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
玻璃强制认证检验实施细则
1、目的
为统一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根据《强制认证申请条件及
单元划分指南》中对
申请
单元的划分,制定本检验细则。
当用制品进行检验时,应从该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所要求的数量;当用
试验片进行检
验时,
试验片应采用与产品相同的工艺和相同的材料生产。
2、汽车用安全
玻璃
2.1 汽车前风窗
玻璃
根据 GB9656-1996 第 7.2.2 条“组批规则”的规定,对每个申请
单元的产品采取
组批抽样,并按 CNCA-04C-028:2001《安全
玻璃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附件 3 的要
求进行性能检验。耐环境性能
试验优先采用带遮阳带、天线、电热线和/或黑边的
试验片
(耐辐照
试验除外)。力学性能
试验优先采用不对称厚度的
试验片。
2.2 钢化
玻璃
取本
单元内展开面积最大、拱高最高和邻边夹角最小的制品(不分颜色)分别进行
碎片状态
试验,取同厚度的
试验片(带颜色、带黑边和/或带电热线优先)进行抗冲击试
验。本
单元内各种颜色均需做透射比
试验。
2.3 前风窗以外 A/B 类
夹层玻璃
取本
单元内同厚度的
试验片(带遮阳带、电热线、黑边优先)进行抗冲击、耐辐照性、
耐湿性和耐高温性
试验。
3、建筑用安全
玻璃
根据《强制认证申请条件及
单元划分指南》中对建筑用
夹层/钢化
夹层玻璃的
单元划
分,应按照 CNCA-04C-028:2001《安全
玻璃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附件 4 第 1 条所
要求的性能进行检验
3.1
夹层玻璃及钢化
夹层玻璃
应根据中间层的种类(胶片干法、灌浆法、EN 膜等),分
单元分别进行检验,检验
项目包括:抗冲击剥落性能、霰弹袋冲击
试验、耐辐照
试验耐湿性、耐热性。 当产品
有不对称结构和/或中间层有色时,以最不对称结构和/或有色中间层进行
试验。
3.1.1 抗冲击剥落性能
按
单元分别都采用 4 或 3mm+该
单元的中间层+4 或 3mm 组成的检验样品,进行
抗冲击剥落性能实验。
3.1.2 霰弹袋冲击
试验
普通
夹层合格后,可以替代相应中间层的钢化
夹层玻璃,钢化
夹层玻璃不得按Ⅲ类
试验。
3.1.2.1 0.38mm 胶片或湿法
夹层
取申请的 4 或 3mm+该
单元的中间层+4 或 3mm 组成的检验样品,按Ⅲ类
试验(总
厚度超过 16mm、钢化
夹层玻璃不得按Ⅲ类
试验,直接做Ⅱ-2),合格后,应申请人要
求可按Ⅱ-2、Ⅱ-1 依次
试验,直至不合格,批准时,按高级别包含低级别批准。
3.1.2.2 0.76mm 胶片
取申请的 4 或 3mm+该
单元的中间层+4 或 3mm 组成的检验样品,按Ⅱ-1
试验;
合格后,按高级别包含低级别批准。如不合格,做Ⅱ-2,仍然不合格,做Ⅲ类。(总厚
度超过 16mm、钢化
夹层玻璃不得按Ⅲ类
试验)。
3.1.2.3 1.14 和/或 1.14mm 以上胶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