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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外来施工人员安全协议书

外来施工人员安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一、目的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保证作业质量和安全施工,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作 业场所的卫生环境,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定本施工协议。 二、项目名称: 三、协议内容: 1、双方都必须认真贯彻“重在预防”的方针。乙方在施工前制订具体安全方案,落 实可靠措施。在甲方工作施工的人员必须服从甲方有关主管部门及人员指挥。 2、乙方在甲方公司作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甲方的安全规章制度及 安全规定。如有违章违纪与甲方职工同等处理。 3、乙方施工人员有义务接受甲方的安全培训教育,并在培训合格后方能进入现场, 甲方安全管理人员要向乙施工员或负责人交待清楚安全工作等问题,由乙方施工员或负 责人及时向具体工作人员传达甲方所要求的安全事项,并负责经常进行教育和严格管 理,乙方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好必要防护用品。甲方的安全管理人员应随时进行现场检查 和监督。 4、乙方作业时如遇安全底细不清时,应先停止工作,主动与甲方联系。在生产条 件允许下,甲方要积极主动配合乙方安全作业。甲、乙双方均不许擅自动用对方的工具、 设备和其它装置。 5、乙方在施工中需动用或拆除甲方水、电、机电、设备、工艺装置、建筑物、各 类安全装置和从事特种作业(如动火作业、高空作业等)时,应事先向甲方安全管理人 员提出,经甲方安全管理人员与有关部门办妥手续后才允许进行。 6、乙方在作业中遇到不安全因素或有自己解决不了的安全问题时,应立即停止作 业,并与甲方安全管理人员联系商议提出处理意见,如盲目蛮干和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由 乙方负责。 7、乙方作业中出现人身、设备、电器等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如因此 而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因甲方过失而造成事故的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8、乙方在甲方禁火区内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禁止吸烟规定。否则,造成一切后果 由乙方负责并按章罚款。 9、乙方在当天的作业结束后,应对作业现场彻底清理,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清理出的垃圾不能随意堆放在甲方管理的场地内,否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罚款。 以上各条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如违反均按此协议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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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员进厂施工安全协议

外来人员进厂施工安全协议 施工安全责任协议 甲方(建设单位):东莞市聚隆包装品制造有限公司 乙方(承包单位): 甲方将工程项目委托乙方施工,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 ,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定本施 工协议。 第一条 施工项目概述 工程名称: 预计工期: 施工地址: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 要求乙方提供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2. 审查乙方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乙方负责人的安全资 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数量与有效证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 3. 有监督检查乙方执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权利。甲方的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定期的对乙方作业现场及人员进行安全 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规程的事情,有权予以纠正,并按本 协议的处理标准进行处罚,对危机甲方安全与利益的施工作业 有权停止。 4. 对承包单位的安全施工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责任,必须将承 包单位的安全施工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并经常进行检 查,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5. 开工前向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 技术交底,并有完整的记录或数据。 6. 督促检查承包方在开工前做好安全、组织、技术措施三落实 ,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工。 7 .对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施工项目,发包单位应监督承包 单位编制安全施工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8. 督促承包方负责做好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安全活动和安全 工作例会,及时向承包单位传达本单位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 件、规定及通报等,并督促学习与贯彻执行。 9. 加强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发现对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 理混乱等不安全情况,有权纠正或立即停止其工作。 10.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规和 管理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并 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进行安全检查与指导。 11. 对乙方施工区域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纠正 乙方施工人员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查处。 12. 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3. 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培训、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和危险预知 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并监督落实情况。 14. 对乙方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积极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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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2,2,4-三甲基-1,3-戊二醇

2,2,4-三甲基-1,3-戊二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一部分:化学品名称 化学品中文名称: 2,2,4-三甲基-1,3-戊二醇 化学品英文名称: 2,2,4-trimethyl-1,3-pentylene glycol 技术说明书编码: 1676 CAS No.: 144-19-4 分子式: C8H18O2 分子量: 146.22 第二部分:成分/组成信息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2,2,4-三甲基 -1,3-戊二醇 144-19-4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2,2,4-三甲基 -1,3-戊二醇 144-19-4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2,2,4-三甲基 -1,3-戊二醇 144-19-4 第三部分:危险性概述 健康危害: 基本无毒害。对眼基本无刺激,对皮肤有 轻至中度刺激作用。 燃爆危险: 本品可燃,具刺激性。 第四部分: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 脱去污染的衣着,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 眼睛接触: 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 吸入: 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就医。 食入: 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 第五部分:消防措施 危险特性: 遇明火、高热可燃。 有害燃烧产物: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灭火方法: 消防人员须佩戴防毒面具、穿全身消防服 ,在上风向灭火。灭火剂:雾状水、泡沫 、干粉、二氧化碳、砂土。 第六部分:泄漏应急处理 应急处理: 隔离泄漏污染区,限制出入。切断火源。 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防尘面具(全面罩) ,穿防毒服。用洁净的铲子收集于干燥、 洁净、有盖的容器中,转移至安全场所。 若大量泄漏,收集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 所处置。 第七部分:操作处置与储存 操作注意事项: 密闭操作,全面排风。操作人员必须经过 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建议操作 人员佩戴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戴化学安 全防护眼镜,穿防毒物渗透工作服,戴橡 胶手套。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 吸烟。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避 免产生粉尘。避免与氧化剂接触。搬运时 轻装轻卸,防止包装破损。配备相应品种 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倒空的容器可能残留有害物。 储存注意事项: 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 源。应与氧化剂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配 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储区应备 有合适的材料收容泄漏物。 第八部分:接触控制/个体防护 中国 MAC(mg/m3): 未制定标准 前苏联 MAC(mg/m3): 未制定标准 TLVTN: 未制订标准 TLVWN: 未制订标准 工程控制: 密闭操作,全面排风。 呼吸系统防护: 空气中粉尘浓度超标时,必须佩戴自吸过 滤式防尘口罩。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 应该佩戴空气呼吸器。 眼睛防护: 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身体防护: 穿防毒物渗透工作服。 手防护: 戴橡胶手套。 其他防护: 工作现场严禁吸烟。避免长期反复接触。 第九部分:理化特性 主要成分: 纯品 外观与性状: 白色结晶固体。 熔点(℃): 49-51 沸点(℃): 109-111(0.53kPa) 相对密度(水=1): 0.94(15℃) 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 无资料 饱和蒸气压(kPa): 无资料 燃烧热(kJ/mol): 无资料 临界温度(℃): 无资料 临界压力(MPa): 无资料 辛醇/水分配系数的对数值: 无资料 闪点(℃): 113 引燃温度(℃): 无资料 爆炸上限%(V/V): 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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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2,2-二氯丙酸钠

2,2-二氯丙酸钠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一部分:化学品名称 化学品中文名称: 2,2-二氯丙酸钠 化学品英文名称: sodium 2,2-dichloropropionate 中文名称 2: 达拉朋钠 英文名称 2: dalapon sodium 技术说明书编码: 2260 CAS No.: 127-20-8 分子式: C3H3CI2O2・Na 分子量: 164.95 第二部分:成分/组成信息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2,2-二氯丙 酸钠 127- 20-8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2,2-二氯丙 酸钠 127- 20-8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2,2-二氯丙 酸钠 127- 20-8 第三部分:危险性概述 健康危害: 吸入、摄入或经皮肤吸收后对身体有害, 对眼睛、皮肤、粘膜和上呼吸道有刺激作 用。 燃爆危险: 本品可燃,具刺激性。 第四部分: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 脱去污染的衣着,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 就医。 眼睛接触: 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 就医。 吸入: 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 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 ,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 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 第五部分:消防措施 危险特性: 遇明火、高热可燃。其粉体与空气可形成 爆炸性混合物, 当达到一定浓度时, 遇火星 会发生爆炸。受高热分解产生有毒的腐蚀 性烟气。 有害燃烧产物: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化氢、氧化钠。 灭火方法: 消防人员须佩戴防毒面具、穿全身消防服 ,在上风向灭火。灭火剂:雾状水、泡沫 、干粉、二氧化碳、砂土。 第六部分:泄漏应急处理 应急处理: 隔离泄漏污染区,限制出入。切断火源。 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防尘口罩,穿一般作 业工作服。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小量泄 漏:避免扬尘,小心扫起,收集于干燥、 洁净、有盖的容器中。大量泄漏:收集回 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第七部分:操作处置与储存 操作注意事项: 密闭操作,局部排风。防止粉尘释放到车 间空气中。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建议操作人员佩戴自 吸过滤式防尘口罩,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穿防毒物渗透工作服,戴橡胶手套。远 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使用 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避免产生粉尘 。避免与氧化剂接触。配备相应品种和数 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倒空 的容器可能残留有害物。 储存注意事项: 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 源。防止阳光直射。包装密封。应与氧化 剂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配备相应品种和 数量的消防器材。储区应备有合适的材料 收容泄漏物。 第八部分:接触控制/个体防护 中国 MAC(mg/m3): 未制定标准 前苏联 MAC(mg/m3): 未制定标准 TLVTN: 未制定标准 TLVWN: 未制定标准 工程控制: 密闭操作,局部排风。 呼吸系统防护: 空气中粉尘浓度超标时,必须佩戴自吸过 滤式防尘口罩。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 应该佩戴空气呼吸器。 眼睛防护: 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身体防护: 穿防毒物渗透工作服。 手防护: 戴橡胶手套。 其他防护: 工作场所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饭前要 洗手。工作完毕,淋浴更衣。保持良好的 卫生习惯。 第九部分:理化特性 外观与性状: 白色或浅黄色粉末,易吸湿。

分类: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9.3 KB 时间:2025-09-12 价格:¥2.00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检查表-特种设备企业安全生产督导检查表

特种设备企业安全生产督导检查表(现场部分) 序 号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办法 检查 结果 一、锅炉 1 锅炉使用 注册登记 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 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办理使 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查看锅炉注册登记资 料,检查是否有《使用 登记证》。 2 安全管理 机构和安 全管理人 员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 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 相关工作。 查看管理机构及管理 人员资格证,安全管理 人员应取得作业项目 为 A3(锅炉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的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证》。 3 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 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 相关工作。 查看作业人员资格证: 作业人员应取得与使 用锅炉相对应作业项 目 G1( 一 级 锅 炉 司 炉)G2(二级锅炉司 炉)G3(三级锅炉司 炉)的《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证》。 4 锅炉定期 检验 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 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 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 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 续使用。 查看定期检验报告:应 具有在检验合格有效 期内的锅炉定期检验 报告。 5 锅炉上的 安全阀、 压力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 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 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并作出记录。 查看安全阀、压力表有 关证书:安全阀应具有 在有效期内的校验报 告。压力表应具有在有 效期内的检定证书。 二、压力容器 1 压力容器 使用注册 登记 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 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 书。 查看压力容器注册登 记资料,检查是否有 《使用登记证》。 序 号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办法 检查 结果 2 安全管理 机构及安 全管理人 员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 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 相关工作。 查看管理机构及管理 人员资格证,安全管理 人员应取得作业项目 为 A3(锅炉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的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证》。 3 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 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 相关工作。 查看作业人员资格证, 固定式压力容器作业 人员应取得作业项目 为 R1(固定式压力容 器操作)的《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证》。 4 压力容器 定期检验 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 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 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 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 续使用。 查看定期检验报告:应 具有在检验合格有效 期内的压力容器定期 检验报告。 5 压力容器 上的安全 阀、压力 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 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 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并作出记录。 查看安全阀、压力表有 关证书:安全阀应具有 在有效期内的校验报 告。压力表应具有在有 效期内的检定证书。 三、工业压力管道 1 工业压力 管道注册 登记 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 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 书。 查看压力管道注册登 记资料,检查是否有 《使用登记证》。 2 安全管理 机构及安 全管理人 员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 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 相关工作。 查看管理机构及管理 人员资格证,安全管理 人员应取得作业项目 为 A3(锅炉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的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证》。 3 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 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 相关工作。 查看作业人员资格证: 压力管道作业人员应 取 得 作 业 项 目 为 D1 (压力管道巡线维护) 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证》。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4 KB 时间:2025-10-12 价格:¥2.00

作业许可-5.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规定高处作业分级、作业过程安全要求与防护和的管理,减少事故发生。 2 适用范围: 用于公司内从事的高处作业。 3.术语解释 3.1 高处作业 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2 最低坠落着落点 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的落点。 3.3 可能坠落范围半径 为确定可能坠落范围(3.4)而规定的相对于作业位置的一段水平距离。 注:可能坠落范围半径的大小取决于与作业现场的地形、地势或建筑物分布等有关的基 础高度(3.6),具体的规定是在分析统计了许多高处坠落事故的案例的基础上作出的, 一般按照工作高度取可能坠落范围半径。 3.4 可能坠落范围 以作业位置为中心,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为半径划成的与水平面垂直的柱形空间。 3.5 坠落高度基准面 通过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 3.6 坠落高度(作业高度) 作业区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3.5)的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 3.7 钩锁 带有保险装置的蹄形或椭圆形的连接锁件。 3.8 个人坠落防护系统 防止从作业平面坠落的系统。该系统包括锚固点、连接装置、全身安全带等。 3.9 全身式安全带 能够系住人的躯干,把坠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 全保护装置,包括用于挂在锚固点或救生索上的两根系索。 3.10 救生索 一种柔韧的、固定在两个锚固点之间的垂直或水平的绳索。 3.11 定位装置系统 用于使工作人员在高处作业时能够腾出双手(比如向后倾斜等)进行工作的固定装 置。 4 职责要求 4.1 安全管理员职责 4.1.1 确认作业安全准备情况,验收高处作业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4.1.2 监督、检查作业现场,发现违章及时制止,发现不符合项督促作业车间及时整改。 4.1.3 作业过程监督和应急监督管理;。 4.1.4 向作业车间讲明高处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 4.1.5 协助作业车间开展风险分析、制定安全措施。 4.1.6 为作业车间提供必要的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4.1.7 审查作业车间高处作业安全施工方案。 4.1.8 监督现场高处作业安全,发现违章作业立即制止。 4.2 作业人员职责 4.2.1 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 4.2.2 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及相应对策处理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规定的要求 进行作业; 4.2.3 对违反本标准强令冒险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2.4 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应发出信号或及时报告,采取适 当措施并迅速撤离现场; 4.2.5 身体条件不符合高处作业要求的,不能进行高处作业。 4.3 监护人职责 4.3.1 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具备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熟 悉应急预案和现场急救方法; 4.3.2 监护人必须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随时监督检查,发现落实不够或安全措施 不到位,有权提出暂停作业; 4.3.3 监护人应配备必要的救护用具,应全程监督作业活动,严禁离岗,不得做与监护 无关的工作; 4.3.4 认真检查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器具并符合安全标准,监督施工作业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9 KB 时间:2025-10-15 价格:¥2.00

作业许可-1.厂区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厂区断路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规范》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断 路作业过程中的交通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在生产区域内断路作业。 3 术语和定义 3.1 厂区断路作业 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4 职责 4.1 安全环保部是断路作业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断路作业的管理。 4.2 断路申请部门负责断路作业票证的办理,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5 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5.1 凡在生产区域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5.2 安全环保部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证》后,要立即通知生产调度、设备管理部、物流 部等有关部门。 5.3 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断路作业。 5.4 断路时,施工单位负责在路口设置交通挡杆、断路标识,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 5.5 断路后,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要设置红灯示警。 5.6 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 2 h、夜间不超过 1 h 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 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相应的交通警示设施,即白天设置了 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 牌。 5.7 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警示灯设置要求如下: a) 采用安全电压; b) 设置高度应离地面 1.5 m,不低于 1.0 m; c) 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d) 应能发出至少自 150 m 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5.8 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作业单位应清理现场,撤除作业区、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 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申请断路单位应检查核实,负责报告安全环保部, 然后由安全环保部通知各有关单位断路工作结束恢复交通。 5.9 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 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5.10 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 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11 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部门重新办理 《断路安全作业证》。 5.12《断路安全作业证》办理 5.12.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检修、施工单位向安全环保部申请,安全环保部指定专人 申请办理。 5.12.2《断路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环保部审批。 5.12.3 申请断路作业的部门在安全环保部领取《断路安全作业证》,逐项填写后交由检 修、施工单位。 5.12.4 检修、施工单位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填写《断路安全作业证》中检修、 施工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断路安全作业证》交断路申请部门。 5.12.5 断路申请部门从施工单位收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交安全环保部审批,并 将办理好的《断路安全作业证》留存,并分别送交安全环保部、施工单位各一份。 6 相关/支持性文件 6.1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6.2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7 记录 7.1 断路安全作业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0 KB 时间:2025-10-26 价格:¥2.00

外来人员进厂施工安全协议

外来人员进厂施工安全协议 施工安全责任协议 甲方(建设单位):东莞市聚隆包装品制造有限公司 乙方(承包单位): 甲方将工程项目委托乙方施工,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 ,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定本施 工协议。 第一条 施工项目概述 工程名称: 预计工期: 施工地址: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 要求乙方提供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2. 审查乙方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乙方负责人的安全资 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数量与有效证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 3. 有监督检查乙方执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权利。甲方的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定期的对乙方作业现场及人员进行安全 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规程的事情,有权予以纠正,并按本 协议的处理标准进行处罚,对危机甲方安全与利益的施工作业 有权停止。 4. 对承包单位的安全施工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责任,必须将承 包单位的安全施工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并经常进行检 查,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5. 开工前向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 技术交底,并有完整的记录或数据。 6. 督促检查承包方在开工前做好安全、组织、技术措施三落实 ,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工。 7 .对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施工项目,发包单位应监督承包 单位编制安全施工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8. 督促承包方负责做好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安全活动和安全 工作例会,及时向承包单位传达本单位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 件、规定及通报等,并督促学习与贯彻执行。 9. 加强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发现对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 理混乱等不安全情况,有权纠正或立即停止其工作。 10.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规和 管理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并 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进行安全检查与指导。 11. 对乙方施工区域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纠正 乙方施工人员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查处。 12. 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3. 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培训、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和危险预知 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并监督落实情况。 14. 对乙方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积极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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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特殊作业设备安全协议-起重作业安全协议(3页)

起重机作业安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为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起重机施 工中人身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便于管理,利于生产, 经双方协 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 一 条 、 甲、乙双方应共同执行国家和市有关起重机吊装机械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 二 条 、 施工 范围 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管辖市区、城镇 第 二 条 甲方责任 3、 甲方 所提供的吊车,各种安全设施必须齐全、完整、机械性能良好,在设备使 用前,甲方应派人对设备、操作、安全系数实施进行验收、如不合格影响施工安全 的设备,严禁操作使用。 2、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甲方有权检查督促乙方执 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操作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 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 或收回 起重机 , 直至清退。   4、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设备事故和人身事故,甲方有责任负责调查、统计上报 。乙方在施工中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 故,甲方有权督促乙方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要求派人保护现场;并有权 要求乙方提供事故调查书面结论及处理意见。 第四条 乙方责任 1、 乙方负责吊车进退场运输中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自行运输至施工现场。    2 、乙方所提供的操作资质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3 、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建筑业安全 工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制度。 4 、现场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乙方必须按国 家有关规定,为自己进行人身保险,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 5 、吊车的安全管理:吊具、索具、信号工、摘挂钩人员安全由乙方负责。 6 、 乙方 在吊装中,必须指派具有起重机指挥资质的起重工指挥,统一指挥信号 ,确保施工安全。    7 、乙方操作过程中发生人生伤亡、设备事故的不安全情况, 乙方应承担全 部责任。 8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准违章作业,严禁超负荷起吊。甲方机械进场后, 乙方须负责每天工作之余该吊车的保卫工作,以免发生机械意外。 9 、乙方必须保障吊装设备的完好和安全,按照吊车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吊装,吊车 司机必须持证上岗,遵守“十不吊”规定。 1. 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 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时不吊。 3. 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动时不吊。 4. 被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吊。 5. 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时不吊。 6. 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时不吊。 7. 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 8. 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和指挥信号时不吊。 9. 重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吊。 10. 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   第五条 违约责任 3 、 乙方必须保证相关的操作人员及机械的安全,如果出现安全事故和损失均由乙 方承担全部责任。 3 、在租赁期内,乙方使用不当,违章指挥造成吊车损坏,由乙方来负责赔偿甲方 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 盖章 后生效。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9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有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双方均 在地方法院以法诉讼解决。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 市有关规定的均按有关规定执行;凡属国家、 地方等相关政府管理部门规定的,甲、乙双方可协商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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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全套资料-《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工伤保险条例   (2003 年 4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5 号公布 根据 2010 年 1220 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 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 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 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 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 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 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 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 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 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 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 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 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 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 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 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 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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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全套资料-33发电机安全操作规程GDAQ340233

发电机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233 一、施工现场柴油发电机的额定电压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电压等级相符。 二、固定式柴油发电机应安装在室内符合规定的基础上,并应高出室内地面 0.25~0.30m。移动式柴油发电 机组应处于水平状态。放置稳固,其拖车应可靠接地,前后轮应卡住。室外使用的柴油发电机组应搭设防护棚。 三、柴油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修理室等的设置应保证电气安全距离和满足防火泵机;排烟管道应伸 出室外,且严禁在室内和排烟管道附近存放储油桶。 四、施工现场的柴油发电机组的安装环境应选择靠运负荷中心,进出线方便,周边道路畅通及避开污染的下 风侧和易积水的地方。 五、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与外电线路并列运行;当 2 台及 2 台以上电机组并列运 行时,必须装设同步装置,并应用电机组涉后向载供。 六、电气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柴油发电机组应采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线别供电系统和独立设置的与原供电系统一致的 接零(接地)保护系统,接地装置敷设应符合有关规定,接地体(线)连接应正确牢固,接地电阻应符合规范要求; (二)柴油发电机组馈电线路连接后,两端的相序应与原供电系统的相序一致; (三)柴油发电机组至低压配电装置馈电线路的相间、相地间的绝缘应良好,且绝缘电阻值应不大于 0.5MΩ; (四)励磁调压、灭弧装置、继电保护装置应齐全、可靠; (五)供电系统应设置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器;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的分断点。 七、以内燃机为动力的发电机,其内燃机部分应执行内燃机的有关规定。 八、新装、大修或停用 10d 以上的发电机,使用前应测量定子和励磁回路的绝缘电阻以及吸收比,定子的 绝缘电阻不得低于上次所测值的 30%,励磁回路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 0.5MΩ,吸收比不得小于 1.3,并应做好 测量记录。 九、作业前检查内燃机与发电机传动部分,应连接可靠,输出线路的导线绝缘良好,各仪表齐全、有效。 十、启动前应先将励磁变阻器的电阻值放在最大位置上,然后切断供电输出主开关,接合中性点接地开关。 有离合器的机组,应先启动内燃机空载运转,待正常后再接合发电机。 十一、启动后检查发电机在升速中应无异响,滑环及整流子上电刷接触良好,无跳动及冒火花现象。待运 转稳定,频率、电压达到额定值后,方可向外供电。载荷应逐步增大,三相应保持平衡。 十二、发电机开始运转后,即应认为全部电气设备均已带电。 十三、发电机连续运行的最高和最低允许电压值不得超过额定值的±10%。其正常运行的电压变动范围应 在额定值的±5%以内,功率因数为额定值时,发电机额定容量应不变。 十四、发电机在额定频率值运行时,其变动范围不得超过±0.5Hz。 十五、发电机功率因数不得超过迟相(滞后)0.95。有自动励磁调节装置的,可在功率因数为 1 的条件下 运行,必要时可允许短时间在迟相 0.95~1 的范围内运行。 十六、发电机运行中应经常检查并确认各仪表指示及各运转部分正常,并应随时调整发电机的载荷。定子、 转子电流不得超过允许值。 十七、停机前应先切断各供电分路主开关,逐步减少载荷,然后切断发电机供电主开关,将励磁变阻器复 位到电阻最大值位置,使电压降至最低值,再切断励磁开关和中性点接地开关,最后停止内燃机运转。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8.5 KB 时间:2026-01-23 价格:¥2.00

全员全套资料-5、起 重 机 械 保 养 合 同

起 重 机 械 保 养 合 同 甲方: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由于项目 中所安装的起重机械日常维护保养的需要,甲方特委 托乙方对其使用的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具体型号、数量见下表)。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以 下协议条款。 一、保养起重机械数量、价款: 序号 规格型号 初始登记号 出厂编号 每月保养费 (元) 备注 1 2 3 4 5 6 每月合计 人民币: (¥: 元) 二、保养起止时间: 从 年 月 日起至 本工程竣工验收塔式起重机拆卸止; 三、保养范围、内容及要求: 1、保养合同期内,乙方按约定日期派出保养人员对起重机械进行每月一次保养(检查、清洁、 调整、润滑、维护)。做好每台起重机械保养记录,建档备查。保养的范围、内容按保养项 目表的规定执行。保养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乙方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整改建议,起重机 械的具体维修工作和维修工程费用由双方另立合同。 2、如果必要更换起重机械零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应按维修项目的标准收费,零件 由乙方优先供应。 3、 甲 方 应 派 出 代 表 配 合 乙 方 保 养 人 员 工 作 时 的 协 调 , 甲 方 委 派 (电 话: )负责协调工作,乙方委派 马远国 (电话: )负责 保养工作。 a) 付款方式: 甲方每月以现金方式按时支付给乙方。 b) 双方责任: (一)乙方责任: 1、在保养期间内,应定期对甲方起重机械设备的对应项目进行检查维护,保证甲方起重机正常、 安全运行,并确保甲方的起重机械通过上级主管单位的各项检查、审核(如:年审等)。 2、在保养期间内,应按规定进行保养,每次保养工作完成后,甲方应在乙方保养人员的“起 重机械运行记录”上签认;如乙方保养人员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和保养项目进行保养,或违 反甲方的有关制度,甲方应通知乙方;因保养不良造成甲方的起重机故障,乙方应负责免 费修复。 3、乙方在检查起重机时,如确认需维修或换零件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提出维修项目、 更换配件及其费用,其工作应委托乙方处理,如甲方自行处理,影响起重机的安全运行或 造成事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因使用方法不良造成起重机损坏,需进行维修等,其费用 由甲方负责。 (二)甲方责任: 1、在保养期间内,甲方不委托其它单位或个人(包括乙方的人员)进行保养。 2、甲方应教育设备操作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设备,避免由于操作不当而导致设备损坏。 3、甲方应教育设备操作人员做好日常清洁、保养工作,以维持设备的正常寿命。 4、在设备出现故障后,要立即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乙方指定的维修联系人。 5、甲方应为乙方的保修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6、所有合理报价工程,乙方有义务以书面方式将详细情况陈诉阐明,甲方有责任迅速决断上 述工程接受与否。否则,因上述延误而导致的起重机损坏及任何性质的索赔,乙方概不负责。 7、甲方应按合约规定按时支付乙方保养费。如甲方不依期支付,乙方有权无须事先知会甲方 暂停保养服务,直至该项费用缴清为止;如甲方欠交保养费超过一个季度,则乙方将有权 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约,乙方对起重机由于欠保养而引起之一切任何性质之损坏与损失, 不负任何责任。 8、当各齿轮箱及各传动机构需要更换油时,甲方必须提供用油给乙方进行更换。 9、甲方的起重设备如无维修作业平台,应提供必需的登高作业设施供乙方使用。 六、免除责任的事项: 1、任何有外力损坏,人为造成,由不可抗拒力(如战争、水灾、水浸、地震、水浸引起的氧 化腐蚀等)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乙方责任。 2、因甲方违规使用,疏忽或人为损坏及一切非乙方因素导致起重机发生意外所引起的经济和 法律责任与乙方无关。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0.5 KB 时间:2026-01-24 价格:¥2.00

全员全套资料-施工升降机安装自检表GDAQ209010801

(公章) 项不合格。 检查结论 自检人员 (安装单位专业 技术人员) 安装 单位 (签名) 检查情况 汇 总 检查项目共计99项: 保证项目共38项,第 项不合格,共 项不合格; 一般项目共61项,第 项不合格,共 检 查 依 据 1.《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检验评定规程》 2.《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 10055-2007 3.《施工升降机》GB/T 10054—2005; 4.《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 6067.1-2010 5.《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01 6.《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2010 7.《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08 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设 备 状 态 导轨架架设高 度: m;安全器编号: ; 安全器型号: 安全器有效期: 人;最大独立高度: m 最大提升高度: m;导轨架顶端自由高度: m 安 装 位 置 性 能 参 数 额定载重量: kg;额定提升速度: m/min 额定乘员数: 备 案 编 号 出厂日期 告知受理号 设备自编号 SS型驱动形式 0 0 制造编号 型 号 规 格 传动形式 0 0 0 产 权 单 位 制 造 单 位 (许可证号: 工 程 地 址 使 用 单 位 安 装 单 位 施工升降机安装自检表 GDAQ209010801 工 程 名 称 序号 ★1 2 3 5 7 9 10 1.2.2 限载标志 应在施工升降机明显部位设置限载、限人标志 卷筒两侧边超出最外层钢丝绳的高度不应小于钢丝 绳直径的两倍 1.2 信息标 志与信 号 1.2.1 产品标牌 应在升降机易于观察的位置设置耐腐蚀的金属产品 标牌,其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和型号;产品主要 性能参数;产品出厂编号;产品制造日期;制造商 名称 1.1.7 对重导轨 对重导轨不得采用链条或钢丝绳等柔性物体 8 1.1.8 钢丝绳防 脱装置 滑轮、卷筒或曳引轮应有钢丝绳防脱装置,该装置 与滑轮、卷筒或曳引轮外缘的间隙不应大于钢丝绳 直径的20%,且不大于3mm 1.1.5 吊笼底板 吊笼底应防滑、排水,不得存有破损等缺陷 6 1.1.6 吊笼与 对重导向 吊笼与对重的导向应正确可靠,吊笼采用滚轮导向, 对重可采用滚轮或滑靴导向 吊笼不允许当作对重使用 吊笼应封顶,吊笼顶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1m的护栏, 护栏的中间高度应设横杆,踢脚板高度不小于100mm ★4 1.1.4 紧急逃 离出口 吊笼顶部应设有紧急出口,并配有专用扶梯。出口 应装有向外开启的活板门,并设有电气安全开关,且 动作有效、可靠 当吊笼顶部未设紧急出口时,应在吊笼立面上装设 紧急逃离门,门应向吊笼内侧打开或采用滑动型的 门,并设有电气安全开关,且动作有效、可靠 1.1 结构 1.1.1 主要受力 构件 施工升降机导轨架、传动系统、吊笼立柱、上下承 载梁和附墙架等主要受力构件不得有明显变形、可 见裂纹、开焊和严重锈蚀、磨损等缺陷。标准节立 管壁厚减少量不得大于出厂厚度的25% 1.1.2 笼门尺寸 吊笼门框的净高度至少为2.0m,净宽度至少为0.6m 吊笼门的开启高度不得小于1.8m 1.1.3 笼顶防护 施工升降机安装自检表 (续表一) GDAQ209010801-1 项 类 项目编号 检 查 内 容 及 要 求 检查结果 结 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 注 保证项目(序号带“★”的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中不合格项目数不超过5项,此设备自 检 结论方为“合格” 自检人员 (安装单位专业 技术人员) 安装 单位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132 KB 时间:2026-01-26 价格:¥2.00

全员全套资料-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编制要点GDAQ4102

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编制要点 GDAQ4102 一、审查、审核制度编制要点 (一)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查 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二)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 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编制应包括五项基本内容,审查、审核制度;巡视、检查、验收制度;督促整改制 度;工地例会制度和安全监理资料管理、归档制度。 各项内容的编制要点分别为: (六)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和支付申请。 (七)核查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拆除、安装和验收手续是否 符合要求。 二、巡视、检查、验收制度编制要点 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三)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四)审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五)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章操作应当立即制止,对于需要协调解决的,应组织召开施工现场安全问题专题会研究解决,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人员要加强巡视、旁站; (四)检查现场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章施工 作业; (一)现场监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安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检查,对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 患,及时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施工单位暂时停止位施工并呈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 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监理人员应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巡查或抽查的方式,随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进行检查,对于违章指挥、违 (九)对建设单位、政府部门组织的安全大检查中提出的问题,督促施工单位按期整改,复查后将整改情况向 检查单位反馈。 三、督促整改制度编制要点 (一)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 (五)检查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六)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七)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八)要求施工单位对其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提供出产合格证及安全性能说明文件。 (三)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四、工地例会制度编制要点 (一)日常的工地例会中,应有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针对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二)必要时,可由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监理员组织各参建单位召开安全专题会议; 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监理单位应检查整事故隐患消除后改结果,签署 复查或复工意见。 (二)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 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三)建立安全监理资料归档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监理内业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及立卷归档。 (四)工程竣工后,将有关安全监理资料按规定立卷归档。 (三)工地例会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五、安全监理资料管理、归档制度编制要点 (一)安全监理资料的管理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安全监理员负责收集,总监指定专人保管; (二)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安全监理资料的收集、保管工作经常进行监督检查;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25.5 KB 时间:2026-01-26 价格:¥2.00

全员全套资料-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7年)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7 年) (2017 年 12 月 1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 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强化事故预防,切实保障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 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 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 人员,下同)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第四条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 作的方式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 个人。 第六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 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 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 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对存在高危粉尘作业、高毒作业或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投保职业 病相关保险。 对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 责任保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 第二章承保与投保 第七条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能力,主要包含以 下方面: (一)商业信誉情况; (二)偿付能力水平; (三)开展责任保险的业绩和规模; (四)拥有风险管理专业人员的数量和相应专业资格情况; (五)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情况。 第八条根据实际需要,鼓励保险机构采取共保方式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 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 用。 保险机构可以开发适应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需求的个性化保险产品。 第十条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 产经营单位不得延迟续保、退保。 第十一条制定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准指导费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费率调整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 (一)事故记录和等级:费率调整根据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发生事故、事故次数和等级确 定,可以根据发生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及以上事故次数进行调整。 (二)其他: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程度、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隐患排查治理 情况、安全生产诚信等级、是否被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赔付率等。 各地区可以参考以上因素,根据不同行业领域实际情况进一步确定具体的费率浮动。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 第三章事故预防与理赔 第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协助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 以下工作: (一)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五)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 (六)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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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 年) (2018 年 1229 日修正版) (2009 年 2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 2018 年 1229 日第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 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 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 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 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 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 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 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 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 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 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 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 作提供保障。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0.1 KB 时间:2026-02-02 价格:¥2.00

全员全套资料-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检查评分表(含续表)GDAQ2030114

序 号 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检查评分表 GDAQ2030114 架 体 稳 定 缆 风 绳 JGJ 59—99 表3.0.9 检查项目 扣 分 标 准 应得 分数 扣减 分数 实得 分数 9 架体制作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的,扣7~9分 1 保 证 项 目 架体制作 无设计计算书或未经上级审批的,扣9分 2 限位保险 装置 9 停靠装置未形成定型化的,扣5分 无超高限位装置的,扣9分 使用摩擦式卷扬机超高限位采用断电方式的,扣9分 高架提升机无下极限限位器、缓冲器或无超载限制器的,每一项 扣3分 吊篮无停靠装置的,扣9分 架高20m以下时设一组,20~30m设二组,每少一组扣9分 9 缆风绳不使用钢丝绳的,扣9分 钢丝绳直径小于9.3mm或角度不符合45°~60°的,扣4分 地锚不符合要求的,扣4~7分 4 钢丝绳 钢丝绳磨损已超过报废标准的,扣8分 8 与建 筑结 构连 接 连墙杆的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扣5分 连墙杆连接不牢的,扣5分 连墙杆与脚手架连接的,扣9分 连墙杆材质或连接做法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3 钢丝绳锈蚀、缺油的,扣2~4分 绳卡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钢丝绳无过路保护的,扣2分 钢丝绳拖地的,扣2分 平台脚手板搭设不严、不牢的,扣2~4分 平台无防护门或不起作用的,每一处扣2分 防护门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的,扣4分 地面进料口无防护棚或不符合要求的,扣2~4分 5 楼层卸料 平台防护 卸料平台两侧无防护栏杆或防护不严的,扣2~4分 8 吊篮提升使用单根钢丝绳的,扣8分 6 吊篮 吊篮无安全门的,扣8分 8 7 安装验收 无验收手续和责任人签字的,扣9分 9 安全门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的,扣4分 高架提升机不使用吊笼的,扣4分 违章乘坐吊篮上下的,扣8分 验收单无量化验收内容的,扣5分 小计 60 序 号 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检查评分表(续表) GDAQ2030114-1 无联络信号的,扣7分 JGJ 59—99 表3.0.9 检查项目 扣 分 标 准 应得 分数 扣减 分数 实得 分数 井字架开口处未加固的,扣2分 8 一 般 项 目 架体 架体安装拆除无施工方案的,扣5分 9 传动系统 卷扬机地锚不牢固,扣2分 10 联络信号 卷筒上无防止钢丝绳滑脱保险装置,扣5分 滑轮与钢丝绳不匹配的,扣2分 10 架体基础不符合要求的,扣2~4分 架体垂直偏差超过规定的,扣5分 架体与吊篮间隙超过规定的,扣3分 架体外侧无立网防护或防护不严的,扣4分 摇臂扒杆未经设计的或安装不符合要求或无保险绳的,扣8分 7 信号方式不合理、不准确的,扣2~4分 9 卷筒钢丝绳缠绕不整齐,扣2分 第一个导向滑轮距离小于15倍卷筒宽度的,扣2分 滑轮翼缘破损或与架体柔性连接,扣3分 防雷保护范围以外无避雷装置的,扣7分 7 避雷装置不符合要求的,扣4分 11 卷扬机 操作棚 卷扬机无操作棚的,扣7分 7 小计 40 操作棚不符合要求的,扣3~5分 12 避雷 检查人员: 年 月 日 检查项目合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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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承包劳务安全协议-外来人员施工方安全协议书

外来施工方安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了加强施工的安全管理,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主、综 合治理” 安全生产方针,保证人身、设备安全,确保施工期问乙方的工作顺利进行。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意见一致,自愿签订如下安全生产协 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 第二条:甲方承担的安全责任、权利; (一)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二) 甲方管理人员有权制止乙方人员违纪作业,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三) 甲方有权对安全意识差、不听安全生产指挥的乙方人员责令退场。 第四条:乙方的责任、权利; (一)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制度; (二) 乙方负责为所有乙方工作人员办理医疗及工伤社会保险,并根据需要 为从事高度危险工作的人员购买适当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 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负责; (三) 乙方应对工作现场的行为完全负责,乙方工作人员不得违章作业,冒 险作业,不能疲劳作业,并按规定做好保护工作; (四) 乙方在工程现场人员必须有配备齐全的安全防护用品,不能满足安全 工程需要时,人员不得进入工程现场。 第三条:乙方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服从现场安全规定及安全管理,在施 工现场必须做到: (一)高空悬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二)班前不得喝酒,在禁止吸烟的区域不得吸烟; (三)现场内不得赤脚.不得穿拖鞋、高跟鞋,高空作业不得穿皮鞋和带钉易 滑鞋; (四) 未经甲方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随便拆除已架设的安全防护设施及安 全装置和安全标牌; (五)不得私自乱接乱拉电线,保护工地上临时用电电缆及配电箱的完好,不 得用材料、工具等压砸电缆电线,确保用电安全; (六)不得在工程现场烧火; . (七)不得从高处向下抛扔任何物资、材料,堆放时不得超过支撑限重的 70%: (八)不得在高处临边一米范围内堆放活动材料; (九)不得在操作面上及高处临边竖立放置工具和线材; (十) 使用电动工具,必须按操作规程和说明书要求正确佩戴防护用品; (十一)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条:安全责任 本协议约定期间由于乙方造成安全事故的,乙方负全部责任,并由乙方承担 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刑事责任; 第五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7 KB 时间:2026-02-04 价格:¥2.00

全员全套资料-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整体提升架或爬架)检查评分表(含续表)GDAQ2030109

序 号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整体提升架或爬架)检查评分表 GDAQ2030109 JGJ 59—99 表3.0.4—6 检查项目 扣 分 标 准 应得 分数 扣减 分数 实得 分数 1 保 证 项 目 使用条件 未经建设部组织鉴定并发放生产和使用证的产品的,扣10分 2 设计计算 无设计计算书的,扣10分 3 架体构造 无定型(焊接或螺栓连接)的主框架的,扣10分 无完整的制作安装图的,扣10分 10 无专项施工组织设计的,扣10分 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未经上级技术部门审批的,扣10分 各工种无操作规程的,扣10分 架体上部悬臂部分大于架体高度的1/3,且超过4.5m的,扣8分 支撑框架未将主框架作为支座的,扣10分 10 设计计算书未经上级技术部门审批的,扣10分 设计荷载未按承重架3.0kN/㎡,装饰架2.0kN/㎡,升降状态 0.5kN/㎡取值的,扣10分 压杆长细比大于150,受拉杆件的长细比大于300的,扣10分 主框架、支撑框架(桁架)各节点的各杆件轴线不汇交于一点的, 扣6分 附着支撑 主框架未与每个楼层设置连接接点的,扣10分 10 10 相邻两主框架之间的架体无定型(焊接或螺栓连接)的支撑框架 (桁架)的,扣10分 主框架间脚手架的立杆不能将荷载直接传递到支撑框架上的,扣 10分 架体未按规定构造搭设的,扣10分 5 升降装置 无同步升降装置或有同步升降装置但达不到同步升降的,扣10分 10 钢挑架与预埋钢筋环连接不严密的,扣10分 钢挑架上的螺栓与墙体连接不牢固或不符合规定的,扣10分 钢挑架焊接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 4 6 防坠落、 导向防倾 斜装置 无防坠装置的,扣10分 10 索具、吊具达不到6倍安全系数的,扣10分 有两个以上吊点升降时,使用手拉葫芦(导链)的,扣10分 升降时架体只有一个附着支撑装置的,扣10分 升降时架体上站人的,扣10分 防坠装置设在与架体升降的同一个附着支撑装置上,且无两处以 上的,扣10分 无垂直导向和防止左右、前后倾斜的防倾装置的,扣10分 防坠装置不起作用的,扣7~10分 小 计 60 序 号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整体提升架或爬架)检查评分表(续表) GDAQ2030109-1 JGJ 59—99 表3.0.4—6 检查项目 扣 分 标 准 应得 分数 扣减 分数 实得 分数 10 每次提升后、使用前无验收手续或资料不全的,扣7分 7 一 般 项 目 分段验收 每次提升前,无具体的检查记录的,扣6分 8 脚手板 操作层无防护栏杆的,扣8分 外侧封闭不严的,扣5分 作业层下方封闭不严的,扣5~7分 10 离墙空隙未封严的,扣3~5分 脚手板材质不符合要求的,扣3~5分 脚手板铺设不严不牢的,扣3~5分 10 操 作 不按施工组织设计搭设的,扣10分 10 10 9 防 护 脚手架外侧使用的密目式安全网不合格的,扣10分 操作前未向现场技术人员和工人进行安全交底的,扣10分 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未持证上岗又未定岗位的,扣7~10分 安装、升降、拆除时无安全警戒线的,扣10分 荷载堆放不均匀的,扣5分 升降时架体上有超过2kN重的设备的,扣10分 检查项目合计 100 小 计 40 检查人员: 年 月 日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29.5 KB 时间:2026-02-07 价格:¥2.00

全员全套资料-《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国务院颁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 国务院颁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 2007 年 3 月 28 日国务院第 17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国务院 二 00 七年四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 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 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 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 般分为以下等级:【2018 单选-2 分】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 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 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 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 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 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 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 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 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 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 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 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 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4.1 KB 时间:2026-02-20 价格:¥2.00

全员全套资料-9-3.危险源监控措施

危险源监控措施 在对全公司的每个危险源进行辩识和评价后,通过一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有计划 的安全检查等,再通过一定的安全生产组织措施,如对操作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 技能指导,提供保证其安全运行的设备、工作人员安全素质、工作时间的安排、安全 职责的确定,以及对外部用工和现场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等,对危险源进行严格的监控 和管理。 一、危险源:火灾 监控措施: 1、认真做好防火知识教育,提员工的防火意识。 2、春秋两季防火为重中之重。 3、在工作场所和库房严禁烟火。 4、在易燃易爆区域动火严格执行动火审批。 5、定期进行火灾事故应急演练。 6、正确选择自动断路器或熔丝的额定电流,要和导线的安全载流量相匹配,不允 许用铜线代替熔丝。对旧式的胶盖闸刀开关,大电流熔丝的连接处往往难以拧紧,而产 生电弧或火花,很不安全。 7、铝导线与电气设备的出线与连接,要用铜铝过渡接头,电流很小的也要接触良好, 要防止由于铝表面的氧化而引起接触不良。 8、对裸导线之间及带电部分与接地部分之间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导线架空悬挂 时不宜过松,以免在刮风时导线短路。 9、根据不同用电场合选择不同的用电灯具。易燃易爆的场所应选用防爆型的灯具。 10、灯泡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可贴近可燃物。 二、危险源:触电 监控措施: 1、生产场所所用电气设备绝缘必须良好,凡有裸露带电的电气设备和易发生电击 的危险区,都要设围栏、护网、箱、闸等屏护设栏设施。 2、生产场所用电的线路及设备,包括临时用电,必须规范铺设。 3、严禁将电线线路搭靠或固定在机械、栏杆、钢管、扒钉等金属件上。 4、手持电动工具应由专人管理,手柄绝缘良好,凡不符合要求的机具严禁使用。 5、变、配电室严禁使用易燃的材料建筑,建筑结构应符合防火、水、漏、盗、防 小动物串入及通风良好的要求; 6、生产现场和生活用电要统一规范,布局合理,并保持接地装置可靠。 7、装接与撤除接地线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和设监护人。 8、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管理和用电知识的宣传教育。 9、经常开展电气安全检查工作,对电线老化或绝缘降低的机电设备进行更换和维 修。 10、选择合适的漏电保护器,并定期检验,手持电动工具应增设漏电保护装置。 三、危险源:机械伤害 监控措施: 1、检修机械必须严格执行断电挂禁止合闸警示牌和设专人监护的制度。机械断电 后,必须确认其惯性运转已彻底消除后才可进行工作。机械检修完毕,试运转前,必须 对现场进行细致检查,确认机械部位人员全部彻底撤离才可取牌合闸。检修试车时,严 禁有人留在设备内进行点车。 2、人手直接频繁接触的机械,必须有完好紧急制动装置,该制动按钮位置必须使 操作者在机械作业活动范围内随时可触及到;机械设备各传动部位必须有可靠防护装 置。 3、各机械开关布局必须合理,必须符合两条标准:一是便于操作者紧急停车;二 是避免误开动其他设备。 4、对机械进行清理积料、捅卡料等作业,应遵守停机断电挂警示牌制度。 5、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因素大的机械作业现场,非本机械作业人员因事必须进 入的,要先与当班机械作者取得联系,有安全措施才可同意进入。 6、操作各种机械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能掌握该设备性能的基础知识,经考试 合格,方能上岗。上岗作业中,必须精力集中,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劳动 防护用品。 编制:安全管理员签名 审核:副总(或总经理)签名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0 KB 时间:2026-02-22 价格:¥2.00

014. 安全设备设施登记使用管理台账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台 账 台账种类: 安全设备设施登记使用管理 单位名称:温州市嘉麟表面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台账编号: 14 说 明 一、安全装备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 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 3 类。 二、(一)安全设施“三同时”:企业应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二)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三)企业确保安全设施配备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 做到:1、宜按照 SH50353-1999 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施,报 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存设施等控制室或操作室;2、按照 GB50351 在可燃液体罐区设置防火堤、在酸、碱 罐区设置围堤并进行防腐处理;3、宜按照 SH3097-2000 在输送易燃物料的设备、管道安装防静电设施;4、按照 GB50057 在厂区安装防雷设施;5、按照 GB50016、GB50140 配置消防设施与器材;6、按照 GB50058 设置电力装置;7、 按照 GB11651 配备个体防护设施;8、厂房、库房建筑应符合 GB50016、GB50160;9、在工艺装置上可能引起火灾、 爆炸的的部位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三、安全设施管理要求:企业的各种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企业的各种安全 设施应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的,检维修完 毕后应立即复原。 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 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 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 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5.3 KB 时间:2026-02-22 价格:¥2.00

全员全套资料-6附着整体和分片提升手架安装搭设施工技术交底GDAQ330306

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安装搭设施工技术交底 GDAQ330306 施工单位: 工程 名称 分部分项 工  程 工种 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纪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根据工程特点与使用要求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对特殊尺寸的架体应进行专门设计,架体在使用过 程中因工程结构的变化而需要局部变动时,应制定专门的处理方案。 三、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落实现场施工人员及组织机构。 四、核对脚手架搭设材料与设备的数量、规格,查验产品质量合格证(出厂合格证)、材质检验报告等文件 资料,必要时应进行抽样检验。主要搭设材料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脚手管外观表面质量平直光滑,没有裂纹、分层、压痕、硬弯等缺陷,并应进行防锈处理;立杆最 大弯曲变形应小于 L/500,横杆最大弯曲变形应小于 L/150;端面平整,切斜偏差应小于 1.70mm;实际壁厚 不得小于标准公称壁厚的 90%; (二)焊接件焊缝应饱满,焊缝高度符合设计要求,没有咬肉、夹渣、气孔、未焊透、裂纹等缺陷; (三)螺纹连接件应无滑丝、严重变形、严重锈蚀等现象; (四)扣件应符合现行《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 的规定; (五)安全围护材料及其他辅助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五、准备必要的电工工具、机械工具和机电设备并检查其是否合格,限载控制系统的传感器等在每一个单 体工程使用前均应进行标定。 六、附着升降脚手架安装与拆除需要施工塔吊配合时,应核验塔吊的施工技术参数是否满足需要。 七、附着升降脚手架升降采用电动设备时,应核验施工现场的供电容量。 八、附着升降脚手架安装搭设前,应核验工程结构施工时设置的预留螺栓孔或预埋件的平面位置、标高和 预留螺栓孔的孔径、垂直度等,还应核实预留螺栓孔或预埋件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预留螺栓孔或预埋件的中 心位置偏差应小于 15mm,预留螺栓孔孔径最大值与螺栓直径的差值应小于 5mm,预留孔应垂直于结构外表面。 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合理可行的补救措施。 九、附着升降脚手架安装搭设前,应设置可靠的安装平台来承受安装时的竖向荷载。安装平台上应设有安 全防护措施。安装平台的水平精度应满足架体安装精度要求,任意两点间的高差最大值不应大于 20mm。 十、附着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搭设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程序进行。 十一、安装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水平支承结构与坚向主框架的安装偏差,水平支承结构相邻两机位处的高差 应小于 20mm;相邻两榀竖向主框架的水平高差应小于 20mm;竖向主框架的垂直偏差应小于 3‰;若有竖向导轨, 则导轨垂直偏差应小于 2‰。 十二、安装过程中架体与工程结构间应采取可靠的临时水平拉撑措施,确保架体稳定。 十三、扣件式或碗扣式脚手杆件搭设的架体,搭设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十四、扣件螺栓螺母的预紧力矩应控制在 40~65N·m 范围内。 十五、作业层与安全围护设施的搭设应满足设计与使用要求。 十六、架体搭设的整体垂直偏差应小于 4‰,底部任意两点间的水平高差不大于 50mm。 十七、脚手架邻近高压线时,必须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十八、现场补充交底内容: 交底人签字: 日 期: 接受人(全员)签字: 注:本交底一式三份,班组、交底人、资料保管员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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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    第三节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六章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 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 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 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 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 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 逐步改善。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 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 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 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 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 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 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 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 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 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 适应,做到科学合理。   第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   第十条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 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 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十二条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 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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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饭厅从业人员健康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食品安全管理员聘任书

女士: 为加强 安全管理工作,确保 食品安全,特聘您担任食品安全 管理员。您除担任原工作外,还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 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卫生法律和卫生知识培训; 二、 拟定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督促检查; 三、 每日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状况并记录,及时纠正不符合卫生规范的行为,并 提出处理意见; 四、 每天抽查原料或成品索证情况,查验标签与货物是否相符,并提出是否需要进一步检 验确证; 五、 对单位提供的集体用餐及大中型餐饮业重要接待活动供应的食品的留样工作进行经常 性检查; 六、 对收回、退还的不合格食品进行记录,并记录销毁等处理数量、时间、方式和流向等; 七、 对食品及餐用具卫生检验工作进行管理; 八、 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登记和管理,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落实患有有碍 食品卫生的疾病或病症者调离相关岗位; 九、 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该单位存在的食品卫生问题及改进情况,负责按要求报告食 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并协助调查处理; 十、 建立食品卫生管理档案,保存各种检查记录; 十一、接受和配合卫生监督员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进行监督检查,提供有关食品卫生管理的 情况,并督促落实卫生监督意见; 十二、发现生产加工过程中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的问题时,应当立即向园长报告,并提出改进 措施、实施时间和完成时限等意见; 十三、根据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落实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情况向领导提出奖励和惩处建 议; 十四、其他食品卫生管理职责。 食品安全管理员聘任书 甲 方: 手机号码: 办公电话: 乙 方: 手机号码: 办公电话: 一、聘任期限:食品安全管理员任期 年。20 年 月 日起,至 20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严格按食品安全管理员工作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聘任书的变更、解除、终止:乙方如无法履行本职责,甲方有权解除本聘任书。因特殊 情况致使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聘任书相关内容,也可以解除本聘任书。 四、聘任解除方式:甲乙双方解除聘任应提前 15 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本聘任书一式 两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签字、盖章) : 乙 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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