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 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引用标准 GB18218-—2009《危险化学 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40 号 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搬运、 使用或贮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 的单元。 第四条 各厂、矿、承包单位、各职能部室要认真履行 职责,分工合作,积极配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检 查和管理,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第五条 必须根据国家标准定期对本单位的危险源进 行危险(安全)评价,即公司所有构筑物、承建的施工现场、 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库区(库)、贮罐区(贮罐)、 危险化学品使用、储运等危险性作业的工业设施和作业以及 其他具有危险性、可能发生或曾经发生过重大事故的生产场 所予以危险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报保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价和安全评价由公司组 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根据评 价结果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降低危险性, 保障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 第七条 公司对有重大危险源的施工现场,必须开工前 进行一次风险分析评估;剧毒气体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 全评价,非剧毒毒性气体储存装置和其他液态、固态危险化 学品生产、储存装置每三年评估一次。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危 险特性、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性与后果做出定量或者 定性的分析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按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 第八条 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后,将根据安全评 价结果和国家有关标准对危险源划分等级,确定不同的管理 权限和责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与控制措施。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监控。按照“公司-化工产 厂-车间”三级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监控管理。 第十条 建立危险源登记台帐制度,及时掌握重大危险 源数量与等级变化以及运行控制、安全管理与维护、人员培 训、安全责任落实等情况,有效控制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 消除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现象。 第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必须制定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与工具,并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检验应急响应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并根据演练效果及时修改 补充。 第十二条 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必须制定书面的、科学 清楚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其适用有效。 第十三条 实行重大危险源动态管理,生产工艺条件、 设备、材料、生产过程等因素发生变化后必须重新进行风险 分析与安全评价,重新进行危险源分级登记,修订相关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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