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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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备安全卫生
设计总则(GB5083-1999 代替 GB 5083—1985)
自 1999-12-1 起执行
前言
在
生产活动中,某些
生产设备因
设计缺陷而造成的人员伤害事故以及尘、毒、
噪声、辐射等危害是比较严重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
标准化法”和“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生产设备的
设计、制造部门有责任从
设计、制造上
采取相应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使新
设计的
生产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能够满足有关安
全卫生的诸项要求。然而,我国各类
生产设备的专项安全卫生
设计标准尚很少,
大多数
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
设计要求都包含在产品
标准中。但是,这些要求难免
不尽全面。为满足广大工程技术人员、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和环境保护部门乃至生
产管理部门的工作需要,从治“本”上入手,尽快改善我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
现状,本
标准规定了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
设计的基本原则、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
以使
生产设备设计、制造部门有所遵循。
本
标准是参照德国国家
标准 DIN31000/VDE1000—1993《技术
设备符合安全
要求
设计的一般原则》、俄罗斯国家
标准ГOCT12.2.003—1992《
生产设备·安
全总则》制订的。在技术内容上与上述
标准相一致,在编写规则上按 GB/T1.1—
1993《
标准化工导则 第 1 单元:
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 1 部分:
标准编写的
基本规定》执行。
在对 GB5083—1985 进行修订时,原
标准框架未做大变动,但删除了不属于
技术内容而只属于政令方面的条款,以及在实施过程中证明难以实现的内容。对
原
标准中某些技术内容现已形成专项国家
标准的条款,改为引用
标准形式给出。
同时,增加了一些新的技术内容。
本
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 GB5083—1985。
本
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贸委安全
生产局提出。
本
标准由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归口。
本
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本
标准主要起草人:樊锡瑛、汤大纲。
1 范围
本
标准规定了各类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
设计的基本原则、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
本
标准适用于除空中、水上交通工具,水上设施,电气
设备以及核能
设备之外的
各类
生产设备。
本
标准是各类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
设计的基础
标准。制订各类
生产设备安全设
计的专用
标准,应符合本
标准的规定,并使其具体化。
2 引用
标准
下列
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
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
标准的条文。本标
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
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
标准的各方应探讨
使用下列
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893—1982 安全色
GB2894—1996 安全标志
GB4053.1——1993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2——1993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3——199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4——1983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T6527.2—1986 安全色使用导则
GB10434—1989 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
标准
GB12265—1990 机械防护安全距离
GB/T14774—1993 工作座椅一般人类工效学要求
GB/T14775—1993 操纵器一般人类工效学要求
GB15052—1994 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
GB50034—1992 工业企业照明
设计标准
GBJ87—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
设计规范
3 定义
本
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生产设备 production facilities
生产过程中,为
生产、加工、制造、检验、运输、安装、贮存、维修产品而
使用的各种机器、设施、装置和器具。
3.2 安全卫生防护装置 safety and health guard de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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