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11-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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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
危险源安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加强对重大
危险源的
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
生,根据《安全
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引用标准 GB18218-—2009《危险化学
品重大
危险源辨识》和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第 40 号
令《危险化学品重大
危险源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 重大
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
生产、加工、搬运、
使用或贮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
的单元。
第四条 各厂、矿、承包单位、各职能部室要认真履行
职责,分工合作,积极配合,加强重大
危险源的安全监督检
查和
管理,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生产。
第二章 重大
危险源管理规定
第五条 必须根据国家标准定期对本单位的
危险源进
行危险(安全)
评价,即公司所有构筑物、承建的施工现场、
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库区(库)、贮罐区(贮罐)、
危险化学品使用、储运等危险性作业的工业设施和作业以及
其他具有危险性、可能发生或曾经发生过重大事故的
生产场
所予以危险危害辨识与风险
评价,报保康县安全
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重大
危险源的风险
评价和安全
评价由公司组
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安全
评价中介机构
进行。根据评
价结果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降低危险性,
保障重大
危险源安全运行。
第七条 公司对有重大
危险源的施工现场,必须开工前
进行一次风险分析评估;剧毒气体储存装置每年
进行一次安
全
评价,非剧毒毒性气体储存装置和其他液态、固态危险化
学品
生产、储存装置每三年评估一次。根据重大
危险源的危
险特性、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性与后果做出定量或者
定性的分析
评价,并将
评价报告按
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
第八条 重大
危险源进行辨识和
评价后,将根据安全评
价结果和国家有关标准对
危险源划分等级,确定不同的
管理
权限和责任,制定相应的
管理制度与控制措施。
第九条 重大
危险源实行分级监控。按照“公司-化工产
厂-车间”三级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监控
管理。
第十条 建立
危险源登记台帐制度,及时掌握重大危险
源数量与等级变化以及运行控制、安全
管理与维护、人员培
训、安全责任落实等情况,有效控制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
消除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现象。
第十一条 重大
危险源所在单位必须制定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与工具,并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检验应急响应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并根据演练效果及时修改
补充。
第十二条 重大
危险源所在单位必须制定书面的、科学
清楚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其适用有效。
第十三条 实行重大
危险源动态
管理,
生产工艺条件、
设备、材料、
生产过程等因素发生变化后必须重新
进行风险
分析与安全
评价,重新
进行危险源分级登记,修订相关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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