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管协调字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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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管协调字56号》是关于化工行业相关企业安全培训材料相关内容,适用于化工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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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管协调字[2004]56 号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
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中央管理有关企业: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全面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加
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2003 年 11 月以来,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在河北、辽宁、江苏、浙江、
福建、重庆、广西、甘肃开展了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陆续开展了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
控工作。为加强管理,统一标准,规范运行,现对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
指导意见。  
  一、意义和依据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
全面发展,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坚持“科技兴安”,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工作
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
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
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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