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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体系建设验收评定标准(试行

附件 1 山东省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验收评定标准(试行) 考核 指标 考核要点 达标标准 评分标准 考核方法 考核记录 扣分 基本 要求 (80 分) 组织机构 (20 分) 1、企业应建立“两个体系” 建设组织领导机构,组织领 导机构组成人员应包括企业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 各部门负责人及重要岗位人 员,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主 要领导职务,全面负责企业 “两个体系”建设。 2、企业应明确企业主要负责 人,分管负责人及各部门负 责人及重要岗位人员“两个 体系”建设应履行的职责, 并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增 加安委会、安全领导小组相 关职责。 3、企业应制定“两个体系” 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分 工、工作目标、实施步骤、 工作任务、进度安排等。 1、未以正式文件明确建立企业“两个体 系”建设组织领导机构的,扣 2 分。 2、企业“两个体系”建设组织领导机构 的组成人员不全面,缺一个岗位扣 2 分;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担任主要领导职务 的,扣 5 分。 2、未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及各部门负责人及重要岗位人员“两个 体系”建设职责的,一项不符合扣 2 分。 3、未制定“两个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 扣 5 分。“两个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未明 确实施时间、责任人与分工、工作任务 等,一项不符合扣 2 分。 4、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各岗 位人员未履行“两个体系”建设职责的, 每人次扣 2 分。 否决项: 未建立“两个体系”组织机构,明确企 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各部门负 责人及重要岗位人员相关职责的,评定 查文件: 下发的正式文件、安全生产责 任制度。 查阅“两个体系”建设实施方 案,并对照实际实施情况。 询问: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及各层级、各岗位人员是否掌 握“两个体系”建设基本要求 及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考核 指标 考核要点 达标标准 评分标准 考核方法 考核记录 扣分 验收不通过。 全员培训 (20 分) 1、企业应制定“两个体系” 建设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学 时、培训内容、参加人员、 考核方式、相关奖惩等。 2、应分层次、分阶段组织进 行“两个体系”建设的培训, 培训内容应符合相关地方标 准要求。 3、培训结束须进行闭卷考 试,考核结果应记入培训档 案。 1、企业未制定“两个体系”建设培训计 划或计划不具体的,扣 5 分。 2、培训记录或档案不详实,无签到表, 无教材或课件、教师等相关记录的,扣 5 分 3、未对全员进行“两个体系”建设培训, 缺少部门/岗位的一项扣 2 分。 4、培训结束未组织进行闭卷考试的,扣 5 分。 否决项: 抽查 10%的相关岗位人员,5 人及以上未 掌握企业“两个体系”建设培训内容, 验收评定不予通过。 查资料: 1、 培训计划。 2、 培训教育记录与档案。 抽查问询: 抽查、问询各层级、各岗位人 员是否掌握“两个体系”建设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风险分级 管控的内容与标准、工作程 序、方法等,隐患排查治理的 内容与标准、工作程序、方法 等。 体系文件 (20 分) 1、企业应制定符合“两个体 系”建设标准要求的风险分 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作业指导书等体系文件。 2、体系文件应符合企业实 际、具有可操作性,并传达 至各部门/岗位。 1、未制定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作业指导 书等体系文件的,扣 10 分。 2、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作业指导 书等体系文件的,扣 10 分。 3、制度、作业指导书等体系文件不符合 企业实际、不具有可操作性,未明确责 任部门、职责、工作内容,一项内容不 符合扣 2 分。 3、制度、作业指导书等体系文件未传达 到各部门/岗位,发现一个部门/岗位扣 2 查资料: 1、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隐患 排查治理制度或作业指导书 等体系文件文本。 2、制度、作业指导书等体系 文件发放或传达记录。 现场检查: 工作岗位是否已获取有效的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 理制度制度或作业指导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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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14 年) (2014 年 6 月 3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 号)公布) 一、总则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 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规范和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 平。 (三)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 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 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 最高。 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 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 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 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七)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可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安监总管四〔2014〕17 号)开展创建,其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证书样式见附件 5, 牌匾式样见附件 6),也可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办法,开展创建。鼓励地方根据实际, 制定小微企业创建的相关标准。 (八)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 告、颁发证书和牌匾。企业在完成自评后,实行自愿申请评审。 ( 九 ) 企 业 应 通 过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http://aqbzh.chinasafety.gov.cn)完成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样式见附件 1)等工作。 二、企业自评 (一)企业应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 作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 (二)企业应每年进行 1 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 (三)每年自评报告应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 三、评审程序 (一)申请。 1.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在上报自评报告的 同时,提出评审申请。 2.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申请评审之日的前 1 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行业评定标准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评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 条款执行。 3.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位置,原则上控制在本行业企业总数的 1%以内; (2)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自查自改自报,达到一类水平; (3)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预测预控体系; (4)建立并有效运行国际通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事故调查统计分析方法; (5)相关行业规定的其他要求; (6)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推荐意见。 (二)评审。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 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相应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并说明理由。 2.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将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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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2017年)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 准(试行)(2017 年) (2017 年 11 月 13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 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 号)公布)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 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 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 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 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 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 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 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 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 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 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 配物质混放混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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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2020《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1 / 11 《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应急厅〔2020〕28 号 中国地震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部机关各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 急救援中心,部所属事业单位: 《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应急管理部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 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0 年 6 月 24 日 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应急管理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 (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 案》(国科发基〔2017〕250 号)、《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科发基〔2018〕64 号)等,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等文件, 制定本办法。 2 / 11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应急管理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应急管理部组织高水 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研发、科技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和合作交流的 重要科技创新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面向应急管理实战需求,优化整合优势科技资源,开 展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基础理论研究、关键技术攻关和先进装备研发,为 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主要围绕应急管理相关领域及前沿技术应用方向进行布局建设: (一)基础性研究。布局建设自然灾害防治、生产安全事故防控、应急救援等领域基 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的重点实验室。 (二)关键技术攻关。布局建设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感知识别、监测预警预 报、风险预防控制等技术攻关方面的重点实验室。 (三)先进装备研发。布局建设自然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消防灭火等装备 研发方面的重点实验室。 (四)高新技术应用。布局建设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无 线通信、虚拟现实等高新技术在应急管理领域创新应用方面的重点实验室。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职责定位和研究领域,坚持正确的科研方向,注重科技成果 转化,主动发挥支撑作用。以基础性研究为主的重点实验室要瞄准应急管理科技前沿开展 高水平理论、方法、共性技术等方面研究,着力提升应急管理基础理论水平和知识创新能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7.2 KB 时间:2026-02-08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年)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 年) (2007 年 7 月 1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3 号公布,2011 年 9 月 1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42 号第一次修正,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 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 《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 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 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 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的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计算;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1 倍以上 5 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 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 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 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 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 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 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 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 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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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文件集合-技术人员职等评定及聘用管理试行办法

广东 xx 真空电子制造有限公司文件 专业/技术人员职等评定及聘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通道,为专业/技术 人员职业提升设定阶段性目标,形成动态竞争性的以业绩评价、能力 评估为基础的价值分配体系,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原则 “评定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评定标准以业绩第一”的原 则,严格依据价值创造的结果(业绩)和价值创造过程中的表现,实 现专业/技术人员的薪酬待遇、职等升降与业绩评估的紧密结合。 第三条 适应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评定组织 由“专业/技术人员职等职级评定小组”负责对专业/技术人员的 职等职级进行集体评定和审议,评定小组组长最终裁决。 “专业/技术人员职等职级评定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总经理 成员:技术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 第五条 职等职级的设定 技术人员职等晋升序列共分为七等 17 级:技术员、助理工程师、 工程师、主管工程师、主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首席工程师;同一 职等中根据职责、业绩和资历等的不同,设置不同的职级: 职等 技术员 助理 工程师 工程师 主管 工程师 主任 工程师 高级 工程师 首席 工程 师 职级 1、2 1、2 1、2、3 1、2、3 1、2、3 1、2、3 财会、品质工程、产品数据管理、标准化、技术支持等岗位专业 人员,同样可评聘专业职等,走专业化发展道路。专业人员职等晋升 序列共分为五等 13 级:员级、助理级、师级、主管级和主任级,同 一职等中根据职责、业绩和资历等的不同,设置不同的职级如下(以 财务专业为例): 职等 会计员 助理会计 师 会计师 主管会计 师 主任会计 师 职级 1、2 1、2 1、2、3 1、2、3 1、2、3 专业/技术人员职等序列的划分以及与行政序列的对应详见附表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等序列对应表》。 第六条 不同职等的技术人员分类多少不同,随着技术职等的提高, 要求技术人员的知识面越来越宽,即分类越来越少。职等与专业分类 对应表见附件二。 第七条 根据公司技术专业需要,技术人员主要分为:产品设计、 应用开发、测试验证、产品工艺、制造工艺、品质控制、设备技术等 七大类;每一类可根据公司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再进行细分,如:结构、 性能、材料、EMI 等。 第八条 评定标准 评定标准是对任职资格的认定,获得任职资格后才能被聘用为相 应等级的技术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 评定以定性评价与定量指标相结合,基本素质/资历作为各职等 评定的基本前提条件,业绩量化指标为评定的必要条件;工作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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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单位安全员管理办法试行(doc19)

计算机安全员有关规定 关于开展计算机安全员培训工作的通知(1999 年 3 月 29 日公通字[1999]17 号) 联网单位安全员管理办法(试行)(公安部第十一局 2000 年 9 月 29 日发布) 广东省公安厅印发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协会《关于计算机安全员培训工作实施方 案》的通知(1999 年 8 月 23 日 广公(计)字[1999]206 号) 关于计算机安全员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粤计安协[1999]第 01 号) 关于在全省开展计算机安全员培训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人事厅 粤公通字 [1999]183 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统筹管理计算机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计算机安全员培训工作的通知(1999 年 3 月 29 日公通字[1999]1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 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信息化进程的加快和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社会各个领域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涉及计算机方面的犯罪案件呈上升 趋势,犯罪 手段也越来越狡诈多变,直接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安全。为进一步加强计算机信 息安全保护工作,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工作秩序,防范计算机 犯罪,预防计算机安 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 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安部、人事部决定 在全国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 全员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培训对象 培训范围首先是各级公安机关从事计算机安全监察工作的民警以及保卫部门的保卫干 部;其次是其他国家机关和国防尖端科技等领域及其他安全要求较高的单位 中的计算 机信息系统管理组织负责人和安全员;根据需要逐步扩大到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 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的有关人员。各地可根据需要确定其他需要培训 的人员。 二、 培训内容 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技术以及 信息系统安全风险管理的方法;计算机病毒的防治;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的安全 和管理;计算机犯罪的防范、打击和案件报告制度,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其 他相关内容。 三、 培训方式、步聚 参加培训的人员原则上要采取脱产培训的方式,培训时间以不少于 40 学时为宜,使用全 国统一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用 3 年的时间对现已从事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的 培训对象分步聚、分批次进行培训。安全员培训要充分发挥各级培训施教机构的力量。 四、 培训考试 学员培训后参加由公安、人事部门联合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公安、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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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6S管理(试行

××公司 6S 管理(试行) 1.目的:对生产产品的工作现场进行整理、整顿,保持生产设施处于清洁、整齐、 有序的状态,并持续不断地改进工作环境的条件,以提高员工的工作 积极性和工作效率,为确保产品质量创造条件。 2.范围:凡与本公司产品质量有关的办公场所、生产现场、车间、仓储和厂房 区域等均适用。 3.定义: 3.1 工作环境:指对制造和产品质量有影响的过程周围的条件;这种条件可以 是人的因素(如:心理的、社会的)、物的因素(如:温度、湿度、洁净度、 粉尘等),物的因素一般包括:厂房维护,灯光照明,噪声,取暖、通风、 空调、电器装置的控制,以及与厂房维护有关的安全隐患。 3.2 6S:指的是由 6S 的日文 SEIRI(整理)、SEITON(整顿)、SEISO(清扫)、 SEIKETSU(清洁)、SHITSUKE(素养)和英文 SAFETY(安全)这六个单词, 由于这六个单词前面的发音都是“S”,所以简称为“6S”。 3.3 整理:将办公场所和工作现场中的物品、设备清楚的区分为需要品和不需 要品,对需要品进行妥善保管,对不需要品则进行处理或报废。 3.4 整顿:将需要品依据所规定的定位、定量等方式进行摆放整齐,并明确地 对其予以标识,使寻找需要品的时间减少为零。 3.5 清扫:将办公场所和现场的工作环境打扫干净,使其保持在无垃圾、无灰尘、 无脏污、干净整洁的状态,并防止其污染的发生。 3.6 清洁:将整理、整顿、清扫的实施做法进行到底,且维持其成果,并对其 实施做法予以标准化、制度化。 3.7 素养:以“人性”为出发点,透过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等合理化的改 善活动,培养上下一体的共同管理语言,使全体人员养成守标准、守规定 的良好习惯,进而促进全面管理水平的提升。 3.8 安全:指企业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能够在工作状态、行为、设备及管理 等一系列活动中给员工带来即安全又舒适的工作环境。 4.职责: 4.1 生产现场、车间区域、厂房区域的工作环境执行、维持和管理:各相关部门。 4.2 生产现场、车间区域、厂房区域的工作环境检查和监督:质管。 5.作业内容: 5.1 工作环境管理流程图 5.2 为确保公司的工作环境对人员的能动性、满意程度和绩效/业绩产生积极的 影响,以提高公司生产、经营的业绩,公司对产品的生产现场的工作环境和 员工作业的工作环境进行策划和规划;当公司有新的工作环境需求时,由需 求部门以“联络单”的形式提出,经部门主管审查、管理者代表核准后,由 部门主管和各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策划和规划,并营造适宜与他们的工作环 境,如: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的组合,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5.2.1 创造性的工作方法和更多的参与机会,以发挥公司内人员的潜力; 5.2.2 安全规则和指南,包括防护设备的使用; 5.2.3 人机工程; 5.2.4 工作场所的位置; 5.2.5 与社会的相互影响; 5.2.6 热度、湿度、光线、空气流动; 5.2.7 卫生、清洁度、噪声、振动和污染。 5.3 工作环境区域划分: 以生产中心为主导召集相关部门根据各部门实际的工作区域使用情况划分 各部门的工作环境责任区域,明确各部门工作环境责任区域的负责人员,并赋予 其职责和权限。 5.4 组建 6S 检查小组和工作环境卫生定期检查: 以生产中心为主导召集各部门工作环境责任区域的负责人员组成 6S 检查小 组,选出小组组长,并于每月一次对公司内所有的生产现场、车间、厂房(包括 办公室)等工作环境区域按公司工作环境区域规定的项目和内容进行 6S 检查, 并将检查的结果记录于“6S 检查表”中,对检查发现的不符合事项按《不良整 改通知单》中”要求相关缺失责任单位进行原因分析和提出纠正/预防措施,并 于下次进行 6S 检查时对其执行的纠正/预防措施的效果进行确认、验证,直至其 符合规定要求。 5.5 工作区域的环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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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2019年)

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2019 年) 1 总则 1.1 目的 为全面排查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安全管理,系统提升化工园区本质 安全水平,增强化工园区安全应急保障能力,防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 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1.2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化工园区的安全风险排查治理。 1.3 基本原则 1.3.1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坚持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和安全环保的原则,规范化工园区的设立和选址, 严格规划区域功能,优化安全布局,完善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 1.3.2 严格准入,规范管理。 坚持严格准入,严禁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和不成熟工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入 园。坚持一体化管理,提升化工园区应急保障能力,规范建设和安全管理。 1.3.3 系统排查,重点整治。 全面排查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突出对系统性安全风险的整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避免 多米诺效应,防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实现化工园区整体安全风险可控。 2 设立 2.1 化工园区应整体规划、集中布置,化工园区内不应有居民居住。 2.2 化工园区应符合国家、区域、省和设区的市产业布局规划要求,在城乡总体规划确 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2.3 化工园区的设立应经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认定,负责园区管理的当地人民政府应明 确承担园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职责的机构。 3 选址及规划 3.1 化工园区应位于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符合 化工园区所在地区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 3.2 化工园区选址应把安全放在首位,进行选址安全评估,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 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留有适当的缓冲带,将化工 园区安全与周边公共安全的相互影响降至风险可以接受。 3.3 化工园区应编制《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化工园区总体规 划》应包含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章节。 3.4 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 评估安全风险,提出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 3.5 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依据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相关法规 标准的要求,划定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并报送化工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3.6 化工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严格控制化工园 区周边土地开发利用,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应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 足安全风险控制要求。 4 园区内布局 4.1 化工园区应综合考虑主导风向、地势高低落差、企业装置之间的相互影响、产品类 别、生产工艺、物料互供、公用设施保障、应急救援等因素,合理布置功能分区。劳动力密 集型的非化工企业不得与化工企业混建在同一化工园区内。 4.2 化工园区行政办公、生活服务区等人员集中场所与生产功能区应相互分离,布置在 化工园区边缘或化工园区外;消防站、应急响应中心、医疗救护站等重要设施的布置应有利 于应急救援的快速响应需要,并与涉及爆炸物、毒性气体、液化易燃气体的装置或设施保持 足够的安全距离。 4.3 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应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评估化工 园区布局的安全性和合理性,对多米诺效应进行分析,提出安全风险防范措施,降低区域安 全风险,避免多米诺效应。 4.4 在安全条件审查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单位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对危险化学品 建设项目与周边企业的相互影响进行多米诺效应分析,优化平面布局。 5 准入和退出 5.1 化工园区应严格根据《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制定适应区 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化工园区产业发展指引》和“禁限控”目录。 5.2 化工园区的项目准入应有利于形成相对完整的“上中下游”产业链和主导产业,实现 化工园区内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充分利用。

分类:风险评估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7.1 KB 时间:2026-03-10 价格:¥2.00

20061219国家级烟叶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建设考核验收规范试行

附件 2: 国家级烟叶标准化生产示范区考核验收规范 (试行) 为了考核验收国家级烟叶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建设工作成效, 发挥示范区工作在促进烟叶优质生产和初加工、流通中的示范引 导作用,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制定的《国家 级烟叶标准化生产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一、考核验收的范围 凡承担国家局组织的国家级烟叶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的单位 (以下简称示范区项目承担单位),在示范区建设工作按计划完 成后须按本办法进行考核验收。国家局对荣获“国家级烟叶标准 化生产示范区”或“国家级烟叶标准化生产优秀示范区”荣誉称号的 示范区进行抽检或复验时,也采用本规范。 二、考核验收工作的组织 (一)考核验收工作由国家局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协同国标 委共同组织并组成“国家级烟叶标准化生产示范区项目考核验收 工作组(以下简称验收组)”具体负责考核验收事宜。验收组主要 由行业相关专家、省级局负责农业标准化工作的人员、中国烟草 标准化研究中心相关人员组成,其成员由国家局从相关专家库中 遴选,示范区建设项目承担单位要积极配合考核验收工作。 (二)验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国家局委派,成员由 具有中级以上或相当职称的(4—6)人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人员 应不少于 3/4。验收组成员应遵循回避制原则,有直接利益相关 者不得参加。 (三)验收组成员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清正廉洁的 工作原则,确保考核验收工作质量。 三、考核验收办法和程序 (一)考核验收办法。 考核验收采取现场综合考评、逐项评分的办法进行。考核验 收项目及评分标准见 《国家级烟叶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单》 (以下简称《验收单》,见附表)。 (二)考核验收程序: 1.示范区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在按计划完成相关工作后,先 对照《验收单》规定的评分细则进行自查,若自查结果表明示范 工作已基本达到项目要求,可向所在省级局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 提出考核验收申请并附自查报告;省级局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也 可邀请省内有关技术人员组成省级考评组,对相关工作予以确 认。 2.省级局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对示范区建设项目承担单位 的申请进行初审或确认后,向国家局提交考核申请报告,同时将 连续三年的《国家级烟叶标准化示范区年度检查情况表》一并上 报。验收组在现场考核时将对省级局的考核结果进行确认并将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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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doc16)

www.cnshu.cn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不是在 cnshu.cn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 不要随意相信. 请访问 cnshu, 加入 cnshu.cn 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援外工程技术人员和相关人 员的生命安全以及援外工程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中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援外工程),是指在我国政府向受援方政府 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贷款、低息贷款及其他财政援助资金项下,由我国政府 选定实 施企业进行勘察、设计,提供施工机械和设备材料并派遣工程技术人员,在受援方境内 承担或指导施工、安装和试生产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的各类工程项 目。   第三条 援外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援外工程安全生产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 承担援外工程实施任务的勘察设计企业、设计监理企业、施工企业和施工监 理企业(以下统称为援外工程实施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及受援方当地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保证援外工程安全,承担援外工程的安全责任,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援 外工程。   经商务部同意进行分包的,援外工程实施企业和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 www.cnshu.cn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不是在 cnshu.cn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 不要随意相信. 请访问 cnshu, 加入 cnshu.cn 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 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勘察设计企业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援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程勘察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 性标准进行援外工程勘察,提供的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援外工程安全生 产的需要。   援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进行勘察时,应当严格遵守勘察作业操作规程,采取措施 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七条 援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援外工程设计中必须根据政府间立项协议、工程勘 察文件和援外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设计,除与受援方另有特殊约定外,严格执 行 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的法律、行政法规、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防止因设计不合 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对于重大援外工程的隐蔽工程、主体结构等关键部位以及特殊结构援外工程的结构 设计方案,援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进行模型安全试验。   对于维修、改扩建工程(含拆除工程),援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必须对原建筑物或构 筑物的结构安全性做出鉴定文件。   援外工程设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援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必须确保技术、 工艺和材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并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 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第八条 援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援外工程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说明中必须编 制安全专篇。   安全专篇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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