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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作业安全-7.4承包商施工现场检查记录

承包商施工现场检查记录 编号: 承包商: 工作地点: 检查人: 日期: 序号 检查内容 不符合或需 改进方面 整改措施 完成 日期 1 特种作业证是否齐全 2 作业票是否齐全 3 作业人员使用工具是否符合施工要求 4 作业人员是否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5 劳防用品是否符合施工要求 6 作业人员是否存在野蛮施工现象 7 作业是否与作业票规定内容相符 8 作业是否有违章操作现象 9 作业人员是否违反劳动纪律 10 作业人员是否了解作业内容 11 是否存在违章指挥现象 12 其他 制表:安全签名 审核: 副总或总经理签名 日期: (施工期间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承包商施工现场检查记录 编号:2018-01 承包商: 工作地点: 检查人: 日期: 序号 检查内容 不符合或需 改进方面 整改措施 完成 日期 1 特种作业证是否齐全 符合 2 作业票是否齐全 符合 3 作业人员使用工具是否符合施工要求 符合 4 作业人员是否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现 场 有 个 别 员 工 未 正 确 佩戴安全帽 立即责令施工单位 负责人加强员工安 全教育,提高员工 防护意识 年 月 日 5 劳防用品是否符合施工要求 符合 6 作业人员是否存在野蛮施工现象 现 场 施 工 人 员 有 随 意 上 下 抛 物 的 情 况 立即责令施工单位 负责人加强员工安 全文明施工教育 年 月 日 7 作业是否与作业票规定内容相符 符合 8 作业是否有违章操作现象 符合 9 作业人员是否违反劳动纪律 符合 10 作业人员是否了解作业内容 符合 11 是否存在违章指挥现象 符合 12 其他 符合 制表: 审核: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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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2

关于台州市 XX 有限公司厂房、综合楼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 台州市 XX 有限公司: 你单位申报的位于台州市 的 1#综合楼(钢筋混泥土结 构,丙类,二级耐火等级,3 层,建筑高度 12.8m,建筑面 积 1440㎡);2#厂房(钢筋混泥土结构,丙类,二级耐火等 级,2 层,建筑高度 9.6m,建筑面积 1000㎡);3#厂房 (钢筋混泥土结构,丙类,二级耐火等级,1 层,建筑高度 5.0m,建筑面积 180㎡);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标 准,我大队派员于 2011 年 5 月 16 日对该工程进行了消防 验收。经对资料的审查和现场验收,认为该工程基本符合 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在消防方面具备使用条 件,经综合评定,本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工程投入使用后,应落实专人管理消防设施,定期进 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已经验收合格的建筑,如 有改(扩)建、改变使用性质、再次装修等,应重新申办 消防设计审核手续。 二○XX 年五月十八日 抄送单位:台州市 XX 公安局消防大队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0.1 KB 时间:2025-09-04 价格:¥2.00

化工安全-6.承包商施工现场检查记录

承包商施工现场检查记录 编号: 承包商: 工作地点: 检查人: 日期: 序号 检查内容 不符合或需 改进方面 整改措施 完成 日期 1 特种作业证是否齐全 2 作业票是否齐全 3 作业人员使用工具是否符合施工要求 4 作业人员是否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5 劳防用品是否符合施工要求 6 作业人员是否存在野蛮施工现象 7 作业是否与作业票规定内容相符 8 作业是否有违章操作现象 9 作业人员是否违反劳动纪律 10 作业人员是否了解作业内容 11 是否存在违章指挥现象 12 其他 制表:安全签名 审核: 副总或总经理签名 日期: (施工期间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承包商施工现场检查记录 编号:202X-01 承包商: 工作地点: 检查人: 日期: 序号 检查内容 不符合或需 改进方面 整改措施 完成 日期 1 特种作业证是否齐全 符合 2 作业票是否齐全 符合 3 作业人员使用工具是否符合施工要求 符合 4 作业人员是否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现 场 有 个 别 员 工 未 正 确 佩戴安全帽 立即责令施工单位 负责人加强员工安 全教育,提高员工 防护意识 年 月 日 5 劳防用品是否符合施工要求 符合 6 作业人员是否存在野蛮施工现象 现 场 施 工 人 员 有 随 意 上 下 抛 物 的 情 况 立即责令施工单位 负责人加强员工安 全文明施工教育 年 月 日 7 作业是否与作业票规定内容相符 符合 8 作业是否有违章操作现象 符合 9 作业人员是否违反劳动纪律 符合 10 作业人员是否了解作业内容 符合 11 是否存在违章指挥现象 符合 12 其他 符合 制表: 审核: 日期: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25 KB 时间:2025-10-13 价格:¥2.00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设施、安全防护塔式起重机安装检验评定报告(含续表)GDAQ21311

检验评定日期: 工 程 地 址: ××市××号 使 用 单 位: 检验评定单位: 广东省建筑工程 塔式起重机安装检验评定报告 备 案 编 号: 告知受理号 : 工 程 名 称: XXXX工程名称 编号: GDAQ21311 的设备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和评定;机组人员要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设备的重要、关键部位作日 常检查,及时消除隐患,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保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中不合格项数不超过5项,且与上两次的安装检验评定报告相比较,如果重 复一次出现不合格的项目数不超过3项,重复两次出现不合格的项目数不超过1项,则检验评定结论判定为合 格,否则检验评定结论判定为不合格。 二、设备运行管理要求: (一)设备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JG/T 100、《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 33等标准规范,建立设备定期维修保养、交接班等管理制度和工作记录;设备管理部门要定期对设备 (五)受检单位如对检验评定报告有异议,应在报告发出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评定单位提出。 (六)检验评定结果栏中有检验数据要求时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数据要求的可根据检验情况填写明确的定 性词,如“符合要求”,“动作正常”等;对没有或可不需要的检验评定项目,则在结果栏中标注“不适用” 。 (七)检验评定判定规则: 检验评定项目共计100项,打“★”号标记的项目为主控项目,共36项;无“★”号标记的项目为一般项 目,共64项。 一、检验评定报告书的编制要求: (一)本报告书适用于建筑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检验评定。 (二)本报告书应由计算机打印,涂改、换页无效。 (三)本报告书一式四份,由检验评定机构、监督机构、使用单位和委托单位分别保存,保存期为三年。 (四)本报告书无主检、校核、审核和批准人员签字无效,未盖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名称与检验报 告用章名称不符者无效。 注 意 事 项 GDAQ21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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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施工现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施 工 现 场 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项目经理(签字) 四 川 省 蜀 通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施工现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为了提高消防应急能力,全力、及时、迅速、高效地控 制火灾事故,最大限度的减少火灾事故损失和事故造成的负 面影响,保障我工地的人员与财产安全,根据总公司的相关 制度与施工现场“用火用电制度”,制定本施工现场火灾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1、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组织全体 作业人员与管理人员认真学习灭火的基本知识及救援知识。 定期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培训与演练,熟练使用灭火器具。 2、本工程消防简况: (1)易发生火灾的重点部位及负责人: ①木工房、木料存放区; 负责人: ②电气焊作业地点; 负责人: ③油漆、稀料库房; 负责人: ④氧气瓶、乙炔瓶存放处; 负责人: ⑤施工作业中用火部位(防水作业等); 负责人:⑥ 办公区、生活区(食堂、宿舍等); 负责人: ⑦保温、防水材料存放处; 负责人: (2)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具及相关器材的准备: ①在施工消防平面布置图中画出消防栓、灭火器的设置 位置,易燃易爆的位置,消防紧急通道,疏散路线等。 ②救护物资:救护物资有水泥、黄沙、石灰、麻袋、铁 丝等。数量充足,位置明显。 ③救灾装备器材:仓库内备有安全帽、安全带、切割机、 气焊设备、小型电动工具、一般五金工具、铁锹、铁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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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及环境地质勘查评价标准2010-03-26 12_57

I MT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行业标准 MT/T XXX— 2008 煤矿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及环境地质勘查 评价标准 Standard for exploration and evaluation of hydrogeology, engineering geology and environment geology in coal beds (送审稿) 2008-xx-xx 发布 2008-xx-xx 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 布 、 II 目 次 前 言 ···························································· ······················································Ⅲ 1 范 围 ···························································· ···················································1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 3 术 语 和 定 义····························································· ···········································1 4 总 则 ···························································· ·····················································2 5 水 文 地 质 勘 查 评 价 ···························································· ·································· 2 5.1 工 作 程 度 ···························································· ···········································3 5.2 水 文 地 质 勘 查 类 型 的 划 分 ···························································· ······················· 3 5.2.1 井 工 开 采 ···························································· ······································· 3 5.2.2 露 天 煤 矿 ···························································· ······································· 3 5.3 各 类 充 水 矿 床 应 着 重 查 明 的 问 题 ···························································· ·············· 3 5.3.1 孔 隙 充 水 矿 床 ····························································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30 KB 时间:2025-12-30 价格:¥2.00

煤矿冻结法开凿立井工程技术规范2011-04-21 10_09

I C S: CCS: 备案号: MT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煤 炭 行 业 标 准 MT/T××××-2009 煤矿冻结法开凿立井工程技术规范 Coal Min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vertical shaft Sinking by Freezing Method (报批稿) 200×-××-××发布 200×-××-××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目 次 CONTENTS 1 总则 ……………………………………………………………………………………………………8 2 术语、主要符号 ………………………………………………………………………………………9 2.1 术语 ………………………………………………………………………………………………9 2.2 主要符号 …………………………………………………………………………………………11 3 勘察资料 ………………………………………………………………………………………………18 3.1 井筒检查钻孔……………………………………………………………………………………18 3.2 地下水流速………………………………………………………………………………………18 3.3 人工冻土…………………………………………………………………………………………19 3.4 其他资料…………………………………………………………………………………………20 4 井壁设计………………………………………………………………………………………………21 4.1 设计准则…………………………………………………………………………………………21 4.2 材料………………………………………………………………………………………………21 4.3 井壁结构形式……………………………………………………………………………………25 4.4 设计荷载…………………………………………………………………………………………26 4.5 井壁结构设计计算一般规定……………………………………………………………………28 4.6 井壁内力及承载力计算…………………………………………………………………………29 4.7 井塔(架)影响段井壁及壁座计算……………………………………………………………31 4.8 构造规定及防护要求……………………………………………………………………………31 5 地层冻结………………………………………………………………………………………………36 5.1 一般规定…………………………………………………………………………………………36 5.2 地层冻结方案……………………………………………………………………………………36 5.3 人工冻土强度与蠕变……………………………………………………………………………37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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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床水文地质勘查工程质量标准2011-11-25 17_09

I MT/T ××××—2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 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行业标准 煤矿床水文地质勘查工程质量标准 Quality Standard of Hydrogeological Exploration Projects for Coal Deposit (报批稿) 2010-XX-XX 发布 2010-XX-XX 实施 ICS 73.040 D 20 备案号:×××—×××× I 目 次 前言 …………………………………………………………………………………………………………Ⅱ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1 4 水文地质钻探工程质量标准………………………………………………………………………………3 5 水文地质测井质量标准……………………………………………………………………………………4 6 抽(放)水试验质量标准…………………………………………………………………………………6 7 水文地质物探质量标准……………………………………………………………………………………8 8 水文地质测绘质量标准…………………………………………………… ……………………………11 9 动态观测质量标准……………………………………………………………… ………………………13 附录 A(资料性附录)钻孔终孔质量检查验收报告书…………………… ………………………………14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水文地质测绘质量验收书 …………………………………………………………20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水文地质物探质量验收书 …………………………………………………………22 附录 D (资料性附录)动态观测质量验收书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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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振动冲击夯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GDAQ340220

振动冲击夯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GDAQ340220 一、振动冲击夯适用于黏性土、砂及砾石等散状物料的压实,不得在水泥路面和其他坚硬地面作业。 二、作业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部件连接良好,无松动; (二)内燃冲击夯有足够的润滑油,油门控制器转动灵活; (三)电动冲击夯有可靠的接零或接地,电缆线表面绝缘完好。 三、内燃冲击夯起动后,内燃机应怠速运转 3~5min,然后逐渐加大油门,待夯机跳动稳定后,方可作业。 四、电动冲击夯在接通电源启动后,应检查电动机旋转方向,有错误时应倒换相线。 五、作业时应正确掌握夯机,不得倾斜,手把不宜握得过紧,能控制夯机前进速度即可。 六、正常作业时,不得使劲往下压手把,影响夯机跳起高度。在较松的填料上作业或上坡时,可将手把稍 向下压,并应能增加夯机前进速度。 七、在需要增加密实度的地方,可通过手把控制夯机在原地反复夯实。 八、根据作业要求,内燃冲击夯应通过调整油门的大小,在一定范围内改变夯机振动频率。 九、内燃冲击夯不宜在高速下连续作业。在内燃机高速运转时不得突然停车。 十、电动冲击夯应装有漏电保护装置,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作业时,电缆线不应拉得过紧, 应经常检查线头安装,不得松动及引起漏电。严禁冒雨作业。 十一、作业中,当冲击夯有异常的响声,应立即停机检查。 十二、当短距离转移时,应先将冲击夯手把稍向上抬起,将运输轮装入冲击夯的挂钩内,再压下手把,使 重心后倾,方可推动手把转移冲击夯。 十三、作业后,应清除夯板上的泥砂和附着物,保持夯机清洁,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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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打桩机司机安全操作规程GDAQ340125

打桩机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125 一、各种桩机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凭操作证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二、桩架应垂直,桩架前倾不得超过 5°,后仰不得超过 18°。 三、吊桩钢丝绳与导杆的夹角不得大于 30°。吊桩应按起重工操作规程操作。吊预制桩时,严禁斜位、斜 吊。 四、插桩后应将吊锤的钢丝绳稍许放松,以防锤头打下时,猛拉钢丝绳,吊锤钩头应锁住。 五、柴油锤桩机,吊锤、吊桩必须使用卷扬机的棘轮保险。桩锤起动打桩前应拉开机械锁,使吊锤齿爪缩 回,起动钩伸出后方可起动,防止将锤体吊离桩顶发生倒桩事故。 六、柴油锤桩机,用调整供油量控制落锤高度,见到上活塞第二道活塞环时,必须停止锤击。 七、柴油锤桩机,打桩作业结束时,汽缸应放在活塞座上。桩锤应用方木垫实或用销子锁住。 八、震动沉桩时,禁止任何人停留在机架下部。震动拔校时,应垂直向上,边震边拔。 九、静力压桩机的施工场地应平整夯实,坡度不大于 3%,无积水,确认无地下埋藏物。 十、静力压桩机的电源电缆必须架空,电箱和电动机接地接零保护线牢固可靠,触电保护器动作灵敏有效, 不得在高低压电线下压桩,移动桩机时必须保持与高压线安全距离不小于 6m。 十一、作业前,应检查液压系统连接部位是否牢靠,进行空载运转,检查有无漏油、压力表、安全阀是否 正常,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作业。 十二、打桩作业中,应设置警戒区域,禁止行人通过或站立停留。 十三、桩机发生故障时,应断电、停机,报告机修组检修,不得擅自检修,禁止未停机时检修或接桩。 十四、遇大雨、大雾或六级及其以上大风时,应立即停止打桩作业,并加固桩机。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6 KB 时间:2026-01-11 价格:¥2.00

13起重指挥司索工安全技术交底GDAQ330613

起重指挥司索工安全技术交底 GDAQ330613 施工单位: 工程 名称 分部分项 工  程 工种 一、 吊运指挥人员必须是 18 周岁以上(含 18 周岁),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在 0.8 以上,无色盲症, 听力能满足工作条件的要求,身体健康者。 二、 指挥人员必须安全技术培训,劳动部门考核合格,并发给安全技术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 三、 指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GB 5082 标准与起重司机联络时做到准确无误。 四、 指挥人员应熟知《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 和《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 48— 1993。 五、 指挥人员寻所指定的起重机械,必须熟悉技术性能后方可指挥。 六、 指挥人员不能干涉起重司机对手柄或旋钮的选择。 七、 负责载荷的重量计算和索具的正确选择。 八、 指挥人员负责对可能出现的事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九、 指挥人员应佩戴鲜明的标志和特殊颜色的安全帽。 十、 指挥人员在发出吊钩或负载下降信号时,应有保护负载降落地点的人身、设备安全措施。 十一、在开始指挥起吊负载时,用微动信号指挥;待负载离开地面 100~200mm 时,停止起升,进 行试吊,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用正常起升信号指挥重物上升。 十二、指挥起重机在雨、雪天气作业时,应先经过试吊,检验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正常的 起吊作业。 十三、在高处指挥时,指挥人员应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十四、指挥人员选择指挥位置时: (一)应保证与起重机司机之间视线清楚。 (二)在所指定的区域内,应能清楚地看到负载。 (三)指挥人员应与被吊运物体保持安全距离。 (四)当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见起重司机和负载时,应站到能看见起重机司机的一侧,并增设中间 指挥人员传递信号。 十五、现场补充交底内容: 交底人签字: 日 期: 接受人(全员)签字: 注:本交底一式三份,班组、交底人、资料保管员各一份。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2.5 KB 时间:2026-01-13 价格:¥2.00

3砂浆拌合机安全技术交底GDAQ330503

砂浆拌合机安全技术交底 GDAQ330503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 工  程 工种 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纪律。 二、砂浆机底座应平整稳固,开关箱离操作位置不大于 3m,接零保护良好,漏电保护器灵敏有效,传动皮 带防护罩完好无损。防护棚应符合防晒、防火和抗冲击的要求。 三、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穿胶水鞋、戴安全帽和口罩,不准将机器交给无证人员开动。 四、砂浆机出料应用圆盘式,不得使用倒顺开关。 五、作业前应检查拌合机的传动部分、工作装置、电线电器,防护装置等应牢固可靠,操作灵活,保险丝 符合规定要求。 六、启动后,先经空机运转,检查拌叶旋转方向,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边加水边加料进行搅拌作业,不 准超规定容量投料,不准先加料满负荷启动。 七、砂浆机在运转过程中,不得用手、脚、木棒、铁铲等伸进拌筒在筒边沿口清理灰浆或扒料,防止拌叶 撞击伤人。 八、加入筒内的砂子、石灰等材料必须经过筛选,防止石子、石渣在筒底卡住搅拌叶,造成机械停转,电 机发热损坏设备。 九、机械发生故障,必须拉闸切断电源停机,将筒内砂浆清出,报告机修组进行检修,排除故障。不准擅 自拆除防护装置。 十、进行机械维修保养时,必须先拉闸切断电源,拔去电源插头,锁好开关箱,挂上“有人维修,严禁合 闸”标志,方可检修。入筒内检修时外面必须派专人监护。 十一、作业后,应做好拌合机内外的清洁保养及场地清理工作,不准伸手、脚到筒口清洗,注意电动机不 得湿水受潮。 十二、下班时,必须拉闸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 十三、现场补充交底内容: 交底人签字: 日 期: 接受人(全员)签字: 注:本交底一式三份,班组、交底人、资料保管员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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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振动压路机安全操作规程GDAQ340238

振动压路机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238 一、作业时,压路机应先起步后才能起振,内燃机应先置于中速,然后再调至高速。 二、变速与换向时应先停机,变速时应降低内燃机转速。 三、严禁压路机在坚实的地面上进行振动。 四、当土的含水量超过 30%时不得碾压,含水量少于 5%时,宜适当洒水。 五、工作地段的纵坡不应超过压路机的最大爬坡能力,横坡不应大于 20º。 六、变换压路机前进、后退方向时,应待滚轮停止后进行,不得利用换向离合器作制动用。 七、在新建道路上进行碾压时,应从中间向外侧碾压,碾压时,距路基边缘不应少于 0.5m。 八、碾压松软路基时,应先在不振动情况下碾压 1~2 遍,然后再振动辗压。 九、碾压时,振动频率应保持一致。对可调振频的振动压路机,应先调好振动频率后再作业,不得在没有 起振情况下调整振动频率。 十、换向离合器、起振离合器和制动器的调整,应在主离合器脱开后进行。 十一、上、下坡时,不得使用快速档,下坡时不得空档滑行。在急转弯时,包括铰接式振动压路机在小转 弯绕圈碾压时,严禁使用快速档。 十二、压路机在高速行驶时不得接合振动。 十三、停机时应先停振,然后将换向机构置于中间位置,变速器置于空档,最后拉起手制动操纵杆,内燃 机怠速运转数分钟后熄火。 十四、作业后,应将压路机停放在平坦坚实的地方,并制动住,不得停放在土路边缘及斜坡上,也不得停 放在妨碍交通的地方。 十五、严寒季节停机时,应将滚轮用木板垫离地面。 十六、压路机转移工地距离较远时,应采用汽车或平板拖车装运,不得用其他车辆拖拉牵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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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水磨石机安全技术交底GDAQ330510

水磨石机安全技术交底 GDAQ330510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 工  程 工种 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纪律。 二、水磨石机宜在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 70%~80%时进行磨削作业。作业前,应检查并确认各连接件紧固, 当用木槌轻击磨石发出无裂纹的清脆声音时,方可作业。 三、电缆线应离地架设,不得放在地面上拖动。电缆线应无破损,保护接地良好。 四、在接通电源、水源后,应手压扶把使磨盘离开地面,再起动电动机。并应检查确认磨盘旋转方向与箭 头所示方向一致,待运转正常后,再缓慢放下磨盘,进行作业。 五、作业中,使用的冷却水不得间断,用水量宜调至工作面不发干。 六、作业中,当发现磨盘跳动或异响,应立即停机检修。停机时,应先提升磨盘后关机。 七、更换新磨石后,应先在废水磨石地坪上或废水泥制品表面磨 1~2 小时,待金刚石切削刃磨出后,再投 入工作面作业。 八、作业后,应切断电源,清洗各部位的泥浆,放置在干燥处,用防雨布遮盖。 九、长期搁置再用的机械,在使用前除必要的机械维修和保养外,必须测量电动机的绝缘电阻,合格后方 可使用。 十、夜间作业要有足够的照明必须使用 36V 以下安全电压。灯具应架空或用支架固定离地不低于 2.5m。不 得随便移动临时照明。 十一、使用水磨石机,应戴绝缘手套、穿胶鞋,电源须经过二级漏电保护并用橡皮套电缆线,不准有接头。 三角磨石必须安装牢固并有防护罩,经试运转正常后方可操作,不得在运转时进行保养、维修。 十二、水磨石机上方不准站人或堆物。 十三、现场补充交底内容: 交底人签字: 日 期: 接受人(全员)签字: 注:本交底一式三份,班组、交底人、资料保管员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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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全套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 年) (2004 年 1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7 号公布,2013 年 7 月 18 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38 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4 年 7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53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 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 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 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 督。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 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 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 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 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 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 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 年。 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管理机关、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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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书模版-7、钢筋施工安全责任书(确定版)

钢筋施工员岗位安全责任书 (各项目部可按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对所负责的钢筋班组的安全交底,确保作业环境的安全及人员操作行为的规范。 序号 负责事项 实施内容 一 人员管理 负责钢筋班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及现场违规行为的监管,如吸烟、不戴 或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等,制止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 1、组织参与班组安全交底和督促晨会开展; 二 安全交底 2、识别本工种危险作业人员,包括动火作业、高处临边作业、吊装作业等, 参与危险作业的专项安全交底。 三 原材进场管 理 负责钢筋原材进场后车辆的停放、吊装作业过程的安全。 四 加工作业 负责钢筋加工区作业环境的安全,机械设备防护装置完整齐全,作业人员操 作行为规范。 五 吊装作业 负责钢筋半成品的吊装安全,吊具、吊笼合格,吊装作业指挥人员到位,材 料吊装规范,小料(如拉钩、马镫、垫块等)必须使用专用吊笼,钢筋吊装 严禁长短料混绑,绑扎牢固。 六 绑扎作业 负责作业面、二次结构的绑扎作业环境安全,高处临边作业采用可靠的操作 平台和安全保护,严禁使用木梯、方木。 七 工完场清 施工过程不得在外架随意堆放材料,作业完成后及时做好落手清工作。 八 危险作业旁 站 负责本工种动火作业、特殊部位(阳台、临边、构造柱、空调板)的绑扎作 业进行危险作业前对作业环境进行检查,在作业面设置警示标识标牌,并实 施全过程监管。 九 临时用电 负责协调专职电工进行接线,对电缆绝缘措施、电缆拉设进行检查,雨天严 禁电焊、电渣压力焊等带电作业。 十 安全防护管 理 负责本工种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拆除防护设施前应向安全组或 施工负责人告知,作业后应在第一时间安排班组进行恢复。 项目负责人: 钢筋施工员: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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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全套资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 年) (2018 年 12 月 5 日国务院第 33 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 年 2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 708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 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 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 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 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 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 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 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 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 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 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 2 年组织 1 次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 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 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 1 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 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 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 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 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 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 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 援队伍。 第十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 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6.2 KB 时间:2026-02-10 价格:¥2.00

安全全套资料-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年)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 年) (2007 年 7 月 1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3 号公布,2011 年 9 月 1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42 号第一次修正,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 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 《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 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 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 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的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计算;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1 倍以上 5 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 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 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 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 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 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 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 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 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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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全套资料-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 年) (2013 年 6 月 24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 年 7 月 10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0 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以及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对鉴定与分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单质、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确定化 学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 定结果或者相关数据资料进行评估,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 第四条 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 化学品; (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 1 吨,且物理危险性尚 未确定的化学品。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 分类工作,公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名单以及免予物理危险性 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设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 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 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有异议的鉴定或者分类结果进行仲裁,公布化学品物理危险 性的鉴定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负责化学品物理危险 性分类结果的评估与审核,建立国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信息管理系统,为化学品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承担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第七条 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公正、 诚信地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八条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以下统称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或者进口的 化学品进行普查和物理危险性辨识,对其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化学品向鉴定机构申请 鉴定。 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不得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 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九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化学品单位向鉴定机构提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 申请表以及相关文件资料,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样品,并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二)鉴定机构收到鉴定申请后,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除 与爆炸物、自反应物质、有机过氧化物相关的物理危险性外,对其他物理危险性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特殊情况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送检样品应当至少保存 180 日,有关档案材料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十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爆炸物、易燃气体、气溶胶、氧化性气体、加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 自反应物质、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液体、氧 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物等相关的物理危险性; (二)与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相关的蒸气压、自燃温度等理化特性,以及化学稳定性和反 应性等。 第十一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化学品名称; (二)申请鉴定单位名称; (三)鉴定项目以及所用标准、方法; (四)仪器设备信息; (五)鉴定结果;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4.3 KB 时间:2026-02-21 价格:¥2.00

4.火灾爆炸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火灾爆炸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1 事故风险分析 火灾爆炸主要发生于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纸品储罐区,其发生 主要由物料内在因素--自身的特性,可燃易燃物质的泄漏,外界因素-- 火源的存在和产生、设备本身存在的缺陷及岗位操作人员误操作等决 定。 危险化学品爆炸能够造成大量人员伤亡、设备毁坏、装置停产、 资源浪费等,尤其是有可能将其它生产设备设施、化学品储罐等的易 燃品引燃引爆,造成二次、三次的连续爆炸事故,连续爆炸是易燃易 爆化学品爆炸的一个重要特征,它会使生产装置、化学品储罐区遭受 严重破坏。公司主要易燃易爆化学品有:乙酸乙酯、丁酮、油漆、甲 苯等,一旦发生泄漏,遇火源,极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由于作业频繁, 人员、设备较多,且会危及厂区的安全。 公司火灾爆炸事故主要危险因素分析: l)危化品仓库或其它生产使用场所发生的危险化学品泄漏,引起 火灾、爆炸事故; 2)在汽车卸车过程中汽车槽车、油桶等设备发生冒顶跑、脱、跑 油等事故; 3)油桶、槽车等储运设备因穿孔、破损或其他原因而发生的泄漏, 引起火灾事故; 4)线路敷设不符合标准,超负荷运行引发火灾; 5)自然灾害的影响 雷击、滑坡、台风等自然灾害,也有可能引起泄漏、火灾、爆炸 等事故; 6)高温季节(5 月-9 月)暴晒,超压引起爆炸。 1.2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详见《综合应急预案》3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1.3 处置程序 1.3.1信息报告和内容 (1)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第一发现人应立即向当班班长报告;当班 班长应立即向公司应急值班人员报告(24小时值班联系电话:×××× ×××),值班人员立即向公司总指挥报告,总指挥在接到报告后,立 即通知应急指挥中心启动预案,时限最多不超过1小时。信息报告与通 知流程如下: 事故现场第一发现人 当班班长 应急指挥中心 总指挥。如发生火灾或人身伤害事故第一发现人也可直接拨打119或 120电话报警。 (2)上报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发在岗人员及各应急小组人员要立即采取措施控 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指挥中心根据事态的发展 情况,1小时内做好上报工作。信息上报流程如下: (3)信息传递 报告 报告 报告 县级市(县、区)应急办 县级市(县、区)安全监管局 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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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全套资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 年) (2012 年 7 月 1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5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 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 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 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 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 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 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 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 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二章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 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 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 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 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 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 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 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 定;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8.9 KB 时间:2026-03-15 价格:¥2.00

技术实务2015-2025历年真题-2016年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考试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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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未知 文件大小:24.4 MB 时间:2026-04-24 价格:¥2.00

2016年一级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考试真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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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未知 文件大小:17.9 MB 时间:2026-04-25 价格:¥2.00

案例分析(2015-2025历年真题)-2016年一级消防工程师《案例分析》考试真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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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未知 文件大小:11.7 MB 时间:2026-04-26 价格:¥2.00

铁路工程技术交底-技术交底

第 - 1 - 页 共 1 页 技术交底 工程名称 新建临河-策克铁路工程 授权交底班(组) 单位工程名称 施工部位 交底内容: 补充内容: 交底部门 交底人 接受交底人 交底时间 本表一式两份,班组自存一份,资料室归档一份。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4 KB 时间:2026-04-27 价格:¥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