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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域管理协议

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域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外来人员进入公司生产区及办公区的管理,保证公司正 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确保公司商业机密不被窃取,保障人员安全及正 常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公司所有外来人员 3、职责 3.1 综合管理部负责所有外来人员入厂把关。 3.2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3.3 生产管理部负责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域的审批。 3.4 各外来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相应人员接待和管理。 3.5 各生产车间负责进行本车间外来人员的现场对接与管理。 4、工作要求 4.1 凡来公司联系工作或接洽业务人员(进入办公楼),接待人员需向 保卫人员说明来意并进行登记,方可进入办公区,严禁私自进入生产 区域(由接待人员告知)。 4.2 凡需临时进入生产区域的外来人员(不包括临时维修人员),须在 综合部登记后,由接待部门到生产部办理外来人员登记手续,写明事 由、进出时间、并经生产部批准后,并在有关部门人员的陪同带领下, 做好安全告知并佩戴安全帽及防护用品方可进入生产区域。 4.3 外来培训学习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培训合格 后,综合部要提前与相关部门协调人员的入厂问题,培训人员要统一 穿戴公司工作服佩戴学员证和安全帽及防护用品,有领导负责统一组 织进出厂。 4.4 长时间(大于 3 天以上)在公司进行施工的单位,施工人员必须 经安环管理人员培训合格后,办理完成所有相关手续,穿戴齐全劳保 用品,佩戴安全帽后,方可入厂。 4.5 外来施工人员进行生产区域施工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 标准及公司制度。 4.6 严禁在生产区域私自会见任何外来人员,职工家属遇有急事来公 司者,应向综合部说明情况。 4.7 上级行政人员需进入厂区的,相关部门需提前通知保卫部门,未 提前通知的,保卫人员要联系相关部门,获得同意后方可进去厂区。 上级行政人员需要进入生产区域的须佩戴安全帽及防护用品,其余事 项按 4.3 条规定办理。 4.8 临时外来维修人员(指工作小于 3 天的)进入生产区域,接待部 门应做好安全告知并佩戴安全帽,陪同进入维修现场,陪同人员须全 程在维修现场,待维修结束后,再随维修人员出厂。外来维修人员只 能在维修工作范围内活动,禁止在车间内随意走动。 4.9 不接受门卫人员的检查、登记,无理取闹,擅自闯入,妨碍保卫 人员正常工作者,由综合部根据情况酌情处理,情节严重者,交由公 安机关处理。 4.10 外来装货或送货车辆,须经综合部办理《厂区机动车通行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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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制度(2-2)

作成: 文永杰 审核人: 批准人: 分发部门: 总务部、财务部、业务部、生产部、金型治工具部、成型部、品质部、技术部、冲压表面处理部、 制造部 0. 更改记录 版 本 更新日期 备件人 更 改 简 述 1.0 2013.6.1 赵甘霖 新发行 1.1 2015.4.28 文永杰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重新修订 1.2 2017.9.21 文永杰 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变更 1. 目的 2. 适用范围 3. 职责 4. 运作程序 5. 相关文件记录 1 目的 为了保证本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得到合理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得到合理配备,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东莞昭和电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3 职责 3.1 主要负责人 3.1.1负责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授权任命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3.1.2负责召开每季度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3.2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主任) 3.2.1协助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并向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日常工作。 3.2.2负责记录和保存安全生产会议上提出的工作要求,并跟踪验证。 4 运作程序 4.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4.1.1 为了提高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预防事故和应对事故的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 求,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公司安全生产最高管理机构。 4.1.2 安全生产委员会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全权负责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1.3 由本公司总经理任命制造部部长李民義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 4.1.4 安全生产委员会委员由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分配。 4.1.5 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 4.1.6 安全生产办公室成员由取得国家或者地区认可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证书资质的人员组成。 4.2 月度安全生产会议 4.2.1 安全生产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总结上月安全审查情况,协调解决上月安全生产存 在的问题,计划本月的安全重点工作,研究、决定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4.2.2 安全生产会议由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由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 4.2.3 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安排记录安委会会议上提出的工作要求,并形成会议记录加以保存。 4.2.4 安全生产会议上提出的工作要求,若会议决定需要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则由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人 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制定纠正、预防措施,编发会议纪要。并将整改结果在下一次安全生产会议中进行报 告。 4.3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4.3.1 本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备。 4.3.2 本公司就业人员人数少于 300 人时,配备 1 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超过 300 人时,应按照规定比例 (2‰)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3.3 部门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由本部门行政管理课长或课长以上职务担任。 4.4 工作要求 4.4.1 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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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标准化八要素-4.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制度(2-2)

作成: 文永杰 审核人: 批准人: 分发部门: 总务部、财务部、业务部、生产部、金型治工具部、成型部、品质部、技术部、冲压表面处理部、 制造部 0. 更改记录 版 本 更新日期 备件人 更 改 简 述 1.0 2013.6.1 赵甘霖 新发行 1.1 2015.4.28 文永杰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重新修订 1.2 2017.9.21 文永杰 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变更 1. 目的 2. 适用范围 3. 职责 4. 运作程序 5. 相关文件记录 1 目的 为了保证本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得到合理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得到合理配备,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东莞昭和电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3 职责 3.1 主要负责人 3.1.1负责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授权任命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3.1.2负责召开每季度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3.2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主任) 3.2.1协助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并向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日常工作。 3.2.2负责记录和保存安全生产会议上提出的工作要求,并跟踪验证。 4 运作程序 4.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4.1.1 为了提高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预防事故和应对事故的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 求,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公司安全生产最高管理机构。 4.1.2 安全生产委员会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全权负责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1.3 由本公司总经理任命制造部部长李民義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 4.1.4 安全生产委员会委员由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分配。 4.1.5 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 4.1.6 安全生产办公室成员由取得国家或者地区认可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证书资质的人员组成。 4.2 月度安全生产会议 4.2.1 安全生产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总结上月安全审查情况,协调解决上月安全生产存 在的问题,计划本月的安全重点工作,研究、决定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4.2.2 安全生产会议由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由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 4.2.3 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安排记录安委会会议上提出的工作要求,并形成会议记录加以保存。 4.2.4 安全生产会议上提出的工作要求,若会议决定需要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则由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人 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制定纠正、预防措施,编发会议纪要。并将整改结果在下一次安全生产会议中进行报 告。 4.3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4.3.1 本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备。 4.3.2 本公司就业人员人数少于 300 人时,配备 1 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超过 300 人时,应按照规定比例 (2‰)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3.3 部门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由本部门行政管理课长或课长以上职务担任。 4.4 工作要求 4.4.1 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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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10.安全培训大纲

1 安全培训大纲 三级安全教育纲要 (一) 厂级安全教育主要内容: 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有关事故案例等。 (二) 车间级安全教育主要内容: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 班组级安全教育主要内容: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有关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安全教育内容 (一) 安全生产法规,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 一) 安全生产法规 1.安全生产法规概念:是指调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同劳动者或生产人员安全与 健康,以及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安全生产法规的作用 (1)确保劳动者健康与安全的合法权益; (2)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制化管理; (3)提高生产力,推动经济建设发展; (4)保持社会稳定。 3.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1)安全生产方针: 2 安全生产方针是指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它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我国 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是国 家的一项基本政策,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指导原则。 “安全第一”的含义是指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当 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预防为主”的含义是指把安全的工作重点放在依靠立法、政策引导和企业更新改 造、技术进步、科学管理上,通过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和危害因素, 从根本上防止事故的发生。同时,要求我们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和职业危害 消灭在发生之前。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不同于其他事情,一旦发生往往很难挽回,或者 根本无法挽回。到那时,“安全第一”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2)我国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层次: 第一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和法律; 第二层: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 第三层: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地方性法规; 第四层: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部门规章; 第五层: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布的地方规章; 第六层: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第七层:国际公约; 第八层:其他要求。 (3) 法律简单分类: 1) 基础法:宪法。 2) 专项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消防法、交通法、矿山安全法等。 3) 一般法:刑法、民法、企业法、标准化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环境保护 法等。 (4) 重要的安全生产法规简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摘录: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 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 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A.摘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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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安全生产协议书-84 外包人员安全协议

外包工安全协议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到期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主要内容: 外 包 工安全协议书 为确保 作业人员安全健康,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本着明确双方责、权、利 关系,经过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本合同是外包工和工程承包的安全管理合同,合同的履行以主合同为准。主合 同为: 本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对外包工(外用工)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2)甲方有权查验乙方的相关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并保留复印件。 (3)甲方应告知乙方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以便乙方遵守执行。 (4)甲方有权对乙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不安全的作业行为予以制止, 对违反甲方相关规章制度的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5)由于乙方操作造成事故,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 2.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建立自己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相应的操作规程及各 类应急事故预案,认真遵守甲方安全方面的相关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2)乙方在作业时应认真遵守相关作业的国家、行业的法律、法规、条例及标准 等。 (3)乙方的作业设备及工具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规范,做到检验合格、安全附 件齐全、灵敏可靠。特种设备必须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证,并定期检验合格后才能 使用。 (4)乙方应提供现场作业人员花名册,确定安全负责人。负责乙方作业人员的安 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及其他相关安全工作。 (5)乙方在甲方生产区域工作或与甲方交叉作业时必须设置现场安全监护人,预 防和控制伤害事故的发生。 (6)乙方在甲方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工作时,要按国家的防护标准为员工配 备相应防护用品,并进行相应的职业病防治体检。 (7)乙方的特殊工种作业,必须有相应特种作业人员并持有效证件上岗。 (8)乙方在工作中需动用甲方设备、工具、电源时,必须经甲方同意,并办理相 关手续,由乙方负责相关设施的安全监护工作。 (9)乙方在甲方厂区作业中发生工伤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进行上报。 (10)乙方应规范管理,保持作业现场的卫生,危险作业区域、安全通道等要害 部位应有明显的规范标志。 (11)乙方作业期间必须接受甲方的安全监督、检查,对于查出的安全隐患,乙 方必须在期限内整改,乙方违反甲方安全管理规定,甲方有权进行经济处罚。 (12)乙方应对工作作业环境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并制订出相应安全作业 方案。 (13)乙方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区域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专业管理制 度,办理手续,并制定出安全措施方案,经甲方安全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作业。 (14)乙方进行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使用有资质的检修队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 操作并制定施工方案办理作业许可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 (15)乙方应按甲方安全管理制度中的 外来单位及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向甲方生产 部交纳一定数额的安全抵押金。 三:本合同甲乙双方应认真遵守,乙方签订承包合同后,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进行分 包和转包。 四:本合同必须到公司生产部审核备案。 五: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可采取诉讼方 式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生产部一份,甲方发包方一份,乙方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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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协议-光缆施工安全协议书

施工安全协议书 建设单位(甲方): 施工单位(乙方): 为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电网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定》 等,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书。甲方和乙方均须严格遵守本协议书 规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施工期间甲、乙双方应经常联 系、相互协助,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一、工程任务 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同意甲方安排,从事 XX 光缆工程施工任务,具体工作为光 缆的放线、紧线、固定,线路金具、铁件的安装固定,光缆进站敷设、光缆附件、支 撑件的安装固定和与此相关所发生的其他零星工程。 二、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规和管理规定,对施工 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协调和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2、对乙方施工区域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纠正乙方施工人员违章 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并按规定给于考核罚款,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进行必要的整 改。 3、对乙方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积极提供帮助。 4、对乙方提供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用具、安全防护用 具有权拒绝使用,现场安全设施不满足安全需要不允许开工。 5、甲方负责人对乙方负责人、工程安全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 技术交底。 6、不得安排乙方人员从事与本工程无关的工作。 三、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乙方必须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遵守国家、行 业管理规定及甲方制订的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相关施工管理规定和现场各项规 章制度。 2、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用工,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 有职业禁忌的人员进行施工作业。凡已登记的工程施工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 顶替,需调换、增补或调动人员者,均须进行安全教育并报甲方。 3、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用具。 4、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 并不超过检验周期,所使用的各种施工用具等均应符合施工要求。 5、乙方应对其施工人员加强管理,并对其在施工期间的所有行为负责。在开工 前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规程、消防安全、电力设施保护和社会治安等 方面知识的培训教育。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 工作规定》及和甲方对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6、工程开工前,必须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让全体施工人员掌握工程 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并对施工地段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安全负责。 7、乙方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须制订施工方案,复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作制定三 大措施(组织、技术、安全措施),经甲方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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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职业危害因素识别、监测与分级管理规定(10-2)

作成: 文永杰 审核人: 批准人: 分发部门: 总务部、财务部、业务部、生产部、金型治工具部、成型部、品质部、技术部、冲压表面处理部、 制造部 0. 更改记录 版 本 更新日期 备件人 更 改 简 述 1.0 2013.6.1 赵甘霖 新发行 1.1 2015.6.1 文永杰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进行大范围修订 1.2 2017.9.23 文永杰 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更新 1. 目的 2. 范围 3. 定义 4. 职责 5. 控制程序 6. 相关文件 7. 相关记录 1. 目的 为规范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全面地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程度,并通过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加 强个体防护以实现保护员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对危害因素的识别、监测工作。 3. 定义 3.1 职业危害因素:在生产中使用和产生的,并在作业时以较少的量经呼吸道、皮肤、口进入人体并与人体发生化 学作用,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各种物质的总称。 3.2 有害作业场所监测:指对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易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行定点、定时监测。 3.3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是以急性中毒、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 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毒危害和轻度危害四级。 3.4 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分级:是以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以及生产性粉尘超标倍数等 三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分为 0 级、Ⅰ级危害、Ⅱ级危害、Ⅲ级危害、Ⅳ级危害。 4. 职责 4.1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监督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分布、监测、分级管理,每年组织一次职业危害因素 检测,保存检测结果。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4.2 安全管理人员对已确认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项目与监测点按规定的时间和频次进行监测,根据质检处监测数据 按国家标准对监测的结果进行分级。 5. 控制程序 5.1 危害因素的识别 应根据公司相关岗位接触或产生危害人体身体健康的物质的浓度、类别等,公司应组织人员对危害因素进 行识别,其主要内容有: 5.1.1 识别确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应遵守的要求; 评价危害因素与上述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性;判定危害因素及其岗位;对现行活动进行审查;对 以往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进行调查,取得反馈信息,包括职业病危害事故、卫生监察等的调查;该岗位及所处 的相关背景资料,包括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 5.1.2 危害因素的识别 识别时机 A. 以岗位为对象,每年年初; B. 发生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情况时; C.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更新,产品涉及的原料或成分变更,新建项目或购进新设备以及相关方要求的情况 下。 5.1.3 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工作场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记录表》(AQBZH-JL/10-2)分发到相关岗位,相关岗位则根据自 身的作业、原料成分设备及防护等特点,最大限度地调查识别出本岗位的危害因素。并对可能施加影响的环 境危害进行识别。 ①识别危害因素时各岗位须考虑:当前及过去的有关活动、产品(含原料)和服务,纳入计划或新开发的项目、新 的或修改的活动以及原料和产品所包括的危害因素成分,并考虑到正常和异常的运行条件,以及可合理预知的紧急 情况。 ②识别时还应考虑与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有关的因素,如: ——设计和开发; ——制造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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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协议-施工安全协议书(顶管)

施工安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保持施工质量和 安全生产,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喝施工场所的卫生环境,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 鉴定本施工协议。 1、乙方进场施工,须经甲方同意,并指定施工负责人,施工现场设立安全 监督,便于施工过程中的协调、联系。甲方尽力为乙方提供便利条件和服务; 2、乙方施工前,必须经安全监督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与本公司签 定施工安全协议书; 3、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必须带安全帽,特种作业人员还必须携带特种作业操 作证,便于甲方人员和上级主管领导检查; 4、施工人员未经许可施工或不在施工上班期内,发生意外伤亡,由乙方负 责。乙方应提高安全意识,如酗酒、斗殴、外出发生人身伤亡事件,甲方概不 负责,由乙方自负。 5、由自然因素、不可抗力因素所导致的人身伤亡,乙方自负。 6、乙方应在施工区域设置明显标志,对于时间较长的集中性施工项目要做 封闭处理,施工人员应在施工区域内活动,不得随意进入非施工区域,甲方人 员有权随时检查; 7、施工队伍的安全防护器材必须配置到位,安全措施得力,否则将不得开 工作业; 8、施工过程中乙方严格按照安全规程施工,甲方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有权 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或责令施工队伍停工整顿;违章操作、施工, 乙方自负。 9、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当天产生的垃圾尽量当日清理干净。施工结束后,乙 方应对施工现场彻底清理,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清理出的垃圾不能随意 堆放在甲方管理的场地内,否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罚款、扣除部分甚至全部 风险抵押金。 10、对施工中发生的操作、交通等意外事故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施工期间 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手续。甲方提供设 备,借入使用方一经接收,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 故障损坏遗失或造成伤亡事故均由借入使用方来承担责任,负责赔偿。 11、施工中乙方必须遵守以下工作细则,若违反所造成后果由乙方负责。 (1)工作坑支护 工作坑采取四周护壁,从工作坑上口至坑底下 20cm,下半部南北两面用 5cm 大板插入土内 30 cm,从坑底以上 2m 设盘撑一道,盘撑用不小于 30#的工字钢, 盘撑四角用同型号的工字钢,做八字长度不得小于 2.5m 焊接牢固。盘撑四角用 不小于直径 14mm 的钢筋吊在主梁上,防止盘撑下沉; (2)平台安装 工作坑上口用四根不小于 30#工字钢做主梁,主梁上用 15cm×15cm 的方木 铺严(只留下管预留口)用扒钉盯牢,防止方木滚动伤人,预留口设活动平台, 平台要牢固可靠,活动平台外侧四周设不低于 1m 的两道防护栏、防护栏要牢固, 防止工作人员掉入坑下,工作坑内设置安全梯,安全梯出地面不小于 50cm。(单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6 KB 时间:2025-11-25 价格:¥2.00

双重预防体系建设隐患排查治理-百大行业双体系实施指南-裕廊公司风险点(作业活动、设备设施)风险辨析登记汇总表上报稿

裕廊公司风险管理分析记录表格 A.2 作业活动清单 (记录受控号)单位: No: 序 号 作业活动名 称 作业活动内容 岗位/地点 实施单位 活动频率 备注 1 灌包作业 将灌包设备移动 到作业场地、作 业前进行设备线 路连接、接电完 成后需要进行试 车、将散货称重 后装进编织袋并 缝包、装车、断 电 灌包维修工 装卸工 理货员 运行队 特定时间进行 2 临时接电作 业 维修人员进行现 场环境及操作箱 安全确认、断 电、验电确认、 接电、送电试验 维修监管人员 维修人员 现场管理人员 运行队 频繁进行 3 动火作业 办理动火手续、 检查动火设备、、 通知监管人员安全告知、现场 安全措施确认、 接电、动火维 修、清理现场 维修监管人员 全员 维修人员 现场管理人员 运行队 频繁进行 4 植物油船舶 装卸作业 接管、进行管路 气密性试验、开 泵、管道传输植 物油,巡视现 场、拆管泄压等 作业过程 液体操作工 操作队 特定时间进行 5 货垛作业 袋装货物落垛、 取垛等作业过程 操作司机 操作队 频繁进行 6 工属具 搬运作业 使用托盘车或叉 车转运曲臂吊、 抓斗、框架类吊 具的作业过程 操作司机 操作队 频繁进行 7 清仓作业 清仓前劳保穿 戴,仓内测氧、 测尘至清仓过程 清仓员 装卸工 全员 库场队 龙发公司 频繁进行 中的安全监护、 现场控制、线路 检查; 人员上下 扶梯及余料清扫 作业等内容. 8 放料作业 筒仓放料人员劳 保穿戴、作业环 境确认、操作手 动阀进行发料作 业及人员上下扶 梯、余料清扫等 内容 货管员 装卸工 大车司机 库场队 明运公司 频繁进行 9 库内装车作 业 货管员作业中环 境确认、现场封 闭及人员安全站 位至机械装车作 业完毕后场地清 扫等作业内容。 货管员 装卸工 大车司机 机械司机 库场队 明运公司 操作队 频繁进行 10 车皮装车作 业 对车到位开始, 经过一次验车、 取货倒运至股道 边、货物装车、 起脊封车、二次 验车,到排车结 束,实现大豆、 木薯干货物从前 沿、库场或筒仓 到装车入车皮进 行疏港的整个作 业过程。 岗位:调度 员、理货员、 机械司机、灌 包装车员、装 卸人员。 地点:公司所 属股道,装车 货物所在前 沿、库场或筒 仓。 调度中心 操作队 库场队 运行队 频繁进行 填表人: 填表日期:2017 年 6 月 16 日 审核人: 审核日期:年 月 日 (活动频率:频繁进行、特定时间进行、定期进行。)

分类:风险评估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86 KB 时间:2025-11-27 价格:¥2.00

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协议-施工安全协议书(顶管)

1 施工安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保持施工质量和 安全生产,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喝施工场所的卫生环境,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 鉴定本施工协议。 1、乙方进场施工,须经甲方同意,并指定施工负责人,施工现场设立安全 监督,便于施工过程中的协调、联系。甲方尽力为乙方提供便利条件和服务; 2、乙方施工前,必须经安全监督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与本公司签 定施工安全协议书; 3、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必须带安全帽,特种作业人员还必须携带特种作业操 作证,便于甲方人员和上级主管领导检查; 4、施工人员未经许可施工或不在施工上班期内,发生意外伤亡,由乙方负 责。乙方应提高安全意识,如酗酒、斗殴、外出发生人身伤亡事件,甲方概不 负责,由乙方自负。 5、由自然因素、不可抗力因素所导致的人身伤亡,乙方自负。 6、乙方应在施工区域设置明显标志,对于时间较长的集中性施工项目要做 封闭处理,施工人员应在施工区域内活动,不得随意进入非施工区域,甲方人 员有权随时检查; 7、施工队伍的安全防护器材必须配置到位,安全措施得力,否则将不得开 工作业; 2 8、施工过程中乙方严格按照安全规程施工,甲方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有权 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或责令施工队伍停工整顿;违章操作、施工, 乙方自负。 9、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当天产生的垃圾尽量当日清理干净。施工结束后,乙 方应对施工现场彻底清理,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清理出的垃圾不能随意 堆放在甲方管理的场地内,否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罚款、扣除部分甚至全部 风险抵押金。 10、对施工中发生的操作、交通等意外事故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施工期间 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手续。甲方提供设 备,借入使用方一经接收,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 故障损坏遗失或造成伤亡事故均由借入使用方来承担责任,负责赔偿。 11、施工中乙方必须遵守以下工作细则,若违反所造成后果由乙方负责。 (1)工作坑支护 工作坑采取四周护壁,从工作坑上口至坑底下 20cm,下半部南北两面用 5cm 大板插入土内 30 cm,从坑底以上 2m 设盘撑一道,盘撑用不小于 30#的工字钢, 盘撑四角用同型号的工字钢,做八字长度不得小于 2.5m 焊接牢固。盘撑四角用 不小于直径 14mm 的钢筋吊在主梁上,防止盘撑下沉; (2)平台安装 工作坑上口用四根不小于 30#工字钢做主梁,主梁上用 15cm×15cm 的方木 铺严(只留下管预留口)用扒钉盯牢,防止方木滚动伤人,预留口设活动平台, 平台要牢固可靠,活动平台外侧四周设不低于 1m 的两道防护栏、防护栏要牢固, 防止工作人员掉入坑下,工作坑内设置安全梯,安全梯出地面不小于 50cm。(单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6 KB 时间:2026-01-18 价格:¥2.00

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协议-施工安全管理协议书

1 施工安全管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1 总则 为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增强全员安全 生产、安全施工的法制观念,落实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保 障职工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根据我国有关安全生产、 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安全规范、制度、规程、标准,新疆达坂城 中广核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作业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2 乙方在承包本公司的 工程时,乙方必须具备下列 条件: 2.1 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建筑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取费资格证、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委托书,有施工简历、 业绩和安全管理制度。以上证件的原件需交我公司审核后,将证件的影印件加盖 持证单位公章后交我公司存档备案。(如附表一) 2.2 乙方必须持与资质证件名称相符的合同专用章,由乙方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在施工协议书和安全施工协议书上盖章和签字。 2.3 乙方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技术素质 必须符合安全施工要求。 2.4 乙方必须设置满足工程安全施工的机构、设备及安全防护措施、安全用 具。 2 2.5 乙方须凭与甲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由用工部门和工 程负责人到我公司登记备案、办理“临时工作证”,经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进 行施工。 2.6 乙方施工现场必须有现场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各工种的安全操 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现场安全负责人和满足现场安全管理需要的合格 的全员并能负起监督安全施工的职责。 3 同一作业区域内双方共同承担的安全责任: 3.1 按照国家及电力公司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方面的安全技术规 范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及《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等,共同管理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及消防工作。 3.2 双方必须建立各自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安全(包括消防)、文明施工管 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于整个施工过程。 3.3 双方对项目施工开工前的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和许可手续履行各自相应的 责任。 3.4 发生(施工、机械、风电施工区内交通、火灾、人身伤害)事故,双方 共同控制事故扩大,要尽全力抢救伤员,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3.5 发生事故,责任方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按责任予以经济赔偿。 3.6 进场前安全教育由甲方和乙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共同负责,填写并按三级安 全教育卡教育内容教育。 4 甲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4.1 签订安全合同前,甲方安全主管部门必须对乙方的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 严格审查,控制乙方在资质允许的资质等级范围内施工,并出具安全资质审查意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0 KB 时间:2026-01-18 价格:¥2.00

全员全套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 年) (2004 年 1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7 号公布,2013 年 7 月 18 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38 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4 年 7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53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 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 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 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 督。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 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 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 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 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 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 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 年。 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管理机关、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1.5 KB 时间:2026-01-29 价格:¥2.00

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协议-光缆施工安全协议书

1 施工安全协议书 建设单位(甲方): 施工单位(乙方): 为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电网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定》 等,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书。甲方和乙方均须严格遵守本协议书 规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施工期间甲、乙双方应经常联 系、相互协助,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一、工程任务 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同意甲方安排,从事 XX 光缆工程施工任务,具体工作为光 缆的放线、紧线、固定,线路金具、铁件的安装固定,光缆进站敷设、光缆附件、支 撑件的安装固定和与此相关所发生的其他零星工程。 二、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规和管理规定,对施工 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协调和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2、对乙方施工区域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纠正乙方施工人员违章 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并按规定给于考核罚款,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进行必要的整 改。 3、对乙方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积极提供帮助。 4、对乙方提供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用具、安全防护用 具有权拒绝使用,现场安全设施不满足安全需要不允许开工。 2 5、甲方负责人对乙方负责人、工程安全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 技术交底。 6、不得安排乙方人员从事与本工程无关的工作。 三、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乙方必须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遵守国家、行 业管理规定及甲方制订的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相关施工管理规定和现场各项规 章制度。 2、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用工,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 有职业禁忌的人员进行施工作业。凡已登记的工程施工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 顶替,需调换、增补或调动人员者,均须进行安全教育并报甲方。 3、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用具。 4、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 并不超过检验周期,所使用的各种施工用具等均应符合施工要求。 5、乙方应对其施工人员加强管理,并对其在施工期间的所有行为负责。在开工 前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规程、消防安全、电力设施保护和社会治安等 方面知识的培训教育。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 工作规定》及和甲方对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6、工程开工前,必须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让全体施工人员掌握工程 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并对施工地段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安全负责。 7、乙方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须制订施工方案,复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作制定三 大措施(组织、技术、安全措施),经甲方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9 KB 时间:2026-02-03 价格:¥2.00

全员全套资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 年) (2018 年 12 月 5 日国务院第 33 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 年 2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 708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 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 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 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 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 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 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 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 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 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 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 2 年组织 1 次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 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 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 1 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 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 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 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 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 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 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 援队伍。 第十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 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6.2 KB 时间:2026-02-10 价格:¥2.00

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协议-发电厂工程施工安全协议

1 承包工程安全协议书 甲方(发包方):**********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承包方):**********有限公司 工程承包内容:三期综保改造安装 施工地点范围:**********电厂院内 施工期:自 2011 年 3 月 23 日开始施工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工程全部竣工 为保证人身及设备安全,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制定此协议。做为合同附件, 并与主体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率,双方必须履行,具体条款如下: 1 工程开工前,甲方使用部门应向乙方全体施工人员讲解有关的安全规 程、厂规、厂法及施工中的注意事项。乙方人员应认真遵守并经考试合格后, 方可进入施工现场,考卷由甲方使用部门出题、判阅、保存。 2 需要由甲方负责办理工作票及明火作业票开工、终结手续的项目。甲方 在开工的措施、手续齐全后,方可通知乙方人员开工。 3 需要乙方自行办理工作票及明火作业票开工、终结手续的项目,按照《公 司两票三制管理考核办法》中外包工作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4 乙方施工人员应使用符合工程现场要求、劳动条件所必须的合格劳动保 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品,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1.5 米以上)必须 扎安全带。 5 乙方施工现场人员应明确工作现场总负责人和全员,如果同时有几处 工作,每处指定工作负责人(监护人),负责现场安全监护工作。施工中遇有设 备异常现象或不明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在征得甲 2 方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工作。在施工中应认真执行《电业安全作 业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规程》。 6 乙方施工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变电站、油区、氢站工作,必须由甲方人 员带领,并接受甲方安监人员监督,对于违反安全技术措施或电业安全规程行 为,甲方安监人员有权制止,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7 对乙方人员违章,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停止其工作,由此造成延误工期 等由乙方负责。由于乙方人员违章发生人员伤亡,由乙方承担责任(包括经济赔 偿)。 8 对于有可能造成停电、误触、误碰、触电等工程,甲方人员按照电业安 全工作规程的要求,采取了完善的安全措施及交待安全注意事项,仍发生人身 伤亡、火灾及设备损坏事故,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包括经济赔偿)。 9 严禁乙方施工人员擅动运行设备和私接电源、汽(气)源、水源,若工作 需要由甲方发包部门办理申请手续,使用电动工具外壳必须可靠接地,并应装 好触电保安器。 10 乙方施工不应有妨碍甲方设备运行的设施和障碍物,危险作业区应设 警示标志,工作告一段落后,应将场地清理干净,孔洞、井盖及时盖好,切断 电源,不留事故隐患。 11 搭设脚手架的工作负责人对所搭设的脚手架进行检验合格,并按照电 厂《生产场所安全管理规定》和《关于厂内脚手架验收的补充规定》中的规定 进行管理。 12 甲方应提供合格的一次电源,乙方接用时安装漏电保护器,并接好零 线和地线。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9.5 KB 时间:2026-02-11 价格:¥2.00

全员全套资料-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验收表(含续表)GDAQ2090204

序号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验收表 GDAQ2090204 工程名称 总承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施工执行标 准及编号 检查项目 检 查 内 容 与 要 求 验 收 结 果 专业承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 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且各种绝缘芯线 颜色必须正确 一 资料 电工持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 格证书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 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 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 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 资料 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 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 工程周边(含脚手架具)、机动车道、起重机、现场开挖沟槽的边 缘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必须符合《施工现场 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 4.1.2~4.1.6条规定 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设在专用电杆上,导线截面的选择、敷 设方式、断路保护器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 46—2005第7.1节规定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 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三 接地与 防雷 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 连接。 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 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 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与原系统保持一致 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 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重复接地电阻应 不大于10Ω 二 外电 防护 与配 电线 路 四 配电室 及自备 电源 配电柜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器电源隔离开关 分断时应有明显分断点 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须装设同期装置,并在机组同步运行后再 向负载供电 五 配电箱及 开关箱 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 配电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 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序号 七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验收表(续表) GDAQ2090204-1 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 间≤0.1s。 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 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0.1s。 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30mA,额定漏电动作 时间>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动作漏电时间的乘积 ≤30mA·s 检查项目 检 查 内 容 与 要 求 验 收 结 果 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额定动作时间必须符合《施工现 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 8.2.10、8.2.11条规定 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活动连接 配电箱、开关箱、应配锁、安全标志、编号齐全,安装位置恰当、 整齐,方便操作,周围无杂物。箱内电器设施完整、有效,参数与 设备匹配,配电布置合理,并有标记 箱体采用金属箱,底板用绝缘板或金属板,不允许用木板。配电箱的 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 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 接。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 子板连接 六 现场 照明 特殊场所使用的照明器其安全特低电压,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 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10.2.2条规定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 器 五 配电箱及 开关箱 其他 验收结论 验收日期: 年 月 日 监 理 单 位 专项方案编制人(签名): 专项方案编制人(签名): 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名): 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名): 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名): 参加 验收 人员 总 承 包 单 位 专业承包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项目负责人(签名): 项目负责人(签名): (项目章) (项目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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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全套资料-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年)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 年) (2007 年 7 月 1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3 号公布,2011 年 9 月 1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42 号第一次修正,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 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 《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 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 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 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的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计算;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1 倍以上 5 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 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 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 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 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 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 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 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 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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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 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 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 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 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 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 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 理体制。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 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 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六条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 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 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 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 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 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 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 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 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 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 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 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 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 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 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 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 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 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 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 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 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 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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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承包劳务安全协议-外包人员安全协议(3页)

外包工安全协议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到期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主要内容: 外 包 工安全协议书 为确保 作业人员安全健康,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本着明确双方责、权、利 关系,经过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本合同是外包工和工程承包的安全管理合同,合同的履行以主合同为准。主合 同为: 本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对外包工(外用工)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2)甲方有权查验乙方的相关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并保留复印件。 (3)甲方应告知乙方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以便乙方遵守执行。 (4)甲方有权对乙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不安全的作业行为予以制止, 对违反甲方相关规章制度的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5)由于乙方操作造成事故,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 2.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建立自己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相应的操作规程及各 类应急事故预案,认真遵守甲方安全方面的相关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2)乙方在作业时应认真遵守相关作业的国家、行业的法律、法规、条例及标准 等。 (3)乙方的作业设备及工具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规范,做到检验合格、安全附 件齐全、灵敏可靠。特种设备必须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证,并定期检验合格后才能 使用。 (4)乙方应提供现场作业人员花名册,确定安全负责人。负责乙方作业人员的安 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及其他相关安全工作。 (5)乙方在甲方生产区域工作或与甲方交叉作业时必须设置现场安全监护人,预 防和控制伤害事故的发生。 (6)乙方在甲方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工作时,要按国家的防护标准为员工配 备相应防护用品,并进行相应的职业病防治体检。 (7)乙方的特殊工种作业,必须有相应特种作业人员并持有效证件上岗。 (8)乙方在工作中需动用甲方设备、工具、电源时,必须经甲方同意,并办理相 关手续,由乙方负责相关设施的安全监护工作。 (9)乙方在甲方厂区作业中发生工伤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进行上报。 (10)乙方应规范管理,保持作业现场的卫生,危险作业区域、安全通道等要害 部位应有明显的规范标志。 (11)乙方作业期间必须接受甲方的安全监督、检查,对于查出的安全隐患,乙 方必须在期限内整改,乙方违反甲方安全管理规定,甲方有权进行经济处罚。 (12)乙方应对工作作业环境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并制订出相应安全作业 方案。 (13)乙方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区域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专业管理制 度,办理手续,并制定出安全措施方案,经甲方安全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作业。 (14)乙方进行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使用有资质的检修队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 操作并制定施工方案办理作业许可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 (15)乙方应按甲方安全管理制度中的 外来单位及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向甲方生产 部交纳一定数额的安全抵押金。 三:本合同甲乙双方应认真遵守,乙方签订承包合同后,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进行分 包和转包。 四:本合同必须到公司生产部审核备案。 五: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可采取诉讼方 式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生产部一份,甲方发包方一份,乙方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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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检验试验设备控制程序

第 1 页 共 3 页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控制程序 1 目的 对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规定定期校准和检查,以满足检验和试验析能力,确保 产品符合认证的要求。 2 范围 适用于对产品和过程进行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 3 职责 技检部 A) 负责送仪器设备到外部校准机构校准; B) 负责对偏离校准状态的仪器设备的追踪处理; C) 负责对检验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 4 程序 4.1 仪器设备的采购及验收 技检部根据确定的检验试验要求来配备检验和试验设备,所配备的设备,其量 程、精度、数量等应满足生产批量时的检验要求。进厂后应对设备实施验收,并制订 相应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规定使用的步骤、方法等。若检验员无操作能力 或技能,技检部应按操作规程和检验和试验的要求对检验员进行培训。 4.2 检验仪器、设备的初次校准 A) 经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由技检部负责送国家计量部门校准或检定,合格后方 能发放使用。并对合格仪器贴上表明其状态的唯一性标识,便于使用和管理人员方 便识别;技检部负责对该设备编号,建立《检验仪器设备一览表》,记录设备的编 号、名称、规格型号、精度等级、生产厂家、校准周期、校准日期、放置地点等; B) 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标准。对自行校准的,由技检部编制《内部校 准规程》,以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 C) 技检部负责仪器设备的保管和维护。 4.3 仪器设备的周期校准 4.3.1 每年底技检部编制下年度《仪器设备校准计划》,根据计划执行周期校准。对 第 2 页 共 3 页 需外校的设备,由技检部负责联系国家法定仪器检测部门进行校准,并出具校准报告; 4.3.2 校准合格的设备,由校准人员贴校准合格标识;部分功能或量程校准合格的, 贴《限用标签》,标明限用的范围;校准不合格的,贴“不合格标签”,修理后重新 校准;对不便粘贴标签的设备,可将标签贴在包装盒上,或由使用者妥善保管。 4.4 检验仪器设备的使用、搬运、维护和贮存控制 4.4.1 使用者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确保设备的测量和监视能 力与要求相一致,防止发生可能使校准失效的调整。使用后要进行适当的维护和保养。 4.4.2 在使用检验仪器设备前,应按规定检查设备是否工作正常,是否在校准有效期 内。 4.4.3 使用者在检验仪器设备的搬运、维护和贮存过程中,要遵守使用说明书和操作 规程的要求,防止其损坏或失效。 4.4.4 检验仪器设备的校准、修理、报废等应记录在仪器设备一览表内。 4.5 运行检查 4.5.1 运行检查的检查对象为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所用到的仪器设备,其目的就是为 了判断该仪器能否用于进行产品检测和质量判断。 4.5.2 运行检查的方法:用“样件”检查,即对例行检验或确认检验合格的产品取一 台作为样件,一旦发现检测设备偏离校准状态或设备功能失效时,技检部应追查使用 该设备检测的产品流向,必要时对以往检测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采取必要的措 施,措施包括以下几点: A)停用该设备,启用同类已校准的设备; B)对设备进行必要的的调整,使其满足要求; C)必要时对已检产品追回重新进行检测; D)必要时调整运行检查的频次。。 4.7 对检测人员要求 技检部对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具备操作能力后方可上岗。 5 相关文件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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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全套资料-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2017年)

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2017 年) (2017 年 5 月 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 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 号)公布)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 家发改委等 18 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 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对失信生产经 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 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 1 年内累计发生 3 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 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 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 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 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第三条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 1 年内累计发生 2 起 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 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第四条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建立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 度,严格规范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 月 10 日前将本地区上月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报 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五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对各地区报送的信息进行分类,会同有关业务司局审核 后,报请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向各有关部门通报,并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和《中国安全生产报》向社 会公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和有关司局也可通过事故接报系统,以及安全生产巡查、督查、 检查等渠道获取有关信息,经严格会审后,报请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直接纳 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 第六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 1 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 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 3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 县级(含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核验收, 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会同有关司局严格审核,报总局领导审定后 予以移出,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生 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按照《备忘录》和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依 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第九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立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问责和公开机制, 把各地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地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严 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的,要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略) 2.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略)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12 年) (2012 年 2 月 14 日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 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 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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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服务行业2026年应急演练方案

土地登记服务 2026 年应急演练方 案 (行业代码:7930) 编制单位:企安文库(安全生产文档模板专业服务平台) 编制日期:2026 年 3 月 官方网站:www.qiandoc.com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提高土地登记服务行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规范应急管理工作程序,保障从业人 员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事故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 定本应急演练方案。本方案旨在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应急演练,提升行业整体应急管理 水平。 1.2 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708 号) 4. 《GB/T 29639-2020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5.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6. 土地登记服务行业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 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 8.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 9.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 10. 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土地登记服务行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 1. 生产作业场所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2. 储存设施区域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3. 运输装卸环节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4. 办公生活区域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5. 相关方在本单位区域内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6. 跨单位、跨区域的联合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1.4 工作原则 1.4.1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 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在应急演练中重点突出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生命安全保障环节。 1.4.2 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通过 演练检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1.4.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明确各 级职责,确保应急指挥体系高效运行。 1.4.4 依法规范,科学处置 依法开展应急管理工作,运用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应急处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遵循行 业标准和规范,确保演练科学规范。 1.4.5 全员参与,注重实效 加强应急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确保演练取得实效。注重演 练成果转化,提升整体应急水平。 1.4.6 结合实际,突出重点 结合土地登记服务行业特点和风险特征,突出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人员的应急演练 ,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4 KB 时间:2026-04-22 价格:¥2.00

尾矿库-考试试卷题库-尾矿库管理人员试题 (B)

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知识测试 B 卷(尾矿库) 单位: 姓名: 职务: 一、选择题(30 分 每题 3 分) 1、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A、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B、批复制度; C、责任追究制度。 2、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是生 产经营单位的( )。 A、工会负责人; B、主要负责人; C、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3、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 ),进行定 期检测、评估、监管,并制定应急预案。 A、设置标识; B、公告公示; C、登记建档。 4、尾矿库库内应设有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选项中( )不需要 标明。 A、正常运行水位; B、警戒水位; C、死水位。 5、尾矿库库址离选矿厂要近,最好位于选厂的( )方向。 A、中游; B、上游; C、下游。 6、尾矿坝设计应进行( )计算,以确定坝体浸润线、逸出坡降和渗 流量。 A、流动; B、蠕动; C、渗流。 7、尾矿坝某标高顶面、下游坡面及库底面所围空间的容积称为( ), 包括有效库容、死水库容、蓄水库容、调洪库容和安全库容等五部分。 A、有效库容; B、全库容; C、安全库容。 8、尾矿库上游式筑坝法,放矿支管长短要确保避免矿桨直接冲击子坝 坝址,又避免放矿后,矿浆回流冲击子坝内坡坡面,后者主要是因为放矿 支管( )。 A、太短; B、与管长短无关; C、太长。 9、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 ),进行定 期检测、评估、监管,并制定应急预案。 A、设置标识; B、公告公示; C、登记建档。 10、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 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 ( )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A、一; B、二; C、三。 二、填空题(30 分 每空 3 分) 1、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是 ( )作业人员。 2、尾矿库安全度主要根据尾矿库防洪能力和尾矿坝坝体稳定性确定。 尾矿库安全度分为危库、( )库、( )库、( )库四级。 3、四等以上尾矿坝必须设置( )位移和( )观测设施。 4、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 的现场( )方案。 5、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是指( )级、( )级和 ( )级安全教育培训形式。 三、简述题(40 分) 简述你单位尾矿库可能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以及采取的安全防范 措施。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采矿冶金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8.8 KB 时间:2026-04-22 价格:¥2.00

非煤露天矿山-考试试卷题库-露天矿山作业人员试题-(C)

安全常识测试 C 卷(非煤露天矿山) 单位: 姓名: 岗位: 一、选择题(30 分,每题 3 分) 1、生产经营单位( )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A、新建、扩建、引进; B、新建、扩建、改建; C、新建、扩建、装修。 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 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小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A、1; B、2; C、12。 3、对企业发生的事故,坚持( )原则进行处理。 A、四不放过; B、预防为主; C、三同时。 4、事故隐患分为( )。 A、一、二、三等三个等级; B、一般和重大两个等级; C、一、二、三、四等四个等级。 5、穿孔作业应采用( )或采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 A、干式作业; B、湿式作业; C、防尘作业。 6、矿山设备的维护保养,分为日常保养和( )。 A、季节保养 B、定期保养 C、不定期保养 7、职业安全卫生教育的内容包括( )(多选题)。 A、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B、劳动纪律; C、劳动防护用品及用具的使用与保管; D、安全生产的法规、法律方针政策。 8、安全生产管理的“四全”原则有( ) (多选题)。 A、全员; B、全过程; C、全方位; D、全天候。 9、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四不放过原则包括( ) (多选题)。 A、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B、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C、生产效益未提高不放过; D、当事人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10、劳动防护用品选用的原则是( ) (多选题)。 A、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选用; B、防护用品的防护性能适用于生产岗位有害因素的存在形式、性 质、浓度等; C、穿戴要舒适方便,不影响工作; D、根据管理人员的要求。 二、填空题(30 分,每空 3 分) 1、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 岗位的现场( )方案。 2、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 )栏, 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 ( )。 3、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是指( )级、车间(工段、区、队)级和 ( )级安全教育培训形式。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 场有关人员应当( )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应当于(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采石场的入口道路及相关危险源点应当设置安全( ),作 业人员( )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三、简述题(40 分) 简述你所在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主要内容。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采矿冶金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0.4 KB 时间:2026-04-24 价格:¥2.00

安全生产法考试题库-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试题9(煤化工从业人员

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试题 9(煤化工企业操作人员) 一、选择题 1.生产经营单位的 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 益。( C ) A.党委 B.团委 C.工会 D.主要负责人 2.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中转岗、脱离岗位 1 年(含) 以上的从业人员,要进行 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 后,方可上岗作业。( C ) A. 厂级、车间级 B.厂级、班组级 C.车间级、班组级 D.班组级 3.甲醇的爆炸极限为 %(体积比)( D ) A. 5.5~10.0 B.10.0~20.0 C.20.0~44.0 D. 5.5~44.0 4.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 V。( B ) A.12 B.36 C.220 D.380 5.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 不得超过 %。( B ) A.11 B.21 C.31 D.41 6.一氧化碳的爆炸极限为 %(体积比)( C) A. 5.5~10.0 B.10.0~74.0 C.12.0~74.0 D.5.5~74.0 2 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 D ) A.10 B.15 C.20 D.30。 8.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 小于 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 m,并不得在烈日 下曝晒。( B ) A. 5 B. 10 C. 15 D. 20 9. 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 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可以采取的有效隔离措施为 。( C ) A.水封 B.关闭阀门 C.盲板或拆除管道 D.气封 10.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 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 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C ) A.1 B.1.5 C.2 D.2.5 二、填空题 1.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 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 2.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 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 3.一氧化碳的职业接触限值:PC-STEL(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为 30 mg/m3。 4.一氧化碳极易燃,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 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 3 5. 一氧化碳的职业接触限值:PC-STEL(短时间接触容许浓 度)为 50 mg/m3。 三、判断题 1.甲醇高度易燃,蒸气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 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 2. 甲醇可致视神经损害,重者引起失明。(√) 3.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 时,不得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 4.甲醇储罐等压力设备应设置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并 应装有带压力、液位、温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避 免与氧化剂、酸类、碱金属接触。(√) 5. 在甲醇罐内动火作业,除了执行动火规定外,还必须符合 罐内作业条件,有毒气体浓度低于国家规定值,严禁向罐内充氧。 (√) 四、简答题 1.甲醇储罐的出口管线第一道法兰处出现泄漏时,应该如果 应急处置?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0.7 KB 时间:2026-04-25 价格:¥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