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安全卫生规程(doc7)》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操作规程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一九五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工厂的劳动条件,保护工人职员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营、地方国营、合作社营和公私合营的大型工厂。 第二章 厂 院 第三条 人行道和车行道应该平坦、畅通;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道路和轨道交叉处 必须有显明的警告标志、信号装置或者落杆。 第四条 为生产需要所设的坑、壕和池,应该有围栏或者盖板。 第五条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应该不妨碍通行和装卸时候的便利和安全。 第六条 厂院应该保持清洁。沟渠和排水道要定期疏浚。垃圾应该收集于有盖的垃圾箱内, 并且定期清除。 第七条 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如果有损坏或者危险的象征,应该立即修理。 第八条 电网内外都应该有护网和显明的警告标志(离地二点五公尺以上的电网可不装护 网)。 第三章 工作场所 第九条 工作场所应该保持整齐清洁。 第十条 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应该便于工人安全操作;通道的宽度不能小于一公 尺。 第十一条 升降口和走台应该加围栏。走台的围栏高度不能低于一公尺。 第十二条 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堆放要不妨碍操作和通行。废料应该及时清除。 第十三条 地面、墙壁和天花板都应该保持完好。 第十四条 经常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应该注意排水和防止液体的渗透。 第十五条 在易使脚部潮湿、受寒的工作地点,要设木头站板。 第十六条 排水沟渠应该加盖,并且要定期疏浚。 第十七条 工作场所的光线应该充足, 采光部分不要遮蔽。 第十八条 工作地点的局部照明的照度应该符合操作要求,也不要光线刺目。
本网站提供的生产安全相关模板文件仅供参考和示例之用,属于通用性资料。用户下载并使用这些模板,即表示理解并同意:
提供Word(.doc)和PDF两种格式文件,包含可直接编辑的模板文件和参考示例。
您可能还需要以下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