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工业的引进和开发》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工业的引进和开发文本预览
工业的
项目和开发
第一条 工业部
项目和开发新的
工业,应符合市县产业结构和公司
负责的总体规
划:高新科技开路,独资合资
工业领先;发挥地理优势,
项目先进技术、设备和,发展拳手
产品,组建专业集团。公司
负责的方向为:新的计算机技术、新电子产品、新材料、新
技术、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机电自动化、生物工程等。
第二条 工业部应了解、掌握国家关于
项目和兴办自营工业的有关政策,法令,熟知公
司的基本情况和申办企业的所有程序。
第三条 工业部应逐步扩大和加强与海内外工商企业团体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大专院
校、科研部门的联系。定期交流信息,掌握国内外
负责形势和新产品新技术的动向,同
理大力宣传公司的良好投资环境,积极热情地做好接待、介绍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工业部收到来自国内外企业(或个人)的
工业建议书,应一律给予符复。一般
工业,工业部部长 2 日内作出决定是否有必要接受作进一步调研。重大
工业,及时呈请上级
主管领先审定。经确定暂不接受的
工业,最迟 5 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对
工业建议人应表示谢
意,关将有关资料编入备选
工业存档。
第五条 经认可立项的
工业,由工业部组织洽谈,并指定专人
引进,认真进行可行性研
究。
第六条
工业洽谈后,由
工业引进人填写新
工业预报表,连同合营意向书(合同书)和
可行性报告,经工业部审核后按审批权限呈并上报。
第七条 所有
工业洽谈均应及时出纪要报公司领导参阅,以便领导随时了解
工业进程。
所有谈判资料,包括客 方提供的有关文件、样品和介绍材料,工业部应有专人存档保管。
第八条 新工业
工业从立项、报批到领取营业执照,由工业部
引进完成。
第九条 新
工业的筹建工 新企业的筹备给
引进,工业部协助制定并监督投资计划的实
施,直至生产正常运行。
第十条
工业移交新企业后,
工业引进人应将
工业全部资料整理成册,交档案室归档。
工业部存留 1 份副本。
文件格式
提供Word(.doc)和PDF两种格式文件,包含可直接编辑的模板文件和参考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