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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管协调字[2004]56 号
关于开展重大
危险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生产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
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中央管理有关企业:
根据《
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全面掌握重大
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加
强对重大
危险源的
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2003 年 11 月以来,国家安全
生产
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在河北、辽宁、江苏、浙江、
福建、重庆、广西、甘肃开展了重大
危险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生产工作的决定》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陆续开展了重大
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
控工作。为加强管理,统一标准,规范运行,现对开展重大
危险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
指导意见。
一、意义和依据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
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
全面发展,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坚持“科技兴安”,努力实现
生产工作
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
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
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
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
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
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