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12 煤矿矿建专业》是关于采矿冶金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采矿冶金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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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自查
Ⅰ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Ⅱ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Ⅲ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Ⅳ级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公司法》
安全
生产
许可证
安全
生产许
可证
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所有证照和批准文件。
《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
安全
生产
管理
人员
安全
生产管
理
人员持证
上岗
煤矿施工单位各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生产管理
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
能力,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
培训机构
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
《
煤矿安全规程》
《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第4条
第10款
《
煤矿安全规程》
《
煤矿安全规程》
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
生产和处理
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
培训
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生产和使用。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
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
生产人员和装备。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
生产责任制、岗位
人员安全
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
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矿长资格证
安全设施三
同时
安全
生产管
理机构及人
员设置
安全
生产责
任制的制定
建立、健全
安全管理制
度
主要负责
人资格证
安全设施
三同时
安全
生产
管理机构
及
人员设
置
安全
生产
责任制
安全
生产
管理制度
资质证照
安全
生产
管理机构
及
人员
安全
生产
责任制
安全
生产
管理制度
基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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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自查
Ⅰ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Ⅱ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Ⅲ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Ⅳ级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安全
生产
教育
培训
管理
人员
培训
管理
人员培
训
煤矿施工单位各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生产管理
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
能力,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
培训机构
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
“三级”安
全教育
新上岗的从业
人员安全
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日常教育
每年接受再
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转岗、复工
教育
从业
人员在本
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
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
培训。
“四新”教
育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
人员重
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
培训。
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应包括: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安全职责、
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紧急情况的处理,安全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
和维护,区、队的安全现状及相关管理制度,预防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等。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
》
《
煤矿安全规程》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
》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
》
《
煤矿安全规程》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
》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
人员安全
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
培训考核情况。
特种作业
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
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安全
培训档
案管理
特种作业人
员
建立健全安
全检查制度
特种作业
人员
从业
人员
安全教育
安全
生产
检查和隐
患排查记
录档案
安全
生产
教育
培训
基础管理
安全
培训
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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