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临时用电作业管理制度》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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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
用电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或
施工作业区域范围内临时
用电管理,确保公司装置检修、工
程
施工用电需求,根据国家及石化行业安全
用电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运行工厂及项目
施工单位。
第三条 名词解释
(一)
临时
用电
本规定的临时
用电是指在生产或
施工作业区域范围内进行基建、检维修、技措及日
常维护的临时性
用电。
(二)
临时
用电线路
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由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
他用于临时性
用电的
电气线路,包括电缆、电线、
电气开关、设备等简称临时
用电线路。
第四条 本规定规范了临时性使用 380V 及以下低压电力系统临时
用电作业的安全管
理要求。超过 3 个月的临时
用电,不能按照本规定进行
管理,应按照相关工程设计规范
配置线路。
第五条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区,油品储罐区,容器、塔器内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
所内必须进行临时
用电作业时,必须事先取得《动火
作业票》。且临时
用电作业期限不
得超过《动火
作业票》的许可期限和范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司
电气部负责临时
用电管理,现场勘测,配电装置、
用电设备电源线路
搭接、拆除,日常巡回检查,
用电计量工作。安全部负责临时
用电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
用电单位按照相关规范和本规定要求负责本区域临时
用电的申请,现场
用电防护措施的落实和
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临时
用电办理程序及
管理
第八条 临时
用电应执行相关的
电气安全
管理、设计、安装、验收等标准规范,实
行
作业许可,办理“临时
用电许可证”。临时
用电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能超过 15 天,
超过 15 天应重新办理临时
用电许可证。临时
用电许可证保存期一年。
第九条 安装、维修、拆除临时
用电线路的
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电工
作业证,按
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有人监护。
第十条
用电程序
(一)
本公司以外的单位需临时
用电办理程序。
1. 外来
施工单位临时
用电必须提前 1—3 天编制
施工用电及安全防护方案,应包括
以下内容:
用电负荷的大小及性质;供电时间、地点;保证安全的
管理措施;
电气安全
负责人及专职持证电工。
2. 临时
用电设备在 5 台及 5 台以上或总容量在 50KW 以上者应编制临时
用电计划,
包括绘制
用电设备布置简图,临时
用电设备在 5 台以下或总容量在 50KW 以下者应制定
安全
用电技术措施和
电气防火措施。
3. 临时
用电单位持
施工用电及安全防护方案、动火
作业票、电工
作业操作证等到公
司
电气部办理“临时
用电许可证”。
电气部将根据公司
用电计划,与
用电单位一同对现
场进行勘测,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
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后,
由
用电单位按规定填写临时
用电申请表。
4. 临时
用电申请表经
电气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发放“临时
用电许可
证”,确定临时
用电电源接驳点,搭接临时
用电和取送电工作,所需材料全部由
用电单
位自行提供。
5. 公司提供的电源接驳点原则上不得超出
施工界定红线 120 米内的范围。
6. 临时
用电表一式二份,一份存
电气部,一份由
施工单位留存。
7.
用电单位在
施工过程中需增加负荷,必须重新提出
用电申请。
(二)
公司各部门需临时
用电,持相关材料到公司
电气部办理“临时
用电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用电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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