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公安交警部门专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 任制;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1. 《河南省道路运输企 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 行)》 2.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 全条例》 2.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1.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 全条例》 2. 《河南省道路运输企 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 行)》 3.定期组织本单位开展交通安全 及职业技能教育; 查看资料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六条 2.《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 条例》 3..《河南省道路运输企 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 行)》 4.定期开展安全例会; 查看资料 《河南省道路运输企业安 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5.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河南省道路运输企业安 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一、 安全 责任 制建 立及 实施 情况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河南省道路运输企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办 法 ( 试 发现问题,责令整改,并移送交通运输管理 及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行)》 1.建立、健全车辆维护制度; 查看资料 1.《河南省道路运输企业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 行)》 发现问题,责令整改,并移送交通运输管理及安 全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 制保险的,处依照规定 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 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 罚款。 车辆未年检,罚款 200 元,扣 3 分。 报废车辆营运,罚款 2000 元,吊销驾驶证。 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 更登记,罚款 200 元。 发现违法问题,责令企 业限期整改。如不整 改,对上路行驶违法车 辆,依法处罚。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 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 数据,罚款 500 元。 2.建立、健全车辆事故、违法记 录、检验、报废及保险档案;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 四条、第十七条 2.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 施条例》第十三条、十六 条 3.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 二十七条 4.《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规定》 5.《河南省道路运输企业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 行)》 1.《 道 路 交 通 安全法》第九十 条 、 第 九 十 六 条 、 第 九 十 八 条、第一百条 2.《 省 道 路 交 通安全条例》第 一百四十五条 3. 《机动车登 记规定》第五十 六条、第五十七 条 对未建立档案或档案不健全、更新不及时的问题 移送交通运输管理及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未放置保险标志,罚款 50 元,扣 1 分。 未放置检验标志,罚款 50 元,扣 1 分。 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罚 款 200 元,扣 12 分。 未按规定喷涂放大号, 罚款 50 元。 未按规定喷涂营运单 位名称,罚款 50 元。 汽车未配备故障车警 告标志,罚款 50 元。 二、 车辆 管理 3.车辆外观、车辆反光警示牌、 及安全带等安全设施检验制度。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1.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二十一条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 条例》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 例》第十七条、二十八条 3.《河南省道路运输企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 条件》 (GB7258) 5.《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 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 1. 《道路交通 安全法》第九十 条 2.《 省 道 路 交 通安全条例》第 一百三十三条 3. 《机动车登 记规定》第五十 六条 发现违法问题,责令企 业限期整改。如不整 改,对上路行驶违法车 辆,依法处罚。 车窗使用镜面反光遮 阳膜的,罚款 50 元。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6.2 KB 时间:2025-10-13 价格:¥2.00
河南省公路路政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项 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 构,配齐专职管理员。 2.负责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和全系统各级干部“一岗双 责,党政同责”制。 3.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 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规划。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 查,安全生产(管理)评估(评 价)和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考核奖罚兑现。 5、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 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一、 主 要 负 责 人 履 职 情 况 6.组织重大安全事故的处 理,落实事故“四不放过” 原则和发生特大事故及时汇 报制度。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 1.保证安全管理必要资金, 及时更新改造安全设备。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条 2.用于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的 经费投入。 3.用于配备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的经费投入。 二、 安 全 生 产 资 金 投 入 4.按国家规定投入其他安全 生产必须的资金。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处罚办法》 第四十三条 1.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第一 项 三、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2.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职 责: 一、协助领导或受领导委托 抓好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工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三条 和 管 理 人 员 作,对直属单位及所属科室 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管负主要 责任。 二、认真贯彻国家交通运输 部和交通运输厅主管部门有 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和制度,及时纠 正在生产过程或治超、巡查、 对危险路段、危险桥路段巡 查监管中失职和违章行为。 三、受领导委托主持召开安 委会会议,专项会议,分析 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解决安 全生产监管中的较大问题, 组织开展安全重大活动。 四、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 公路路政管理局应急预案, 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安全管 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实施安全培训、教 育和安全专项活动,进行安 全工作考评,总结推广先进 经验。 六、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 督导有关科(处)室进行专 项“治理整顿”,监督完成上 级下达的事故隐患的整改。 七、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 系统内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 故进行调整处理,落实事故 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并 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八、督导局直属各单位认真 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监管职 责,建立健全有关记录,报 表、台账及文件档案资料。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2 KB 时间:2025-10-18 价格:¥2.00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执法处罚表 序 号 违法 行为 法律依据 实施 主体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轻微 违法 情节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较轻微、及时纠正的。 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罚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处违 法所得 2 倍的罚款 一般 违法 情节 第二次违法的。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 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 2 万元的,处违法所 得 4 倍的罚款 较重 违法 情节 一年内三次以上违法,拒不改正的。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5 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处违 法所得 10 倍的罚款 1 未 取 得 道 路 客 运 经 营 许 可,擅 自 从 事 道 路 客 运 经 营。 《道路运输条例》第 64 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 规定》第 84 条: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 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 处以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 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 客运经营的。 河南 省道 路运 输管 理机 构 严重 违法 情节 长期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并形成规模的;暴力抗法、引发群体性 事件等恶劣情节、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10 万元的罚款 序 号 违法 行为 法律依据 实施 主体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轻微 违法 情节 客运经营者新增车辆未取得道路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 客运经营在一个月以内的(以行使证登记挂牌起算)。 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罚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处违 法所得 2 倍的罚款 一般 违法 情节 行使证登记挂牌起超过 1 个月或一年内第二次从事班车客运 的。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 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 2 万元的,处违法所 得 4 倍的罚款 较重 违法 情节 一年内第三次以上(含三次)从事班车客运的。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5 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处违 法所得 10 倍的罚款 2 未 取 得 道 路 班 线 经 营 许 可,擅 自 从 事 班 车 客 运 经 营的 《道路运输条例》第 64 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 规定》第 84 条: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 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 处以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 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 班车客运经营的。 河南 省道 路运 输管 理机 构 严重 违法 情节 长期从事班车客运并形成规模,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10 万元的罚款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物流仓储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11 KB 时间:2025-10-24 价格:¥2.00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表 序 号 项 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处理意见 (整改或 行政处罚) 1.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 2.是否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3.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是否明确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 人。 1 组 织 体 系 4.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第五条、第十八条。 1.是否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2.因生产规模较小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是否与 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3.(针对矿山救护队)队伍是否按照 AQ/1009 要求达到质量标准化等级。 2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4.(针对矿山救护队)队伍建设和人员配备等是否 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1.是否按规定配备了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2.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器材台账。 3.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台账。 4.应急器材台账是否与实物相符。 5.应急物资储备台账是否与实物相符。 6.重点岗位各种应急救援器材是否有定期检测和 维护保养记录。 7.各种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是否处于 良好状态,能够正常运转。 《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 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九 条; 《煤矿安全规程》(安全 监管总局第 87 号令)第 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九 十九条; 《 矿 山 救 护 规 程 》 (AQ/1008) 4.4,7.3,7.5; 《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 化考核规范》(AQ/1009) 4.4;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 政处罚办法》(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15 号公布,第 77 号修改) 第四十六 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 物 资 配 备 要 求 》 (GB30077-2013)。 8.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应急救援器 材。 3 应 急 物 资 装 备 9.(针对矿山救护队)是否配备救援车辆及通信、 灭火、侦察、气体分析、个体防护等救援装备, 序 号 项 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处理意见 (整改或 行政处罚) 建有演习训练等设施。 1.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 应急预案的职责,各分管负责人是否按照职责分 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2.是否编制应急预案和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 3.预案编制前是否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4.预案发布前是否进行论证或评审。 5.应急预案是否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6.是否定期开展应急预案评估。 7.应急预案是否及时修订并备案。 8.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中应急组织和人员的 职责分工是否明确,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是否与 本企业应急能力相适应,应急保障措施是否满足 本企业应急工作要求,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是否 准确。 9.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之间,以及与地方政府及其部 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应急预案是 否相互衔接。 10.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是否涵盖应急组 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 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 案管理等内容。 11.生产经营单位现场处置方案是否涵盖应急工作 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4 应 急 预 案 12.应急预案是否由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并发放至本企业相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 队伍。 《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 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 八条,第九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 总局第 88 号令) 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 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 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四十五条。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1.2 KB 时间:2025-10-29 价格:¥2.00
危化品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公安交警部门专用) 项 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 据 处罚标准 1.建立、健全本单 位安全生产责任 制; 查看 资料 现场 检查 1. 《河南省道路 运输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办法(试行)》 2. 《河南省道路 交通安全条例》 3、《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四 条、第三十四条 2.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及人员; 查看 资料 现场 检查 1. 《河南省道路 交通安全条例》 2. 《河南省道路 运输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办法(试行)》 3、《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四 十三条 3.定期组织本单 位开展交通安全 及职业技能教育; 查看 资料 1.《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六条 2.《河南省道路交 通安全条例》 3..《河南省道路 运输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办法(试行)》 4. 《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第 四条 4.定期开展安全 例会; 查看 资料 《河南省道路运输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办法(试行)》 一 、 安 全 责 任 制 建 立 及 实 施 情 况 5.开展交通安全 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 查看 资料 现场 检查 《河南省道路运输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办法(试行)》 发现问题,责令整改,并 移送交通运输管理及安全监 管部门依法处理。 6.组织制定并实 施本单位的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查看 资料 现场 检查 1.《河南省道路运 输企业安全生产管 理办法(试行)》 2.《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七 十条 1.建立、健全车辆 维护制度; 查看 资料 1.《河南省道路运 输企业安全生产管 理办法(试行)》 发现问题,责令整改,并移送 交通运输管理及安全监管部 门依法处理。 未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投 保 机 动 车 第 三 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的,处依照 规 定 投 保 最 低 责 任 限 额 应 缴 纳 的 保 险 费 的 二 倍 罚款。 车辆未年检, 罚款 200 元, 扣 3 分。 报 废 车 辆 营 运,罚款 2000 元,吊销驾驶 证。 未 按 规 定 时 限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 罚 款 200 元。 发 现 违 法 问 题,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如 不整改,对上 路 行 驶 违 法 车辆,依法处 罚。 擅 自 改 变 机 动 车 外 形 和 已 登 记 的 有 关技术数据, 罚款 500 元。 2.建立、健全车 辆信息,事故、违 法记录、检验、报 废及保险档案; 查看 资料 现 场 检查 1.《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十一条、第 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十七条 2. 《道路交通安 全法实施条例》第 十三条、十六条 3. 《机动车登记 规定》第二十七条 4.《机动车强制报 废标准规定》 5.《河南省道路运 输企业安全生产管 理办法(试行)》 6. 《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第 四十七条 1.《 道 路 交 通 安全法》 第 九 十 条、第九 十五条、 第 九 十 六条、第 九 十 八 条、第一 百条 2.《 河 南 省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条 例》 3. 《 机 动 车 登 记规定》 第 五 十 六条、第 五 十 七 条 对未建立档案或档案不健全、 更新不及时的问题移送交通 运输管理及安全监管部门依 法处理。 二 、 车 辆 管 理 3.车辆反光警示 牌、门标、车身反 查看 1. 《道路交通安 全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十八条 1. 《 道 路 交 通 安全法》 发 现 违 法 问 题,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如 未 放 置 保 险 标志,罚款 50 元,扣 1 分。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9.9 KB 时间:2025-11-01 价格:¥2.00
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公安交警部门专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 安检机构资 质,人员资格是 否有效; 查 看 资料 现 场 检查 《公安部 质检总局关 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 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 意见>的通知》 (公交管 〔2014〕138 号) 发现问题, 移送质检部 门 依 法 处 理。 2. 仪器设备是 否 经 过 质 检 部 门检验,精度是 否符合规定、是 否 在 标 定 有 效 期内; 查 看 资料 现 场 检查 1.《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2.《公安部 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 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 的意见>的通知》 (公交 管〔2014〕138 号) 发现问题, 移送质检部 门 依 法 处 理。 规 范 化 管 理 情 况 3. 检验数据、采 集 照 片 是 否 上 传监管平台(公 安); 查 看 资料 现 场 检查 1.《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2.《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及 联 网 规 范 》 (GB/T26765) 3.《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 验 项 目 和 方 法 》 (GB21861) 4.《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验监管系统通用条 件》(GA1186) 5.《公安部 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 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 的意见>的通知》 (公交 管〔2014〕138 号) 未接入监管 平台,停止 检验工作。 4. 检验数据、现 场视频、资料证 明 是 否 按 照 相 关规定留存; 查 看 资料 现 场 检查 1. 《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2.《公安部 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 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 的意见>的通知》 (公交 管〔2014〕138 号) 3.《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 验 项 目 和 方 法 》 (GB21861) 责令限期整 改。 5. 收费项目是 否合法,是否存 在搭车收费、强 制收费、搭车收 费等现象; 查 看 资料 现 场 检查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三条 2.《公安部 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 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 的意见>的通知》 (公交 管〔2014〕138 号) 《 道 路 交 通 安 全法》第九十四 条 发现违规收 费问题,移 送价格主管 部门依法处 理。 6. 检验项目流 程、相关法规、 收 费 标 准 是 否 公开; 现 场 检查 《公安部 质检总局关 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 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 意见>的通知》 (公交管 〔2014〕138 号) 责令限期整 改。 7.是否开展延时 服 务 等 便 民 服 务措施; 查 看 资料 现 场 检查 《公安部 质检总局关 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 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 意见>的通知》 (公交管 〔2014〕138 号) 责令限期整 改。 8. 是否设置免 费导办人员; 现 场 检查 《公安部 质检总局关 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 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 意见>的通知》 (公交管 〔2014〕138 号) 责令限期整 改。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2.3 KB 时间:2025-11-11 价格:¥2.00
民爆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许可管理 应按生产许可和安 全许可的范围、品种和有效期进 行生产和经营,且证照一致。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 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 全管理条例》 第 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 品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 产、销售活动,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2.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 任制;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3.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4.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5.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 效实施;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一、 主 要 负 责 人 履 职 情 况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查看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 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 顿。 1. 未履行 1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2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履行 2-3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履行 4-7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 现场检查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1.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 评价。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1.《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 款 2. 《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第 七条、第八条、第 二十二条 1.《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2. 《建 设 项目安 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第一项 1. 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7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 建 设 项目 管理 2.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规定报 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查看设计 现场检查 1.《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第二款 2. 《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第 1.《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2. 《建 设 项目安 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第 1.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 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下的,责令 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50 万元以上 6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4.8 KB 时间:2025-11-13 价格:¥2.00
已安装含应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单位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建立、健全本单位雷电防护安 全生产责任制;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2.组织制定雷电防护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雷电防 护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4.保证本单位雷电防护安全生产 投入的有效实施;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雷电防护 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一、 主 要 负 责 人 履 职 情 况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雷电 防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查看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 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 产停业整顿。 1. 未履行 1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2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履行 2-3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履行 4-7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场检查 7.及时、如实报告雷电防护生产 安全事故。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二 、 建 设 项目 管理 1.防雷装置设计应当按照规定报 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 查看设计 现场检查 1.《河南省气象 灾害防御条例》 2.《防雷装置设 计审核和竣工验 收规定》第五条第 一款 1.《河南省气象灾 害防御条例》 2.《防雷装置设计 审核和竣工验收规 定》第三十二条 1.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雷电安全防护装置 设计未经审核进行施工或者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或者对 防雷装置不进行定期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拒不整改的,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对单位负责人和直 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 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5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 文件的;(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 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 施工的; 2.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应进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并 取得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 查看文件 现场检查 1.《河南省气象 灾害防御条例》 2.《防雷装置设 计审核和竣工验 收规定》第五条第 1.《河南省气象灾 害防御条例》 2.《防雷装置设计 审核和竣工验收规 定》第三十二条第 1.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雷电安全防护装置 设计未经审核进行施工或者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或者对 防雷装置不进行定期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拒不整改的,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对单位负责人和直 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7.7 KB 时间:2025-11-19 价格:¥2.00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 施工 检测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建立、健全本单位防雷设计、 施工、检测安全生产责任制;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2.组织制定本单位防雷设计、施 工、检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防雷设 计、施工、检测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计划;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4.保证本单位防雷设计、施工、 检测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防雷设计、 施工、检测安全生产工作,及时 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一、 主要 负责 人履 职情 况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防雷 设计、施工、检测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 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 产停业整顿。 1. 未履行 1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2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履行 2-3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履行 4-7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7.及时、如实报告防雷设计、施 工、检测生产安全事故。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二、 企业 资质 管理 1.具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 检测资质证书,是否存在无资质 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设计、 施工、检测的。 2 从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证书。 3.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的 设备与设施。 4.具有相应的规范、标准等资料, 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 5.企业防雷质量管理体系健全。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1.《气象灾害防 御条例》第二十四 条 2.《防雷减灾管 理办法》(2013 年 中国气象局第 24 号令)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1.《气象灾害防御 条例》第四十五条 2.《防雷减灾管理 办法》 (2013 年中国 气象局第 24 号令) 第 三 十 四 条 第 一 款、第二款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 年国务院第 570 号令) 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 从事防雷设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二)在防雷装 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 年中国气象局第 24 号 令)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可以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具备防雷装 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 关活动的;(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 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0.6 KB 时间:2025-11-22 价格:¥2.00
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层面安全生产检查 清单 项 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1.政府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文件贯彻 落实情况。 查看文件 资料 2.政府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会议精神贯彻 落实情况。 查看文件 资料 3.按要求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工作总结等材料。 查看文件 资料 一、 贯彻 落实 政府 安全 生产 工作 部署 4.重点时段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查看文件 记录 1.建立、健全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 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查看安全生 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第一项、第十九 条 二、 安全 生产 责任 制 2.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列入考核内容。 1.安全生产与部门业务工作必须同时安排、部署、 检查、考核、总结。 查看安全生 产工作文件 2.主要负责人将安全生产列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 程,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 安全生产工作问题,依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查看会议、 查检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查看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 4.对所属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 金投入 查看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条第一款 三、 基础 管理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1. 《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条第一款 2.《河南省安全生产 条例》 6.所属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八条 四、 教育 培训 1.定期对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 查看档案 和证书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四条 2.要求所属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 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查看培训 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五条 3.要求所属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 岗作业。 查看证书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七条 1.要求所属单位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 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 向从业人员通报。 查看制度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七条 2.对所属单位不能及时排除的重大隐患,应当制定 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 急预案,直至消除安全隐患。 查看整改 方案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 例》 五、 隐患 排查 治理 3.要求所属单位治理安全隐患,应当采取安全防范 措施;危及人员安全的,应当暂时停止业务活动, 防止事故发生。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 例》 1.发现疑似职业病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 单位情况;发现职业禁忌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 者情况。 现场检查、 查看资料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办法》第十六条 2.建立职业健康检查的统计和报告工作情况。 现场检查、 查看资料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办法》第十七条 3.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情况 现场检查、 查看资料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办法》第十八条 六、 职业 卫生 安全 管理 (对 职业 健康 检查 4.主检医师符合要求情况,仪器设备符合要求情况, 职业健康监测表符合要求情况,总结报告符合要求 现场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办法》第五条、第七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3.6 KB 时间:2025-11-24 价格:¥2.00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建立、健全本单位人工影响天 气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2.组织制定本单位人工影响天气 作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人工影 响天气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计划;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4.保证本单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人工影响 天气作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 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一、 主要 负责 人履 职情 况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人工 查看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 十 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 产停业整顿。 1. 未履行 1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2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履行 2-3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履行 4-7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影响天气作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 现场检查 7.及时、如实报告人工影响天气 作业生产安全事故。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1.按照规定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1.《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 款 2. 《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第 七条、第八条、第 二十二条 1.《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2. 《建 设 项目安 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第一项 1. 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7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建设 项目 管理 2. 人工增雨防雹作业站(点)设 置,应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省农 垦、森工、监狱农场等部门提前 一年向省气象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作业站(点)移动时, 所在县(市)气象主管部门应当 将作业站(点)所在地的经纬度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姑获鸟省人工 增雨防雹管理条 例》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6.1 KB 时间:2025-11-26 价格:¥2.00
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公安交警部门专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 安检机构资 质,人员资格是 否有效; 查 看 资料 现 场 检查 《公安部 质检总局关 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 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 意见>的通知》 (公交管 〔2014〕138 号) 发现问题, 移送质检部 门 依 法 处 理。 2. 仪器设备是 否 经 过 质 检 部 门检验,精度是 否符合规定、是 否 在 标 定 有 效 期内; 查 看 资料 现 场 检查 1.《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2.《公安部 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 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 的意见>的通知》 (公交 管〔2014〕138 号) 发现问题, 移送质检部 门 依 法 处 理。 3. 检验数据、采 集 照 片 是 否 上 传监管平台(公 安); 查 看 资料 现 场 检查 1.《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2.《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及 联 网 规 范 》 (GB/T26765) 3.《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 验 项 目 和 方 法 》 (GB21861) 4.《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验监管系统通用条 件》(GA1186) 5.《公安部 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 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 的意见>的通知》 (公交 管〔2014〕138 号) 未接入监管 平台,停止 检验工作。 规 范 化 管 理 情 况 4. 检验数据、现 场视频、资料证 明 是 否 按 照 相 关规定留存; 查 看 资料 现 场 检查 1. 《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2.《公安部 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 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 的意见>的通知》 (公交 管〔2014〕138 号) 3.《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 验 项 目 和 方 法 》 (GB21861) 责令限期整 改。 5. 收费项目是 否合法,是否存 在搭车收费、强 制收费、搭车收 费等现象; 查 看 资料 现 场 检查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三条 2.《公安部 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 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 的意见>的通知》 (公交 管〔2014〕138 号) 《 道 路 交 通 安 全法》第九十四 条 发现违规收 费问题,移 送价格主管 部门依法处 理。 6. 检验项目流 程、相关法规、 收 费 标 准 是 否 公开; 现 场 检查 《公安部 质检总局关 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 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 意见>的通知》 (公交管 〔2014〕138 号) 责令限期整 改。 7.是否开展延时 服 务 等 便 民 服 务措施; 查 看 资料 现 场 检查 《公安部 质检总局关 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 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 意见>的通知》 (公交管 〔2014〕138 号) 责令限期整 改。 8. 是否设置免 费导办人员; 现 场 检查 《公安部 质检总局关 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 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 意见>的通知》 (公交管 〔2014〕138 号) 责令限期整 改。 9. 业务大厅是 否秩序井然、有 无非法中介; 现 场 检查 《公安部 质检总局关 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 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 意见>的通知》 (公交管 〔2014〕138 号) 责令限期整 改。 10. 辆外观检验 和 线 内 检 验 环 节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标 准 进 行检验。 查 看 资料 现 场 检查 1. 《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2.《公安部 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 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 的意见>的通知》 (公交 管〔2014〕138 号) 3.《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 验 项 目 和 方 法 》 (GB21861) 《 道 路 交 通 安 全法》第九十四 条 机动车安全 技术检验机 构不按照机 动车国家安 全技术标准 进行检验, 出具虚假检 验结果的, 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 门处所收检 验费用五倍 以上十倍以 下罚款,并 依法撤销其 检验资格;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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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风险分析记录 A.2 设备设施清单 (记录受控号)单位: №: 序号 设备名称 类别 型号 位号/所在 部位 是否特 种设备 备注 1 交流油泵 汽机辅助设备 LDX168-36J 汽机房 6.3 米 否 2 高备泵 汽机辅助设备 ZCY-45/9-1 汽机房 6.3 米 否 3 EH 油泵 汽机辅助设备 PV29 2R5D 汽机房 6.3 米 否 4 大机油箱 汽机辅助设备 39m3 汽机房 6.3 米 否 5 排烟风机 汽机辅助设备 Y112M-2 汽机房 6.3 米 否 6 密封油泵 汽机辅助设备 HSNH440Q2- 46NZ 汽机房 0 米 否 7 顶轴油泵 汽机辅助设备 SCY14-1B 汽机房 6.3 米 否 8 汽轮机 汽轮机本体设备 C300- 16.7/0.89/5 38/538 汽机房 12.6 米 否 9 小汽机 汽机辅助设备 NF50/56/0 汽机房 12.6 米 否 10 氢气干燥器 汽机辅助设备 QLG-V11A 汽机房6.3、 0 米 否 11 热网循泵汽轮 机 汽机辅助设备 B1.53- 0.685/0.2 热网首站 0 米 否 12 热水泵 汽机辅助设备 IS100-65- 315J 厂前区制冷 加热站 否 13 溴化锂冷水机 组 汽机辅助设备 16DE 厂前区制冷 加热站 否 14 机房行车 汽机辅助设备 TS120T 桥式 汽机房内 是 15 工业泵房电动 葫芦 汽机辅助设备 桥式 5T 工业泵房内 否 16 汽—水换热器 汽机辅助设备 F10-800-67 一期暖通加 热站 否 17 凝汽器 汽机辅助设备 N-17000 汽机房 0- 12.6 米 否 18 除氧器 汽机辅助设备 GC-1080 汽机房 22 米 是 19 高压加热器 汽机辅助设备 JG-1025-1 汽机房6.3- 22 米 是 20 热网加热器 汽机辅助设备 RJBW-1010- 1.6-2 热网首站 6.3-12.6米 是 21 旋转滤网 汽机辅助设备 XKZ-4000 循泵房 否 22 凝汽器循坑防 护盖板 汽机辅助设备 汽机房 0 米 否 23 开式泵 汽机辅助设备 24SH—19A 汽机房 0 米 否 24 汽动给水泵 汽机辅助设备 DG600-240 汽机房 12.6 米 否 25 凝结水泵 汽机辅助设备 9LDTNB-5PJX 汽机房 0 米 否 26 循环水泵 汽机辅助设备 80LKXA— 18.5 海水泵房 否 27 前置水泵 汽机辅助设备 FAID56 汽机房 0 米 否 28 主蒸汽管道 汽机辅助设备 Ф534.5× 83.1(管道) 汽机房 6.3 米 否 29 回热抽汽管道 汽机辅助设备 Ф219×10 (管道) 汽机房 6.3 米 否 30 热网首站外网 回水除污器 汽机辅助设备 JCG-I-1200 热网首站 否 31 高加进口电动 阀 汽机辅助设备 fisher 汽机房 12.6 米 否 32 抽汽电动门 汽机辅助设备 Z941H-100 DN200 汽机房 6.3 米 否 33 凝水再循环阀 汽机辅助设备 fisher 汽机房 0 米 否 34 辅汽电动阀 汽机辅助设备 Z941H-25 DN350 汽机房 6.3 米 否 35 LEV操作平台防 护栏杆 汽机辅助设备 汽机房 6.3 米 否 36 输粉机 锅炉辅助设备 CS350 锅炉输粉机 区域 否 37 木屑分离器 锅炉辅助设备 Dg-400 锅炉木屑分 离器区域 否 38 给粉机 锅炉辅助设备 GF-12 锅炉给粉机 小室区域 否 39 给煤机 锅炉辅助设备 MGB410×8、 CS2024-HP 锅炉12.6米 给煤机区域 否 40 一次风管道 锅炉辅助设备 Ф377; DN350 锅炉一次风 管弯头区域 否 41 煤粉分离器 锅炉辅助设备 HS-SAS-4700 锅炉煤粉分 离器区域 否 42 燃烧设备 锅炉辅助设备 QD1-MB-1; QD2-MB-1; QD3-O1; QD4-MB-1; JYQ-4。 锅炉炉四角 喷燃器区域 否 43 煤粉仓 锅炉辅助设备 310 立方米 锅炉煤粉仓 区域 否 44 锅炉设备保温 安全设施 锅炉区域 否 45 磨煤机 锅炉辅助设备 MTZ350/700; BBD4060C 锅炉房 0 米 否 46 磨煤机油站 锅炉辅助设备 S20857.200; GDZ-63 锅炉房 0 米 否 47 排粉机 锅炉辅助设备 6-30No20D 锅炉房 0 米 否 48 磨煤机、排粉机 锅炉辅助设备 Φ800、DN500 锅炉房 0 米 否
分类:风险评估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70 KB 时间:2025-11-29 价格:¥2.00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制;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 效实施;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一、 主要 负责 人履 职情 况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 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 产停业整顿。 1. 未履行 1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2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履行 2-3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3 万 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履行 4-7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4 万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二、 安全 生产 资金 投入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 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投入。 2、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 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 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 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 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 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查看文件 现场检查 1、《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2、 《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 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 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 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挪用费用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1.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1.《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2.《 黑 龙 江 省 安 全生产条例》第十 六条第一款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 条第一项 2.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 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 1. 从业人员不足 100 人,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以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并处以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上,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三、 安全 生产 管理 机构 和管 理人 员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 查看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7.4 KB 时间:2025-12-13 价格:¥2.00
企 业 危 险 废 物 监 管 执 法 检 查 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 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 志。 现场核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第五十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七 十五条第一项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标识制度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 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 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 别标志。 现场核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第五十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七 十五条第一项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申报登记制度 1.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 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 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资料检查(由企业 提供已经申报登记 的证明材料和相应 的其他证明材料)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第三十二条、第 五十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七 十五条)第二项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 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2.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 应当及时申报。 资料检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第三十二条、第 五十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七 十五条第二项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 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三、源头分类制度 1.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 进行收集。 现场核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第五十八条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七 十五条第八项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 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处一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向 环保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 移计划,并得到批准。 资料检查(查看批 准的转移计划)、现 场询问所在地县级 以上环保部门。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第五十九条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七 十五条第六项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 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 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 写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栏 目,并加盖公章。 资料检查(现场查 看转移联单,并结 合环评文件、台帐 记录等材料进行核 对)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第五十九条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七 十五条第六项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 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转移联单制度 3.转移联单保存齐全,并 与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 簿同期保存。 资料检查、现场核 查(现场查看联单, 并与经营情况记录 等进行核对)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2.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 理办法》第十条 1.《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管理办 法》)第二十六条 2.《危险废物转 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 2. 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7.4 KB 时间:2025-12-14 价格:¥2.00
振动锤桩机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228 一、作业场地至电源变压器或供电主干线的距离应在 200m 以内。作业区应有明显标志或围栏,非工作人员 不得进入。 二、电源容量与导线截面应符合出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启动时,当电动机额定电压变动在-5%~+10%的 范围内时,可以额定功率连续运行;当超过时,则应控制负荷。 三、液压箱、电气箱应置于安全平坦的地方。电气箱和电动机必须安装保护接地设施。 四、长期停放重新使用前,应测定电动机的绝缘值,且不得小于 0.5MΩ,并应对电缆芯线进行导通试验。 电缆外包橡胶层应完好无损。 五、应检查并确认电气箱内各部件完好,过热、过载、失压等安全保护装置配置齐全、可靠。接触无松动, 接触器触点无烧毛现象。 六、应检查整机工作性能达到额定指标,金属构件不应有开焊裂纹等和明显变形现象。 七、作业前,应检查振动桩锤减振器与连接螺栓的紧固性,不得在螺栓松动或缺件的状态下启动。 八、应检查并确认振动箱内润滑油位在规定范围内。用手盘转胶带轮时,振动箱内不得有任何异响。 九、应检查各传动胶带的松紧度,过松或过紧时应进行调整。胶带防护罩不应有破损。 十、夹持器与振动器连接处的紧固螺栓不得松动。液压缸根部的接头防护罩应齐全。 十一、应检查夹持片的齿形。当齿形磨损超过 4mm 时,应更换或用堆焊修复。使用前,应在夹持片中间放 一块 10~15mm 厚的钢板进行试夹。试夹中液压缸应无渗漏,系统压力应正常,不得在夹持片之间无钢板时试夹。 十二、悬挂振动桩锤的起重机,其吊钩上必须有防松脱的保护装置。振动桩锤悬挂钢架的耳环上应加装保 险钢丝绳。 十三、启动振动桩锤应监视启动电流和电压,一次启动时间不应超过 10s。当启动困难时,应查明原因,排 除故障后,方可继续启动。启动后,应待电流降到正常值时,方可转到运转位置。 十四、振动桩锤启动运转后,应待振幅达到规定值时,方可作业。当振幅正常后仍不能拔桩时,应改用功 率较大的振动桩锤。 十五、拔钢板桩时,应按沉入顺序的相反方向起拔,夹持器在夹持板桩时,应靠近相邻一根,对工字桩应 夹紧腹板的中央。如钢板桩和工字桩的头部有钻孔时,应将钻孔焊平或将钻孔以上割掉,亦可在钻孔处焊加强板, 应严防拔断钢板桩。 十六、夹桩时,不得在夹持器和桩的头部之间留有空隙,并应待压力表显示压力达到额定值后,方可指挥 起重机起拔。 十七、拔桩时,当桩身埋入部分被拔起 1.0~1.5m 时,应停止振动,拴好吊桩用钢丝绳,再起振拔桩。当 桩尖在地下只有 1~2m 时,应停止振动,由起重机直接拔桩。待桩完全拔出后,在吊桩钢丝绳未吊紧前,不得 松开夹持器。 十八、沉桩前,应以桩的前端定位,调整导轨与桩的垂直度,不应使倾斜度超过 2°。 十九、沉桩时,吊桩的钢丝绳应紧跟桩下沉速度而放松。在桩入±3m 之前,可利用桩机回转或导杆前后动, 校正桩的垂直度;在桩入土超过 3m 时,不得再进行校正。 二十、沉桩过程中,当电流表指数急剧上升时,应降低沉桩速度,使电动机不超载;但当桩沉入太慢时, 可在振动桩锤上加一定量的配重。 二十一、作业中,当遇液压软管破损、液压操纵箱失灵或停电(包括熔丝烧断)时,应立即停机,将换向 开关放在“中间”位置,并应采取安全措施,不得让桩从夹持器中脱落。 二十二、作业中,应保持振动桩锤减振装置各摩擦部位具有良好的润滑。 二十三、作业后,应将振动桩锤沿导杆放至低处,并采用木块垫实,带桩管的振动桩锤可将桩管插入地下 一半。 二十四、作业后,除应切断操纵箱上的总开关外,尚应切断配电盘上的开关,并应采用防雨布将操纵箱遮 盖好。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0 KB 时间:2025-12-25 价格:¥2.00
督查组: 形象进度 业主代表姓名 与联系电话 项目经理姓名 与联系电话 项目总监姓名 与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 检测单位 项目经理本次 记分 序号 本次检 查项 行为主 体 检查项目 主要内容 督查意见 □未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滞后 □未办理施工许可 □施工许可办理滞后 □建设范围超出施工许可允许范围 □未在施工合同中单列安全文明施 工费; □未在开工前将安全文明施工费拨 付给施工单位 □未检查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情况 并督促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未参与对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 □接到安全隐患报告后,未督促施 工单位立即整改 □应实行第三方监测的未按规定进 行监测 □应组织相关评估、论证而未组织 的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不符合 □不符合 □不符合 □不符合 安全报监资料 施工许可证 支付凭证、检查记 录 相关审查、检查资 料与工作记录 办理安全监督手 续情况 施工许可办理 安全文明施工费 危大工程安全管 理 建 设 单 位 □ □ □ □ 一、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重点行为 检查情况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1 2 3 4 分包单位 监测单位 监理单位 重庆市建新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乔守江 勘察单位 建设单位 重庆市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杨义彬 施工单位 重庆市荣昌区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刘杰 附件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督查大执法重点行为检查清单 督查时间: 年 月 日 督查地区: 工程名称 广顺虹杉园 1#楼主体、2#楼主体 第 1 页,共 6 页 □未收集并提供施工现场、毗邻区 域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准确、 完整的现状资料 □应督促制定安全保护措施方案而 未督促的 □不符合 □未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 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风险管控工作 的通知》(渝建〔2017〕639号), 开展正式核查工作。 序号 本次检 查项 行为主 体 检查项目 主要内容 督查意见 □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担业务 □资质证书不在有效期内 □施工企业未取得或因故被吊销安 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在有效期内 □不符合 □存在违法分包行为 □不符合 □存在转包行为 □人员变更未办理相关手续 □变更人员资格不满足相关规定 □施工单位变更后未重新办理或变 更施工许可证 □变更后的施工单位资质、人员资 格或数量不满足相关规定 □符合 □未建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 制度 □未建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计划 □未单独建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 台账 □未专款专用,将安全文明施工费 挪作他用。 □未建立、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 制 □未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 用 □未有效监控项目危大工程管理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不符合 □不符合 □不符合 □不符合 □不符合 □不符合 □不符合 施工许可证、单位 资质证书、人员资 格证书 相关制度、计划、 台账等资料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带班记录 、安全考核记录等 安全台账与现场 核查资料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 人员变更手续和变 更人员资格 相关审查、检查资 料与工作记录 安全文明施工费 项目经理安管职 责履行 施工单位资质 安全生产许可 违法分包 转包 施工单位人员变 更 施工单位变更 既有建(构)筑 物或管线安全管 理 轨道工程关键节 点风险管控 施 工 单 位 (一) □ □ □ □ □ □ □ □ □ □ 9 10 11 12 13 14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重点行为 检查情况 □符合 □符合 5 6 7 8 第 2 页,共 6 页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43.5 KB 时间:2026-01-02 价格:¥2.00
通信建设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 任制;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 效实施;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一、 主要 负责 人履 职情 况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查看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 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 产停业整顿。 1. 未履行 1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2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履行 2-3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履行 4-7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场检查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二、 建设 项目 管理 3.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 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查看设计 现场检查 1.《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 款 2. 《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七条第三款 1.《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三项 2. 《建 设 项目安 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第三项 1.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 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 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0 万元以 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 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 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70 万元以 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 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 入。 查看文件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 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 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 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 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 安全 生产 资金 投入 2.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 产费用的 查看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 不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4.8 KB 时间:2026-01-06 价格:¥2.00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表 序 号 项 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处理意见 (整改或 行政处罚) 1.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 2.是否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3.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是否明确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 人。 1 组 织 体 系 4.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第五条、第十八条。 1.是否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2.因生产规模较小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是否与 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3.(针对矿山救护队)队伍是否按照 AQ/1009 要求达到质量标准化等级。 2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4.(针对矿山救护队)队伍建设和人员配备等是否 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1.是否按规定配备了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2.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器材台账。 3.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台账。 4.应急器材台账是否与实物相符。 5.应急物资储备台账是否与实物相符。 3 应 急 物 资 装 备 6.重点岗位各种应急救援器材是否有定期检测和 维护保养记录。 《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 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九 条; 《煤矿安全规程》(安全 监管总局第 87 号令)第 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九 十九条; 《 矿 山 救 护 规 程 》 (AQ/1008) 4.4,7.3,7.5; 《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 化考核规范》(AQ/1009) 4.4;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 政处罚办法》(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15 号公布,第 77 号修改) 第四十六 条; 序 号 项 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处理意见 (整改或 行政处罚) 7.各种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是否处于 良好状态,能够正常运转。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 物 资 配 备 要 求 》 (GB30077-2013)。 8.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应急救援器 材。 9.(针对矿山救护队)是否配备救援车辆及通信、 灭火、侦察、气体分析、个体防护等救援装备, 建有演习训练等设施。 1.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 应急预案的职责,各分管负责人是否按照职责分 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2.是否编制应急预案和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 3.预案编制前是否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4.预案发布前是否进行论证或评审。 5.应急预案是否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6.是否定期开展应急预案评估。 7.应急预案是否及时修订并备案。 8.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中应急组织和人员的 职责分工是否明确,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是否与 本企业应急能力相适应,应急保障措施是否满足 本企业应急工作要求,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是否 准确。 4 应 急 预 案 9.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之间,以及与地方政府及其部 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应急预案是 否相互衔接。 《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 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 八条,第九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 总局第 88 号令) 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 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 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四十五条。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7 KB 时间:2026-01-06 价格:¥2.00
振动锤桩机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228 一、作业场地至电源变压器或供电主干线的距离应在 200m 以内。作业区应有明显标志或围栏,非工作人员 不得进入。 二、电源容量与导线截面应符合出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启动时,当电动机额定电压变动在-5%~+10%的 范围内时,可以额定功率连续运行;当超过时,则应控制负荷。 三、液压箱、电气箱应置于安全平坦的地方。电气箱和电动机必须安装保护接地设施。 四、长期停放重新使用前,应测定电动机的绝缘值,且不得小于 0.5MΩ,并应对电缆芯线进行导通试验。 电缆外包橡胶层应完好无损。 五、应检查并确认电气箱内各部件完好,过热、过载、失压等安全保护装置配置齐全、可靠。接触无松动, 接触器触点无烧毛现象。 六、应检查整机工作性能达到额定指标,金属构件不应有开焊裂纹等和明显变形现象。 七、作业前,应检查振动桩锤减振器与连接螺栓的紧固性,不得在螺栓松动或缺件的状态下启动。 八、应检查并确认振动箱内润滑油位在规定范围内。用手盘转胶带轮时,振动箱内不得有任何异响。 九、应检查各传动胶带的松紧度,过松或过紧时应进行调整。胶带防护罩不应有破损。 十、夹持器与振动器连接处的紧固螺栓不得松动。液压缸根部的接头防护罩应齐全。 十一、应检查夹持片的齿形。当齿形磨损超过 4mm 时,应更换或用堆焊修复。使用前,应在夹持片中间放 一块 10~15mm 厚的钢板进行试夹。试夹中液压缸应无渗漏,系统压力应正常,不得在夹持片之间无钢板时试夹。 十二、悬挂振动桩锤的起重机,其吊钩上必须有防松脱的保护装置。振动桩锤悬挂钢架的耳环上应加装保 险钢丝绳。 十三、启动振动桩锤应监视启动电流和电压,一次启动时间不应超过 10s。当启动困难时,应查明原因,排 除故障后,方可继续启动。启动后,应待电流降到正常值时,方可转到运转位置。 十四、振动桩锤启动运转后,应待振幅达到规定值时,方可作业。当振幅正常后仍不能拔桩时,应改用功 率较大的振动桩锤。 十五、拔钢板桩时,应按沉入顺序的相反方向起拔,夹持器在夹持板桩时,应靠近相邻一根,对工字桩应 夹紧腹板的中央。如钢板桩和工字桩的头部有钻孔时,应将钻孔焊平或将钻孔以上割掉,亦可在钻孔处焊加强板, 应严防拔断钢板桩。 十六、夹桩时,不得在夹持器和桩的头部之间留有空隙,并应待压力表显示压力达到额定值后,方可指挥 起重机起拔。 十七、拔桩时,当桩身埋入部分被拔起 1.0~1.5m 时,应停止振动,拴好吊桩用钢丝绳,再起振拔桩。当 桩尖在地下只有 1~2m 时,应停止振动,由起重机直接拔桩。待桩完全拔出后,在吊桩钢丝绳未吊紧前,不得 松开夹持器。 十八、沉桩前,应以桩的前端定位,调整导轨与桩的垂直度,不应使倾斜度超过 2°。 十九、沉桩时,吊桩的钢丝绳应紧跟桩下沉速度而放松。在桩入±3m 之前,可利用桩机回转或导杆前后动, 校正桩的垂直度;在桩入土超过 3m 时,不得再进行校正。 二十、沉桩过程中,当电流表指数急剧上升时,应降低沉桩速度,使电动机不超载;但当桩沉入太慢时, 可在振动桩锤上加一定量的配重。 二十一、作业中,当遇液压软管破损、液压操纵箱失灵或停电(包括熔丝烧断)时,应立即停机,将换向 开关放在“中间”位置,并应采取安全措施,不得让桩从夹持器中脱落。 二十二、作业中,应保持振动桩锤减振装置各摩擦部位具有良好的润滑。 二十三、作业后,应将振动桩锤沿导杆放至低处,并采用木块垫实,带桩管的振动桩锤可将桩管插入地下 一半。 二十四、作业后,除应切断操纵箱上的总开关外,尚应切断配电盘上的开关,并应采用防雨布将操纵箱遮 盖好。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9.5 KB 时间:2026-01-10 价格:¥2.00
振动锤桩机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228 一、作业场地至电源变压器或供电主干线的距离应在 200m 以内。作业区应有明显标志或围栏,非工作人员 不得进入。 二、电源容量与导线截面应符合出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启动时,当电动机额定电压变动在-5%~+10%的 范围内时,可以额定功率连续运行;当超过时,则应控制负荷。 三、液压箱、电气箱应置于安全平坦的地方。电气箱和电动机必须安装保护接地设施。 四、长期停放重新使用前,应测定电动机的绝缘值,且不得小于 0.5MΩ,并应对电缆芯线进行导通试验。 电缆外包橡胶层应完好无损。 五、应检查并确认电气箱内各部件完好,过热、过载、失压等安全保护装置配置齐全、可靠。接触无松动, 接触器触点无烧毛现象。 六、应检查整机工作性能达到额定指标,金属构件不应有开焊裂纹等和明显变形现象。 七、作业前,应检查振动桩锤减振器与连接螺栓的紧固性,不得在螺栓松动或缺件的状态下启动。 八、应检查并确认振动箱内润滑油位在规定范围内。用手盘转胶带轮时,振动箱内不得有任何异响。 九、应检查各传动胶带的松紧度,过松或过紧时应进行调整。胶带防护罩不应有破损。 十、夹持器与振动器连接处的紧固螺栓不得松动。液压缸根部的接头防护罩应齐全。 十一、应检查夹持片的齿形。当齿形磨损超过 4mm 时,应更换或用堆焊修复。使用前,应在夹持片中间放 一块 10~15mm 厚的钢板进行试夹。试夹中液压缸应无渗漏,系统压力应正常,不得在夹持片之间无钢板时试夹。 十二、悬挂振动桩锤的起重机,其吊钩上必须有防松脱的保护装置。振动桩锤悬挂钢架的耳环上应加装保 险钢丝绳。 十三、启动振动桩锤应监视启动电流和电压,一次启动时间不应超过 10s。当启动困难时,应查明原因,排 除故障后,方可继续启动。启动后,应待电流降到正常值时,方可转到运转位置。 十四、振动桩锤启动运转后,应待振幅达到规定值时,方可作业。当振幅正常后仍不能拔桩时,应改用功 率较大的振动桩锤。 十五、拔钢板桩时,应按沉入顺序的相反方向起拔,夹持器在夹持板桩时,应靠近相邻一根,对工字桩应 夹紧腹板的中央。如钢板桩和工字桩的头部有钻孔时,应将钻孔焊平或将钻孔以上割掉,亦可在钻孔处焊加强板, 应严防拔断钢板桩。 十六、夹桩时,不得在夹持器和桩的头部之间留有空隙,并应待压力表显示压力达到额定值后,方可指挥 起重机起拔。 十七、拔桩时,当桩身埋入部分被拔起 1.0~1.5m 时,应停止振动,拴好吊桩用钢丝绳,再起振拔桩。当 桩尖在地下只有 1~2m 时,应停止振动,由起重机直接拔桩。待桩完全拔出后,在吊桩钢丝绳未吊紧前,不得 松开夹持器。 十八、沉桩前,应以桩的前端定位,调整导轨与桩的垂直度,不应使倾斜度超过 2°。 十九、沉桩时,吊桩的钢丝绳应紧跟桩下沉速度而放松。在桩入±3m 之前,可利用桩机回转或导杆前后动, 校正桩的垂直度;在桩入土超过 3m 时,不得再进行校正。 二十、沉桩过程中,当电流表指数急剧上升时,应降低沉桩速度,使电动机不超载;但当桩沉入太慢时, 可在振动桩锤上加一定量的配重。 二十一、作业中,当遇液压软管破损、液压操纵箱失灵或停电(包括熔丝烧断)时,应立即停机,将换向 开关放在“中间”位置,并应采取安全措施,不得让桩从夹持器中脱落。 二十二、作业中,应保持振动桩锤减振装置各摩擦部位具有良好的润滑。 二十三、作业后,应将振动桩锤沿导杆放至低处,并采用木块垫实,带桩管的振动桩锤可将桩管插入地下 一半。 二十四、作业后,除应切断操纵箱上的总开关外,尚应切断配电盘上的开关,并应采用防雨布将操纵箱遮 盖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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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现状及对策 近年来,平邑县以完善执法监察网络为抓手,以增强执法监察实效, 确保安全生产和全县经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为目的,大力加强安全 生产执法机构建设,不断创新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新思路,推动了全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进程,有效避免了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的发生,到目前已连续四年无重特大事故发生。 一、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现状 (一)全县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及队伍建设情况 平邑县地处鲁中南沂蒙山区腹地,蒙山主峰在其境内,占地 1825 平 方公里,人口 98.7 万人。平邑县矿产资源丰富,品种多、储量大。 现已开发利用黄金、石膏、铁矿、花岗石、石灰石等 26 种矿产资源。 全县有证非煤矿山 360 多家,占全市的三分之一;地下开采矿山 20 多家,占全市的五分之三;森林面积 89 万亩;水库塘坝 711 座;1000 多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10 多万台机动车辆。安全生产监管 单位点多、面广、量大,任务十分繁重。1996 年至 2002 年曾连续 7 年发生过不同类型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自 2002 年成立县安监局以 来,在历次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中,都会发现许多事故隐患和隐患 整改不到位等问题。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也时有发生。这引起了县委、 县政府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经反复研究分析认为,这主要是 由于思想重视不够,安监力量薄弱,特别是执法力量不足造成的。平 邑县委、县政府、县安监局主要领导极为重视执法监察机构和执法队 伍建设,首先是于 2004 年 11 月份,在全市率先成立了隶属于县安监 局的副科级的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平邑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 队,并在全县范围内挂牌宣传。大队人员编制 15 名,下设非煤矿山、 危险化学品、综合三个与安监局机关科室平级的股级执法监察中队。 今年,县财政又专门下拨了 10 万元经费,用于执法监察机构装备建 设。到目前,大队人员已全部到位,现有专用执法车辆 2 台,手提电 脑、电脑、数码摄像机、相机、录音笔等办案、办公工具一应俱全。 其次是去年初县委书记王林山、县长陈一兵又亲自听取了县安监局关 于建立乡镇执法监察中队重要性与迫切性的专题汇报。随后,召开专 门会议研究部署乡镇执法监察中队机构、队伍建设具体事宜,要求各 乡镇在 2003 年成立乡镇安监站的基础上组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中 队。每个乡镇在原安监站 3-5 人编制的基础上,再增加 3-5 人。各 乡镇按照县里的要求在乡镇党政及事业身份干部中,通过公开招考, 层层筛选,选拔了 41 名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有执法经验,年富力强 的青年干部充实到执法监察队伍中,并由一名乡镇安监站副站长兼任 监察中队长。2005 年,在县政府与各乡镇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管理责任书中明确要求“乡镇安监站、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中队机构、 人员到位,有 2 间以上独立的办公场所、人口 5 万以上的乡镇保障 5 万元以上的专项经费、人口 5 万以下的乡镇保障 3 万元以上的专项经 费,至少一台执法车辆、至少一部固定电话、一部手机、一台微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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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定离子活(浓)度 本节介绍了浓度与活度及测定离子活度的方法、标准曲线法、标准加入法及连续标 准加入法,是测定离子浓度(活度)的常用方法。本节重点与难点在一了解活度与浓度及 连续标准加入法。采用讲授的方式。 一、测量仪器 测量误差= % + 仪表 电极 电极 100 R R R 二、浓度与活度 E= fiCi nF RT K ai nF RT K ln ln 若总离子强度保持相同时,离子活度系数 fi 保持不变,则 ln fi 视为恒定,则 nF RT 上式可写为: (9-24) Ci nF RT K E ln 电位分析法中采用总离子强度调节缓冲溶液(TISAB)的方法来控制溶液的总离子强 度。 三、标准曲线法 将离子选择性电极与参比电极插入一系列已知的标准溶液中,测出相应的电动势, 绘制标准曲线,用同样的方法测定试样溶液的 E 值,即可从标准曲线上查出被测溶液的 浓度。 四、标准加入法 (一)一次标准加入法 Ex=K+SlgCx (9-25) 若在试液中加入 VS 的标准溶液,浓度为 CS 则 E=K+slg (9-26) S X S S X X V V C V V C (9-27) S S X S S X X C V V C V C V s EX E E ) lg ( (9-28) X S X S S X X S E V )C V ( C V C V 10 整理得:CX= (9-29) 1 S X X S E S X S S V V V 10 V V V C - ) + - ( + 当 VX>>VS 时, x 则上式,可写成 s x v v v CX= )1 1 (9-30) (10 E S S S VX V C (二)连接标准加入法 将(9-28)改写成 S E S X V )10 (V S V ) (C V 10 S S X X K S 令 K 得 10 K S (9-31) S E S X V )10 (V C V ) K (C V S S X X 令 0 S E S X V )10 V ( 则 C V ) =0 K (C V O S X X CX= (9-32) X S O V C V 五、测量误差 E C C nF RT 25℃ (9-33) E C C n .0 0257 相对误差= =(3900n· )% (9-34) 100% C C E 当 ±0.001V,一价离子相对误差±3.9%,二价离子为±7.8% E 第四节 电位滴定法 电位滴定法是一种利用电位确定终点的分析方法,电位滴定法与直接电位不同,它 是以测量电位的变化为基础的方法,不以某一确定的电位值为计算的依据。本节的重点 与难点在于掌握判断滴定终点的方法。 一、方法原理 电位滴定法是根据电池电动势在滴定过程中的变化来确定滴定终点的一种方法,其 装置如图 9-13。 二、确定终点的方法 ⒈用图解池确定终点 ①E—V 曲线法; ① — 曲线法; E V V ③ — 曲线法; 2 2 V E V ⒉二阶微商内插法确定终点 根据表 9-6 的数据,可以计算 加入 21.30ml =2700 2 2 V E 加入 21.40ml =2800 2 2 V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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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检查机构 2026 年应急演 练方案 (行业代码:9226) 编制单位:企安文库(安全生产文档模板专业服务平台) 编制日期:2026 年 3 月 官方网站:www.qiandoc.com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提高行政监督检查机构行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规范应急管理工作程序,保障从 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事故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制定本应急演练方案。本方案旨在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应急演练,提升行业整体应急 管理水平。 1.2 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708 号) 4. 《GB/T 29639-2020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5.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6. 行政监督检查机构行业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 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 8.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 9.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 10. 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行政监督检查机构行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 1. 生产作业场所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2. 储存设施区域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3. 运输装卸环节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4. 办公生活区域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5. 相关方在本单位区域内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6. 跨单位、跨区域的联合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1.4 工作原则 1.4.1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 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在应急演练中重点突出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生命安全保障环节。 1.4.2 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通过 演练检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1.4.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明确各 级职责,确保应急指挥体系高效运行。 1.4.4 依法规范,科学处置 依法开展应急管理工作,运用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应急处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遵循行 业标准和规范,确保演练科学规范。 1.4.5 全员参与,注重实效 加强应急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确保演练取得实效。注重演 练成果转化,提升整体应急水平。 1.4.6 结合实际,突出重点 结合行政监督检查机构行业特点和风险特征,突出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人员的应急 演练,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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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令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 1 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 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局 长 二 OO 三年五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 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 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 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的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 处罚应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 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六)拘留; (七)关闭; (八)吊销有关证照;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 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www.cnshu.cn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库下载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第七条 两个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 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指定管辖。 第八条 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 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九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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