 年 7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 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6〕80 号)公布)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不涉及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归口统计、联网直报(以下简称“归 口直报”)。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特殊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和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确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形式,实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归口直报。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本级,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 营单位报告和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依据本办法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进行统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时限要求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中填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统计。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分类统计。没有造 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 100 万元(不含)的生产安全事故,暂不纳入统计。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的原则开展。 经调查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进行统计核销。 (一)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到位的 情况下,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 (二)经由公安机关侦查,结案认定事故原因是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盗 窃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 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 第七条经调查(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认定不属于生 产安全事故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结论提出统计核销建议,并在本级政 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 7 日。公示期间,收到对公示的统计核销建议有异议、 意见的,应在调查核实后再作决定。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没有收到任何反映,视为公示无异议),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予以统计核销,并将相关信息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 关媒体上公开,信息公开时间不少于 1 年。 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事故统计核销情况说明(含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意见及处理情况)、 调查认定意见(事故调查报告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及其 相关证明文件等。 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备案核销的事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要求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复核,并在指定时限内反馈核 查结果。 第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填报单位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中及时补充完善或修正已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补报经查实的瞒报、谎报的生产安 全事故信息,及时排查遗漏、错误或重复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第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各地区实际,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 归口直报制度,进一步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的方式、内 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修正制度,运用抽样 调查等方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核查工作,定期修正并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 通报统计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 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和统计资料,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安监总厅 统计〔2015〕111 号)同时废止。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3.4 KB 时间:2026-01-21 价格:¥2.00
手持电动工具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223 一、一般场所应选用 II 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并应装设额定触电动作电流不大于 15mA,额定动作时间小于 0.1s 的漏电保护器。若采用 I 类手持式电动工具,还必须作接零保护。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或站在 绝缘垫上。 二、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操作时,必须选用 II 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并装设防溅的漏电保护器。严禁使 用 I 类手持电动工具。 三、狭窄场所(锅炉、金属容器、地沟、管道内等)宜选用带隔离变压器的 III 类手持式电动工具;若选 用 II 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装设防溅的漏电保护器。把隔离变压器或漏电保护器装设在狭窄场所外面,工作 时并应有人监护。 四、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禁止使用塑料花线。 五、使用刃具的机具,应保持刃磨锋利,完好无损,安装正确,牢固可靠。 六、使用砂轮的机具,应检查砂轮与接盘间的软垫并安装稳固,螺帽不得过紧,凡受潮、变形、裂纹、破碎、 磕边缺口或接触过油、碱类的砂轮均不得使用,并不得将受潮的砂轮片自行烘干使用。 七、在潮湿地区或在金属构架、压力容器、管道等导电良好的场所作业时,必须使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 的电动工具。 八、非金属壳体的电动机、电器,在存放和使用时不应受压、受潮,并不得接触汽油等溶剂。 九、作业前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外壳、手柄不出现裂缝、破损; (二)电缆软线及插头等完好无损,开关动作正常,保护接零连接正确牢固可靠; (三)各部防护罩齐全牢固,电气保护装置可靠。 十、机具作业前,应空载试运转,检查并确认机具联动灵活无阻。作业时,加力应平稳,不得用力过猛。 十一、严禁超载使用。作业中应注意音响及温升,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检查。在作业时间过长,机具温升 超过 60℃时,应停机,自然冷却后再行作业。 十二、作业中,不得用手触摸刃具、模具和砂轮,发现其有磨钝、破损情况时,应立即修整或更换,然后 再继续进行作业。 十三、机具转动时,不得撒手不管。 十四、使用冲击电钻或电锤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时应掌握电钻或电锤手柄,打孔时先将钻头抵在工作表面,然后低速开动,用力适度,避免晃动; 转速若急剧下降,应减少用力,防止电机过载,严禁用木杠加压; (二)钻孔时,应注意避开混凝土中的钢筋; (三)电钻和电锤为 40%断续工作制,不得长时间连续使用; (四)作业孔径在 25mm 以上时,应有稳固的作业平台,周围应设护栏,高处作业时应按要求系好安全带。 十五、使用瓷片切割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时应防止杂物、泥尘混入电动机内,并应随时观察机壳温度,当机壳温度高及产生炭刷火花时, 应立即停机检查处理; (二)切割过程中用力应均匀适当,推进刀片时不得用力过猛。当发生刀片卡死时,应停机,慢慢退出刀片, 应再重新对正后方可再切割。 十六、使用角向磨光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砂轮应选用增强纤维树脂型,其安全线速度不得小于 80m/s。配用的电缆与插头应具有加强绝缘性能, 并不得任意更换; (二)磨削作业时,应使砂轮与工件面保持 15°~30°的倾斜位置;切削作业时,砂轮不得倾斜,并不得横 向摆动。 十七、使用电剪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前应先根据钢板厚度调节刀头间隙量; (二)作业时不得用力过猛,当遇刀轴往复次数急剧下降时,应立即减少推力。 十八、使用射钉枪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禁用手掌推压钉管和将枪口对准人; (二)击发时,应将射钉枪垂直压紧在工作面上,当两次扣动扳机,子弹均不击发时,应保持原射击位置 数秒钟后,再退出射钉弹; (三)在更换零件或断开射钉枪之前,射枪内均不得装有射钉弹。 十九、使用拉铆枪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被铆接物体上的铆钉孔应与铆钉滑配合,并不得过盈量太大; (二)铆接时,当铆钉轴未拉断时,可重复扣动扳机,直到拉断为止,不得强行扭断或撬断; (三)作业中,接铆头子或并帽若有松动,应立即拧紧。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5 KB 时间:2026-01-22 价格:¥2.00
1 施工安全协议书 工程承包人:(以下简称甲方):金辉优步湖畔 福清三建项目部 劳务分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工程名称: 金辉优步湖畔 为了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200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 签订本协议书。甲方和乙方均严格遵守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力、责任和义务,确 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 一、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规和管理规定,对 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进行安全 检查与指导。 2、对乙方施工区域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纠正乙方施工人员 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乙方施工区域内的重 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开具隐患通知单。 3、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培训、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和危险预知工作提出指导 意见,并监督落实情况。 5、对乙方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积极提供帮助。 2 6、按照有关临时用电标准对乙方的临时用电设备设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发 现乙方在临时用电中存在隐患必须责成乙方以整改。并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7、对乙方特种作业人员的名单、操作证复印件及培训记录进行存档备案。 二、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法规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及机械设备使用 有关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区域内自行管辖的临时用电负全面管理 责任。 2、服从甲方安全生产管理。 3、乙方必须为施工作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4、乙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时,由乙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 责任。 5、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用电 1、向甲方提供书面的临时用电申请。设备设施需要增容时,必须重新办理 用电申请手续。 2、保证 B 级配电箱以下管辖区域内各种用电设备、设施完好,临时用电设 施和器材必须使用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加 强维护保养工作,严禁各种机电设备带病运行。保证临时用电符合有关安全用 电标准。 3、执行临时用电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对施工区域内自行管辖的操作人员进 行临时用电安全技术交底,避免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误操作,确保安全用电。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9.5 KB 时间:2026-01-23 价格:¥2.00
1 吊装施工安全协议 立协议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保证吊车安全施工,明确双方安全职责,甲、乙双方签订吊车租 赁协议的同时,特签订本安全协议,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 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 条例、规定。 2、乙方负责吊车进退场运输中的交通安全等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使吊车 安全运到甲方施工现场。 3、乙方所提供的吊车,各种安全设施必须齐全、完整、机械性能良好,在 设备使用前,甲方应指派专人对设备、操作、安全系统设施进行验收,如有不 合格影响施工安全的设备,严禁操作使用。 4、乙方提供的吊车应配定机人员,不得随意调动,必须持证上岗。定机的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守施工现场有关规定,不得野蛮作业 和违章操作,并应了解自己的作业环境。由于违章操作而造成机械设备及人身 伤亡事故或影响工程进度的,均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5、乙方提供的设备在施工期间内,必须保持设备良好、整洁。如夜晚施工, 甲方需提供足够的照明条件方可进行吊装。甲方应派专人持有效证件进行指挥, 2 严禁违章指挥,司机发现违章指挥应加以制止。若违章指挥发生机械设备损毁 及人身伤亡事故或影响工程的,均由甲方全部负责。 6、原则上不得在暗沟、地下管道、防空洞等上面作业。如必须在其上作业 时,甲方有义务对其地基进行加固、压实,并承担由于地基加固缺陷造成损失 的全部责任。 7、甲方有义务敦促施工人员将带电的电焊线挪离钢丝绳,带电的电焊线和 电线与钢丝绳至少保持 2 米以上距离。甲方起重指挥必须统一指挥信号,在使 用对讲机的状况下,必须使指挥信号有效。 8、甲方在吊车的使用过程中,有发现危及安全施工的机械故障时,应立即 停止使用,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抢修,确保吊车在性能良好的情况下使用。 9、吊车在吊装过程中,由于吊钩以下钢丝绳陈旧、过载等因素造成断裂或 索具不按规范使用,从而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影响工程的,均由甲方全部负责。 10、甲方在吊机设备的使用过程中,承担保护设备安全使用的义务。若在 施工期间非设备安全问题所引发的人身伤亡事故,甲乙双方有协助紧急抢救伤 员的义务,甲方应根据国家及有关规定,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11、本协议作为吊车租赁协议的附件一式 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共同执行,甲乙双方各执 份,均报各自有关部门备案。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7 KB 时间:2026-01-26 价格:¥2.00
1 施 工 安 全 协 议 甲方: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 SD01 标项目经理部 乙方: 为保证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榆三线 SD01 标隧道项目工程能安全顺利 的完成及确保施工期间的人身、设备安全,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施工责任,经 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施工范围 1、大泉眼隧道 2、小通沟隧道 3、其他甲方指定工程。 二、甲方的职责 1、开工前,必须对员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 2、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既有地下管线、光、电缆位置。 3、甲方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作好监督工作。 4、每个工点指定专职和监控人员,协助乙方作好安全工作。监控人员有权 制止乙方施工中影响行车安全作业,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若不服从甲方有权 向乙方发放停工通知书,停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5、甲方负责检查、监督、指导乙方施工,甲方发现乙方违章施工,有权停 工。若发放停工通知书后,乙方仍不停止违章作业,由此产生一切后果均由乙 方负责。 6、甲方的安全监控干部随现场施工情况随时抽查,安排好监督工作并作好 2 情况汇报。 三、乙方职责 1、乙方所有上岗人员、各工种人员必须熟知《公路施工技术安全规则》具 体规则,严格按照《公路安全规则》和《技规》作业,不得违规作业。严格按 照《施工规范》及《技术规范》作业,不得违规作业。 2、乙方应负责维护甲方设置在施工现场的施工标志、标语牌,如有损坏由 乙方负责重新设置。乙方要严格执行文明工地标准。 3、道路施工要注意对地下建筑物的安全防护,在未探明具体位置的情况下, 严禁使用机械作业。现场开挖的沟坑在道路没有完全封闭前,在道路两侧和有 出入口的地方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牌,夜间设警示灯。 4、乙方施工中开挖各种基坑、沟壕时要先挖探沟,摸清地下电缆、光缆的 走向、具体径路和根数,应及时通知甲方再行施工。在有地下管线,电缆处施 工时,必须了解既有地下管线、光缆、电力电缆的位置及走向,进行有效的现 场监护,严禁触及。保证不影响既有设备的正常使用,不应该造成设备的正常 使用,也不应造成设备隐患。 5、拆除围墙、围柱、其它建筑物及砍伐树木时,必须统一指挥,专人防护, 确保行人和车辆及相邻建筑物的安全。 6、施工期间,遇有动力设备,高压电线路,地下管道、压力容器、易燃易 爆品、有毒有害物体等情况,需要特殊防护时,乙方必须按设计要求,采取切 实可行的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7、施工现场装载机、挖掘机等大型机械作业时,必须设有专人监护,监护 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脱岗。车辆及施工机械在进行倒车、调头及施工作业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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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装修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人为本”的原则,明确双方的 安全责任,确保施工中人身、电网和设备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 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项目名称: 工程地址位置: 三、甲方安全责任: 1、甲方应要求乙方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开始施工前报甲方备案。 2、 甲方有权搞好安全施工、防火管理以及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 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 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或作出相应处理,直至整改合格。 3、 甲方指派侯国栋派同志负责与乙方联系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4、 发生以下情况停工整顿,已停工造成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1)、人身伤亡事故; (2)、发生施工机械、生产主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发生场内火灾事故; (4)、发生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听劝告的; (5)、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的; (6)、对已装修完成的成品,没有做保护的。 四、乙方安全责任: 乙方作为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 2 害、设备损坏事故承担完全责任。乙方应切实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1、 乙方所提供承包工程要求的资质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2、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3、 现场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 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进行人 身保险,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 4、 施工期间,乙方应指派施工现场专职负责人(少于 30 人者设兼职), 要求施工现场负责人能够有权代表乙方,作为施工进度、质量管理和安全工作 的联系人。 5、 乙方一切施工活动,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前对全体施工人 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整个施工过程正确、完整的执行,无措施或 未交底严禁布置施工; 6、 乙方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 质量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经由资质检验单位检验符合安全规定,乙方对因使 用工器具不当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负责。 7、 开工前,乙方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参加安全教 育人名单(包括临时增补或调换人员)与考试成绩报给甲方,备案。特种作业 人员必须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开工前,乙方应到甲 方办理出入证并佩戴出入施工现场,出入证严禁转借他人。 8、 开工前,乙方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及使用甲方提供的 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检查,确认是否符合要求,一经开工,就表示乙方以 确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备设施、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安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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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 年) (2011 年 7 月 21 日中国气象局第 20 号令公布,2013 年 5 月 31 日中国气象局第 24 号 令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 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 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 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 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 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 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 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 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七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 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 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雷电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 雷电监测,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雷电监测信息。 有条件的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可以开展雷电预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 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 开发。 第三章 防雷工程 第十一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 位承担设计、施工和检测。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 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 第十二条 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 本办法所称防雷工程,是指通过勘察设计和安装防雷装置形成的雷电灾害防御工程实 体。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 机构认定。 第十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 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 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 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 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 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 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六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 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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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工 劳 务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 动 者)姓名:××× 性别:男 年龄:30 岁 职业技能证号:×× 工种:瓦工 等级:三级 现住地址:×××××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有关劳动法规,甲乙双方 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提供统一的住宿场所,伙食费用由乙方自理。 2、为加强劳务管理,每人每月工资按时发放 ,奖金部分于工程完工后(或春节放假)一次性发齐。 3、在乙方家庭有特殊困难急需钱用时,甲方有义务在其奖金部分或其它福利中酌情帮助乙方解决困 难。 4、甲方提供现场施工中需要的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落实安排现场管理人员,若因甲方违章指 挥或设施不合格引起的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赔偿。 5、若甲方违反法律法规,乙方有权报送公安机关投诉或向法院起诉。 6、若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甲方有权报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7、为现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组织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和社会养老统筹。 8、负责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质量技术交底。 二、乙方责任 (一)乙方必须出示从业资格证(《职业技能岗位资格证》、《操作证》)等有效证件,证件不齐全, 必须在 ×× 天内培训取证,否则本合同自行终止。 (二)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甲方交给的施工任 务。 (三)质量方面 1、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施工和操作。 2、因乙方不按照规范、规程施工,造成的各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由责任人赔偿×%的损失。 3、每天完成工作量必须经工地管理人员按国家规定的有关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记工;如 发现乙方质量责任事故,按上述第 2 条处理。 4、严格按照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对各分部、分项技术交底认真进行操作,并认真开展“自检、互检、 交接检”,出现问题由当事人负责。 (四)安全方面 1、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由于违反有关规程而在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违章操作的应负事故的法律责任,并承担 × %的经济损失。 3、遵守工地安全纪律和奖罚制度,自觉拥护社会治安,在施工当地擅自违法违纪引起民事、刑事案 件和纠纷,责任自负。 4、爱护公物,不得破坏安全设施,凡破坏公物和安全设施者应承担经济责任。 5、认真填写《现场施工人员情况表》,且严格执行《意外伤害保险条件》和《现场施工人员个人情 况表》中的要求。 (五)材料和设备方面: 1、严格遵守工地材料、设备管理规章制度。 2、遵守节约原则,合理使用现场各种材料,妥善处理和利用剩余材料,做到工完场清,场貌清洁。 3、爱惜别人和自己的劳动成果,注意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保管和保护。 4、爱护工地的各种设备,并严格按规定操作、清理维护及保养。 (六)时间纪律方面 1、遵守作息时间,不得随便迟到早退。 2、上班时间不得随便离开工作岗位,不得做影响他人工作的事。 3、必须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4、合同一经签定,单方欲中途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否则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七)管理方面: 1、认真学习本公司企业文化及项目管理有关制度和施工与安全操作规程,员工之间应团结友爱,互 相帮助,做本市的好市民。 2、遵守卫生公约和做好个人卫生。 3、爱护公共财物,损坏赔偿。 4、严禁私拉乱接电线,非操作人员严禁操作机械设备。 5、遵纪守法,严禁聚众闹事,打架斗欧、赌博现象发生,严禁私自开灶做饭。 6、服从工地管理人员的安排、分工、管理、不得无理取闹。甲方负责帮助乙方出面办量外籍人员暂 住证、劳务证。 7、服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自觉缴纳个人工资所得税。 8、本合同未含条款按员工守则执行。 三、乙方不得做有损企业形象的事,若发生责任事故将受到一定数量的经济惩罚(罚款金额视情节轻 重而定)。 四、经济待遇:每工日 × 元,一年累计出工达到 × 工日的由甲方发往返路费,如 果累计工日不足 × 工日,凡在 × 工日以上者只发返程费。 五、本合同如有与《劳动法》相抵触之处,按《劳动法》规定实施。 六、合同一 经签字,具有法律约束力,未尽事宜按有关政策规定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有效期从签字之日到 ×× 年 × 月 × 日。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一份备案。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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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地施工人员安全责任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 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甲方聘用乙方,乙方在甲方生产及 施工区域内进行工作,为保证人身及财产安全,安全施工,本着公平、公正及 人道主义的原则,特签订如下安全协议: 1、经协商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有甲方帮助并保证乙方有良好的 工作环境。 2、甲方提供住宿场所,乙方餐饮,由乙方自行安排,保证饮食安全,并尽 量满足乙方工作人员的食宿要求。如有一些不正常的情况,甲方不承担任何责 任。 3、乙方进驻工地后,需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安排、调度,并且每周进 行一次安全教育,做到防患于未然。所有进场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做到安全 第一。甲方工作人员如发现乙方工作人员不佩戴安全帽,第一次罚款 100 元, 第二次罚款 500 元,第三次罚款 1000 元并清理出施工现场。 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注意周围的施工机械及危险物体、注意落石,如有 危险或不安全因素,请迅速离开并到安全地方。如遇雨季,注意防汛,注意自 身安全,如有安全隐患时,一定要以人为本。安全自保、责任自负;若出现安 全意外,甲方不承担一切责任。 2 5、乙方施工人员及现场负责人员的安全均由乙方负责,如因有乙方人员在 工作期间、上下班途中、夜不归宿及娱乐等原因发生的意外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与甲方不发生任何关系。 6、乙方在施工现场或宿舍不得酗酒、打架斗殴、赌博,严格遵守甲方制订 的作息时间及规章制度,如发生意外或违法违规事件,均有乙方自行承担,与 甲方不发生任何关系。 7、乙方不容许带病工作,如有身体不适,请尽快就医,注意防暑,如有高 血压心脏病等疾病者劝其注意。反之在工作期间发生任何意外,都有乙方负责, 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8、乙方在工作或在施工现场临时休息期间,严禁玩水、玩火以及携带一些 危险物品进入施工现场,如有发生,所造成的一切财产损失及人身意外,一切 均由乙方负责。 9、施工现场不准赤身上岗,必须穿戴整齐,以做到文明施工,如有发现罚 款 300 元。 10、乙方在休息期间尽量不要大声喧哗,以免影响别人休息,尽量保持个 人卫生及宿舍干净整洁,讲究卫生,保持身体健康。 11、此协议一式二份,经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如有争议 提请当地人民法院诉讼。(后附现场施工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 (签字) 乙方: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地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协议书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2 KB 时间:2026-02-14 价格:¥2.00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 年)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 2011 年 7 月 22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 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 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 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 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 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 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 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 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 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 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 程与结果。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 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 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 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 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 1 列示。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 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 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 1 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 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 1 的。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 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 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 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3 KB 时间:2026-03-01 价格:¥2.00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 年) (2015 年 1 月 7 日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公告》 (2015 年第 5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 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 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 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 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 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 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 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 2 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 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 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 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 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 (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 1 年的; (二)近 2 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 (三)近 2 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 (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 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第七条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市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 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制定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市、县(含县级市、上述市级下 辖的区和县,下同)级监管部门按计划分级组织实施。 其中,属于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 1 次。 第八条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由市级监管部门参照以下因素确定。 (一)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 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二)近 2 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三)市、县级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第九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计划以及当年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 设备使用单位目录,应报省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日常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附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 2)的规定执行。 其中,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至少抽查 1 台 (套)在用特种设备。 第三章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包括: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特 定单位、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 (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形势、近期发生的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 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 组织的,对特定的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专项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 映的问题等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发现以下重大问题之一 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并书面报告所在地的县或者市级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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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程 序 文 件 版 号: A 修改号: 0 EJ-QP 7.1 计量设备管理 页 码: 1/2 1.目的: 加强计量设备的校验管理,确保测量工作的准确性。 2.适用范围: 适用小区工程维修部及需有测量工作的部门。 3.引用文件: 3.1 ISO9002 标准第 4.11 章 3.2 质量手册第 4.11 章 4.职责: 4.1 工程维修部负责计量设备的校验、发放的管理工作。 4.2 维修班负责计量设备的校准、校验、测量工作。 5.工作程序: 5.1 工程维修部对计量设备的购买作出计划安排。 5.2 购置计划要明确计量设备的名称,规格与型号,数量,购置用途及 要求。(本小区主要计量设备是:测温表、万用表) 5.3 采购员根据购置计划,选择仪器仪表专营店,进行购买。 5.4 计量设备的发放: 5.4.1 工程维修部负责计量设备的发放、检查和登记。 5.4.2 冬季供暖测温表,供暖前由维修班长负责领取,供暖结束后交回 工程维修部。工程维修部要检查测温表是否损坏,并在发放记录上登 记。 5.4.3 万用表由维修班长或维修电工领取,并在发放记录上登记。 5.5 计量设备的正确使用: 5.5.1 冬季供暖测温时,测温人员首先要校准测量准确度。 5.5.2测温要在正确位置测量:(房屋中间距地面1.5米处)测温表数字, 升至一定温度后,不再上升后保持 3 分钟没有变化后,即认为是此时, 此地的准确温度。 5.5.3 电工维修电气设备时,首先要将万用表打到电阻档,效准万用 表,方可测量。 公 司 程 序 文 件 版 号: A 修改号: 0 EJ-QP 7.1 计量设备管理 页 码: 2/2 5.5.4 测量不同项目,要将万用表打到相应档位,并且根据经验,选择 量程范围,以免损坏万用表。 5.5.5 测量人员正确使用计量设备,爱护计量设备,不得损坏,如使用 不当,人为损坏计量设备,由本人负责赔偿。 5.5.6 测量人员要正确使用计量设备,使用时首先检查计量设备准确 度,如计量设备不准确;例:测温表量程范围是在 0℃-30℃,经过调整 旋扭达不到量程范围,万用表打到电阻档,正负表笔相触经调正旋扭 不回零时或其它情况,即认为计量设备不准,不能用此设备进行测量, 应交回工程维修部更换,领取新表并当场检查校验。 5.6 计量设备的校验: 5.6.1 测温表在每年供暖结束后,由工程维修部指派人将测温表送交 国家计量部门进行校验,校验合格后,将校验合格标志贴于测温表上。 5.6.2 如校验不合格,应将仪表送仪器仪表维修部门修理,然后再次经 国家计量部门校验。 5.6.3 万用表每年校验一次,由工程维修部派专人将万用表送交计量 局校验。校验合格后,将校验合格标志贴于万用表上。如不合格,处理 方法同测温表。 5.6.4 工程维修部要将校验情况详细在《计量设备校验登记表》上登 记。 5.6.5 对于经过再校验不合格的计量设备应贴上《设备停用证》上报 公司申请报废。 6.支持性文件与质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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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搅拌机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215 一、固定式搅拌机应安装在牢固的台座上。当长期固定时,应埋置地脚螺栓;在短期使时,应在机座上铺 设木枕并找平放稳。不准以轮胎代替支撑。 二、固定式搅拌机的操纵台,应使操作人员能看到各部工作情况。电动搅拌机的操纵台,应垫上橡胶板或 干燥木板。 三、移动式搅拌机的停放位置应选择平整坚实的场地,周围应有良好的排水沟渠。就位后,应放下支腿将 机架顶起达到水平位置,使轮胎离地。当使用期较长时,应将轮胎卸下妥善保管,轮轴端部用油布包扎好,并 用枕木将机架垫起支杆。 四、对需设置上料斗地坑的搅拌机,其坑口周围应垫高夯实,应防止地面水流入坑内。上料轨道架的底端 支承面应夯实或铺砖,轨道架的后面应采用木料加以支承,应防止作业时轨道变形。 五、料斗放到最低位置时,在料斗与地面之间,应加一层缓冲垫木。 六、作业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源电压升降幅度不超过额定值的 5%,漏电保护器参数应匹配,安装应正确,动作应灵敏可靠; (二)电动机和电器元件的接线牢固,保护接零或接地电阻符合规定; (三)各传动机构、工作装置、制动器等均紧固可靠,开式齿轮、皮带轮等均有防护罩,上料斗安全挂钩 及轨道上的安全插销完好齐全; (四)齿轮箱的油质、油量符合规定。 七、作业前,应先启动搅拌机空载运转。应确认搅拌筒或叶片旋转方向与筒体上箭头所示方向一致。对反 转出料的搅拌机,应使搅拌筒正、反转运转数分钟,并应无冲击抖动现象和异常噪声。 八、作业前,应进行料斗提升试验,应观察并确认离合器、制动器灵活可靠。 九、供水系统水泵、管道部件应齐全完整,供水管道不应有泄露,并采用防锈管件;当水温达到 50℃时, 供水系统应仍能保证正常工作;供水仪表计量数据应准确,且在有效表定期内。应检查并校正供水系统的指示 水量与实际水量的一致性;当误差超过 2%时,应检查管路的漏水点,或应校正节流阀。 十、应检查骨料规格并应与搅拌机性能相符,超出许可范围的不得使用。 十一、搅拌机启动后,应使搅拌筒达到正常转速后进行上料。上料时应及时加水。每次加入的拌合料不得 超过搅拌机的额定容量并应减少物料粘罐现象,加料的次序应为石子—水泥—砂子或砂子—水泥—石子。 十二、进料时,严禁将头或手伸入料斗与机架之间。运转中,严禁用手或工具伸入搅拌筒内扒料、出料。 十三、搅拌机作业中,当料斗升起时,严禁任何人在料斗下停留或通过;当需要在料斗下检修或清理料坑 时,应将料斗提升后用铁链或插入销锁住。 十四、向搅拌筒内加料应在运转中进行,添加新料应先将搅拌筒内原有的混凝土全部卸出后方可进行。 十五、作业中,应观察机械运转情况,当有异常或轴承温升过高等现象时,应停机检查;当需检修时,应 将搅拌筒内的混凝土清除干净,然后再进行检修。 十六、搅拌机作业中产生的污水应通红设置沉淀池,经沉淀后达标排放。 十七、加入强制式搅拌机的骨料最大粒径不得超过允许值,并应防止卡料。每次搅拌时,加入搅拌筒的物 料不应超过规定的进料容量。 十八、强制式搅拌机的搅拌叶片与搅拌筒底及侧壁的间隙,应经常检查并确认符合规定,当间隙超过标准 时,应及时调整。当搅拌叶片磨损超过标准时,应及时修补或更换。 十九、严禁无证操作,严禁操作时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二十、作业后,应对搅拌机进行全面清理,做好润滑保养,切断电源锁好箱门;当操作人员需进入筒内时, 应固定好料斗,切断电源或卸下熔断器,锁好开关箱,挂上“禁止合闸”标牌,并应有专人在外监护。 二十一、作业后,应将料斗降落到坑底,当需升起时,应用链条或插销扣牢。 二十二、冬季作业后,应将水泵、放水开关、量水器中的积水排尽。 二十三、搅拌机在场内移动或远距离运输时,应将进料斗提升到上止点,用保险铁链或插销锁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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