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管理规程 一、目的: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严格控制火源,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以确保职工生命安 全和避免国家财产造成损失 二、范围: 公司范围内需动火的项目或工程 三、责任者: 生产部、工程部 四、正文 1.《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1.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项目负责 人应事先到动火现场,根据作业内容、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确定动火方式和动火 内容,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 1.2 凡是在易燃易爆场所、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应进行分析的部 位动火时。由动火负责人召集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到动火现场, 介绍动火的方式、涉及部位及周围情况,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 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根据动火方式、 涉及部位、动火工具及周围情况认真检查,进行风险分析,与动火负责人共同制定安 全措施。 1.3 动火人应按照安全措施进行整改,整改无误后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编 码 标 题 动火管理规程 页 数 共 4 页 起草部门 生产部 颁发部门 质量保证部 起草人/日期 QA 审核人/日期 审核人/日期 批准人/日期 生效日期 分发号 分发部门 生产部、工程部、生产车间、质量保证部 1.4 按照动火级别由部门(车间)、生产部安全负责人亲自到现场对安全措施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根据动火作业分类确定动火级别。 1.5《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一级动火作业由生产部安全负责人终审批准签字, 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申请部门(车间)负责人终审批准签字。动火前,动火负责人将《动 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地点部门指定人员、生产岗位班长验票签字后方可动火。 1.6 动火负责人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 代安全注意事项。 1.7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 《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 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1.8《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动火人持一份(许可证),另一份(存根)交 生产部安全负责人备案,动火结束后,动火负责人将动火安全作业证(许可证)交部 门(车间)存档。 1.9《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1.9.1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在 1 个工作日内有效。 1.9.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在 3 个工作日内有效。 1.9.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2.动火作业分类: 2.1 一级动火作业,在使用、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或距使用、 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半径 15m 以内进行的动火作业为一级动火作业。作业种类包括 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 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2 二级动火作业,距使用、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半径 15m 以外或使用非易燃易 爆物品的场所和除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3.动火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 序号 风险分析 安全措施 1 系统未彻底隔绝 用盲板彻底隔绝 2 系统内存在易燃易爆物质、气体 进行置换、冲洗 3 周围 15m 内或下方有易燃物 清除易燃物 4 现场通风不好 打开门窗、必要时强制通风 5 风力 5 级以上 停止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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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安全培训管理规程 一、目的: 规范公司员工劳动安全行为,普及安全知识、了解国家和企业安全法规,提高安 全素质,倡导安全文化,使不安全因素能消除在萌芽状态,达到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 业危害,保障安全生产目的 二、范围: 公司所有员工、公司新员工、换岗员工及进入公司区域的外来人员 三、责任者: 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正文 1.公司各级领导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工艺纪律,劳动教 育和法制教育,对新进员工及换岗员工进行三级安全培训。 2.经常开展安全培训活动 2.1 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先进经验。 2.2 学习有关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知识,检查规程制度贯彻情况。 2.3 检修前和试车前必须有专门的安全教育。 2.4 开展事故预测和紧急处理的演练、分析、讨论事故原因。 3.职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由所属部门或行政人事部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将 事故性质和责任记入安全档案,并视情节由领导研究决定是否复工。 编 码 标 题 员工安全培训管理规程 页 数 共 3 页 起草部门 生产部 颁发部门 质量保证部 起草人/日期 QA 审核人/日期 审核人/日期 批准人/日期 生效日期 分发号 分发部门 生产部、工程部、质量保证部、质量控制部、物流控制部、内贸部、外贸部 4.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 4.1 安全教育的对象和要求 4.1.1 凡新进公司的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培训和实习人员等)上岗前都必 须接受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三级安全生产培训。在熟悉,掌握三级培训内容后, 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操作。未经培训不得上岗作业。 4.1.2 公司内部门之间或部门内员工岗位调动和变换工种、调岗以及管理人员参加 劳动必须进行二、三级安全培训或针对性的安全培训。长期病假或待岗后重新上岗都 必须进行换岗培训。 4.1.3 对于重点要害岗位,新上岗职工不得独立作业,须在指导下熟悉后再独立作 业,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4.1.4 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由针对性的 安全培训,方可上岗。 4.1.5 本公司职工要根据本职工作范围的需要,自觉学习有关产品的安全操作规则 及有关岗位标准操作程序。 4.1.6 公司对员工每年组织一次安全知识考试,考核成绩记录归档。 4.1.7 对来厂参观和进入生产区域参观学习人员,由接待部门进行一般性的安全注 意事项培训。 4.1.8 三级安全培训由行政人事部组织实施,公司级安全培训由生产部负责,部门 级由部门主管或安全员负责,班组级由班组长负责。 4.2 三级安全培训内容 4.2.1 一级(公司级)安全培训,内容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本 企业的劳动安全制度、状况及生产特点,安全生产的经验教训、典型事故和安全要求; 本企业内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特殊区域和急救常识等。 4.2.2 二级(部门、车间级)安全培训,内容有本车间生产工作特点、车间各岗位 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车间以往事故的经验教训;主要机械电气设备 和危险部位的预防事故措施;消防设施情况及使用场所以及处理应急事宜的方法等。 4.2.3 三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内容有本班组的生产特点;岗位安全操作、岗位 责任制、岗位事故案例;预防事故的措施和安全装置;安全设置、个人防护用品和消 防器材的性能用途、正确使用的方法和处理应急事宜的措施等。 4.3 特殊人员的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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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控切割机床安全操作规程 1、操作者应熟悉该机的性能,技术参数,经专业人员培训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2、检查安全装置是否有效。 3、打开空压机电源,检查空压机所提供等离子入口气体压力符合规定要求,打开配电柜电源, 电压是否正常。 4、检查保护接地装置,各接点紧固可靠。 5、检查所有电气箱是否处于密闭状态,不允许电气箱处于开启状态下进行切割工作。 6、检查电源连接线和空气管是否紧固。 7、调整被切割的钢板,尽量与轨道保持平行,把钢板打扫干净,除去氧化皮及其它杂质。 8、根据板厚和材质,选择适当电极嘴。 9、打开抽风系统或水床系统和数控机电源。配戴防护眼镜和手套。 10、操作人员上机,要时刻注意设备运行状况,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应按动紧停开关,及时 退出工作位,严禁开机脱离现场。在引弧一刻任何人不得进入引弧区。 11、操作人员应注意,切割完一个工件后,应将割枪提升回原位,运行到下一个工位时,再 进行切割。 12、当第一次发现切割质量下降时,应及时检查消耗件,如发现电极嘴弄脏或损坏,应及时 更换,清理电极嘴,应用随机专用工具清理和更换。 13、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给定的切割要素选择切割速度,不允许单纯为了提高工效而增大设备 负荷,机器撞限位以中低速撞限位,处理好设备寿命与效率之间的关系。 14、轨道不允许人员站立,踏踩,靠压重物,更不允许撞击,导轨面每个班用压缩空气除尘 后用纱布沾 20#机油擦拭轨面,随时保持导轨面润滑,清洁。 15、传动电机输出齿轮以及传动齿条,每天用 20#机油清洗,不允许齿条有颗粒飞溅物。梁 上尘埃应及时吹除,割枪间传导带只允许用干净纱布擦拭,不允许用油布。 16、操作人员只允许拆卸电极嘴,其余零件不能随意拆卸,电气接线盒只允许有关人员检修 时,方能打开。 17、该设备若出现故障,应及时请维修人员处理,故障较大时,应先报设备处组织有关人员 会审,确定方案,严禁私自拆机检查。 18、正确,仔细地安装割炬,确保所有零件配合良好,确保气体和冷却气流通。消耗件不要 用到完全损坏后再更换,否则造成割炬严重损坏。 20、在更换消耗件或日常维修检查时,一定要保证割炬内外螺纹清洁。喷嘴和电极的接触面 有赃物,割炬不能正常工作,应及时用过氧化氢类清洗剂清洗。 21、等离子系统需要干燥和干净的等离子气体才能正常工作,脏污气体会缩短消耗件的寿命, 造成非正常损坏。避免等离子弧拉长扩展。切割尽可能从边缘切割。 22、减少不必要的起弧时间。应经常清除在割炬保护壳上的熔渣。应及时清除喷嘴上的氧化 物。每天检查气流和冷却流。 23、操作人员必须穿戴防护服和防护鞋,无关人员不得入内,更不准擅自按动键,以免损坏 机器或程序,数据丢失。 24、起吊钢板及工件时,应注意不允许发生脱钩或前冲,机上包括导轨任何一部分都不能撞 击。 25、数控系统和切割平台应有可靠保护接地,各接点紧固可靠。要保证等离子电源的防尘和 通风要求。严禁频繁启动等离子电源和数控机电源。 26、数控切割上禁止放置任何物件。禁止电缆线和气管穿越轨道。数控切割机周围带有灭火 装置。 27、操作者不得随意把外来软件调入机上硬盘内,以防病毒,只允许用本厂专用软件,编程 软件实行专机专用。 28、下班后,设备应退回保障位,关闭空气源,关闭电源。妥善保管电源锁匙,不得交给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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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漆工安全操作规程 1 各类油漆和其他易燃、有毒材料,应存放在专用库房及容器内, 不得与其他材料混放。少量挥发性油料应装入密闭容器内,妥善保管。 库内严禁烟火,不得住人。库房外应设置消防器材。 2 凡利用正在施工房屋作油漆配制间时,不得储存大量的原料, 所有的油丝、油麻、漆油布、油纸均不得随便乱丢,应集中存放在金 属容器内,定期处理。 3 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上脚手架时,应先检查脚手板无空隙 和探头板牢固可靠。 4 在没有外脚手架的二层楼以上刷窗外皮油漆时,应系挂好安全 带。 5 使用人字高凳或靠梯在光滑地面上操作时,凳子下脚应绑麻布 或胶皮,拉绳、拉链应销牢。梯子靠墙根操作时应有人扶持,并不得 站在最上一层操作,不得二人同时在同一个梯子上作业,不得站在高 凳上移位。 6 如需在高凳上搭脚手板时,应搭在两个高凳木撑上,并用绳索 绑牢。挪动高凳时上面操作人员应下地,不得坐在高凳上挪移。 7 在机器设备附近操作时,应在机械停车后,再进行操作。 8 使用电动机械时,应按机械安全规程进行操作。电源应由电工 安装。检查无漏电现象时再进行操作。中间停歇时应拉闸。使用空气 压缩泵,压力不得超过 规定,皮带轮应有防护罩。 9 熬制胶、油、蜡等采用明火时,应履行动火审批手续。操作时 应有专人监 护,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应备有相应灭火器材、湿麻袋, 砂土和铁锹等消防设施。 10 化蜡时应采用水煮油罐的间接加热方法,不得用火烧直接烘 烤盛油器具。兑松香水时,应远离火源。 11 负责熬制胶、油、蜡的人员下班前,应将火熄灭,清除盖油纸, 经检查 无余火残存时方可离开现场。遇六级以上大风时,应立即熄 火,停止作业。 12 调制,操作有毒性的材料,或使用快干漆等有挥发性的材料, 应根据材 料毒性,配戴相应的防护用具,室内保持通风或经常换气。 13 使用烫蜡机应经常检查热力丝无中断现象。 14 使用喷灯时,装油不得过满,打气不得过足,应在避风处点 燃喷灯,火嘴不能对人及燃烧物。使用时间不宜过长,停歇时应即可 熄火。 15 做生漆时,在操作前先用软凡士林油膏擦涂两手及面部,以 封闭外露皮肤毛细孔。如操作时手上沾染漆污时,可用香油或煤油、 豆油擦拭干净,不得用 松香水或汽油清洗,操作时,应戴口罩和手套, 如发现生漆咬皮肤时,应用杉木 或樟木熬制的温水擦洗,被漆咬后 患者不能继续操作,并送医院汉字治疗。对生 漆过敏的人,不宜从 事本工作。 16 在暖气沟内操作时,应有安全电压照明设备和个体安全防护 用具,洞口外须没专人监护,并经常与沟内人联系,以便发生事故及 时抢救。 17 在洞、室或容器内喷涂油漆时,应保持通风良好,油漆作业 周围不得有火种。 18 在坡度屋面上操作时,应先检查安全设施情况,如高出檐口 1.5m 的防护栏杆、安全网的牢固程度。在坡度较大的屋面上操作时, 应设置活动板梯。 19 进行封檐板刷漆或外檐喷漆,水落管刷油时,均需由架子工 支搭有防护栏杆的外脚手架、吊脚手架或探海脚手架,每层脚手扳两 头应固定。 20喷砂除锈,应进行人员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喷嘴接头应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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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电、气焊通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电焊、气焊(割)工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学工应在 师傅的指导下工作。 2、工作前穿戴好规定的防护用品。 3、焊割施工场地必须自然通风良好,施工点 10 米内(狭窄地带不得少于 5 米),不得有任何易燃易爆物品,如有且无法搬运时,须用石槽板严密遮盖,并 严加监视。 4、必须在易燃、易爆等有危险的区域及重点要害部位动火,采取特别措施, 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后进行。 5、焊割盛放过可燃物质和化学物质的容器或管道前,须对容器严格进行清 洗,吹干。并打开容器的一切孔盖后,才可以进行焊割,焊割带电设备部件应先 切断电源。 6、严禁在带压或密闭容器和管道上焊割。 7、锅炉及高压容器的焊补,必须由持有国家颁发的“焊工考试合格证”的 焊工担任。 8、严禁在容器内休息或放氧气来降温、吹灰。 9、二米以上的高空作业时,须搭好脚手架、梯,并拴好安全带后,才可作业。 焊割后的铁块,焊条头等不准往地面乱扔,作业者下方应设警戒线。 10、每天作业结束时,应及时清理现场,收捡工具,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达 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二)电焊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 2、工作前,必须检查电焊机有无漏电现象及线路是否破裂,保护装置是否 完好,移动电焊机,盖电焊机的保护罩时,都必须切断电源。 3、电焊机不要放在潮湿的地方,需在潮湿的地方安置电焊机时,应在下面 垫绝缘板。 4、接线要把电源切断,不准带电作业,不用湿手推拉开关,如电线接头漏 电必须用绝缘胶布包好。 5、电焊机的外壳要妥善接地,二次线由电焊工接线,接头处要扭紧螺钉, 中间线与线的接头处应包扎绝缘,防止工作中发热,烧坏绝缘板。接地线不可搭 接在建筑物的金属结构上,并不可搭在机器设备上,起动时地线和焊钳不能接触, 以免烧坏焊机。 6、工作前,应检查焊钳手柄绝缘情况,绝缘不良的不呢感使用。工作时必 须戴好防护面罩。 7、焊接场地附近,不能有易然易爆物品并距氧气瓶、乙炔瓶 5 米以上,以 保证施焊时的安全。 8、焊钳不准放在灼热的工件上。电焊线不准和氧气胶管混放,必须分开, 并保持有可靠的安全距离。 9、焊接大型机件必须将机件放稳、垫牢;焊接用过的油槽、油桶、锅炉及 其它受压容器,应先打开阀门解除压力,并作彻底的清理后,确认安全再进行施 焊;焊接氧气、瓦斯管道时,必须把需焊部分拆除并作处理才能焊;在容器内部 焊接,必须采取良好的通风措施,外层要有人监护通风口;焊接圆筒型工件,要 有防工件滚动措施。 10、高空焊接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工作位置要牢固可靠,在焊接处正下方不 能有人,在火花飞溅范围内,易燃、易爆品必须事先移开。 11、5 米以内多人同时施焊的场地,必须用防弧光屏隔开。 12、在大型焊件上,多人同时施焊的场地,要做好自我保护,有条件的也要 设弧光屏隔离。 13、焊接时要采取防烫措施;打药皮时必须戴防护眼镜;下雨时应该停止露 天作业。 14、用电弧刨挖焊根时,必须注意火花飞溅前方不得有人或易燃、易爆物品。 15、工作完成后,即时收拾好工具及电焊机。露天的焊机必须遮好;清理好 工作现场,检查火种、火源防止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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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解车间安全操作规程 1、一般通用规定(适用本厂人员及外来人员〉 1.1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电解厂房。 1.2 进入厂房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帽。 1.3 禁止自行车、摩托车等非工艺车辆穿越厂房通道和作业区域,特 殊情况需要穿越厂房通道和作业区域的,需经过交通安全部门和分厂安全 管理部门批 准。 1.4 以汽油作为动力源的车辆不准进入电解厂房的作业区域内。 1.5 进入厂房时要注意天车吊运作业情况及工艺车运行情况,禁止从 天车工 具小车及驾驶室下穿行,注意避让天车和工艺车辆。 1.6 禁止随意跨越危险警戒线,禁止毁坏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 示标 志,禁止乱动各种设备开关、按钮。 1.7 在厂房通道上行走时应走安全通道。 2 作业人员通用规定 2.1 上岗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合格 后方准 许作业,多功能天车工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 训,在理论培 训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在车间领导同意后方 准单独作业。 2.2 上岗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2.3 交接班时必须交代安全注意事项,检查确认设备、工具、材料、 环境设 施、消防器材及各种安全防护措施完好才能交接班。 2.4 凡是与热熔体接触的工具必须经过预热才能使用。 2.5 在电解厂房内使用铁工具时,应注意磁场,防止发生意外。 2.6 禁止非相关电工人员擅自搭接、拆除电源线路。 2.7 禁止非相关操作人员触动各种电器控制按钮或切断电源。 2.8 禁止在非休息点坐、卧、休息。 2.9 禁止往楼下、窗外扔工具或废弃物。母线与地面及风格板之间、 槽与槽 及地面之间不得有金属物件直接连通,如有连通现象要处理,以防 发生电流短路 或接地。 2.10 及时清理作业场所,工具和原材料严格按定置管理堆放。 2.11 按规定认真对责任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或报 告。 2.12 在电解槽之间行走时注意风隔板是否变形、移位,防止脚踏空或 绊倒, 同时注意提防卡具挂钩断裂、卡具掉落伤人。 2.13 上下电解槽时,必须先确认要踩的槽盖板是否牢固可靠,而且脚 必须 踩牢在槽盖板筋条上。 2.14 加入槽内的物料必须经过预热干燥后方可加入。 2.15 人工打眼或手动打出铝洞时,要防范电解质飞溅伤人。 2.16 发生劳保用品着火时要立即就地扑灭或脱下扑灭,不应惊慌奔 跑,严 禁用水浇身灭火。 2.17 指挥天车吊运物件时,应手势明确,符合规范,确认吊具合适、 完好, 捆绑牢靠、作业人员处于安全位置后方可指挥起吊。 2.18 发生阳极效应的电解槽,应立即停止一切人工作业和天车作业。 2.19 严禁随意打开槽控箱或配电箱,打开后要及时关闭,不得在配电 箱、 槽控箱内放置物品。 2.20 非紧急情况下,禁止非维修人员用手触摸槽控箱“手动”和 “手工单 动”开关以外的任何电器元件。 2.21 操作完后的热工具要按要求整齐轻放在警戒线内地面、工具车或 工具 架上,禁止乱丢乱甩。 2.22 接压缩空气风管时,要确认是否接牢,开启风阀时要缓慢开启, 并提 醒相关人员注意,卸风管时必须先关闭风阀。 2.23 高空作业时严格按要求系好安全带。 2.24 生产组织要合理,避免人员过度疲劳,保持现场的通风,以防止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03 KB 时间:2025-09-08 价格:¥2.00
行车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司机上、下行车,只允许在指定的登车平台等候,待车停稳后,方可上下 车。禁止从一台车跨到另一台车上去。如因行车在途中发生故障、需上车修 理时,维修人员必须由一车安全门下去,经行车梁的安全通道、再由另一车 的安全门上去作业。 2、凡因工作需要上行车的维修、检修人员,必须经司机同意,待车停稳后方 可上车。司机有权禁止无关人员上车。 3、操作中钢丝绳要保持垂直,做到轻起、慢放,稳,准、快、安全、合理。 除危及安全时外,严禁反向制动,不允许将限位开关作停车使用;同一轨道 上多台行车工作时,不允许行车互相碰撞或制动它车。因工作需要两车相撞 时,必须缓慢接近。 4、有主副钩的行车,不工作的钓吊钩应升到接近极限位置,钩上不准吊挂有 吊具。不准用两个钓钩同时吊运两个重物,主、副钩不准同时升降。 5、多人挂吊时,司机只能从其中事前确定的一人的正确指挥,但对任何人员 发出危险信号,司机应紧急停车。指挥人员发出的信号与司机意见不同时, 司机应发出讯问信号,确认指挥信号与司机意见一致时才能开车。 6、在操作中如遇制动器发生故障失灵,吊物加速下降时,司机应立即发出紧 急信号通知地面人员离开。如因机械故障,应立即进行点车并逐级推倒上升 五档,反复升降,直至把重物运到安全地方缓慢下落。如因电气故障则应立 即断电。 7、行车在吊运中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保护现场、报告有 关部门处理,没有得到有关部门许可,不准动车。如因抢救伤员,可以例外。 8、凡属以下情况,司机应发出警告信号: (1)行车合闸送电前; (2)行车起动前; (3)在同一层或另一层靠近相邻行车时; (4)载荷在吊运中接近下面人员及通过人行道时; (5)载荷距地面不高的位置移动时; (6)吊有载荷的行车发生故障时; (7)在起吊或放下负荷时; (8)行车接近大车轨道梁上的人员时 9、司机室中有两人以上时,凡离开司机室的人员必须事先与司机打招呼,不 允许擅自下车。 10、除停车检查外,任何人不得在滑线走台或小车轨道上行走通过。 11、当突然停电或电压下降时,司机应立即将控制器手柄放回零位,拉掉开关。 如吊物仍在被吊状态时,尽可能将重物落到地面。 12、当吊物接近卷扬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行车与邻车相遇时。不准用 倒车代替制动,限位代替停车,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工作停息时,不得 将重物悬挂在空中。 13、行车运行时严禁上、下行车,也不准进行检修和调整。 14、操作中必须随时注意设备的运行状况、工作环境以及异常声音等情况。 若发现不正常、不安全的情况,应及时消除,不准勉强凑合操作。卷扬极限 开关、电铃出毛病的行车绝对禁止使用。 15、作业前必须对吊钩、吊具、钢绳、电器开关作业环境进行全面检查,并 进行制动器试闸试验。在开始起吊载荷时,先将重物升到不高于半米处然后 放下,了解制动器是否安全可靠,(对于重要物件、金属溶液或危险品起升不 能超过 100mm 进行试闸,)认为安全可靠方可起运.。严禁超负荷起吊。 16、严格执行“十不吊”、“两不撞”原则 十不吊: (1) 无挂吊指挥牌哨,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 (2) 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3) 吊物紧固不牢不吊; (4) 吊物上面有人或有浮放物块不吊;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7.5 KB 时间:2025-09-09 价格:¥2.00
设备点检员安全操作规程 (一)点检前的安全要求 1、点检员在点检前,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摸底和分析, 认真检查工作区域的不安全因素,做到心中有数。 2、作业人员必须要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用具,对防护 用品、用具的安全性能要进行检查确认;高压绝缘用具还必须检查其 耐压试验周期,确定是否有效;保证作业中安全。 3、严格实行安全互保制度。一个人点检时必须要当班班长指定 一名班组人员同行组成互保对子;二人进行点检时,其中一人要把监 护另外一人作为工作的第一位;三人以上点检时,必须指定专门的现 场监护人。 4、工器具必须放入皮夹或工具袋内,以防在高空作业时工器具 坠落伤人。 5、点检前,必须先对所触摸的可能带电部位进行验电;有漏电 现象发生时,经专业人员处理恢复正常后才能进行点检作业。 (二)点检过程中要求 1、点检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作业方法、作业程序进行。在点检传 动带、开式齿轮、砂轮、热锯、接近于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 和飞轮等危险部位时,要注意站立的位置、姿态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2、严禁点检作业人员从旋转设备或旋转机构的上方跨越。 3、检查压力机械的施压部件时,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点检起重机等运动设备时,作业人员必须站在指定安全的位 置,不能随便走动,要绝对做到“车(设备)动人不动,人动车(设备) 不动” 。并由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驾驶。 5、天车、双梁吊大车行走时严禁爬上小车顶部,以防被厂房顶 部桁架撞伤,确实需要到小车顶部检查时,必须先将大车总电源开关 断开。如果站在大车端梁上,必须扶好并防止被厂房立柱挤伤。 6、对机器设备和工具进行检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对出现危险、不安全因素的工作场所,要设立安全标志和明显的警告 牌。 7、位于高度超过 2 米的工作点,应按登高作业安全要求,穿戴 好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和用具。 8、确认点检的电气设备设有的可熔保险器或者自动开,需要接 触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先确认是否带电,是否采取了保护性接地或 者接零的措施。 9、检查用的手持灯具,其电压不能超过36伏特,在金属容器 内或者潮湿场所不能超过12伏特。 10、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者粉尘的工作场所进行点检时,要使 用防爆型的点检设备。 11、点检电气设备时必须与运行值班(管理)人员协同进行。 12、点检低压配时需要操作人员或者维修人员协同进行。 13、在散放易燃、易爆物质的工作场所点检作业,要严禁烟火。 14、在发生强烈噪音或散发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者大量 粉尘等职业危害的场所作业时,必须按要求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15、在接触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并且有烧伤危险的地点进行作业 时,要有酸碱烧伤的预防性措施。 16、点检其它辅助设备、设施时,也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防护措 施。 17、严格遵守《钳工安全操作规程》《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18、点检或维护检修时,必须把工器具和物品放置在安全的位 置,作业完毕后不得遗留在现场。 19、上下楼梯时应注意脚下和检查鞋带,防止滑跌。 20、点检时候检查牵引链条、齿轮时禁止将头手伸入机壳内,防 止机械伤害。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6.5 KB 时间:2025-09-09 价格:¥2.00
行车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司机上、下行车,只允许在指定的登车平台等候,待车停稳后,方可上下 车。禁止从一台车跨到另一台车上去。如因行车在途中发生故障、需上车修 理时,维修人员必须由一车安全门下去,经行车梁的安全通道、再由另一车 的安全门上去作业。 2、凡因工作需要上行车的维修、检修人员,必须经司机同意,待车停稳后方 可上车。司机有权禁止无关人员上车。 3、操作中钢丝绳要保持垂直,做到轻起、慢放,稳,准、快、安全、合理。 除危及安全时外,严禁反向制动,不允许将限位开关作停车使用;同一轨道 上多台行车工作时,不允许行车互相碰撞或制动它车。因工作需要两车相撞 时,必须缓慢接近。 4、有主副钩的行车,不工作的钓吊钩应升到接近极限位置,钩上不准吊挂有 吊具。不准用两个钓钩同时吊运两个重物,主、副钩不准同时升降。 5、多人挂吊时,司机只能从其中事前确定的一人的正确指挥,但对任何人员 发出危险信号,司机应紧急停车。指挥人员发出的信号与司机意见不同时, 司机应发出讯问信号,确认指挥信号与司机意见一致时才能开车。 6、在操作中如遇制动器发生故障失灵,吊物加速下降时,司机应立即发出紧 急信号通知地面人员离开。如因机械故障,应立即进行点车并逐级推倒上升 五档,反复升降,直至把重物运到安全地方缓慢下落。如因电气故障则应立 即断电。 7、行车在吊运中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保护现场、报告有 关部门处理,没有得到有关部门许可,不准动车。如因抢救伤员,可以例外。 8、凡属以下情况,司机应发出警告信号: (1)行车合闸送电前; (2)行车起动前; (3)在同一层或另一层靠近相邻行车时; (4)载荷在吊运中接近下面人员及通过人行道时; (5)载荷距地面不高的位置移动时; (6)吊有载荷的行车发生故障时; (7)在起吊或放下负荷时; (8)行车接近大车轨道梁上的人员时 9、司机室中有两人以上时,凡离开司机室的人员必须事先与司机打招呼,不 允许擅自下车。 10、除停车检查外,任何人不得在滑线走台或小车轨道上行走通过。 11、当突然停电或电压下降时,司机应立即将控制器手柄放回零位,拉掉开关。 如吊物仍在被吊状态时,尽可能将重物落到地面。 12、当吊物接近卷扬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行车与邻车相遇时。不准用 倒车代替制动,限位代替停车,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工作停息时,不得 将重物悬挂在空中。 13、行车运行时严禁上、下行车,也不准进行检修和调整。 14、操作中必须随时注意设备的运行状况、工作环境以及异常声音等情况。 若发现不正常、不安全的情况,应及时消除,不准勉强凑合操作。卷扬极限 开关、电铃出毛病的行车绝对禁止使用。 15、作业前必须对吊钩、吊具、钢绳、电器开关作业环境进行全面检查,并 进行制动器试闸试验。在开始起吊载荷时,先将重物升到不高于半米处然后 放下,了解制动器是否安全可靠,(对于重要物件、金属溶液或危险品起升不 能超过 100mm 进行试闸,)认为安全可靠方可起运.。严禁超负荷起吊。 16、严格执行“十不吊”、“两不撞”原则 十不吊: (1) 无挂吊指挥牌哨,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 (2) 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3) 吊物紧固不牢不吊; (4) 吊物上面有人或有浮放物块不吊;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7.8 KB 时间:2025-10-07 价格:¥2.00
数控切割机床安全操作规程 1、操作者应熟悉该机的性能,技术参数,经专业人员培训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2、检查安全装置是否有效。 3、打开空压机电源,检查空压机所提供等离子入口气体压力符合规定要求,打开配电柜电源, 电压是否正常。 4、检查保护接地装置,各接点紧固可靠。 5、检查所有电气箱是否处于密闭状态,不允许电气箱处于开启状态下进行切割工作。 6、检查电源连接线和空气管是否紧固。 7、调整被切割的钢板,尽量与轨道保持平行,把钢板打扫干净,除去氧化皮及其它杂质。 8、根据板厚和材质,选择适当电极嘴。 9、打开抽风系统或水床系统和数控机电源。配戴防护眼镜和手套。 10、操作人员上机,要时刻注意设备运行状况,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应按动紧停开关,及时 退出工作位,严禁开机脱离现场。在引弧一刻任何人不得进入引弧区。 11、操作人员应注意,切割完一个工件后,应将割枪提升回原位,运行到下一个工位时,再 进行切割。 12、当第一次发现切割质量下降时,应及时检查消耗件,如发现电极嘴弄脏或损坏,应及时 更换,清理电极嘴,应用随机专用工具清理和更换。 13、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给定的切割要素选择切割速度,不允许单纯为了提高工效而增大设备 负荷,机器撞限位以中低速撞限位,处理好设备寿命与效率之间的关系。 14、轨道不允许人员站立,踏踩,靠压重物,更不允许撞击,导轨面每个班用压缩空气除尘 后用纱布沾 20#机油擦拭轨面,随时保持导轨面润滑,清洁。 15、传动电机输出齿轮以及传动齿条,每天用 20#机油清洗,不允许齿条有颗粒飞溅物。梁 上尘埃应及时吹除,割枪间传导带只允许用干净纱布擦拭,不允许用油布。 16、操作人员只允许拆卸电极嘴,其余零件不能随意拆卸,电气接线盒只允许有关人员检修 时,方能打开。 17、该设备若出现故障,应及时请维修人员处理,故障较大时,应先报设备处组织有关人员 会审,确定方案,严禁私自拆机检查。 18、正确,仔细地安装割炬,确保所有零件配合良好,确保气体和冷却气流通。消耗件不要 用到完全损坏后再更换,否则造成割炬严重损坏。 20、在更换消耗件或日常维修检查时,一定要保证割炬内外螺纹清洁。喷嘴和电极的接触面 有赃物,割炬不能正常工作,应及时用过氧化氢类清洗剂清洗。 21、等离子系统需要干燥和干净的等离子气体才能正常工作,脏污气体会缩短消耗件的寿命, 造成非正常损坏。避免等离子弧拉长扩展。切割尽可能从边缘切割。 22、减少不必要的起弧时间。应经常清除在割炬保护壳上的熔渣。应及时清除喷嘴上的氧化 物。每天检查气流和冷却流。 23、操作人员必须穿戴防护服和防护鞋,无关人员不得入内,更不准擅自按动键,以免损坏 机器或程序,数据丢失。 24、起吊钢板及工件时,应注意不允许发生脱钩或前冲,机上包括导轨任何一部分都不能撞 击。 25、数控系统和切割平台应有可靠保护接地,各接点紧固可靠。要保证等离子电源的防尘和 通风要求。严禁频繁启动等离子电源和数控机电源。 26、数控切割上禁止放置任何物件。禁止电缆线和气管穿越轨道。数控切割机周围带有灭火 装置。 27、操作者不得随意把外来软件调入机上硬盘内,以防病毒,只允许用本厂专用软件,编程 软件实行专机专用。 28、下班后,设备应退回保障位,关闭空气源,关闭电源。妥善保管电源锁匙,不得交给无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1.6 KB 时间:2025-10-17 价格:¥2.00
电、气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电、气焊通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电焊、气焊(割)工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学工应在 师傅的指导下工作。 2、工作前穿戴好规定的防护用品。 3、焊割施工场地必须自然通风良好,施工点 10 米内(狭窄地带不得少于 5 米),不得有任何易燃易爆物品,如有且无法搬运时,须用石槽板严密遮盖,并 严加监视。 4、必须在易燃、易爆等有危险的区域及重点要害部位动火,采取特别措施, 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后进行。 5、焊割盛放过可燃物质和化学物质的容器或管道前,须对容器严格进行清 洗,吹干。并打开容器的一切孔盖后,才可以进行焊割,焊割带电设备部件应先 切断电源。 6、严禁在带压或密闭容器和管道上焊割。 7、锅炉及高压容器的焊补,必须由持有国家颁发的“焊工考试合格证”的 焊工担任。 8、严禁在容器内休息或放氧气来降温、吹灰。 9、二米以上的高空作业时,须搭好脚手架、梯,并拴好安全带后,才可作业。 焊割后的铁块,焊条头等不准往地面乱扔,作业者下方应设警戒线。 10、每天作业结束时,应及时清理现场,收捡工具,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达 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二)电焊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 2、工作前,必须检查电焊机有无漏电现象及线路是否破裂,保护装置是否 完好,移动电焊机,盖电焊机的保护罩时,都必须切断电源。 3、电焊机不要放在潮湿的地方,需在潮湿的地方安置电焊机时,应在下面 垫绝缘板。 4、接线要把电源切断,不准带电作业,不用湿手推拉开关,如电线接头漏 电必须用绝缘胶布包好。 5、电焊机的外壳要妥善接地,二次线由电焊工接线,接头处要扭紧螺钉, 中间线与线的接头处应包扎绝缘,防止工作中发热,烧坏绝缘板。接地线不可搭 接在建筑物的金属结构上,并不可搭在机器设备上,起动时地线和焊钳不能接触, 以免烧坏焊机。 6、工作前,应检查焊钳手柄绝缘情况,绝缘不良的不呢感使用。工作时必 须戴好防护面罩。 7、焊接场地附近,不能有易然易爆物品并距氧气瓶、乙炔瓶 5 米以上,以 保证施焊时的安全。 8、焊钳不准放在灼热的工件上。电焊线不准和氧气胶管混放,必须分开, 并保持有可靠的安全距离。 9、焊接大型机件必须将机件放稳、垫牢;焊接用过的油槽、油桶、锅炉及 其它受压容器,应先打开阀门解除压力,并作彻底的清理后,确认安全再进行施 焊;焊接氧气、瓦斯管道时,必须把需焊部分拆除并作处理才能焊;在容器内部 焊接,必须采取良好的通风措施,外层要有人监护通风口;焊接圆筒型工件,要 有防工件滚动措施。 10、高空焊接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工作位置要牢固可靠,在焊接处正下方不 能有人,在火花飞溅范围内,易燃、易爆品必须事先移开。 11、5 米以内多人同时施焊的场地,必须用防弧光屏隔开。 12、在大型焊件上,多人同时施焊的场地,要做好自我保护,有条件的也要 设弧光屏隔离。 13、焊接时要采取防烫措施;打药皮时必须戴防护眼镜;下雨时应该停止露 天作业。 14、用电弧刨挖焊根时,必须注意火花飞溅前方不得有人或易燃、易爆物品。 15、工作完成后,即时收拾好工具及电焊机。露天的焊机必须遮好;清理好 工作现场,检查火种、火源防止火灾隐患。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8.8 KB 时间:2025-10-19 价格:¥2.00
油漆工安全操作规程 1 各类油漆和其他易燃、有毒材料,应存放在专用库房及容器内, 不得与其他材料混放。少量挥发性油料应装入密闭容器内,妥善保管。 库内严禁烟火,不得住人。库房外应设置消防器材。 2 凡利用正在施工房屋作油漆配制间时,不得储存大量的原料, 所有的油丝、油麻、漆油布、油纸均不得随便乱丢,应集中存放在金 属容器内,定期处理。 3 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上脚手架时,应先检查脚手板无空隙 和探头板牢固可靠。 4 在没有外脚手架的二层楼以上刷窗外皮油漆时,应系挂好安全 带。 5 使用人字高凳或靠梯在光滑地面上操作时,凳子下脚应绑麻布 或胶皮,拉绳、拉链应销牢。梯子靠墙根操作时应有人扶持,并不得 站在最上一层操作,不得二人同时在同一个梯子上作业,不得站在高 凳上移位。 6 如需在高凳上搭脚手板时,应搭在两个高凳木撑上,并用绳索 绑牢。挪动高凳时上面操作人员应下地,不得坐在高凳上挪移。 7 在机器设备附近操作时,应在机械停车后,再进行操作。 8 使用电动机械时,应按机械安全规程进行操作。电源应由电工 安装。检查无漏电现象时再进行操作。中间停歇时应拉闸。使用空气 压缩泵,压力不得超过 规定,皮带轮应有防护罩。 9 熬制胶、油、蜡等采用明火时,应履行动火审批手续。操作时 应有专人监 护,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应备有相应灭火器材、湿麻袋, 砂土和铁锹等消防设施。 10 化蜡时应采用水煮油罐的间接加热方法,不得用火烧直接烘 烤盛油器具。兑松香水时,应远离火源。 11 负责熬制胶、油、蜡的人员下班前,应将火熄灭,清除盖油纸, 经检查 无余火残存时方可离开现场。遇六级以上大风时,应立即熄 火,停止作业。 12 调制,操作有毒性的材料,或使用快干漆等有挥发性的材料, 应根据材 料毒性,配戴相应的防护用具,室内保持通风或经常换气。 13 使用烫蜡机应经常检查热力丝无中断现象。 14 使用喷灯时,装油不得过满,打气不得过足,应在避风处点 燃喷灯,火嘴不能对人及燃烧物。使用时间不宜过长,停歇时应即可 熄火。 15 做生漆时,在操作前先用软凡士林油膏擦涂两手及面部,以 封闭外露皮肤毛细孔。如操作时手上沾染漆污时,可用香油或煤油、 豆油擦拭干净,不得用 松香水或汽油清洗,操作时,应戴口罩和手套, 如发现生漆咬皮肤时,应用杉木 或樟木熬制的温水擦洗,被漆咬后 患者不能继续操作,并送医院汉字治疗。对生 漆过敏的人,不宜从 事本工作。 16 在暖气沟内操作时,应有安全电压照明设备和个体安全防护 用具,洞口外须没专人监护,并经常与沟内人联系,以便发生事故及 时抢救。 17 在洞、室或容器内喷涂油漆时,应保持通风良好,油漆作业 周围不得有火种。 18 在坡度屋面上操作时,应先检查安全设施情况,如高出檐口 1.5m 的防护栏杆、安全网的牢固程度。在坡度较大的屋面上操作时, 应设置活动板梯。 19 进行封檐板刷漆或外檐喷漆,水落管刷油时,均需由架子工 支搭有防护栏杆的外脚手架、吊脚手架或探海脚手架,每层脚手扳两 头应固定。 20喷砂除锈,应进行人员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喷嘴接头应牢固,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6 KB 时间:2025-10-24 价格:¥2.00
电解车间安全操作规程 1、一般通用规定(适用本厂人员及外来人员〉 1.1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电解厂房。 1.2 进入厂房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帽。 1.3 禁止自行车、摩托车等非工艺车辆穿越厂房通道和作业区域,特 殊情况需要穿越厂房通道和作业区域的,需经过交通安全部门和分厂安全 管理部门批 准。 1.4 以汽油作为动力源的车辆不准进入电解厂房的作业区域内。 1.5 进入厂房时要注意天车吊运作业情况及工艺车运行情况,禁止从 天车工 具小车及驾驶室下穿行,注意避让天车和工艺车辆。 1.6 禁止随意跨越危险警戒线,禁止毁坏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 示标 志,禁止乱动各种设备开关、按钮。 1.7 在厂房通道上行走时应走安全通道。 2 作业人员通用规定 2.1 上岗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合格 后方准 许作业,多功能天车工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 训,在理论培 训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在车间领导同意后方 准单独作业。 2.2 上岗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2.3 交接班时必须交代安全注意事项,检查确认设备、工具、材料、 环境设 施、消防器材及各种安全防护措施完好才能交接班。 2.4 凡是与热熔体接触的工具必须经过预热才能使用。 2.5 在电解厂房内使用铁工具时,应注意磁场,防止发生意外。 2.6 禁止非相关电工人员擅自搭接、拆除电源线路。 2.7 禁止非相关操作人员触动各种电器控制按钮或切断电源。 2.8 禁止在非休息点坐、卧、休息。 2.9 禁止往楼下、窗外扔工具或废弃物。母线与地面及风格板之间、 槽与槽 及地面之间不得有金属物件直接连通,如有连通现象要处理,以防 发生电流短路 或接地。 2.10 及时清理作业场所,工具和原材料严格按定置管理堆放。 2.11 按规定认真对责任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或报 告。 2.12 在电解槽之间行走时注意风隔板是否变形、移位,防止脚踏空或 绊倒, 同时注意提防卡具挂钩断裂、卡具掉落伤人。 2.13 上下电解槽时,必须先确认要踩的槽盖板是否牢固可靠,而且脚 必须 踩牢在槽盖板筋条上。 2.14 加入槽内的物料必须经过预热干燥后方可加入。 2.15 人工打眼或手动打出铝洞时,要防范电解质飞溅伤人。 2.16 发生劳保用品着火时要立即就地扑灭或脱下扑灭,不应惊慌奔 跑,严 禁用水浇身灭火。 2.17 指挥天车吊运物件时,应手势明确,符合规范,确认吊具合适、 完好, 捆绑牢靠、作业人员处于安全位置后方可指挥起吊。 2.18 发生阳极效应的电解槽,应立即停止一切人工作业和天车作业。 2.19 严禁随意打开槽控箱或配电箱,打开后要及时关闭,不得在配电 箱、 槽控箱内放置物品。 2.20 非紧急情况下,禁止非维修人员用手触摸槽控箱“手动”和 “手工单 动”开关以外的任何电器元件。 2.21 操作完后的热工具要按要求整齐轻放在警戒线内地面、工具车或 工具 架上,禁止乱丢乱甩。 2.22 接压缩空气风管时,要确认是否接牢,开启风阀时要缓慢开启, 并提 醒相关人员注意,卸风管时必须先关闭风阀。 2.23 高空作业时严格按要求系好安全带。 2.24 生产组织要合理,避免人员过度疲劳,保持现场的通风,以防止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4 KB 时间:2025-10-28 价格:¥2.00
隔离开关、负荷开关及高压熔断器安装安全操作 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隔离开关^包括人工接地开关、快速隔离开关、负荷 开关及高 压溶断器)的运输与保管、安装与调整等。 本规程适用于电压 3kv 及以上的隔离开关(包括人工接地开关、快 速隔离 开关、负荷开关及高压溶断器)的安装。 2 运输与保管 2.1 设备应有适当包装,瓷件应固定牢靠并加支撑,以防倾倒。 2.2 金属零件应涂防诱剂,负荷开关及高压溶断器应置于室内保管。 2.3 设备应成套运输与保管,如需拆开时,应将部件作好标记。 3 安装前的检查试验 3.1 设备的型号应与设计规定相符,并有出厂合格证。 3.2 接线端子及载流部分应清洁无诱蚀,灭弧室、溶断器管均应完 好。 3.3 绝缘子及瓷件表面应清洁,无裂纹、破损及焊渣等;铁件与瓷 件的粘 合应牢固。 3.4 传动机构的动作应灵活,其上应涂润滑剂。 3.5 作交流耐压试验。 4 安装与调整 4.1 检查隔离开关同相各支持绝缘柱的中心线,各中心线应在同一 垂直面 内,而三相则应保持在同一水平面上;相间距离应符合设计和 制造厂要求,误差 应不大于 1%;均压环的安装应平正。 4.2 传动装置操作方向的布置规定 4.2.1 拉杆或手柄:向上或右端为合闸,向下及左端为分闸。 4.2.2 转盘手柄或手轮:顺时针旋转为合闸,反时针旋转为分闸。 4.2.3 分合闸指示器的指示位置应与实际相符。 4.3 传动装置的安装与调整 4.3.1 装置与带电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母线安装的有关规定。 4.3.2 较长拉杆脱开或拉断有可能触及带电部分时,应加装保护 罩。 4.3.3 各拉杆、轴套、连接轴及定位銷均应固定牢靠,分合闸操 作应灵活无 晃动(用一人的正常力量能顺利操作〉。 4.3.4 辅助开关和闭锁装置的切换应正确,接点接触应可靠;户 外传动装置 应有防雨防尘措施。 4.3.5 装置的接地应可靠。 4.3.6 螺检、螺帽、垫圈及开口銷等均应镇辟。 4.4 隔离开关、负荷开关的调整要求 4.4.1 消弧触头合闸时,动触头应先与消弧触头接通,且在与固 定触头接触 前不应分离;分闸时触头的接通顺序则相反。 4.4.2 三相开关的各刀片与固定触头接触的先后时间之误差,应 符合制造厂 规定(一般应不大于 3mm)。 4.4.3 分闸时动静触头间的开距或回转角度,应符合制造厂规定, 无制造厂 规定时可参考附录 1,动、静触头中心距的误差不大于 2mm。 4.4.4 合闸后动、静触头与固定触头的甜口底部之间,应有 3〜5mm 的间隙; 回转型开关则要求接触严密、两侧间隙均匀;户外隔离开 关载流部分的可挠连接 不应有折损或严重凹陷现象。 4.4.5 合闸后触头接触紧密度的检查 4.4.5.1 用 0.05×10mm 塞尺检查时:线接触塞尺应塞不进;宽度 为 50 mm 及以下的面接触,塞尺塞入深度应不超过 4mm;宽度为 60mm 及以上的面接触, 塞尺塞入深度应不超过 6mm。 4.4.5.2 电压为 35kv 及以上隔离开关,全回路、接触电阻的测量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8.2 KB 时间:2025-11-20 价格:¥2.00
1 风险评价管理制度 1.风险评价的目的 为识别公司生产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对生产过程中所有常规和非常 规作业活动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达到消减危害、遏止事故,避免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根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通用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 审标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 通知》(鲁政办字〔2016〕36 号)、《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 治理两个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德安办发〔2016〕11 号)、《化工企业安全风险分级 管控实施指南》等,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在安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分级管控。 3.风险评价组织: 公司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风险评价小组: 组长:徐曰田 成员:李学祥、童明山、孔德平、孟令建、张玉名、段益迎 4.职责 4.1 风险评价小组负责组织公司范围内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分级管控的策划工 作。 4.2 办公室是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4.3 各职能部门和科室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危险源辨识工作,并参与相关危险源的风险 评价和风险分级控制的落实工作。 5.风险评价程序 为保证我公司的风险评价工作顺利开展,制定以下风险评价工作程序: 5.1 公司风险评价小组每年应定期制定“危害因素辨识及风险评估计划”,经主要负责 人或分管负责人批准后下发执行。各级组织(公司、部室、车间、工段/班组)均应成立风险 评估小组,并对“危害因素辨识及风险评估计划”进行分解落实,直至班组、岗位,作为开 展危害因素辨识及风险评估工作的依据。 5.2 各单位按照计划,依据适用的辨识评价方法对本单位危害因素进行辨识评价后,填 写相应的“作业活动清单”、“设备设施清单”、“工作危害分析(JHA)评价表”、“安全 检查分析(SCL)评价表”,经本级风险评估小组进行汇总、评审后,逐级上报。 2 风险评价 监 测 审 查 5.3 上级风险评估小组组织审核、修订后,将审核、修订意见反馈各下级单位。重大(D 级\2 级)及以上风险必须报公司批准。 5.4 各级单位要根据最终分析评价记录结果,建立《风险分级管控清单》),由本级主 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发布。 6.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方法 常用的危险源辨识方法有:工作危害分析法、安全检查表分析法等。 6.1 工作危害分析法:首先要划分作业活动,按生产流程的阶段、地理区域、装置、作 业任务、生产阶段、部门划分或结合起来进行划分。将任何一项作业活动分解为若干个相连 的工作步骤,识别每个工作步骤的潜在危害因素,然后通过风险评价,判定风险等级,制定 控制措施。该方法是针对作业活动而进行的评价。 6.2 安全检查表分析法:可按公司址、公司区平面布局、建构筑物、生产工艺流程、生 产设备、作业场所、管理设施等列出清单,然后依据相关的标准、规范,对工程、系统中已 知的危险类别、设计缺陷以及与一般工艺设备、操作、管理有关的潜在危险性和有害性列表 进行判别检查。适合于对设备设施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 成立风险评价小组 落实减少或防范风险的 措施 事故类型 影响因素、事故机制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暴露于危险环境的情况 事故后果的严重性 制定风险控制计划 收集资料、现场检查 风险点辨识、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风险分级控制 风险评价程序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33 KB 时间:2025-12-07 价格:¥2.00
可 能 性 小 可 能 但 不 经 常 可 能 轻 微 伤 害 伤 害 严 重 伤 害 L E C D/分级 1 电磁辐射 人体伤害 √ √ 6 6 1 36/2 尽量使用液晶 显示屏,合理 使用电脑 2 显视器爆 炸 人体伤害 √ √ 1 0.5 15 7.5/1 对显示器经常 进行性能检查 3 办公室抽 烟乱扔烟 头 火灾 伤亡 √ √ 3 6 15 270/4 烟头集中处 理,远离纸张 等易燃物 4 高处坠落 身体伤害 √ √ 1 1 7 7/1 高处作业支撑 物要稳固结 实,室外空调 维修应佩戴安 全带或有防坠 措施 5 物体打击 身体伤害 √ √ 1 1 7 7/1 应对高处悬挂 物经常检查其 稳固牢靠性 6 办公室电 器的使用 触电 伤亡 √ √ 1 1 15 15/1 所用电缆、电 源插座开关等 应符合安全额 定要求,电器 应有漏电和短 路保护措施 7 办公室玻 璃的擦洗 高处坠落 伤亡 √ √ 1 1 7 7/1 高处作业支撑 物要稳固结 实,窗子室外 玻璃擦洗应佩 戴安全带或有 防坠措施 8 触电 伤亡 √ √ 3 1 7 18/1 专人负责,佩 戴绝缘用品, 有漏电和短路 保护措施 9 灼伤 肢体伤害 √ √ 3 3 3 21/2 穿戴防护用 品,制定操作 规程 10 火灾 伤亡 √ √ 1 1 40 42/2 专人负责,禁 止烟火靠近, 并立牌警示 11 爆炸 伤亡 √ √ 1 1 40 15/1 专人负责,禁 止烟火靠近, 并立牌警示 12 磁场辐射 身体伤害 √ √ 3 6 1 27/2 穿戴防护用品 13 触电 伤亡 √ √ 1 1 15 15/1 绝缘导线及电 源插座和开关 可靠,有漏电 保护措施 14 火灾 伤亡 √ √ 1 1 40 40/1 易燃物应集中 存放,电器使 用应离人断 电,不乱扔烟 头,有短路和 过载保护措施 15 触电 伤亡 √ √ 1 1 15 15/1 绝缘导线及电 源插座和开关 可靠,有漏电 保护措施 16 火灾 伤亡 √ √ 3 6 15 270/4 易燃物应集中 存放,远离带 电设施,入库 禁止抽烟 办公电脑 使用 日光灯、 空调的维 修 配电箱运 行 员工宿舍 库房管理 危险源 危险源辨识、评价与控制措施表 可能性 后果 严重度 风险值 行政人事部、财务部 序 号 活动 设施 过程 可能导致 的事故 风险控制措 施 可 能 性 小 可 能 但 不 经 常 可 能 轻 微 伤 害 伤 害 严 重 伤 害 L E C D/分级 1 电视机的 使用 电磁辐射 人体伤害 √ √ 6 6 1 36/2 尽量使用液晶显示屏,合理 使用电脑 2 空调使用 氟的排放 中毒 身体伤害 √ √ 6 3 1 18/1 合理使用空调,加强室内通 风 3 触电 伤亡 √ √ 3 1 7 21/2 电器开关有防潮措施,绝缘 导线可靠,有漏电和短路保 护措施,戴防护手套 4 灼烫 身体伤害 √ √ 3 3 3 27/2 操作时戴防护用品 5 吸尘器的 使用 触电 伤亡 √ √ 3 1 7 21/2 电器开关有防潮措施,绝缘 导线可靠,有漏电和短路保 护措施,戴防护手套 6 地毯机使 用 触电 伤亡 √ √ 3 1 7 21/2 电器开关有防潮措施,绝缘 导线可靠,有漏电和短路保 护措施,戴防护手套 7 吸水机使 用 触电 伤亡 √ √ 3 1 7 21/2 电器开关有防潮措施,绝缘 导线可靠,有漏电和短路保 护措施,戴防护手套 8 窗户玻璃 的擦洗 高处坠落 伤亡 √ √ 1 1 7 7/1 高处作业支撑物要稳固结 实,窗子室外玻璃擦洗应佩 戴安全带或有防坠措施 9 湿滑地面 跌倒 脚伤 √ √ 3 3 1 6/1 保持地面干燥,穿防滑鞋 客房烧水 器的使用 危险源 可能导致 的事故 风险控制措施 危险源辨识、评价与控制措施表 可能性 后果 严重度 风险值 客房部 序 号 活动 设施 过程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76.5 KB 时间:2025-12-13 价格:¥2.00
可 能 性 小 可 能 但 不 经 常 可 能 轻 微 伤 害 伤 害 严 重 伤 害 L E C D/分级 1 电磁辐射 人体伤害 √ √ 6 6 1 36/2 尽量使用液晶 显示屏,合理 使用电脑 2 显视器爆 炸 人体伤害 √ √ 1 0.5 15 7.5/1 对显示器经常 进行性能检查 3 办公室抽 烟乱扔烟 头 火灾 伤亡 √ √ 3 6 15 270/4 烟头集中处 理,远离纸张 等易燃物 4 高处坠落 身体伤害 √ √ 1 1 7 7/1 高处作业支撑 物要稳固结 实,室外空调 维修应佩戴安 全带或有防坠 措施 5 物体打击 身体伤害 √ √ 1 1 7 7/1 应对高处悬挂 物经常检查其 稳固牢靠性 6 办公室电 器的使用 触电 伤亡 √ √ 1 1 15 15/1 所用电缆、电 源插座开关等 应符合安全额 定要求,电器 应有漏电和短 路保护措施 7 办公室玻 璃的擦洗 高处坠落 伤亡 √ √ 1 1 7 7/1 高处作业支撑 物要稳固结 实,窗子室外 玻璃擦洗应佩 戴安全带或有 防坠措施 8 触电 伤亡 √ √ 3 1 7 18/1 专人负责,佩 戴绝缘用品, 有漏电和短路 保护措施 9 灼伤 肢体伤害 √ √ 3 3 3 21/2 穿戴防护用 品,制定操作 规程 10 火灾 伤亡 √ √ 1 1 40 42/2 专人负责,禁 止烟火靠近, 并立牌警示 11 爆炸 伤亡 √ √ 1 1 40 15/1 专人负责,禁 止烟火靠近, 并立牌警示 12 磁场辐射 身体伤害 √ √ 3 6 1 27/2 穿戴防护用品 13 触电 伤亡 √ √ 1 1 15 15/1 绝缘导线及电 源插座和开关 可靠,有漏电 保护措施 14 火灾 伤亡 √ √ 1 1 40 40/1 易燃物应集中 存放,电器使 用应离人断 电,不乱扔烟 头,有短路和 过载保护措施 15 触电 伤亡 √ √ 1 1 15 15/1 绝缘导线及电 源插座和开关 可靠,有漏电 保护措施 16 火灾 伤亡 √ √ 3 6 15 270/4 易燃物应集中 存放,远离带 电设施,入库 禁止抽烟 办公电脑 使用 日光灯、 空调的维 修 配电箱运 行 员工宿舍 库房管理 危险源 危险源辨识、评价与控制措施表 可能性 后果 严重度 风险值 行政人事部、财务部 序 号 活动 设施 过程 可能导致 的事故 风险控制措 施 可 能 性 小 可 能 但 不 经 常 可 能 轻 微 伤 害 伤 害 严 重 伤 害 L E C D/分级 1 电视机的 使用 电磁辐射 人体伤害 √ √ 6 6 1 36/2 尽量使用液晶显示屏,合理 使用电脑 2 空调使用 氟的排放 中毒 身体伤害 √ √ 6 3 1 18/1 合理使用空调,加强室内通 风 3 触电 伤亡 √ √ 3 1 7 21/2 电器开关有防潮措施,绝缘 导线可靠,有漏电和短路保 护措施,戴防护手套 4 灼烫 身体伤害 √ √ 3 3 3 27/2 操作时戴防护用品 5 吸尘器的 使用 触电 伤亡 √ √ 3 1 7 21/2 电器开关有防潮措施,绝缘 导线可靠,有漏电和短路保 护措施,戴防护手套 6 地毯机使 用 触电 伤亡 √ √ 3 1 7 21/2 电器开关有防潮措施,绝缘 导线可靠,有漏电和短路保 护措施,戴防护手套 7 吸水机使 用 触电 伤亡 √ √ 3 1 7 21/2 电器开关有防潮措施,绝缘 导线可靠,有漏电和短路保 护措施,戴防护手套 8 窗户玻璃 的擦洗 高处坠落 伤亡 √ √ 1 1 7 7/1 高处作业支撑物要稳固结 实,窗子室外玻璃擦洗应佩 戴安全带或有防坠措施 9 湿滑地面 跌倒 脚伤 √ √ 3 3 1 6/1 保持地面干燥,穿防滑鞋 客房烧水 器的使用 危险源 可能导致 的事故 风险控制措施 危险源辨识、评价与控制措施表 可能性 后果 严重度 风险值 客房部 序 号 活动 设施 过程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76.5 KB 时间:2026-01-03 价格:¥2.00
触电事故应急预案 1 目的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突发安全事故的发生,并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有 效地控制和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本项目实际,制订本触电应急救援预案。 2 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机构 详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总预案)3.1.2.1 组织机构。 3 职责 3.1 领导小组职责 1 负责对本单位施工的项目工程进行风险评估。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建设单位安全工程师、安全监 理工程师共同对工程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级别鉴定。 2 负责配置和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及时救援发生的意外安全事故。 3 负责对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组织保障。 4 组织本单位安全检查,定期分析本单位施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督 促整改,负责将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整改情况上报。 5 负责在员工中开展安全知识教育技能培训,组织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3.2 相关人员职责 1 组长职责: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启动。负责事故应急行动期间各单位的运作协调,按照应急预 案合理部署应急策略,保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完成。 2 副组长职责:负责对事故现场的控制,协调应急队员的救援工作,识别危险物质及存在的潜在 危险并对事故现场进行分析,执行有效的应急操作,保证应急行动队员的个人安全,并负责事故后的现 场清除工作。保持与组长的联络。 3 信息管理人员(由调度担任)职责:负责接收事故报警信息,并在事故应急期间向事故应急者 提供他们所需的信息,负责各应急小组之间的通讯联系,设置专线电话。 4 抢险人员职责:应积极参与紧急救护工作,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与调度,有救护经验的人员要 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参加对伤员的救护,其他人员应保持现场的秩序,配合救护人员工作,并注意保护 事故现场,事后配合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5 调查人员职责: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结果及经济损失等,调查情况及时上报公司。 6 维修人员职责:对发生触电事故的部位,及时隔离,设置警戒牌,及时维修。 4 应急事故和情况的识别 风险评估 作业活动 序 号 危险源 可能发生的 危害事故 L E C D 风险等级 控制措施 责任部门 1 外电防护措施缺乏或不符合要求 触电等 6 2 40 480 高 专项方案、技术交底、检查 验收 设备部 2 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不符合要求 触电等 3 2 40 240 中 专项方案、技术交底、检查 验收 设备部 3 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缺乏 触电等 1 5 40 200 中 专项方案 设备部 4 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触电等 1 5 40 200 中 技术交底、检查验收 设备部 5 电线电缆老化、破皮未包扎 触电等 1 5 40 200 中 定期检查 设备部 6 非电工私拉乱接电线 触电等 1 5 40 200 中 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定期 检查 设备部 安全环保部 7 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触电等 1 5 40 200 中 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定期 检查 设备部 8 电缆架设或埋设不符合要求 触电等 1 5 40 200 中 专项方案、技术交底、检查 验收 设备部 9 灯具金属外壳未接地 触电等 1 5 40 200 中 安全交底、验收检查 设备部 10 潮湿环境作业漏电保护器参数过大或不 灵敏 触电等 1 5 40 200 中 专项方案、技术交底、检查 验收 设备部 11 闸刀及插座插头损坏、闸具不符合要求 触电等 1 5 40 200 中 技术交底、定期检查 安全环保部 12 不符合“三级配电二级保护”要求导致 防护不足 触电等 1 5 40 200 中 专项方案、技术交底、检查 验收 设备部 13 手持照明未用 36v 及以下电源供电 触电等 1 5 40 200 中 专项方案、技术交底、检查 验收 设备部 一 施工用电 14 带电作业无人监护 触电等 6 2 40 480 高 操作规程、检查教育 安全环保部 15 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 触电等 1 5 40 200 中 执行控制程序、检查验收 安全环保部 16 无二次侧空载降压保护器或无触电保护 器 触电等 1 5 40 200 中 检查验收 设备部 17 一次侧线长度超过规定或不穿管保护 触电等 1 2 40 80 低 安全交底、检查验收 安全环保部 18 焊接作业工人个体防护不符合要求 触电等 1 2 40 80 低 个人防护、教育培训、检查 验收 安全环保部 二 电气焊作 业 19 焊把线接头超过 3 处或绝缘老化 触电等 1 2 40 80 低 检查验收 安全环保部 20 保护接零或电源线配备不符合要求 触电等 1 5 40 200 中 教育培训、检查验收 安全环保部 21 作业人员个体防护不符合要求 触电等 1 2 40 80 低 个人防护、教育培训、检查 验收 安全环保部 三 手持电动 工具作业 22 未做绝缘测试 触电等 1 5 40 200 中 执行控制程序、检查验收 设备部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89 KB 时间:2026-01-21 价格:¥2.00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 年) (2004 年 1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7 号公布,2013 年 7 月 18 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38 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4 年 7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53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 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 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 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 督。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 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 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 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 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 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 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 年。 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管理机关、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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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 年) (2018 年 12 月 5 日国务院第 33 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 年 2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 708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 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 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 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 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 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 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 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 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 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 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 2 年组织 1 次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 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 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 1 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 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 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 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 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 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 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 援队伍。 第十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 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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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验收表 GDAQ2090204 工程名称 总承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施工执行标 准及编号 检查项目 检 查 内 容 与 要 求 验 收 结 果 专业承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 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且各种绝缘芯线 颜色必须正确 一 资料 电工持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 格证书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 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 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 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 资料 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 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 工程周边(含脚手架具)、机动车道、起重机、现场开挖沟槽的边 缘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必须符合《施工现场 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 4.1.2~4.1.6条规定 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设在专用电杆上,导线截面的选择、敷 设方式、断路保护器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 46—2005第7.1节规定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 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三 接地与 防雷 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 连接。 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 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 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与原系统保持一致 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 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重复接地电阻应 不大于10Ω 二 外电 防护 与配 电线 路 四 配电室 及自备 电源 配电柜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器电源隔离开关 分断时应有明显分断点 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须装设同期装置,并在机组同步运行后再 向负载供电 五 配电箱及 开关箱 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 配电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 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序号 七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验收表(续表) GDAQ2090204-1 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 间≤0.1s。 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 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0.1s。 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30mA,额定漏电动作 时间>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动作漏电时间的乘积 ≤30mA·s 检查项目 检 查 内 容 与 要 求 验 收 结 果 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额定动作时间必须符合《施工现 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 8.2.10、8.2.11条规定 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活动连接 配电箱、开关箱、应配锁、安全标志、编号齐全,安装位置恰当、 整齐,方便操作,周围无杂物。箱内电器设施完整、有效,参数与 设备匹配,配电布置合理,并有标记 箱体采用金属箱,底板用绝缘板或金属板,不允许用木板。配电箱的 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 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 接。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 子板连接 六 现场 照明 特殊场所使用的照明器其安全特低电压,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 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10.2.2条规定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 器 五 配电箱及 开关箱 其他 验收结论 验收日期: 年 月 日 监 理 单 位 专项方案编制人(签名): 专项方案编制人(签名): 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名): 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名): 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名): 参加 验收 人员 总 承 包 单 位 专业承包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项目负责人(签名): 项目负责人(签名): (项目章) (项目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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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 年) (2013 年 10 月 25 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 办发〔2013〕101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 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 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 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 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 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 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 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 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 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 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 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 联合应急预案。 第八条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 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国家层面 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应对原则、组织指挥机制、预警分级和事件分级标 准、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应急保障措施等,重点规范国家层面应对行动, 同时体现政策性和指导性;省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 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市县级政府职责等,重点规 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市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 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 内容,重点规范市(地)级和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专项 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 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 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 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 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 内容。 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 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第九条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 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 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 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建立本集团应急预 案体系。 第十条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 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 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第十一条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 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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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 年) (2007 年 7 月 1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3 号公布,2011 年 9 月 1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42 号第一次修正,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 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 《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 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 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 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的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计算;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1 倍以上 5 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 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 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 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 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 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 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 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 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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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网络安全自查报告 为了加强我校教育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保护信息系统的安全,促 进我校信息技术的应用和发展,保障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 行,并配合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对我校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以"反 黑客、反破坏、扫黄打非、清理垃圾邮件"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 净化校园网络环境,不断提高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防范能力,从 而为学生提供健康,安全的上网环境。 一、领导重视,责任分明,加强领导 为了认真做好迎检准备工作,进一步提高教育网络信息安全工作 水平,促进教育信息化健康发展,我校建立了专门的网络信息安全管 理组织,成立了由分管领导、网络管理员组成的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 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办法和规 定,协调处理全校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重大问题;负责学校计 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应用等工作;负责信息系统安全的监督、 事故的调查和处罚。学校网络管理人员要在学校计算机安全管理领导 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校园网的安全保护工作和设备的维护工作,必须 模范遵守安全管理制度,积极采取必要的防范技术措施,预防网络安 全事故的发生。 二、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为了更好的安全管理网络,我校建立了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计算机机房安全管理制度 1、重视安全工作的思想教育,防患于未然。 校园网络安全自查报告 2、遵守"教学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3、凡进入机房的人员除须遵守校规校纪外,还必须遵守机房的 各项管理规定,爱护机房内的所有财产,爱护仪器设备,未经管理人 员许可不得随意使用,更不得损坏,如发现人为损坏将视情节按有关 规定严肃处理。 4、机房内禁止吸烟,严禁明火。 5、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实验室用电线路、仪器设备性能及安全工 作的有关规定。 6、实验室使用的用电线路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定期检查、检修。 7、杜绝黄色、迷信、反动软件,严禁登录黄色、迷信、反动网 站,做好计算机病毒的防范工作。 8、工作人员须随时监测机器和网络状况,确保计算机和网络安 全运转。 9、机房开放结束时,工作人员必须要关妥门窗,认真检查并切 断每一台微机的电源和所有电器的电源,然后切断电源总开关。 (二)操作人员权限等级分配制度 1、校领导统一确定操作人员职能权限。 2、电教组成员负责管理、维修学校所有计算机,出现重大事故 应及时报上级领导。 3、教师用户帐号、密码由网络管理员发放,并统一管理。 4、学校计算机管理人员需定期维护计算机软件和数据,重要信 息定期进行检查和备份。 校园网络安全自查报告 5、网络管理员负责校园用户计算机系统能够正常上网,为用户 提供日常网络维护服务和日常数据备份。 (三)账号安全保密制度 1、网络用户的账号、密码不得外传、外借。 2、非法用户使用合法用户的账号进入校园网的,追究该帐号拥 有者的安全责任。 (四)计算机病毒防治制度 1、学校购买使用公安部颁布批准的电脑杀毒产品。 2、未经许可证,任何人不得携入软件使用,防止病毒传染。 3、凡需引入使用的软件,均须首先防止病毒传染。 4、电脑出现病毒,操作人员不能杀除的,须及时报电脑主管处 理。 5、在各种杀毒办法无效后,须重新对电脑格式化,装入正规渠 道获得的无毒系统软件。 6、建立双备份制度,对重要资料除在电脑贮存外,还应拷贝到 软盘上,以防遭病毒破坏而遗失。 7、及时关注电脑界病毒防治情况和提示,根据要求调节电脑参 数,避免电脑病毒侵袭。 (五)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学校组织教师认真学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 护管理办法》,提高教师的维护网络安全的警惕性和自觉性。 2、学校负责对本校教师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教师自觉遵守 校园网络安全自查报告 和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使他们具 备基本的网络安全知识。 3、校管理中心对信息源接入的骨干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使之自觉遵守和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杜绝发布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信 息内容。 (六)、事故和案件及时报告制度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 列信息: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 罪。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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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2017 年) (2017 年 5 月 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 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 号)公布)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 家发改委等 18 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 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对失信生产经 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 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 1 年内累计发生 3 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 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 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 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 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第三条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 1 年内累计发生 2 起 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 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第四条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建立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 度,严格规范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 月 10 日前将本地区上月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报 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五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对各地区报送的信息进行分类,会同有关业务司局审核 后,报请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向各有关部门通报,并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和《中国安全生产报》向社 会公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和有关司局也可通过事故接报系统,以及安全生产巡查、督查、 检查等渠道获取有关信息,经严格会审后,报请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直接纳 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 第六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 1 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 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 3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 县级(含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核验收, 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会同有关司局严格审核,报总局领导审定后 予以移出,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生 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按照《备忘录》和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依 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第九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立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问责和公开机制, 把各地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地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严 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的,要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略) 2.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略)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12 年) (2012 年 2 月 14 日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 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 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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