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方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 主讲单位(部门) 主讲人 受教育单位/人 受教育人数 教育内容: □公司目前的危险源; □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安全知识; □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纪律; □安全生产形势及重大事故案例教训; □发生事故后如何抢救伤员、排险、保护现场和及时进行报告; □本公司作业特点、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必须遵守的事项; □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 □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高处作业、机械设备、电气安全基础知识; □防火、防毒、防尘、防爆知识及紧急情况安全处置和安全疏散知识; □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防护用品、用具使用的基本知识; □安全生产负责人及联系人的交底; □业主单位及施工(协作相关方)单位具体联系人的交底; □作业现场设备使用情况的交底培训; □其它安全生产事项; 记录人(签名):日期: 受教育单位 人员(签名) 填表说明: 1.应建立健全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相关方进厂必须进行安全教育; 3.教育培训完成后必须由本人签名。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6.1 KB 时间:2025-08-05 价格:¥2.00
安全标准化自评后再完善计划和措施记录表 年 月 日 序号: 编号:BZH11.4-11 序 号 自评中发现的不足 整改、修订的措施 计划完成 日期 责任人 完成 情况 编制: 审核: 批准: 安全标准化自评后再完善计划和措施记录【样表】 _202X_年_ _ 月 _ __日 编号: 序号 自评中发现的不足 整改、修订的措施 计划完成日期 责任人 完成情况 1 生产现场未定置 管理 现场按定置管理要 求管理 已完成 2 车间未张贴安全 警示标识 识别危险源并张贴 警示标识 已完成 3 未对员工进行职 业健康教育 对员工进行职业健 康教育 已完成 4 检查安全生产投 入,公司未建立安 全生产费用使用 台账 对安全生产费用归 类登记,建立安全生 产费用使用台账 已完成 5 灭火器未定期进 行检查 对灭火器等消防设 施进行检查并记录 已完成 编制: 审核: 批准: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77 KB 时间:2025-08-08 价格:¥2.00
1 文件评审记录 编号: 制 度名 称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生效日期 2021 年 2 月 20 日 评审参加人员签名:(或见评审会议签到表) 评审内容 评审意见 日期 与法律、法规、标准的符合性 符合 2021 年 2 月 20 日 与企业发展总体水平的适宜性 适宜 2021 年 2 月 20 日 工艺、技术、路线等的符合性 符合 2021 年 2 月 20 日 其他 适宜 2021 年 2 月 20 日 评审结果: 公司编制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文件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要求,与公司现有机构设置、岗位职责相适宜,工作职责明确,操作流程清晰,具备 可操作性,符合公司现实环境与经济技术条件。 评审组织者签字: 2021 年 2 月 20 日 总经理审批意见: 同意评审结论,批准发布,从 2021 年 2 月 20 日生效实施。 签名: 2021 年 2 月 20 日 2 安全会议签到表 年 月 日 会议主持人 会议主题: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评审会 序号 与会人员签名 序号 与会人员签名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6.5 KB 时间:2025-08-09 价格:¥2.00
AQBZH-JL/2-3 加油站安全生产会议记录 会议地点 加油站 会议名称/类型: 安全例会√ 会议时间 主持人 王志良 记录人 应参会人数 实到人数 人员签到表 会议纪要 制定 2013 年安全培训计划。 备注:安全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每月召开两次。两个会议可以合并召开。 AQBZH-JL/2-3 加油站安全生产会议记录 会议地点 加油站 会议名称/类型: 安全例会√ 会议时间 主持人 王志良 记录人 应参会人数 实到人数 人员签到表 会议纪要 1 月 11 号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培训 培训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备注:安全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每月召开两次。两个会议可以合并召开。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07 KB 时间:2025-08-27 价格:¥2.00
六硝基二苯硫(含水≥10%)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一部分:化学品名称 化学品中文名称: 六硝基二苯硫(含水≥10%) 化学品英文名称: hexanitrodiphenyl sulfide 中文名称 2: 二苦基硫 英文名称 2: dipicryl sulfide 技术说明书编码: 2552 CAS No.: 28930-30-5 分子式: C12H4N6O12S 分子量: 456.28 第二部分:成分/组成信息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六硝基二苯 硫(含水≥10 %) ≤90% 28930-30-5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六硝基二苯 硫(含水≥10 %) ≤90% 28930-30-5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六硝基二苯 硫(含水≥10 %) ≤90% 28930-30-5 第三部分:危险性概述 健康危害: 有毒。吸入或误服会中毒。 环境危害: 对环境有危害。 燃爆危险: 第四部分: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 脱去污染的衣着,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 眼睛接触: 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 就医。 吸入: 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 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 ,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 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 第五部分:消防措施 危险特性: 干燥状态下,受摩擦、震动、撞击可引起 爆炸。受高热分解放出有毒的气体。 有害燃烧产物: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氧化硫 。 灭火方法: 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切勿将 水流直接射至熔融物,以免引起严重的流 淌火灾或引起剧烈的沸溅。灭火剂:雾状 水、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砂土。 第六部分:泄漏应急处理 应急处理: 隔离泄漏污染区,限制出入。切断火源。 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防尘口罩,穿一般作 业工作服。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小量泄 漏:用水润湿,小心扫起,使用无火花工 具收入塑料桶内。大量泄漏:收集回收或 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第七部分:操作处置与储存 操作注意事项: 密闭操作,全面通风。防止粉尘释放到车 间空气中。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建议操作人员佩戴自 吸过滤式防尘口罩,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戴防化学品手套。远离火种、热源,工 作场所严禁吸烟。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 和设备。避免产生粉尘。避免与氧化剂接 触。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 漏应急处理设备。倒空的容器可能残留有 害物。 储存注意事项: 储存时用水作钝化稳定剂,不能少于规定 要求。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 种、热源。防止阳光直射。包装密封。应 与氧化剂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配备相应 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储区应备有合适 的材料收容泄漏物。 第八部分:接触控制/个体防护 中国 MAC(mg/m3): 未制定标准 前苏联 MAC(mg/m3): 未制定标准 TLVTN: 未制定标准 TLVWN: 未制定标准 工程控制: 生产过程密闭,全面通风。 呼吸系统防护: 空气中粉尘浓度较高时,建议佩戴自吸过 滤式防尘口罩。 眼睛防护: 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身体防护: 一般不需特殊防护。 手防护: 戴防化学品手套。 其他防护: 工作时不得进食、饮水或吸烟。工作完毕 ,彻底清洗。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九部分:理化特性 主要成分: 含量:≤90%。 外观与性状: 金黄色片状结晶。
分类: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9.1 KB 时间:2025-09-24 价格:¥2.00
应急救援物品清单 物品名称 物品数量 存放区域 医用酒精 4 瓶 各制造部办公室 碘 酒 4 瓶 各制造部办公室 风油精 4 瓶 各制造部办公室 创可贴 5 盒 各制造部办公室 排风扇 30 个 生产现场 灭火器 120 具 生产现场及办公楼 棉签 5 袋 生产现场及办公楼 编制: 审核(签名):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应急救援物品检查、维护、保养记录 物品名称 物品数量 存放区域 检查整改情况 医用酒精 4 瓶 各制造部办公室 完好 碘 酒 4 瓶 各制造部办公室 完好 风油精 4 瓶 各制造部办公室 完好 创可贴 5 盒 各制造部办公室 完好 排风扇 30 个 生产现场 完好 灭火器 120 具 生产现场及办公楼 给检查制造二部现场有一具 灭火器材失效,已补充 棉签 5 袋 生产现场及办公楼 完好 编制: 审核(签名): 编制日期: 202X 年 3 月 20 日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99 KB 时间:2025-10-05 价格:¥2.00
建筑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计划 近年来,我市建筑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在省建设厅和市建委的高度重视和正 确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如在 防高坠方面,加大了施工现场钢管脚手架的推广使用,架体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在 塔吊等垂直运输设备的安全管理方面,基本做到了各种证件齐全、制度健全、管理 措施到位;施工用电方面,基本淘汰了木质电箱,做到了“三相五线”和“三级配 电、两级保护”等。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与《建筑施工安 全检查标准》的要求还存在差距,专项治理工作仍需加大力度。今年 我市建筑业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现根据省建设厅《二○xx年度 全省建设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 工作计划 》,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 扎实有效地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是控制和杜绝多发性伤害事故和重特大伤 亡事故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做好安全生产工 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针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普遍和突出问题,加强 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计划,突出工作重点,集中力量打“歼灭战”,努力提高施 工安全技术,淘汰落后的施工工艺和设备,实现安全生产。 二、明确工作重点,继续深化专项整治工作 20xx年我市建筑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除继续开展对施工围墙、土石方开挖、模板工 程和脚手架搭设、塔吊拆装、防高坠的专项治理外,还将开展施工现场办公、生活 临 时用房和市政工程的专项治理工作。重点为:一是塔吊、龙门架等垂直运输设备的 安全管理,把工作重点放在已取得成果的巩固上,实行“一机一档”;二是模板工 程的安装和拆除,模板安装必须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 监理单位总监审批签字后,方可作业。拆模前,其混凝土试块强度必须达到设计拆 模强度要求;三是继续加强脚手架上作业、各类登高作业、塔吊、外用电梯安装作 业及洞口临边作业等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的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继续推广高处 作业的安全防护设施的'定型化、工具化,扩大钢管脚手架专业搭设的覆盖面;四 是加大对施工现场办公、生活临时用房的安全管理,工具式定型化的活动房要有产 品合格证和安全措施方案;五是加大对市政工程的监管,要把市政工程纳入安全报 监和监理的范畴,市政土方和管线敷设工程一定要有安全技术措施方可施工。 三、实施综合治理,坚持做到“四个结合” 专项治理工作一是要与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相结合,将专项治理的具体工作内容纳入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进行层层分解,落实到相应岗位和责任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落 到实处;二是要与工程开工前的安全报监相结合,将专项治理的工作计划、工作内 容、工作重点和责任人落实等作为安全报监审查的一项重点内容;三是要与施工现 场安全达标相结合,将专项治理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各单位创建“安全文明工地” 和“安全文明施工小区”的一项重要内容,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不落实的,一律 不得申报创建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和“安全文明施工小区”;四是要与事故 管理工作相结合,要加大事故的处理工作力度,特别是未落实专项治理工作而发生 事故的,要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86.8 KB 时间:2025-11-02 价格:¥2.00
运输(输送)机械日常点检表 点检月份: 年 月 编号:SZHD-39 设备名称 运输输送机械 规格型号 设备编号 操作者 A 操作者 B 操作者 C 使用部门 检查日期 点检内容 点检记录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1 机械传动部位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2 操作岗位和每隔 20 米左右应设置相应的紧急 开关,且灵敏可靠 3 各种安全保险装置齐全可靠 4 通道、梯台、护网(栏)符合要求 5 接地(零)线符合要求 6 所有启动和停止装置应有明显标志并易于接 近,并有必要的预警信号 1 8 15 2 9 16 3 10 17 4 11 18 5 12 19 6 13 20 异 常 情 况 记 录 7 14 21 备 注 1.检查方法:看、听、试 2.检查周期:每天。(由车间负责人负责) 重大 安全 隐患 记录 注:保养后,用“√”表示进行了点检,“○”表示休息或放假, “×”表示有异常情况,应在“异常情况记录”栏予以记录。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物流仓储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69 KB 时间:2025-11-11 价格:¥2.00
xx 有限责任公司 机械伤害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及演练脚本 编制: 审核: 批准: 编制部门:安管部 编制时间:2021.7.20 演练时间:2021.7.25 1、基本情况 乌海市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 山工业园区北区,主要从事液化天然气的生产和销售。现从业人数共 计 78 人,隶属于内蒙古源通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深冷车间在 生产时需使用各种不同类型的动设备。 2、事故特征 2.1、危险性分析 2.1.1、在机械设备检维修过程中不遵守相关操作规程。 2.1.2、机械设备运动部位、部件安全防护设施缺失或不完善。 2.1.3、机械设备电源开关分布不合理。 2.1.4、擅自违章拆解、改造机械设备,使之不符合安全要求。 2.1.5、违章进入机械运行危险区且不能保证与设备之间的安全距离。 2.1.6、不具机械操作技能的人员上岗或其他人员擅自操作机械设备。 2.1.7、对机械设备检修工艺以及检修设备的构造不熟悉、使用工器 具不符合国家要求、工器具的使用方法不正确、设备的维护检修质量 差或不及时等。 2.2、机械伤害事故类型 事故类型包括挤压、碾压、剪切、切割、缠绕、卷入、刺伤、摩 擦、碰撞等。 2.3、事故可能发生的区域、地点或装置的名称 深冷车间空分仪表空气压缩机、循环水泵房、冷剂压缩机厂房、 循环氮压机厂房、R22 螺杆机厂房。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76.2 KB 时间:2025-11-14 价格:¥2.00
缆索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一、起重安装作业前,应确定工作步骤、施工方法及安全措施。 二、起重机每班作业前应先作无负荷的升降、行走以及制动器、 限位装置的 安全性能试验,如设备有故障,应排除后才能正式作业。 三、使用吊机起重安装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该吊机的安全使用 规定。 四、缆索吊机使用前,应按规范要求进行试吊。经试吊确认合格 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起重工必须熟悉施工方法、起重设备的性能、所起重物的特 点和确切重量以及施工安全的要求。 六、吊机指挥应由对起重作业有经验的人员担任。指挥人员的哨 音、手势和旗语应宏亮、正确、清楚。如遇有妨碍司机视线处,应增 加传递信号人员或采取 其它有效措施。 七、起重工工作时应集中精力,明确分工,服从统一指挥。 八、起吊重物时,吊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行走。 九、起吊重物时,首先应明确其重心,确定应使用的吊具和拥扎 的部位。两 支点起吊时,两付吊具中间的夹角不应大于 60°。 十、起吊重物时,吊具拥扎应牢固,并封钩防滑脱。拥扎有棱角 或利口的物件时,吊具应垫以铁瓦、橡胶、麻袋等物。起吊物件时, 应有防止物件摆动的措施。 十一、起吊重物时,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严禁用吊钩钢丝绳 在倾斜的方向拖拉重物或斜吊。 十二、起重机司机及起重工作人员在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严禁 将重物起吊后离开。司机不准擅自改变操作程序与方法。起重人员不 得碰摸电气开关与各种控制设备。 十三、起重使用的钢丝绳应不起油、无死弯,在任何一个断面内 的断丝量不得超过此断面总根数的 5%。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9.6 KB 时间:2025-11-27 价格:¥2.00
缆索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一、起重安装作业前,应确定工作步骤、施工方法及安全措施。 二、起重机每班作业前应先作无负荷的升降、行走以及制动器、 限位装置的 安全性能试验,如设备有故障,应排除后才能正式作业。 三、使用吊机起重安装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该吊机的安全使用 规定。 四、缆索吊机使用前,应按规范要求进行试吊。经试吊确认合格 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起重工必须熟悉施工方法、起重设备的性能、所起重物的特 点和确切重量以及施工安全的要求。 六、吊机指挥应由对起重作业有经验的人员担任。指挥人员的哨 音、手势和旗语应宏亮、正确、清楚。如遇有妨碍司机视线处,应增 加传递信号人员或采取 其它有效措施。 七、起重工工作时应集中精力,明确分工,服从统一指挥。 八、起吊重物时,吊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行走。 九、起吊重物时,首先应明确其重心,确定应使用的吊具和拥扎 的部位。两 支点起吊时,两付吊具中间的夹角不应大于 60°。 十、起吊重物时,吊具拥扎应牢固,并封钩防滑脱。拥扎有棱角 或利口的物件时,吊具应垫以铁瓦、橡胶、麻袋等物。起吊物件时, 应有防止物件摆动的措施。 十一、起吊重物时,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严禁用吊钩钢丝绳 在倾斜的方向拖拉重物或斜吊。 十二、起重机司机及起重工作人员在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严禁 将重物起吊后离开。司机不准擅自改变操作程序与方法。起重人员不 得碰摸电气开关与各种控制设备。 十三、起重使用的钢丝绳应不起油、无死弯,在任何一个断面内 的断丝量不得超过此断面总根数的 5%。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 KB 时间:2025-12-10 价格:¥2.00
工 程 技 术 措 施 管 理 措 施 培 训 教 育 措 施 个 体 防 护 措 施 1 风机运行 主扇风机操 作规程 通风不良, 人员中毒 主扇风机周 边必须密封 1.遵守运转前的检查 和准备规定;2.按先 一级后二级的顺序起 动风机;3.、定期停 机检查通风机各部件 2 风机运行 有触电和隔 离措施 触电、机械 伤害 放置在平整 、稳固区域 序 号 检查项目 标准 安全检查表分析(SCL)+评价记录 (记录受控号)风险点: 岗位: 设备设施: 分析人: 日期: 审核人: 日期: 不符合标准情 况及后果 现有控制措施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可 能 性 严 重 度 频 次 风 险 值 评 价 级 别 工 程 技 术 措 施 管 理 措 施 培 训 教 育 措 施 个 体 防 护 措 施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有备用风机 3 6 3 54 4 班 组 级 是 3 2 7 42 4 岗 位 级 是 )+评价记录 设备设施: №: 日期: 审定人: 日期: 风险评价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层 级 建议改进(新增)措 备注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采矿冶金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12.1 KB 时间:2025-12-19 价格:¥2.00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 xx 花园工程,位于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监理单位为福建建专工程柏 花园内,由龙岩市成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福建龙岩工程勘察院勘察,龙岩市龙津建 设监理公司,监督单位为龙岩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建筑概况:本工程由 1#、2#、16#楼 3 个子单位工程组成,其中 2#楼总建筑面积为 3842.2 平方米,1#及 16#楼总建筑面积为 6889.1 平方米。2#为地上六层,建筑高度为 23.7 米。1#、 16#楼为地上六层,建筑高度为 16.8 米。其中#楼一层为店面,层高为 4。9 米,二~六层 均为套房,层高 2.75 米;3#楼、5#楼底层为杂物间,层高 2。2 米,一至六层为套房,层 高 2.75 米。 柱截面尺寸:300×350、350×350、400×450、400×500、450×500mm、等各种截面 尺寸。 梁截面尺寸:框架梁为 200×500、200×600、250×450、250×600mm 等,次梁为 200×400、200×450、200×500mm 等各种截面尺寸。 二、各分项材料选用,搭设方法及施工要点: (1)、柱: ① 材料选用:立模采用 25MM 板材拼接,柱模拼档外侧两边各加钉 50×100MM 坚 向木楞,柱箍木条采用 50×120MM,剪刀撑、斜撑、水平撑均采用 50×100MM。 ② 施工要点: a、在楼面(基础面)弹出纵横轴线和四周边线,采用柱脚小方盘控制柱子平面位置 和标高,固定好小方盘位置,调整好标高。 b、先安装两端柱子,校正固定后,拉通长直线,校正中间各柱模板。 c、在楼地面处一侧留清扫口,离楼地面 1.8M 留施工洞口,以便灌入砼和便于振捣。 d、为便于拆模,柱模与梁模连接处,梁模宜缩小 2—3MM,并锯成小斜面, e、柱间采用剪刀撑,水平撑,斜撑锚固,斜撑与地面成 45 度角。 (2)、梁: ① 材料选用:梁长大于 4M 以上的梁板采用 30MM,小于 4M 采用 25MM,支撑采 用 80 松木,水平撑,剪刀撑采用 25MM 木板。 ② 施工要点: a、在柱上弹出梁的中心线和梁底标高,先装梁底及部份琵琶撑以固定底模位置,然 后调整梁底模标高及起拱高度。 b、梁跨大于 4M 的梁要求起拱,起拱高度为 2%。 c、琵琶撑每根仅允许一个接头,且接头应尽量错开不在同一平面上,接头的拼接不 应大于 700mm。 d、距地面 500mm 起每间隔 1.5m 设一道拉杆,纵横设置。 e、在调整好梁底标高及起拱高度后,将琵琶撑的对拨楔钉在通长垫木板上,钉头露 出楔面 3—5MM。 f、支撑间距为 500MM。 g、梁底安装无误后,再安装梁侧模,就位后,钉流长楞木,楞木夹条木采用 50× 100MM。 (3)、板: ① 材料选用:板采用 18×920×1930 胶合板,楞木采用 80×80 方木@640,支撑采 用¢70 杉木@640,支托档采用 50×100 短撑木采用 30×120。 ②施工要点: a、根据楼层标高,在梁侧模板上钉水平横楞木(50×100),搁栅中部增设牵扛和支撑。 b、平台搁栅找平后,铺钉胶合板,板模与梁侧模齐平,不得嵌入梁内。 (4)、立柱模板超高部分支撑采用钢管支撑具体布置如下: a、牵杠采用Ф48×3.5 扣件式钢管,间距 900(即承载宽度),跨度 1000。 b、牵杠撑采用Ф48×3.5 扣件式钢管做牵杠撑,纵向间距 1000,横向间距 900,跨高度 @1100 加设水平纵横连接杆。 (5)、运输道路: 在板上架设 130 高钢马凳,在马凳上架铺 80×80 横方楞木,在横楞木上铺设三支 80× 80 纵向楞木,上铺 18×920×1930 胶合板。 三、模板支撑计算 1 模板面板的计算: 1)荷载取值: A、荷载计算: 进行强度验算时,各类荷载首先应乘以分项系数与调整系数,分项系数恒载乘 1.2,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5 KB 时间:2026-01-19 价格:¥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 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 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 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 保护规则,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 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 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 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 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 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 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 奖励。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 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划定本行政区 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 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 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 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 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 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 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 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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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3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 号公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三章 检验、检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 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 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 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 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 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 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 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第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及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第九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条 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 推广应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 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 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 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 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 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 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 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 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的部门申报,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 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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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 年) (1997 年 8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 益的原则。 第三条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 开发相结合。 本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第五条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 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 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 固、提高防洪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 恢复与救济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 助。 第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 指导等日常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 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 管理职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 关的防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 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二章防 洪规划 第九条防洪规划是指为防治某一流域、河段或者区域的洪涝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包 括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以及区域 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流域 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该江河、 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 准。 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或者区域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分别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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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锤桩机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227 一、打桩机作业区内应无高压线路。作业区应有明显标志或围栏,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桩锤在施打过程中, 操作人员必须在距离桩锤中心 5m 以外监视。 二、柴油打桩锤应使用规定配合比的燃油,作业前应将燃油箱注满,并将出油阀门打开。 三、作业前,应打开放气螺塞,排出油路中的空气,并应检查和试验燃油泵,从清扫孔中观察喷油情况; 发现不正常时,应予调整。 四、作业前,应使用起落架将上活塞提起稍高于上汽缸,打开储油室油塞,按规定加满润滑油。对自动润 滑的桩锤,应采用专用油泵向润滑油管路加入润滑油,并应排除管路中的空气。 五、对新启用的桩锤,应预先沿上活塞一周浇入 0.5L 润滑油,并应用油枪对下活塞加注一定量的润滑油。 六、应检查所有紧固螺栓,并应重点检查导向板的固定螺栓,不得在松动及缺件情况下作业。 七、应检查并确认起落架各工作机构安全可靠,起动钩与上活塞接触线在 5~10mm 之间。 八、提起桩锤脱出砧座后,其下滑长度不宜超过 200mm。超过时应调整桩帽绳扣。 九、应检查导向板磨损间隙,当间隙超过 7mm 时,应予更换。 十、应检查缓冲胶垫,当砧座和橡胶垫的接触面小于原面积 2/3 时,或下汽缸法兰与砧座间隙小于 7mm 时, 均应更换橡胶垫。 十一、对水冷式桩锤,应将水箱内的水加满。冷却水必须使用软水。冬季应加温水。 十二、桩锤启动前,应使桩锤、桩帽和桩在同一轴线上,不得偏心打桩。 十三、在桩贯入度较大的软土层起动桩锤时,应先关闭油门冷打,待每击贯入度小于 100mm 时,再开启油 门启动桩锤。 十四、插桩后,应及时校正桩的垂直度。桩入土 3m 以上时,严禁用打桩机行走来纠正桩的倾斜度。 十五、锤击中,上活塞最大起跳高度不得超过出厂说明书规定。目视测定高度宜符合出厂说明书上的目测 表或计算公式。当超过规定高度时,应减少油门,控制落距。 十六、当上活塞下落而柴油锤未燃爆时,上活塞可发生短时间的起伏,此时起落架不得落下,应防撞击碰块。 十七、打桩过程中,应有专人负责拉好曲臂上的控制绳;在意外情况下,可使用控制绳紧急停锤。 十八、当上活塞与起动钩脱离后,应将起落架继续提起,宜使它与上汽缸达到或超过 2m 的距离。 十九、作业中,应重点观察上活塞的润滑油是否从油孔中泄出。当下汽缸为自动加油泵润滑时,应经常打 开油管头,检查有无油喷出;当无自动加油泵时,应每隔 15min 向下活塞润滑点注入润滑油。当一根桩打进时 间超过 15min 时,则应在打完后立即加注润滑油。 二十、作业中,当桩锤冲击能量达到最大能量时,其最后 10 锤的贯入值不得小于 5mm。 二十一、桩帽中的填料不得偏斜,作业中应保证锤击桩帽中心。 二十二、作业中,当水套的水由于蒸发而低于下汽缸吸排气口时,应及时补充,严禁无水作业。 二十三、遇有雷雨、大雾和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气候时,应停止一切作业。当风力超过七级或有风暴警报时, 应将打桩机顺风向停置,并应增加缆风绳。 二十四、停机后,应将桩锤放到最低位置,盖上汽缸盖和吸排气孔塞子,关闭燃料阀,将操作杆置于停机 位置,起落架升至高于桩锤 lm 处,锁住安全限位装置。 二十五、长期停用的桩锤,应从桩机上卸下,放掉冷却水、燃油及润滑油,将燃烧室及上、下活塞打击面 清洗干净,并应做好防腐措施,盖上保护套,入库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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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 年) (2006 年 1 月 1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公布,2013 年 8 月 29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63 号第一次修正,2015 年 5 月 29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 80 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 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 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 工作制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 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 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 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 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 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 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 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6.2 KB 时间:2026-02-06 价格:¥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 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 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 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 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 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 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 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 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 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 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 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 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 励。 第十二条每年 6 月 5 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 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 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 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 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 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 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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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登记表 工程名称:xx 单 位 名 称 法定代 表 人 企业技术 负责人 项目安全 负责人 项目技术 负责人 (专职)安全 管理员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总包施工单位 分包施工单位 / / / / / / 建设单位申报意见 受理机构核查意见 条件 内 容 符 合 基本符合 基本齐全 不齐全 1、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距建筑红线外侧 10 米范围)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 管线资料。 见《地质工程勘察报告》、 城建档案馆地下管线》摘录 √ 2、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 关资料收集情况调查简明表。 见《地质工程勘察报告》 √ 3、施工现场“三通一平”的条件及总平图。 见《施工组织设计》 √ 4、经建设单位及招标专家评审通过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见《投标施工组织设计》 √ 5、经建设单位及专家评审认可的主要施工(含外脚手架、 起重吊装、模板支撑等)设备简明表。 见《投标施工组织设计》 √ 6、施工现场远程监控技术和设施计划。 见《施工安全专项方案》 √ 7、监理单位驻施工现场的办公、交通、通讯、检测等设 施的提供情况表及布置图。 见《施工监理合同》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作 业 环 境 8、保证文明施工要求的措施 见《施工监理合同》 √ 1、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所需费用证明。 见《施工合同》 √ 2、建设单位承诺的项目合同工期证明。 见《施工合同》 √ 3、施工图审查单位对设计文件中应注明(涉及施工安全 的重要部位和环节)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指导要求的审核意 见。 见《施工图审查意见》 √ 4、专项(深基坑施工、超深人工挖孔桩及降水措施与周 边建筑物等公共安全影响的防治措施、超高支撑模板、大 跨度钢结构、网架结构吊安装等)方案经市质量、安全协 会等组织的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意见资料。 见《施工专项方案的论证会 议记录》 √ 5、经建设方及招标评审通过项目施工、监理主要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职称、资格及安全上岗 证。 见《投标施工组织设计》 √ 6、工程项目建设方审审核的施工应急救援预案 见《施工设计组织》 √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中 保 证 安 全 施 工 及 所 需 费 用 7、建设单位项目安全管理员职称、资格及安全上岗证, 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安全管理责任书。 见《施工合同及资料》 √ 建设单位申报意见: 建设单位(盖章) 填表人: 项目法人: 年 月 日 监督机构意见: 受理人: 年 月 日 注:建设单位对以上提供的资料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附表二 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 地下工程的有关情况调查简明表 工程名称: 序 号 资料名称 相关要求 相关文件资料 备注 1、勘探点间距应在 15-30 米以内,查 明基坑开挖范围(包括离开开挖边线 不少于 3 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暗沟、 暗滨、暗河道、古墓和地下人防工程 等的准确位置、埋深及范围。 见《地质工程勘察报告》 2、场地水文地质勘察 见《地质工程勘察报告》 3、岩土工程测试数据 见《地质工程勘察报告》 4、基坑周边社区性质及环境情况 见总平面图 1 地质勘察 资料 5、针对基坑特点提出解决问题建议 见施工组织设计 1、场地周围 30 米内中深井水影响区 域内内建(构)筑物(含高压线)的 结构类型、层数、基础类型、埋深、 基础荷载大小、上部结构现状(含使 用年限)及对差异沉降的灵敏性的情 况; 本工程基础为浅桩基, 对周边无影响 2 相邻建筑 物和构长 物的有关 情况 2、基坑四周道路的距离及道路类别、 承载情况。 满足安全要求 1、施工场地内供水、排水、供电、供 气、通讯、广播电视、古墓和人防等 地下工程的走向及其地下埋设深度情 况。 施工场地内无左侧描述 的设施 3 地下工程 的有关 情况 2、场地周围和邻近地区地表水汇流、 排泄情况,地下水管渗漏情况。 地表水按规定排入指定 的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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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BZH-JL/2-3 加油站安全生产会议记录 会议地点 加油站 会议名称/类型: 安全例会√ 会议时间 主持人 王志良 记录人 应参会人数 实到人数 人员签到表 会议纪要 制定 2013 年安全培训计划。 备注:安全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每月召开两次。两个会议可以合并召开。 AQBZH-JL/2-3 加油站安全生产会议记录 会议地点 加油站 会议名称/类型: 安全例会√ 会议时间 主持人 王志良 记录人 应参会人数 实到人数 人员签到表 会议纪要 1 月 11 号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培训 培训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备注:安全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每月召开两次。两个会议可以合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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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3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 号公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三章 检验、检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 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 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 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 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 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 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 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第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及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第九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条 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 推广应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 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 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 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 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 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 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 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 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的部门申报,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 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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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BZH-JL/2-3 加油站安全生产会议记录 会议地点 加油站 会议名称/类型: 安全例会√ 会议时间 主持人 王志良 记录人 应参会人数 实到人数 人员签到表 会议纪要 制定 2013 年安全培训计划。 备注:安全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每月召开两次。两个会议可以合并召开。 AQBZH-JL/2-3 加油站安全生产会议记录 会议地点 加油站 会议名称/类型: 安全例会√ 会议时间 主持人 王志良 记录人 应参会人数 实到人数 人员签到表 会议纪要 1 月 11 号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培训 培训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备注:安全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每月召开两次。两个会议可以合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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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轴制造技术的进展及敏捷柔性生产线方案初探 曲轴是发动机的心脏;曲轴制造技术是发动机制造技术的集中体现。国内汽车发动机关 键零部件主要制造技术装备目前依赖进口,而发动机曲轴加工的敏捷柔性生产线还处在 初期阶段,需要一个长期的技术积累和发展过程。 曲轴加工工艺的发展演变 1) 20 世纪 70 年代以前,发动机曲轴粗加工采用的加工方式是多刀车床车削曲轴主轴颈 和连杆轴颈。采用这种方式加工精度较低、柔性很差、工序质量稳定性低,且容易产生 较大的内部应力,难以达到合理的加工余量。在粗加工后一般需要进行去应力回火处理, 释放应力。因此粗加工需要给后续精加工工序留较大的加工余量,以去除弯曲变形量。 曲轴精加工采用的是普通磨削工艺,一般采用 MQ8260 曲轴磨床粗磨-半精磨-精磨-抛 光。通常靠手工操作,加工质量不稳定,废品率较高。 2) 20 世纪 70 年代到 80 年代左右,曲轴粗加工采用 CNC 车削、CNC 外铣加工,加工 状况有所改善。精加工仍以普通磨床磨削工艺为主。 3) 20 世纪 80 年中期又出现了 CNC 内铣工艺,CNC 内铣加工性能指标要高于 CNC 外 铣加工,尤其是对于锻钢曲轴,内铣更有利于断屑。精加工工艺多采用半自动曲轴磨床, 头架和尾座同步传动,加工精度有一定的提高。 4) 1985 年到 1990 年左右开发出了曲轴车拉、车-车拉工艺(图 1 为双刀盘车-车拉), 该工艺具有精度高、效率高等优点,特别适合于平衡块侧面不 需要加工且轴颈有沉割槽(包括轴向沉割槽)的曲轴,加工后曲轴可直接进行精磨,省 去粗磨工序。曲轴精加工已少量采用数控磨床磨削工艺,尺寸的一致性得到改善。 图 1 双刀盘车-车拉 5) 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又开发出 CNC 高速外铣(图 2 为双刀盘高速外铣),它对平衡块 侧面需要加工的曲轴,比 CNC 车削、CNC 内铣、车-车拉的生产效率还要高。另外,CNC 车-车拉工艺加工连杆轴颈要二道工序,CNC 高速外铣只要一道工序就能完成,具有以 下优点:切削速度高(可高达 350m/min)、切削时间较短、工序循环时间较短、切削力 较小、工件温升较低、刀具寿命高、换刀次数少、加工精度更高、柔性更好。所以 CNC 高速外铣将是曲轴主轴颈和连杆轴颈粗加工的发展方向。精加工使用数控磨床,采用静 压主轴、静压导轨、静压进给丝杠(砂轮头架)和线性光栅闭环控制等控制装置,使各 尺寸公差及形位公差得到可靠的保证,精加工还广泛使用数控砂带抛光机进行超精加工, 经超精加工后的曲轴轴颈表面粗糙度至少提高一级精度。 图 2 双刀盘高速外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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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节 维护检修管理 索引号 固定资产管理 010 主题 版本号 生效日期 修改日期 编制单位 核准者 1 2002/4/1 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检修 作废日期 作废执行人 13-2-6-1 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检修 1 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的非生产用固定资产(信息类资产除外,包含生产厂房)的报 修、故障责任判定和检修 2 控制目标 2.1 确保公司内非生产用固定资产能得到及时的维修 2.2 确保公司内非生产用固定资产人为损坏责任人的责任得到追究 2.3 确保较低的维修成本 3 主要控制点 3.1 固定资产管理员调查损坏的原因和损坏状况 3.2 设备主管填写责任判定和处理意见,请使用部门确认 3.3 固定资产管理员判断是否值得检修,是否在保修期内 4 特定政策 4.1 各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专人作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建立并管理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台 帐,监督本部门固定资产使用情况,与设备能源部联系固定资产的有关事务。 4.2 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员必须积极配合设备能源部的固定资产管理员进行固定资 产损坏原因和状况的调查 神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节 维护检修管理 索引号 固定资产管理 010 13-12-6-2 5 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检修流程说明 步骤 涉及部门 步骤说明 1. 固定资产使用 部门 使用部门提出检修申请,填写检修申请单。 2. 设备能源部- 固定资产管理 员 固定资产管理员调查固定资产损坏原因和损坏状况,得 出调查结论,并请使用部门确认。 3. 设备能源部- 设备主管 若固定资产损坏是人为因素造成,设备主管填写责任判 定和处理意见,请使用部门确认后,送经理审批。 4. 设备能源部- 经理 设备能源部经理审批固定资产损坏责任判定和处理意 见,确定责任判定是否清楚、处理意见是否适当,不同 意则退回固定资产管理员重新办理,具体参见步骤 2。 4.1. 人力资源部- 经理 人力资源部经理处理设备能源部经理转来的审批过的检 修申请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考核,审批过的检修申请 单存档。 5. 设备能源部- 固定资产管理 员 固定资产管理员根据固定资产损坏状况,判断是否值得 修理,并根据固定资产的资料判定是否在保修期内安排 检修。 6. 设备能源部- 固定资产管理 员 若损坏的固定资产值得检修,但已不在保修期内,则固 定资产管理员查阅工程公司签订的检修合同,对于合同范 围内的检修安排常日检修员进行检修, 转入设备故障检 修流程;对于合同范围外的检修通过外协检修选择专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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