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J-04(2017-01)
安全文明
施工协议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双方安全生产、文明
施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
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
发包人及其上级单位的相关管理制度,结合本
工程具体情况,
经双方友好协商,对本
工程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及相关事宜约定如下:
一、目标
(一)
施工现场、生活区内不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省、市有关规章标准的环保
事件(事故);
(二)
施工现场、生活区内不发生
发包人上级单位规定的四级及以上安全环保责任事故
(含食品安全责任事故);
(三)
施工现场、生活区内不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超过 10 万元的机械、设备事故;
(四)
施工现场、生活区内不发生火灾事故;
(五)
施工现场、生活区内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交通死亡事故。
二、职责范围
本协议书范围包括
施工现场、生活区的安全、环保、文明
施工、消防保卫等工作。
三、双方职责
(一)
发包人的职责
(1)
发包人贯彻执行国家及当地省、市有关安全文明
施工法规和要求。
(2)
发包人应在
承包人办理进场手续前与
承包人签订本协议,并报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备
案。
(3)
发包人应当及时向
承包人提供
施工现场相关资料。
(4)
发包人有权要求
承包人根据作业场所和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制订防范措施以及事故
应急预案。
(5)在发生重大的设计变更、作业变更以及作业环境的危害发生重大变化时,
发包人应
及时通知
承包人。
(6)
施工现场有两个以上总承包单位交叉作业有可能危及对方安全或影响
施工进度时,
发包人有义务统一协调管理,督促双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7)
发包人有权撤换现场安全工作不称职的
承包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负责人。
(8)
发包人有权同意或否决
承包人的分包方案,有权对
承包人的分包商资格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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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审查认为不合格的分包商,有权提出撤换指令。
(9)
承包人施工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政府经济、刑事处罚的,
发包人有
权决定单方面终止与
承包人之间的
工程承包合同及本协议,而无需承担任何提前解除合同的
责任。由此给
发包人造成损失的,
承包人应给予
发包人赔偿。
(10)
承包人违反国家及当地省、市区有关安全文明
施工的法律法规或违反
发包人的安
全环保管理制度、规定的,可视为违约,
发包人或经
发包人授权的监理单位有权依据合同专
用条款第 36.3 第四节安全文明
施工约定内容,对
承包人违约行为实施追偿。
(11)违约金追偿采取交纳现金或扣除
工程款的方法,可在支付当期
工程款之际,
发包
人财务部门可根据《安全文明生产违约追偿单》,见附表 1,从
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
(二)
承包人的职责
(1)
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有关安全文明生产的相关法规、标准和
发包人的安全管
理制度,若有以下情形则视为违约,
发包人有权进行安全环保违约追偿。
①
承包人违反合同、协议有关安全环保的约定;
②
承包人违反国家、地方有关安全文明生产的相关法规、标准;
③
承包人违反
发包人安全环保管理制度;
④
承包人未落实安全责任、管理不到位,导致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2)
承包人应向
发包人如实提供安全资质材料,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营业执照;
②
施工资质证书;
③安全生产许可证;
④近 3 年安全业绩表现资料(包括事故情况);
⑤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情况;
⑥员工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3)
承包人应建立
施工现场安全环保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
求如下:
①建筑
工程、装修
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 万平方米以下的
工程不少于 1 人;1 万~5
万平方米的
工程不少于 2 人;5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
工程不少于 3 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②土木
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
工程安全
工程合同价配备:5000 万以下的
工程不少
于 1 人;5000 万~1 亿元的
工程不少于 2 人;1 亿及以上的
工程不少于 3 人,且按专业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