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能安全[2014]161号)》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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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下发文件
国能安全[2014]161 号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
2014
2014
2014
2014 年
年
年
年 4444 月
月
月
月 15
15
15
15 日
日
日
日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原国家
电力公司《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
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自 2000
年 9 月发布以来,在防范
电力生产重特大安全
生产事故发生,保证电厂和
电网安全运行以及可靠供电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类
事故均呈下降趋势。
但是,随着我国
电力工业快速发展和
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高参数、大容量机组不断投运,特高压、高电压、跨区电网逐步形成,新
能源、新技术不断发展,
电力安全
生产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电力安全
生产面临一些新的风险和问题,对
电力安全
生产监督和防范各类
事故的能力提出了迫切要求;2006 年以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连续出台了
一系列安全
生产法规制度,对企业安全
生产提出了新的要求。2007 年,《生
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重新划分了
生产安
全
事故等级和调查处理权限;2011 年 9 月,《
电力安全
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
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9 号)进一步规定了
电力安全
事故的定义、等级
划分标准、调查处理权限,强化了发生
事故的法律责任;2013 年 11 月,《国
家能源局关于防范
电力人身伤亡
事故的指导意见》(国能安全[2013]427
号),对
电力安全
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为进一步适应当前
电力
安全
生产监督和管理的需要,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
针,完善
电力生产事故预防措施,有效
防止电力事故的发生,国家能源局
在原国家
电力公司《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
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的基础
上,归纳总结各
电力企业近些年来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反
事故措施经验,
制定了《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
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在内容上增加了“
防止机网协调及风电大面积脱网事
故”、“
防止发电机励磁系统
事故”、“
防止电力电缆损坏
事故”、“
防止电力
调度自动化系统、
电力通信网及信息系统
事故”、“
防止水轮发电机组(含
抽水蓄能机组)
事故”、
“
防止串联电容器补偿装置和并联电容器装置
事故”、
“
防止直流换流站设备损坏和单双极强迫停运
事故”的要求,修编了“防
止人身伤亡
事故”等其他 18 项重点要求的条款和内容,并在附录中列出了
对应各项重点要求应遵循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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