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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业安全操作规程-中频电炉操作工安全操作规程

中频电炉操作工安全操作规程 1、开炉前要检查好电气设备、水冷却系统、感应器铜管等是否 完好,否则禁止开炉。 2、炉膛熔损超过规定应及时修补。严禁在熔损过深坩祸内进行 熔炼。 3、送电和开炉应有专人负责,送电后严禁接触感应器和电缆。 当班者不得擅自离开岗位,要注意感应器和坩祸外部情况。 4、装料时,应检查炉料内有无易燃易爆等有害物品混入,如有 应及时除去,严禁冷料和湿料直接加入钢液中,熔化液充满至上部后 严禁大块料加入,以防结盖。 5、补炉和捣制坩祸时严禁铁肩、氧化铁混杂,捣制坩祸必须密实。 6、浇注场地及炉前地坑应无障碍物,无积水,以防钢水落地爆炸。 7、钢水不允许盛装得过满,手抬包浇注时,二人应配合一致, 走路应平稳, 不准急走急停,浇注后余钢要倒入指定地点,严禁乱 倒。 8、中频发电机房内应保持清洁,严禁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杂物 带进室内,室内禁止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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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业安全操作规程-主控操作工安全操作规程

主控操作工安全操作规程 1.作业前准备 1.1 作业前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1.2 对所有在出坯区域辊道区域和辅助设备的操作,必须由经 过培训的专职人员执行,未经同意,非本岗位工作人员禁止进入主 控室。 1.3 操作前确认所有操作设备处于安全可靠的状态,对职责范 围外的仪表,电气开关不得乱摸乱动。 2.正常作业 2.1 切割时,火切机切割区域必须无人,在事故切割时,禁止 执行可能危及事故切割人员的操作。 3.检修安全 3.1 严格执行氧气,燃气系统的点检制度,对于发现的总是必 须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处理。 3.2 在辊道区域辅助设备的维护、检修时,相关设备必须断电, 液压、气悬挂警未牌,确保防止其合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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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业安全操作规程-冷床操作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冷床操作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开车前必须全面检查设备和环境,确认设备正常,冷床链条 传动机构无卡阻,辊道及翻料钩等危险区域无人才开车。 2、不准在前后辊道处跨越,送翻管子必须确认危险区域无人, 处理辊道,翻料钩故障时要和操作工联系好,并有专人指挥联系。 3、有人在辊道上撬动管子时,严禁反转辊道,必须反转时要和 撬管人联系,并确认安全后进行。 4、钢管送入冷床时链条格内只准放一条管子,且不得斜放。厚 壁管和大管,冷床布料要合理,不准超负荷。 5、冷床上或冷床后吊运管子,必须和操作工取得联系,待冷床 停稳后方准上冷床挂吊,并不得损坏链条,待挂吊人员离开冷床后方 可重新启动冷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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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业安全操作规程-扒渣车安全操作操作规程

扒渣车安全操作操作规程 1.在现场作业时,必须服从现场人员指挥。 2..严禁扒炉沿砖或扒虹吸管。 3.严禁在扒渣头含水的情况下未烘干而进行扒渣作业。 4.扒渣车在现场作业完毕,必须把扒渣头收回,并观察现场周围情况, 确认安全后,方可转弯、调头停回原来的位置。 5.在扒渣作业时,必须缓慢进行,避免铝水溢出,要注意观察炉内环 境,不要碰伤、刮坏炉体,避免设备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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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安全操作规程-冷床操作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冷床操作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开车前必须全面检查设备和环境,确认设备正常,冷床链条 传动机构无卡阻,辊道及翻料钩等危险区域无人才开车。 2、不准在前后辊道处跨越,送翻管子必须确认危险区域无人, 处理辊道,翻料钩故障时要和操作工联系好,并有专人指挥联系。 3、有人在辊道上撬动管子时,严禁反转辊道,必须反转时要和 撬管人联系,并确认安全后进行。 4、钢管送入冷床时链条格内只准放一条管子,且不得斜放。厚 壁管和大管,冷床布料要合理,不准超负荷。 5、冷床上或冷床后吊运管子,必须和操作工取得联系,待冷床 停稳后方准上冷床挂吊,并不得损坏链条,待挂吊人员离开冷床后方 可重新启动冷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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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安全操作规程-中频电炉操作工安全操作规程

中频电炉操作工安全操作规程 1、开炉前要检查好电气设备、水冷却系统、感应器铜管等是否 完好,否则禁止开炉。 2、炉膛熔损超过规定应及时修补。严禁在熔损过深坩祸内进行 熔炼。 3、送电和开炉应有专人负责,送电后严禁接触感应器和电缆。 当班者不得擅自离开岗位,要注意感应器和坩祸外部情况。 4、装料时,应检查炉料内有无易燃易爆等有害物品混入,如有 应及时除去,严禁冷料和湿料直接加入钢液中,熔化液充满至上部后 严禁大块料加入,以防结盖。 5、补炉和捣制坩祸时严禁铁肩、氧化铁混杂,捣制坩祸必须密实。 6、浇注场地及炉前地坑应无障碍物,无积水,以防钢水落地爆炸。 7、钢水不允许盛装得过满,手抬包浇注时,二人应配合一致, 走路应平稳, 不准急走急停,浇注后余钢要倒入指定地点,严禁乱 倒。 8、中频发电机房内应保持清洁,严禁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杂物 带进室内,室内禁止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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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操作规程-扒渣车安全操作操作规程

扒渣车安全操作操作规程 1.在现场作业时,必须服从现场人员指挥。 2..严禁扒炉沿砖或扒虹吸管。 3.严禁在扒渣头含水的情况下未烘干而进行扒渣作业。 4.扒渣车在现场作业完毕,必须把扒渣头收回,并观察现场周围情况, 确认安全后,方可转弯、调头停回原来的位置。 5.在扒渣作业时,必须缓慢进行,避免铝水溢出,要注意观察炉内环 境,不要碰伤、刮坏炉体,避免设备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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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操作规程-冷床操作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冷床操作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开车前必须全面检查设备和环境,确认设备正常,冷床链条 传动机构无卡阻,辊道及翻料钩等危险区域无人才开车。 2、不准在前后辊道处跨越,送翻管子必须确认危险区域无人, 处理辊道,翻料钩故障时要和操作工联系好,并有专人指挥联系。 3、有人在辊道上撬动管子时,严禁反转辊道,必须反转时要和 撬管人联系,并确认安全后进行。 4、钢管送入冷床时链条格内只准放一条管子,且不得斜放。厚 壁管和大管,冷床布料要合理,不准超负荷。 5、冷床上或冷床后吊运管子,必须和操作工取得联系,待冷床 停稳后方准上冷床挂吊,并不得损坏链条,待挂吊人员离开冷床后方 可重新启动冷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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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安全操作规程-扒渣车安全操作操作规程

扒渣车安全操作操作规程 1.在现场作业时,必须服从现场人员指挥。 2..严禁扒炉沿砖或扒虹吸管。 3.严禁在扒渣头含水的情况下未烘干而进行扒渣作业。 4.扒渣车在现场作业完毕,必须把扒渣头收回,并观察现场周围情况, 确认安全后,方可转弯、调头停回原来的位置。 5.在扒渣作业时,必须缓慢进行,避免铝水溢出,要注意观察炉内环 境,不要碰伤、刮坏炉体,避免设备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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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操作规程-中频电炉操作工安全操作规程

中频电炉操作工安全操作规程 1、开炉前要检查好电气设备、水冷却系统、感应器铜管等是否 完好,否则禁止开炉。 2、炉膛熔损超过规定应及时修补。严禁在熔损过深坩祸内进行 熔炼。 3、送电和开炉应有专人负责,送电后严禁接触感应器和电缆。 当班者不得擅自离开岗位,要注意感应器和坩祸外部情况。 4、装料时,应检查炉料内有无易燃易爆等有害物品混入,如有 应及时除去,严禁冷料和湿料直接加入钢液中,熔化液充满至上部后 严禁大块料加入,以防结盖。 5、补炉和捣制坩祸时严禁铁肩、氧化铁混杂,捣制坩祸必须密实。 6、浇注场地及炉前地坑应无障碍物,无积水,以防钢水落地爆炸。 7、钢水不允许盛装得过满,手抬包浇注时,二人应配合一致, 走路应平稳, 不准急走急停,浇注后余钢要倒入指定地点,严禁乱 倒。 8、中频发电机房内应保持清洁,严禁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杂物 带进室内,室内禁止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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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安全操作规程-主控操作工安全操作规程

主控操作工安全操作规程 1.作业前准备 1.1 作业前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1.2 对所有在出坯区域辊道区域和辅助设备的操作,必须由经 过培训的专职人员执行,未经同意,非本岗位工作人员禁止进入主 控室。 1.3 操作前确认所有操作设备处于安全可靠的状态,对职责范 围外的仪表,电气开关不得乱摸乱动。 2.正常作业 2.1 切割时,火切机切割区域必须无人,在事故切割时,禁止 执行可能危及事故切割人员的操作。 3.检修安全 3.1 严格执行氧气,燃气系统的点检制度,对于发现的总是必 须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处理。 3.2 在辊道区域辅助设备的维护、检修时,相关设备必须断电, 液压、气悬挂警未牌,确保防止其合闭。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0.6 KB 时间:2025-11-06 价格:¥2.00

安全操作规程-扒渣车安全操作操作规程

扒渣车安全操作操作规程 1.在现场作业时,必须服从现场人员指挥。 2..严禁扒炉沿砖或扒虹吸管。 3.严禁在扒渣头含水的情况下未烘干而进行扒渣作业。 4.扒渣车在现场作业完毕,必须把扒渣头收回,并观察现场周围情况, 确认安全后,方可转弯、调头停回原来的位置。 5.在扒渣作业时,必须缓慢进行,避免铝水溢出,要注意观察炉内环 境,不要碰伤、刮坏炉体,避免设备事故的发生。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5 KB 时间:2025-11-13 价格:¥2.00

安全操作规程-主控操作工安全操作规程

主控操作工安全操作规程 1.作业前准备 1.1 作业前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1.2 对所有在出坯区域辊道区域和辅助设备的操作,必须由经 过培训的专职人员执行,未经同意,非本岗位工作人员禁止进入主 控室。 1.3 操作前确认所有操作设备处于安全可靠的状态,对职责范 围外的仪表,电气开关不得乱摸乱动。 2.正常作业 2.1 切割时,火切机切割区域必须无人,在事故切割时,禁止 执行可能危及事故切割人员的操作。 3.检修安全 3.1 严格执行氧气,燃气系统的点检制度,对于发现的总是必 须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处理。 3.2 在辊道区域辅助设备的维护、检修时,相关设备必须断电, 液压、气悬挂警未牌,确保防止其合闭。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 KB 时间:2025-11-20 价格:¥2.00

安全操作规程-主控操作工安全操作规程

主控操作工安全操作规程 1.作业前准备 1.1 作业前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1.2 对所有在出坯区域辊道区域和辅助设备的操作,必须由经 过培训的专职人员执行,未经同意,非本岗位工作人员禁止进入主 控室。 1.3 操作前确认所有操作设备处于安全可靠的状态,对职责范 围外的仪表,电气开关不得乱摸乱动。 2.正常作业 2.1 切割时,火切机切割区域必须无人,在事故切割时,禁止 执行可能危及事故切割人员的操作。 3.检修安全 3.1 严格执行氧气,燃气系统的点检制度,对于发现的总是必 须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处理。 3.2 在辊道区域辅助设备的维护、检修时,相关设备必须断电, 液压、气悬挂警未牌,确保防止其合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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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操作规程-冷床操作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冷床操作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开车前必须全面检查设备和环境,确认设备正常,冷床链条 传动机构无卡阻,辊道及翻料钩等危险区域无人才开车。 2、不准在前后辊道处跨越,送翻管子必须确认危险区域无人, 处理辊道,翻料钩故障时要和操作工联系好,并有专人指挥联系。 3、有人在辊道上撬动管子时,严禁反转辊道,必须反转时要和 撬管人联系,并确认安全后进行。 4、钢管送入冷床时链条格内只准放一条管子,且不得斜放。厚 壁管和大管,冷床布料要合理,不准超负荷。 5、冷床上或冷床后吊运管子,必须和操作工取得联系,待冷床 停稳后方准上冷床挂吊,并不得损坏链条,待挂吊人员离开冷床后方 可重新启动冷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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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操作规程-中频电炉操作工安全操作规程

中频电炉操作工安全操作规程 1、开炉前要检查好电气设备、水冷却系统、感应器铜管等是否 完好,否则禁止开炉。 2、炉膛熔损超过规定应及时修补。严禁在熔损过深坩祸内进行 熔炼。 3、送电和开炉应有专人负责,送电后严禁接触感应器和电缆。 当班者不得擅自离开岗位,要注意感应器和坩祸外部情况。 4、装料时,应检查炉料内有无易燃易爆等有害物品混入,如有 应及时除去,严禁冷料和湿料直接加入钢液中,熔化液充满至上部后 严禁大块料加入,以防结盖。 5、补炉和捣制坩祸时严禁铁肩、氧化铁混杂,捣制坩祸必须密实。 6、浇注场地及炉前地坑应无障碍物,无积水,以防钢水落地爆炸。 7、钢水不允许盛装得过满,手抬包浇注时,二人应配合一致, 走路应平稳, 不准急走急停,浇注后余钢要倒入指定地点,严禁乱 倒。 8、中频发电机房内应保持清洁,严禁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杂物 带进室内,室内禁止吸烟。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6.5 KB 时间:2025-12-02 价格:¥2.00

挖机使用管理规定

1 挖掘机使用管理规定 为确保挖掘机的安全使用,减少在使用过程中因操作不当、保养和维护不到位而造成的 损坏,避免发生安全事故,特制订挖掘机使用管理规定。 一、挖掘机责任人及操作人 挖掘机在现场的管理责任人为机电队长、挖掘机包机人和挖掘机司机;现场挖掘机司机 必须要持证上岗。 二、交接班及挖掘机运行台帐 1、挖掘机司机应在下班前20分钟进行交接,交接班双方应说清楚本班挖掘机的使用情况 和出现的问题及注意事项,双方确认电挖机的状况,接班后的作业内容。 2、挖掘机必须建立维护和保养台帐 ,每班必须要填写台帐。 三、电动挖掘机的班前检查 1、挖掘机司机进班后首先检查挖掘机是否清理干净、整洁,柴油挖掘机的空滤是否吹洗 干净或更换。 2、柴油挖掘机检查发动机是否有机油、燃料、冷却液并在标准液位,检查水箱连接管有 无漏水现象;电动挖掘机应检查电机防爆、绝缘及随机电缆情况,如有异常应立即修理。 3、检查发动机、电机周围和散热器内是否滞留异物等,如有异物应立即清除。 4、检查液压元件、油箱、软管、连接处和接头是否有松动、裂纹和漏油,如有异常应立 即处理。 5、检查车辆下方(履带、导向轮、驱动链轮)有无磨耗、破损,平头螺丝是否松缓。 6、检查防护物、阶梯、扶手有无破损,如有破损或松缓应立即修理或拧紧。 7、检查仪表和监视面板是否完好,如有异常应立即修理或更换。 8、挖掘机底盘表面应保持清洁,无尘土、碎石,发动机表面无油污、油泥等杂物,电气 线路无油污及破损现象。 9、检查挖掘机活动关节润滑情况并加黄油,如有黄油嘴打不进油的情况,要及时处理。 10、挖掘表面及铲斗内部积土、碎石交班前清理干净。 11、电动挖掘机还需要对防爆电机进行检查,检查电机防爆情况和绝缘情况。 12、检查挖掘机安全操纵杆是否灵敏、可靠。 13、以上检查项目如检查出问题,应及时处理,严禁勉强、凑乎使用。 四、安全操作注意事项 1、电电挖机的选型应根据井筒直径选择,严格按照组织设计选配的型号配备挖机。 2、电动挖机使用的电缆必须经过选型计算后方可使用。使用过程中井下电缆必须设专人 在电挖机后面整理、看护,避免电挖机损伤电缆。 3、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听从指挥员的指挥。 4、井下使用挖掘机必须由班长专人指挥,井下所有施工人员必须听从指挥。班组危险预 知必须填明安全注意事项及指挥人。 5、挖掘机下井前必须把四周玻璃拿掉,只保留上部防护棚,防护棚必须保持完好,固定 可靠。 6、挖掘机进入施工现场后,驾驶员应先观察工作面地质及四周环境情况,挖掘机旋转半 径内不得有障碍物,以免对车辆造成划伤或损坏。 7、电挖机后罩必须完好,固定可靠,严禁用铁丝捆扎。 8、检查、检修、停止作业时,必须关闭先导阀(安全操作杆),关闭发动机或电机,挖 斗放实。 9、每台电挖机必须配备两台干粉灭火器。 2 10、打灰或吊盘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用风筒布或其他阻燃材料覆盖电挖机。 11、电挖机司机出班前,必须清理电挖机上的油污、矸石等杂物,保持电挖机清洁。 12、电挖机司机进班前必须对电挖机打黄油,检查开口销,保持开口销完好。 13、电挖机电机必须有煤安标志及防爆许可证,开关保护的计算、整定必须有记录,接 头使用防爆插销时(严禁用于启动电机),防爆插销必须有有效的煤安标志。安装检漏装置并 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试验,有试验记录。 14、挖掘机司机严禁用电挖机任何部位碰罐梁,严禁用电挖机斗或臂提示、指挥施工人员。 15、挖掘机司机必须保持油温、水温表完好,损坏及时更换。 16、电挖机上下井,悬吊点、悬吊钢丝绳、卸扣必须每次有专人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 责任人必须签字。 17、上井、下井必须进行清理,并进行检查,确保电挖机上面无杂物。 18、上下电挖机时,上层盘与下层盘之间必须有信号联系,上层盘人员必须有躲避房。 19、电挖机发动后,禁止任何人员站在铲斗内、铲臂上及履带上,确保安全生产。 20、挖掘机在工作中,禁止任何人员在回转半径范围内或铲斗下面工作停留或行走,非 驾驶人员不得进入驾驶室操作。 21、挖掘机在挪位时,要服从指挥,驾驶员应先观察并鸣笛,后挪位,避免机械后边有 人造成安全事故,挪位后的位置要确保挖掘机旋转半径的空间无任何障碍。 22、驾驶员必须做好设备的日常保养、检修工作。 五、挖掘机安全使用处罚规定: 1、空滤、油滤保养根据挖掘机保养手册进行,不能达到要求的,给予责任人罚款*元; 2、每天早班打黄油一次,如发现不打黄油或弄虚作假的,给予当班人员罚款*元; 3、使用过程中由于操作人员违章操作使车辆损坏的、超载作业等导致设备损坏的、按修 理费和配件费用总和的20%~30%对责任人分别给予罚款; 4、台帐不填写或者不规范的,给予当班电挖机司机和检修人员罚款*元; 5、电挖机司机不按操作规程作业,每次罚款*元; 6、井下使用挖掘机没有班长指挥,给予队长款*元; 7、井下施工人员不听从指挥,在电挖机回转半径内作业的,给予作业人员罚款*元; 8、防护棚不完好、固定不可靠的,给予当班队长罚款*元,班长罚款*元; 9、挖掘机旋转半径有障碍物,造成车辆划伤或损坏的,给予电挖机司机罚款*元; 10、电挖机后罩不完好,固定不可靠,用铁丝捆扎的,给予当班队长罚款*元; 11、检查、检修、停止作业时,没有关闭先导阀并关闭发动机,或没有将挖斗放实的, 给予电挖机司机罚款*元; 12、电挖机没有配备灭火器、或者数量不足、型号不符的,给予当班队长罚款*元; 13、电挖机司机出班前,没有清理电挖机上的油污、矸石等杂物的,电挖机不清洁的, 给予电挖机司机罚款*元; 电挖机电机没有煤安标志及防爆许可证的,给予机电队长罚款*元; 电挖机开关保护的计算、整定没有记录的,给予机电队长罚款*元; 电挖机接头使用防爆插销时,防爆插销没有有效的煤安标志的,给予机电副区长罚款*元, 机电队长*元; 电挖机没有安装检漏或没有进行试验的,给予机电副区长罚款*元,机电队长*元; 电挖机发动后,仍站在铲斗内、铲臂上及履带上的,给予责任人罚款*元; 挖掘机在工作中,在回转半径范围内或铲斗下面工作停留或行走的,给予责任人罚款*元; 非驾驶人员进入驾驶室操作的,给予责任人罚款*元,当事人罚款*元; 电挖机检修人员没有做好设备的日常保养、检修工作的,给予其罚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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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 年) (2012 年 1 月 1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3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生 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 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 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长输管道安全保护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 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享有所有权或者运行管理权的单位(以下简称管道单位)应 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关危险化学 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实施,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检查。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实施安全条件审查。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 对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举报。接受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并按照 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科学规划。 第七条 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 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 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 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建设 第九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法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 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一条 承担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资 质。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以及经过 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参加危险化学品管道焊接、防腐、无损检测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对管道的总体建设质量进行全过程 监督,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总体建设质量负责。管道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规定对管道的焊缝和防腐质量进行检查,并按照设计要求对管道进行压力试验和 气密性试验。 对敷设在江、河、湖泊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采取增加管道压 力设计等级、增加防护套管等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试生产(使用)前,管道单位应当对有关保护措施进行安全 检查,科学制定安全投入生产(使用)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试压半年后一直未投入生产(使用)的,管道单位应当在其 投入生产(使用)前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对敷设在江、河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 学品管道,应当相应缩短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的时间间隔。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运行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发现标志毁损的,管道单位应当及时予 以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六条 管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护。 巡护人员发现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管道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自身排除确有 困难的外部事故隐患,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管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进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7.6 KB 时间:2026-01-24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 年) (2001 年 4 月 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02 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 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 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 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 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 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 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 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 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 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 类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特大安全事故 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法律、 行政法规对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存在的特大安全事 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 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 同时报告;有关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 第十条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 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 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 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 要领导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 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小学校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 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 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的安全条件和程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不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 取得批准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除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外,应当对弄虚作假 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行贿罪或者其他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 全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 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公职;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 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 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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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18年)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18 年) (2018 年 4 月 8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 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3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等法律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地 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地方党政领 导干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 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 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 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 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 “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 全面”战略布局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 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 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 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 生产重大问题;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 度;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人大、政 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 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 的重要内容; (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 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 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 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在政府 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四)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 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五)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领导和组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六)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 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 设。 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 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 全生产工作,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 产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 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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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安全生产规定

29 安全生产规定 总则 (一)本公司为维护公共安全及避免人员物品之损害特订本准则。 (二)本准则所称安全管理,包括空袭、火灾、窃盗、风灾、地震、水灾及身体伤害的预防及抢救之一切措施。 (三)本公司安全管理,除依政府法令规定外,悉依本准则办理。 (四)安全管理之指挥监督除身体伤害由平时业务上的主管人员指挥监督外,应组织统一安全卫生委员会及消防队。本公司人员均有 防止灾变及抢救损害的职责。 (五)领班以上的干部均应熟悉有关安全管理的准则,并监督训练属下人员确实遵守。 (六)本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应视其智力体力调配适当的工作,当危险发生时,能从容应付。 (七)代理人员必须熟悉被代理人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 (八)危险发生时,除采取必要行动外并应立即向上级人员报告。 □ 火灾防护 (九)仓库及工厂内应严禁吸烟及携带引火物品,但在规定时间及地点吸烟不在此限。 (十)工场门户应向外开,工作时间不得下锁。 (十一)易燃及爆炸等危险物品应放于安全地点,除必要之数量外,不得携入工作场所。 (十二)仓库应指派专人看守,并标明"严禁烟火"字样,如系储藏挥发性易燃物,并应注意温度及通风。 (十三)灭火设备应照规定设置,放在明显容易取用之地点,并定期检查,应保持随时可用之状态,同时要熟练使用方法。 (十四)电线不得接用过大保险丝,电力使用后,应确实关闭电源。 (十五)使用氧气乙炔焊接时,应注意附近有无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员需经严格训练,并应有监工人员在场。 (十六)电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台风、地震后更应立刻检查有无损害。 (十七)炉灶、烟囱、煤气等易引起燃烧的设备应经常检查。下班时应检查处理后始得离开工作场所。 (十八)使用电器设备或易燃物发生故障时,或增接电器设备均应请示上级人员,后通知专门人员办理。 (十九)首先发现起火的人,应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关闭电源或其他火源。在场员工,均应立刻协同灭火。 (二十)发现火灾应迅速将着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开。 (二十一)火灾时工作单位主管应一面参加抢救,一面沉着指挥救火,并速通知本公司的消防队,必要时应通知本地消防队协同抢救, 并应通知其他单位戒备,如有大钟应即敲打。 (二十二)火警发生时,电话总机应优先接通火警电话。 (二十三)如火势一时不能扑灭,主管人员应一面指挥救火,一面指挥抢救人员及物品。 (二十四)救火时,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1.油类或电线失火,应用砂或地毯等物扑灭,切勿用水灌救。 2.衣服着火,立即在地上打滚,较易扑灭。 3.先救人,后抢物。抢救物品时,应先抢救账册、凭证及重要文件或贵重物品。 4.在火烟中抢救,应用湿手巾掩着口鼻。 5.如火焰封住出路口,应利用绳索或电线等物从窗口逃生。 □ 窃盗防范 (二十五)现金、贵重物品及机要文件,下班后应放置于安全之橱柜中,指定专员负责保管。 (二十六)守卫人员应随时注意进出人员。 (二十七)夜间值勤的守卫人员,应于规定时间在公司内巡逻。 (二十八)主管对经管财物人员应随时注意其私生活是否严谨,以防监守自盗。 (二十九)携出物品时,应先取具公司规定之物品携出证件,保卫人员凭证查验放行。 (三十)办公室应于夜间加班人员离去后关闭门窗,并确实下锁。 (三十一)窃案发生后,应保护现场,报有关单位侦察。 □ 风灾、水灾、地震之防护 (三十二)气象机关发布台风警报后,守卫及有关单位应随时注意收听报告台风动向的广播转知总经理、经理或厂长。 (三十三)台风接近本地区前,采取下列预防措施: 1.关闭门户,如有特别防范设备,亦应装上。 2.熄灭炉火,关闭不必要之电源或煤气。 3.重要文件及物品放置于安全地点。 4.放在室外不堪雨淋的物品,应搬进室内,或加以适当之遮盖。 5.准备手电筒、蜡烛、油灯等照明物品及雨衣、雨鞋等雨具。 6.门窗如有损坏,应紧急修缮。 7.指定必要人员,集中待命,准备抢救灾害。 8.准备必需药品及干粮。 (三十四)强烈台风袭击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关闭电源或煤气来源。 2.非绝对必要,不可生火,生火时应严密戒备。 3.重要文件或物品应有专人看管。 4.门窗破坏时,警戒人员应采取紧急措施。 (三十五)公司房舍有被洪水冲及之处,应采取紧急预防措施。 (三十六)为防止震灾,易燃物不应放在高处,以免落地造成灾害。 □ 身体伤害的预防 (三十七)有危险性之工作应由熟练人员担任,派人在场监督。 (三十八)发生伤害时,应急将受伤者送劳工保险指定医院治疗。 (三十九)工作地点的顶上可能落下伤人物体时,工作人员应戴安全盔帽。 (四十)使用强烈腐蚀性的浓酸时,应使用安全的工具,避免与身体接触。 (四十一)在灰尘飞扬中工作者,应带上口罩及眼镜。 (四十二)使用电气器材时,应注意绝缘是否完全及是否有导电物体接近电源。 (四十三)操作起重机时,应注意吊起物体底下及附近是否有人。 (四十四)使用塔架或扶梯,应严密检查是否坚固。 (四十五)玻璃、洋钉或铁丝等不得任意抛弃。 (四十六)不得穿着松弛衣裤操作机器或走近操作中之机器。 (四十七)工具应放置于工具箱中,工具箱应尽量放在地面。 (四十八)尖锐工具应有防护圈盖,且不得放置于衣袋中。 (四十九)锻铸或焊接时应注意远离他人,并应戴必要的眼罩。 (五十)汽车机车、堆高机、起重机其驾驶员必须领有驾驶执照或为公司指定人员,无照人员不得驾车,亦不得练习驾车。 (五十一)驾驶汽车或机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五十二)特种作业的监督人员应明了该项作业的特殊危险,随时告知其属下工作人员。 (五十三)遇停电时要立刻关闭总开关,送电时在开各开关之前,要先开总开关。开主开关时须预先与关系者联络。 (五十四)凡电器机器的修理、更换保险丝检查或其他有触电之危险时必先关闭开关而后行之。 (五十五)高压电线作业未先确认死线前不可进行作业。 □ 机械工具的处理 (五十六)使用机械工具前必须先检点有无异状,无异状时始可使用。 (五十七)初次用的机械或新装置使用的机械类,必须得所属主客的准许,并听取说明后始可操作之。 (五十八)原动机或动力传动装置,开始发动时应先用口号(呼声)或适当的方法联络同事周知,再确认周围的安全状态后行之。 (五十九)机械的清扫注油时应转动停止后行之,但得特别许可时不在此限。 (六十)如无必要避免机械的空运转。 (六十一)计器类要经常做正确的保养,尤其是密闭加压机械更要严加留意。 (六十二)对于压力计、温度计及其他计器类要特别小心操作,并在其规定的示度范围内使用。 (六十三)玻璃器具材料等的装卸、切断或其他使用均需留心,慎防破损,除非经特别允许作业外,一定要戴手套工作。 □ 空袭的防护 (六十四)关于空袭的防护,应严格遵守政府防空法令规定外,悉依本准则办理。 (六十五)本办法所称空袭避难,系指发布紧急警报后,或突然遭受空袭时,人员、车辆、重要文件所应采取的避难行动。 (六十六)实施避离时,应遵守下列事项: 1.关闭门户,熄灭炉灶烟火,关闭自来水龙头。 2.应接受服勤人员的指导,不得在街巷之间、防空壕洞前或户外徘徊观望。 3.敌机临空投弹时,应躺伏地上,紧靠墙基,将头部及胸部稍微抬起,使腕着力于地,并以棉花掩塞耳孔,口略张开,以防爆炸及 震动的伤害。 4.守卫及接线员注意警报音响,或携带半导体收音机,收听广播消息。 5.凡参加消防队组织的人员,应依照规定执行勤务。 (六十七)紧急警报发布后,人员行动准则如下: 1.公司的人员,应立刻携带重要文件、账册、财务等进入指定的地下室或坚固建筑物底层,实施避难。 2.工厂人员,携带重要文件、账册、财务等应就近利用地形地物,实施掩蔽。 (六十八)紧急警报发布后,车辆(包括甲、乙种车辆)行动准则如下: 1.在市区内行驶中的车辆,应就近向马路两旁疏开停放,但在干道向郊外行驶中的车辆,得继续驶往郊外疏散。 2.在市区停放的车辆,应一律禁止行驶。 3.在郊区的车辆,不得进入市区,就近疏开掩蔽。 (六十九)紧急警报发布后,消防人员应立即出动,驶往指定地点,分别执行下列各项任务: 1.维持秩。 2.指挥人车避离掩蔽。 3.保护公司安全。 (七十)夜间听到警报,守卫人员立即熄灭一切灯火,严禁露光。 (七十一)本准则经呈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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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5)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 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 土 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 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 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 目 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 续。申请施工 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 (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三)施工单位已确定; (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 织开工。 第六条 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 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 延期。不按 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 施 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 书面通知对 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 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 方和备案。 第八条 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 程 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 督 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 其分包范围 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 位的委托,负责协调该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 他单位的施工现场 活动。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 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包单 位的总 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 单位隶属关系及工程的性质、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实行分级 审批。具体审批权 限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任务情况; (二)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 计 划和施工力量、机具及部署; (三)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种措 施 ; (四)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五)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在施工过程中确需 对 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批准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需要临时征用施工 场 地或者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由于特殊原因,建设工程需要停止施工两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或施 工 单位应当将停工原因及停工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 规程, 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进行 爆破作业时,必 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设临时电网、移动电缆等,施工单位应当向有 关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施工中需要 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时,必须经 有关主 管部门批准,并事先通告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爆 炸 物、电缆等应当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有 关规定处理 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 工 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 主管部门提 交竣工验收报告。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可以将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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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防护规定

辐 射 防 护 规 定 U D C 6 1 4 . 8 9 8 . 5 G B 8 7 0 3 - 8 8 ( 1 9 8 8 年 3 月 1 1 日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局 批 准 1 9 8 8 年 6 月 1 日 实 施 ) 1 总 则 1 . 1 为 了 保 障 放 射 工 作 人 员 和 广 大 公 众 的 安 全 与 健 康 、 保 护 环 境 , 促 进 核 科 学 技 术 、 核 能 和 其 他 辐 射 应 用 事 业 的 发 展 , 制 定 本 规 定 。 1 . 2 伴 有 辐 射 照 射 的 一 切 实 践 和 设 施 的 选 址 、 设 计 、 运 行 和 退 役 , 都 必 须 遵 守 本 规 定 。 1 . 3 开 展 伴 有 辐 射 照 射 的 实 践 以 及 设 施 的 新 建 、扩 建 、 改 建 和 退 役 ,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事 先 向 主 管 部 门 和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提 交 辐 射 防 护 和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经 审 查 批 准 后 方 可 实 施 。 在 假 设 中 必 须 做 到 辐 射 防 护 和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 同 时 施 工 、 同 时 投 产 。 1 . 4 符 合 附 录 C 所 列 豁 免 限 值 的 实 践 和 设 施 , 可 免 于 办 理 1 . 3 条 中 规 定 的 手 续 。 1 . 5 从 事 下 列 实 践 活 动 必 须 事 前 得 到 批 准 后 方 可 进 行 。 A 、 给 人 服 用 或 向 人 体 注 射 放 射 性 物 质 , 以 及 对 人 施 行 辐 射 照 射 。 B 、 玩 具 中 含 有 放 射 性 物 质 。 C 、 在 医 用 产 品 、 化 妆 品 和 家 用 产 品 ( 附 录 C 3 所 列 的 除 外 ) 的 加 工 生 产 中 添 加 放 射 性 物 质 。 D 、 销 售 经 辐 射 保 鲜 或 保 存 的 食 品 。 1 . 6 一 切 伴 有 辐 射 照 射 的 实 践 和 设 施 , 都 应 当 符 合 实 践 的 正 当 性 和 辐 射 防 护 最 优 化 原 则 , 并 确 保 个 人 所 受 的 照 射 低 于 相 应 的 剂 量 限 值 。 1 . 7 从 事 辐 射 工 作 的 单 位 应 设 置 独 立 于 生 产 运 行 部 门 的 辐 射 防 护 和 环 境 保 护 机 构 ( 或 专 、 兼 职 人 员 )。 这 些 机 构 应 接 受 主 管 部 门 和 所 在 省 市 自 治 区 辐 射 防 护 和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的 监 督 和 指 导 。 1 . 8 辐 射 工 作 单 位 保 鲜 建 立 辐 射 防 护 和 环 境 防 护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职 工 安 全 防 护 教 育 和 培 训 考 核 制 度 , 认 真 执 行 和 字 据 遵 守 有 关 辐 射 防 护 和 环 境 保 护 的 规 定 , 防 止 各 类 辐 射 事 故 的 发 生 。 从 事 辐 射 工 作 的 人 员 , 必 须 具 备 辐 射 防 护 基 本 知 识 , 理 解 辐 射 防 护 最 优 化 的 基 本 原 则 , 熟 悉 辐 射 防 护 方 面 的 规 章 制 度 , 并 经 过 培 训 考 核 取 得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合 格 证 后 方 可 参 加 工 作 。 1 . 9 在 存 在 辐 射 照 射 的 场 所 , 以 及 在 能 发 射 辐 射 的 物 件 上( 1 . 4 除 外 ),必 须 有“ 电 离 辐 射 ” 的 标 志( 附 录 D )。 1 . 1 0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应 加 强 对 辐 射 防 护 工 作 的 领 导 , 根 据 本 规 定 的 要 求 , 结 合 本 地 区 、 本 部 门 的 特 点 , 制 定 相 应 的 辐 射 防 护 规 程 和 管 理 方 法 。 1 . 1 1 要 切 实 关 心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的 身 体 健 康 。 应 由 授 权 的 医 疗 机 构 对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定 期 常 规 医 学 监 督 和 异 常 受 照 人 员 的 医 学 处 理 。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应 享 受 的 劳 动 保 护 和 相 应 待 遇 , 按 照 有 关 部 门 的 规 定 执 行 。 2 剂 量 限 制 体 系 2 、 1 基 本 原 则 2 、 1 . 1 为 了 防 止 发 生 非 随 机 性 效 应 , 并 将 随 机 性 效 应 的 发 生 率 降 低 到 可 以 接 受 的 水 平 , 用 下 述 的 剂 量 限 制 体 系 对 正 常 照 射 加 以 限 制 。 2 、 1 . 2 一 切 实 践 和 设 施 的 选 址 、 设 计 、 运 行 和 退 役 , 必 须 遵 守 辐 射 防 护 三 原 则 : A ; 实 践 的 正 当 性 : 在 施 行 伴 有 辐 射 照 射 的 任 何 实 践 之 前 , 都 必 须 经 过 正 当 性 判 断 , 确 认 这 种 实 践 具 有 正 当 的 理 由 , 获 得 的 利 益 大 于 代 价 ( 包 括 健 康 损 害 和 非 健 康 损 害 代 价 )。 B : 辐 射 防 护 的 最 优 化 : 应 避 免 一 切 不 必 要 的 照 射 , 在 考 虑 到 经 济 和 社 会 因 素 的 条 件 下 , 所 有 辐 射 照 射 都 应 保 持 在 可 合 理 达 到 的 尽 量 低 的 水 平 。 C : 个 人 剂 量 的 限 制 : 用 剂 量 限 值 对 个 人 所 受 的 照 射 加 以 限 制 。 2 、 2 实 践 的 正 当 性 2 、 2 、 1 判 断 伴 有 辐 射 照 射 的 实 践 的 正 当 性 , 应 当 在 全 面 考 虑 经 济 和 社 会 因 素 , 并 与 作 为 替 代 的 其 他 实 践 相 比 较 的 基 础 上 作 出 。 2 、 2 、 2 当 发 生 引 起 的 损 害 称 为 主 要 的 考 虑 因 素 时 , 正 当 性 判 断 由 本 单 位 或 上 级 辐 射 防 护 部 门 作 出 。 2 、 3 辐 射 防 护 的 最 优 化 2 、 3 、 1 辐 射 防 护 的 最 优 化 时 辐 射 防 护 的 重 要 原 则 , 必 须 贯 穿 于 实 践 或 设 施 的 选 址 、 设 计 、 运 行 和 退 役 的 全 过 程 。 2 、 3 、 2 各 单 位 应 制 定 辐 射 防 护 最 优 化 纲 要 , 并 定 期 评 审 , 以 确 定 是 否 需 要 予 以 调 整 。 2 、 3 、 3 辐 射 防 护 最 优 化 纲 要 应 在 防 护 机 构 设 置 、 防 护 管 理 、 防 护 人 员 的 培 训 和 资 格 的 审 定 、 各 类 人 员 的 安 全 防 护 知 识 教 育 、 发 生 控 制 措 施 和 应 急 计 划 等 工 作 中 加 以 贯 彻 和 体 现 。 2 、 3 、 4 发 生 防 护 最 优 化 纲 要 评 审 主 要 由 本 单 位 或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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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科业务规定

生产科业务规定 第一条 本公司为了加强生产管理,有效地运用物料、人力、设备(机器、工具),并使 之在时间上、数量上、空间上能适当地配合,以便提高生产效率、质量,并降低成本,获得 最大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 业务部于下年度开始前三个月,提出年度销售计划,生产科依据年度销售计划, 制定出年度生产计划,并针对主副料需要、人力、设备负荷等拟定计划。 第三条 依据年生产计划、业务部开出的制造通知单以及现有库存量(成品、半成品)拟 订月生产计划。 第四条 生产管理单位于接到业务部开出的制造通知单时应: (一)安排生产进度预定表。 (二)计算所需的主副料(何时再需要),在购备时间之前,通知存量管理单位安排原料。 (三)将外协加工计划通知给外协管理单位,以便先寻求适当的外协厂商。 第五条 生产管理单位,依据月生产计划、制造通知单、制造变更通知单、实际的生产 进度以及现有人力、设备资料于每旬定期分配安排次日起十天内的生产进度表。 第六条 依预定和实际的生产进度,发出工作命令(发出前要确知物料情况)和发料单。 (一)工作命令一联给现场制造各科组(同时要附工作程图、操作标准、检查标准等), 一联通知质量管理单位。 (二)发料单,一联给现场制造各科组,一联通知库管单位备料。 (三)要在开工三天之前发出工作命令和发料单,但特殊情况不在此限。 第七条 由现场制造各科组每日报来日报表,了解实际的生产进度,且要实地追查、督 促。 第八条 现场制造各科组,无法按照进度如期完成或有任何困难时(机器、模具损坏、 停电等),应尽快将原因通知生产管理单位,予以调整工作。 第九条 当制造完工后,将工作命令详细填写在有关栏目处,送回生产管理单位销令。 第十条 于每批产品(订单)完工后,要将有关资料,如生产日报表、工作命令、发料单、外 协加工等资料汇总,并对实际生产所发生的问题进行研讨,提出改善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还需汇总成本分析、产能资料等,所有资料要建档备查,以利作业的进行。 第十一条 生产管理单位要经常地与业务部、存量管理单位、外协管理单位、质量管理 单位、技术单位以及现场制造各科组保持密切的联系,确实了解实际情况与预定进度是否超 前或落后,并要能弹性地应变。 第十二条 外协管理,在管理外协加工以及外协制造的半成品或零件时,应适时适量地 配合生产进度。 第十三条 外协管理单位负责外协加工、外协制造的作业。选择外协厂商应依据下列资 料: (一)生产管理单位发出的外协计划(工程详细内容、质量要求、时限、数量)或外协申请 单。 (二)协作厂商及厂商资料调查表。 (三)是否由本公司供料,供料报废率的决定。 (四)预估价格及付款条件。 第十四条 选择好适当的外协厂商,要督促、确实了解厂商的进度以及质量。 第十五条 若外协厂商为第一次承制此项外协,则必须要求其先试制,取回样品,判定 是否符合要求,判定合格后,才能通知其正式承制或加工。 第十六条 确实管理本公司供料数量及承制或加工后送回本公司的半成品或零件、下脚 料、废料等的详细数量及重量。 第十七条 对外协厂商交来货品的质量、交货期、价格以及内部的管理状况要做审核。 第十八条 若有模具(设备)存放于外协厂商之处,要确实管理,检查其对模具(设备)使用保 养的情况。 第十九条 本公司于外协验收、生产装配或再加工时,对外协质量的抱怨以及对外协厂 商的审核结果,除了要存档外,应转告外协厂商。 第二十条 外协除了口头方式信用约定,最好要能订立合同或简明的外协书面式的约定 (内容包括工程详细内容,是否由本公司供料,以及品名、规格、数量、质量要求、验收检 验标准、罚则、付款条件、奖励条款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对于考核成绩好的优良外协厂商,建议公司给予其较优惠的条件及分配较 多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配合质量管理单位,做好外协质量管理稽核工作,管理外协厂商承制货品 的质量,并协助辅导厂商作好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安排外协业务,必须要有弹性应变的能力,并要经常地与生产管理单位和 外协厂商密切联系,确实了解实际情况与预定进度是否超前或落后,有困难要立即解决,并 防止再发。 第二十四条 外协完工后要作成本分析(工时、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期等),判定外 协是否有利及判定此外协厂商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所有的资料必须建档备查,以利作业。 第二十六条 有关外协之未详尽事宜详见外协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呈阅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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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节能降耗管理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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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3 KB 时间:2026-04-14 价格:¥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