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安全规程
国家技术监督局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焦化厂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型
焦化厂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
设计、施工
与验收,以及现有设施的生产、维护、检修和管理。
2 引用标准
GB 6222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 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7231 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J 16 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
GBJ 57 建筑防雷
设计规范
3 基本要求
3.1
焦化设施的
设计应保证安全可靠,对于危险作业、恶劣劳动条件作
业及笨重体力劳动作业,应优先采取机械化、自动化措施。
3.2 散发有害物质的设备应进行密闭,避免直接操作。
3.3
焦化主体设施的
设计和制造应有完整的技术文件,
设计审查应有使
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
3.4 施工必须按
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
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隐蔽工程,
应经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才能封闭。施工完毕,应由施工
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3.5 新建、扩建、改造和大修的
焦化设计,必须经过检查验收合格,并
有完整的安全操作规程,才能投入运行。
焦化设施的验收,应有使用单位
的安全部门参加 。
3.6 对
焦化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操作培训,经考试合格,
方可独立工作。
3.7 对
焦化作业人员,每隔 1--2 年应进行一次职业危害体检,体检结
果记入“职工健康监护卡片”。对身患职业病、职业禁忌或过敏症,符合调
离规定者,应及时调离岗位。
3.8 存在危险物质的场地,应设醒目的安全标志。
3.9 可能泄漏或滞留有毒、有害气体而造成危险的地方,应设自动监测
报警装置。
3.10 较高的通行、操作和检修场所,应设平台或防护栏杆。
3.11 易燃、易爆或高温明火场所的作业人员禁止穿着化纤服装。
3.12 在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3.13 禁止使用轻油、洗油、苯类等易散发可燃蒸汽的液体或有毒液体
擦洗设备、用具、衣物及地面。
4 厂址、
厂区和厂房
4.1 厂址选择
4.1.1
焦化厂应位于居民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厂区边缘与居
民区边缘的距离应根据环境评价确定,一般不小于 1000m。
4.1.2 冶金联合企业中的
焦化厂,不宜位于联合企业的全年最大频率风
向的上风侧。
4.1.3 主要建筑物应尽量避开不良地质地段,在矿区建厂时,
厂区应避
开陷落区,并符合爆破安全距离的要求。
4.1.4 厂址标高应高出计算水位(
设计水位+壅水高度+波浪高)0.5m。
4.2
厂区布置
4.2.1
焦炉炉组纵轴宜与当地最大频率风向成最小夹角。
4.2.2 回收车间应布置在
焦炉的机侧或一端,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
大型
焦炉炉体边缘不应小于 40m,距中小型
焦炉不应小于 30m。
4.2.3 精苯车间不宜布置在
厂区中心地带,与
焦炉炉体净距不得小于
50m。
4.2.4 煤场和焦油车间宜设在
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沥青生
产装置应布置在焦油蒸馏生产装置的端部,并位于
厂区的边缘。
4.2.5 甲、乙、丙类物品库房之间以及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遵守
GBJ 16-87 的规定。
4.2.6 距甲、乙、丙类油库 20m 以内,不得设铁路道岔。
4.2.7 禁止厂外道路穿越
厂区。
4.3 厂房建筑
4.3.1
焦化厂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危险性分类应遵守表 1 的规定。
表 1 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
别
备煤
炼焦
化产回收
粗苯
加工
焦油
加工
甲
集 气 管 计 器
房 , 吸 气 管
道,复热式焦
初冷器,鼓风
机室,电捕焦
油器,硫铵饱
生 产
装 置
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