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防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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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 射 防 护 规 定
U D C 6 1 4 . 8 9 8 . 5
G B 8 7 0 3 - 8 8
( 1 9 8 8 年 3 月 1 1 日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局 批 准 1 9 8 8 年 6
月 1 日 实 施 )
1 总 则
1 . 1 为 了 保 障 放 射 工 作 人 员 和 广 大 公 众 的 安 全 与 健
康 、 保 护 环 境 , 促 进 核 科 学 技 术 、 核 能 和 其 他 辐 射 应
用 事 业 的 发 展 , 制 定 本 规 定 。
1 . 2 伴 有 辐 射 照 射 的 一 切 实 践 和 设 施 的 选 址 、 设 计 、
运 行 和 退 役 , 都 必 须 遵 守 本 规 定 。
1 . 3 开 展 伴 有 辐 射 照 射 的 实 践 以 及 设 施 的 新 建 、扩 建 、
改 建 和 退 役 ,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事 先 向 主 管 部
门 和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提 交 辐 射 防 护 和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经 审 查 批 准 后 方 可 实 施 。
在 假 设 中 必 须 做 到 辐 射 防 护 和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 同 时 施 工 、 同 时 投 产 。
1 . 4 符 合 附 录 C 所 列 豁 免 限 值 的 实 践 和 设 施 , 可 免 于
办 理 1 . 3 条 中 规 定 的 手 续 。
1 . 5 从 事 下 列 实 践 活 动 必 须 事 前 得 到 批 准 后 方 可 进
行 。
A 、 给 人 服 用 或 向 人 体 注 射 放 射 性 物 质 , 以 及 对 人 施
行 辐 射 照 射 。
B 、 玩 具 中 含 有 放 射 性 物 质 。
C 、 在 医 用 产 品 、 化 妆 品 和 家 用 产 品 ( 附 录 C 3 所 列 的
除 外 ) 的 加 工 生 产 中 添 加 放 射 性 物 质 。
D 、 销 售 经 辐 射 保 鲜 或 保 存 的 食 品 。
1 . 6 一 切 伴 有 辐 射 照 射 的 实 践 和 设 施 , 都 应 当 符 合 实
践 的 正 当 性 和 辐 射 防 护 最 优 化 原 则 , 并 确 保 个 人 所 受
的 照 射 低 于 相 应 的 剂 量 限 值 。
1 . 7 从 事 辐 射 工 作 的 单 位 应 设 置 独 立 于 生 产 运 行 部 门
的 辐 射 防 护 和 环 境 保 护 机 构 ( 或 专 、 兼 职 人 员 )。 这
些 机 构 应 接 受 主 管 部 门 和 所 在 省 市 自 治 区 辐 射 防 护
和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的 监 督 和 指 导 。
1 . 8 辐 射 工 作 单 位 保 鲜 建 立 辐 射 防 护 和 环 境 防 护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职 工 安 全 防 护 教 育 和 培 训 考 核 制 度 ,
认 真 执 行 和 字 据 遵 守 有 关 辐 射 防 护 和 环 境 保 护 的 规
定 , 防 止 各 类 辐 射 事 故 的 发 生 。
从 事 辐 射 工 作 的 人 员 , 必 须 具 备 辐 射 防 护 基 本 知 识 ,
理 解 辐 射 防 护 最 优 化 的 基 本 原 则 , 熟 悉 辐 射 防 护 方 面
的 规 章 制 度 , 并 经 过 培 训 考 核 取 得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合 格
证 后 方 可 参 加 工 作 。
1 . 9 在 存 在 辐 射 照 射 的 场 所 , 以 及 在 能 发 射 辐 射 的 物
件 上( 1 . 4 除 外 ),必 须 有“ 电 离 辐 射 ” 的 标 志( 附 录 D )。
1 . 1 0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应 加
强 对 辐 射 防 护 工 作 的 领 导 , 根 据 本 规 定 的 要 求 , 结 合
本 地 区 、 本 部 门 的 特 点 , 制 定 相 应 的 辐 射 防 护 规 程 和
管 理 方 法 。
1 . 1 1 要 切 实 关 心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的 身 体 健 康 。 应 由 授 权
的 医 疗 机 构 对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定 期 常 规 医 学 监 督
和 异 常 受 照 人 员 的 医 学 处 理 。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应 享 受 的
劳 动 保 护 和 相 应 待 遇 , 按 照 有 关 部 门 的 规 定 执 行 。
2 剂 量 限 制 体 系
2 、 1 基 本 原 则
2 、 1 . 1 为 了 防 止 发 生 非 随 机 性 效 应 , 并 将 随 机 性 效 应
的 发 生 率 降 低 到 可 以 接 受 的 水 平 , 用 下 述 的 剂 量 限 制
体 系 对 正 常 照 射 加 以 限 制 。
2 、 1 . 2 一 切 实 践 和 设 施 的 选 址 、 设 计 、 运 行 和 退 役 ,
必 须 遵 守 辐 射 防 护 三 原 则 :
A ; 实 践 的 正 当 性 : 在 施 行 伴 有 辐 射 照 射 的 任 何 实 践
之 前 , 都 必 须 经 过 正 当 性 判 断 , 确 认 这 种 实 践 具 有 正
当 的 理 由 , 获 得 的 利 益 大 于 代 价 ( 包 括 健 康 损 害 和 非
健 康 损 害 代 价 )。
B : 辐 射 防 护 的 最 优 化 : 应 避 免 一 切 不 必 要 的 照 射 ,
在 考 虑 到 经 济 和 社 会 因 素 的 条 件 下 , 所 有 辐 射 照 射 都
应 保 持 在 可 合 理 达 到 的 尽 量 低 的 水 平 。
C : 个 人 剂 量 的 限 制 : 用 剂 量 限 值 对 个 人 所 受 的 照 射
加 以 限 制 。
2 、 2 实 践 的 正 当 性
2 、 2 、 1 判 断 伴 有 辐 射 照 射 的 实 践 的 正 当 性 , 应 当 在
全 面 考 虑 经 济 和 社 会 因 素 , 并 与 作 为 替 代 的 其 他 实 践
相 比 较 的 基 础 上 作 出 。
2 、 2 、 2 当 发 生 引 起 的 损 害 称 为 主 要 的 考 虑 因 素 时 ,
正 当 性 判 断 由 本 单 位 或 上 级 辐 射 防 护 部 门 作 出 。
2 、 3 辐 射 防 护 的 最 优 化
2 、 3 、 1 辐 射 防 护 的 最 优 化 时 辐 射 防 护 的 重 要 原 则 ,
必 须 贯 穿 于 实 践 或 设 施 的 选 址 、 设 计 、 运 行 和 退 役 的
全 过 程 。
2 、 3 、 2 各 单 位 应 制 定 辐 射 防 护 最 优 化 纲 要 , 并 定 期
评 审 , 以 确 定 是 否 需 要 予 以 调 整 。
2 、 3 、 3 辐 射 防 护 最 优 化 纲 要 应 在 防 护 机 构 设 置 、 防
护 管 理 、 防 护 人 员 的 培 训 和 资 格 的 审 定 、 各 类 人 员 的
安 全 防 护 知 识 教 育 、 发 生 控 制 措 施 和 应 急 计 划 等 工 作
中 加 以 贯 彻 和 体 现 。
2 、 3 、 4 发 生 防 护 最 优 化 纲 要 评 审 主 要 由 本 单 位 或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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