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 1026
前言
A. 此標準
包括目錄範圍內覆蓋 UL 公司產品后續服務的基本
要求, 這些
要求是基于成熟的
工程原理, 研究, 測試記錄現場試驗及生產安裝問題的認識, 從廠家, 用戶, 檢驗機構
其它專業經驗咨詢時所獲取的信息, 如有必要他們可以進一步實驗調查后改正.
B. 此標準的觀察
要求是持續保證生產廠家產品的條件之一.
C. 按這些
要求在檢查或測試產品時, 只要產品
符合此標準, 即使發現預料的其它安全損害,
也可視為
符合標準.
D. 產品采用的材料或者其結構形式與此標準中的
要求有些區別, 那么可以按照設計
要求
測試, 如果大部份材料相同, 那么就可以按照標準進行判斷.
E. UL 在按照目標進行功能演示時, 不能下放廠家或其它任何部門的責任, 標準在制定時,
UL 的意見和調查研究結果, 已經代表了專業評判標準, UL 對任何
使用或依賴下標準不
負任何責任, UL 不會發生任何責任義務損害,
包括由于
使用, 解釋或依賴此標準產生的
重大損壞.
F. 按照 UL
要求進行測試時有一些不可避免的損害, 因此在進行測試時采取足夠的安全措
施和足夠的防護工具是必要的.
1. 範圍
1.1.
這些
要求覆蓋了在普通情況下
使用的 250V 或以下的家用廚具電器(除了 1.2 里有說明
外),
包括臨時或永久地在戶外
使用的家用廚具電器應
符合國際電器條例規定.
1.2.
這些
要求不
包括家用電器系列, 電極型, 長柄鍋及電炸鍋, 乳酪機鍋, 面拖油炸機,
爆谷機, 咖啡壺, 電飯鍋, 微波爐, 以及按個人
要求制作的電器不
包括在此標準內.
1.3.
以下內容中, 確定是否
符合此範圍內的一種裝置的
要求(如多士爐和類似的)應通過具
體參考此型號
要求, 在沒有具體參考資料時, 如果采用"
符合"條款, 那么條款應為公
認
符合標準所有型號的
要求.
1.4.
產品
包括外形特點,
零件, 系統更新及與此標準
要求有區別的產品, 而涉及到火險,
電擊, 傷人應該
使用適當的附加
零件進行測試, 其安全水平的最后結果應保留在標預
期的範圍內, 產品外型, 特性,
零件, 材料, 系統與具體
要求相衝突, 不能視為
符合此
標準, 如果考慮提出修改
要求, 應采用一致的方法, 開發, 修正, 執行此標準.
2.
組合件.
2.1.
除 2.2 說明外, 此標準中產品組合件應
符合組合件的
要求, 如產品一般
使用標準組合
件清單索引 A 所示.
2.2.
組合件不需要與具體相符是:
a.此標準
包括的產品應用中不必涉及到外形或特性.
b.由此標準
要求代替.
2.3.
組合件應在認可的設計環境下
使用.
2.4.
結構中的些特殊組合件不全面或限制其性能發揮, 這些組合件只能在限定環境下使
用, 例如不超過一定限定溫度下
使用且只有在認可的選定環境下限制
使用.
3.
裝置的測量:
3.1.
指數必須說明, 括號里的指數為解釋或相近信息.
4.
參考材料
4.1.
此標準
要求的條例或標準的任何
要求更新應被解釋為最新的條例和標準.
結構
5.
總則.
5.1 如果電器在運行時會產生或在有氣體或其它氣體壓力下運行, 考慮到爆炸事故的可能
性, 因此電器不能算合格, 除非電器有足夠強度抵禦爆炸危險.
6.
框架與外殼.
6.1.
電器的框架和外殼應該足夠的張度和鋼度抗拒正常
使用中可能的濫用, 但不要因電
器固有的抵抗強度而減少電器的空間, 產生松動,
零件錯位而導致部分或全部失效或
者結構組合時而增加火險, 電擊或傷害的危險.
6.2.
電器外殼材料應該能夠隨特殊用途, 能夠容納所有電器
零件, 除電源線和 14.3,14.4 中
在任意環境下
使用時可能會引起火險, 電擊或傷害的裸線元件外, 如果電器要與電源
永久聯接時, 電器外殼應提供用于安裝所必需的裝置, 如: 托架, 挂鉤或類似物.
6.3.
在正常工作狀態中需要加油的電器, 應特別考慮在烹調腔上加一個外殼, 外殼的材料
也應適合此目的.
6.4.
電器外殼采用通風開口或在外殼上安裝永久電源聯接元件的電器, 其位置不能讓排
氣進入封閉結構的空間, 如活動頂的空間, 壁洞空間或類似空間.
6.5.
判斷電器外殼性能時應考慮的因素是:
a. 物理強度.
b. 抗衝擊強度.
c. 吸水汽性.
d. 可燃性.
e. 防腐蝕性.
f. 在高溫下抗變形能力, 外殼在正常和非正常情況下
使用的承受能力.
對于非金屬材料外殼
要求可參考<<電氣設備評估>>UL746C 的聚合物標準, 金屬外殼
零件
或外殼應按照<<金屬外殼衝擊測試>>42 節進行抗衝擊能力測試.
例外情況 1. 考慮按 UL746C 進行濫用和惡劣條件測試時, 電器外殼應按此標準中濫用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