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安全管理资料-林业企业生产安全检查标准表》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文本预览
林业企业
生产安全检查标准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
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一、安
全管
理
1、各级安全
生产
领导组织机构健全。
即:
单位有安全
生产
委员会,基层有安全
生产领导小组。
2、落实安全
生产
责任。各
单位按照
“党政同责、一岗双
责、齐抓共管”和“管
行业必须管安全,管
业务必须管安全,管
生产经营必须管安
全”的要求,建立,
单位主要领导为第
一责任人,同级副职
为分管领域安全生
产负责人的责任体
系。
3、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
规定,设置安全
生产
管理机构或配备专
(兼)职业安全
生产
管理人员。(1)从业
人员超过 300 人应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或者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2)
从 业 人 员 未 达 到
300 人的,应配备专
职或者兼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或者委
托工程技术人员提
供安全管理服务。应
查 看 有
关文件、
资料,现
场检查。
《 安 全 生
法》,第一章
总则第 3、
4、
5、
6、7 条
第二章
生产
经营单位的
安全
生产保
障,第十八
条
第二十一、
第二十二条。
《 安 全 生
法》其他条
款。
移交有关执
法监察部门,
按照《安全生
产法》第九十
一条第九十
二条、第九十
三条、第九十
四条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未履
行本法规定的安
全
生产管理职责
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
的,处二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责令
生产
经营单位停产停
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有前
款违法行为,导
致发生
生产安全
事故的,给予撤
职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依照
前款规定受刑事
处罚或者撤职处
分的,自刑罚执
行完毕或者受处
分之日起,五年
内不得担任任何
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对
重大、特别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负
有责任的,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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