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安全知识竞赛题库二(《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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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安全知识竞赛题库二
(《甘肃省安全
生产条例》知识)
1.《甘肃省安全
生产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21 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安全
生产条例》公布,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
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安全
生产投入,将安全
生产监督管
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安全
生产责任制
度和考核
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
评价的重要内容。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
域内安全
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
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
生产监督
管理
职责。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
管理机构等人民
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设立安全
生产监督
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
必要的装备,依法履行安全
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
5.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
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安全
生产
规定,加强安全
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规章
制度和安全
操作规程,保证安全
生产投入,完善安全
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
产。
6.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
生产工作第
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
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
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
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7.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
生产宣传教育,深
入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安全常识普及和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培养
和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8.从事安全
生产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依照法律、法规
和执业准则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安全生
产技术、
管理服务,并对服务过程和结果负责。安全
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安全
生产服务机构的监督
管理。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
生产经营单位指
定安全
生产中介服务机构。
9.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物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
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取得安全
生产许可证。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或者未按规定取得安全
生产许
可证的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
10.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
生产操作规程,并建立健全
和实施下列安全
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
生产会议
制度;
(二)安全
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
和专业性安全检查
制度;
(三)安全
生产资金投入和安全
生产费用提取、使用
制度;
(四)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
制度;
(五)安全
生产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
制度;
(六)岗位标准化
管理制度;
(七)安全
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治理
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
管理制度;
(九)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
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
的安全
管理制度以及危险作业
管理制度;
(十)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配备和使用
管理制度;
(十一)
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
制度;
(十二)安全设施设备的
管理和检修维护
制度;
(十三)特种作业人员
管理制度;
(十四)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档案管
理
制度;
(十五)其他保障安全
生产的
制度。
11.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管理人员应当履行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
生产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二)超过核定的
生产能力、
生产强度或者
生产定员组织生
产;
(三)违反操作规程、
生产工艺、技术标准、专项安全方案
或者安全
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四)不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
生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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