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AQ-BZH-006 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执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 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担公司工伤风险, 公司参加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定本制度。 2 职责 2.1 行政部负责入职员工工伤保险购买申请 2.2 财务部负责缴纳足额工伤保险费用 3 管理内容 3.1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当地有关征缴规定执行。 3.2 公司员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 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3.3 职工发生工伤时,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3.4 公司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4 工伤认定 4.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1.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1.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 事故伤害的; 4.1.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1.4 患职业病的; 4.1.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1.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4.1.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4.2.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的; 4.2.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4.2.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 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4.3.1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4.3.2 醉酒导致伤亡的; 4.3.3 自残或者自杀的。 4.4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本公司 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 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本公司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 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当地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 工伤保险待遇 本公司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实施日期 20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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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一、事故的分类 1、人身伤亡事故。凡属本公司职工(包括计划内的临时工),在生产区域所发生 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 2、火灾事故。由于火灾造成的人身伤亡或一定的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 3、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爆炸,造成人身伤亡或一定的物 质财产损失的事故。 4、设备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机械设备、工艺设备、动力设备、贵重仪器仪 表和工具的非正常损坏(包括设备管线发生故障)。 5、交通事故。凡是车辆交通肇事所造成的一定的车辆损坏、物质财产损失和人身 伤亡(包括非职工的乘客民工、行人等)事故。 6、质量事故。由于混、串成品或其它事故原因引起的质量事故(另由专门部门管 理上报)。 7、其它事故。 二、事故的性质 为了便于事故管理,按事故性质划分为上报事故、一般、轻微、恶性未遂事故四种。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都称之为上报事故。 (1)死亡一人或重伤一人。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 1000 元以上者(包括 1000 元); (3)装置因事故造成停工,大面积停电,包括两套装置,两个变电所全停的电气 事故。 (注:上报事故包括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条件按国家规定。) 2、凡合乎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一般事故: (1)轻伤一名,休假治疗八小时以上; (2)造成直接损失 100 元至 1000 元者(包括 1000 元在内)。 (3)除急性中毒造成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外,一般急性中毒均按轻伤处理; 3、凡未达到上述 1、2 条中任何一项者,均属于轻微事故。 4、重大恶性未遂事故。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性质恶劣(如设备超负荷造成降 低设备使用寿命,起吊浇铸包高空掉落,高压气瓶高处跌落尚未引起爆炸,检修中误 送电侥幸未造成触电伤亡等)或作业操作严重不正常给设备带来重大隐患,或严重影 响了设备使用寿命。 三、事故的管理 1、事故的分管: (1)人身伤亡、爆炸,由安全科负责管理; (2)机械动力设备事故(包括停水、停电、停产造成的停产事故),压力容器的 爆炸事故,由设备动力科负责管理; (3)作业操作、工艺技术等原因造成的停产事故由生产科和技术科负责管理; (4)发生产品质量事故由质管科负责管理; (5)交通事故和生活区的一切火灾事故均由保卫科负责管理。 2、事故调查及处理: (1)发生上报事故时,主管负责人立即组织安全、技术、劳资、保卫、生产、工 会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迅速进行调查,必要时请劳动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参加调查, 查清事故经过,确定事故原因,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3、事故统计的上报: 各类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三级管理,上报事故统一由上级主管部门掌握管理,统 称上报事故(写有专题书面报告)。一般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由公司负责管理。轻微事 故由分公司自行掌握处理。 (1)当发生上报事故时,事故单位除立即采取措施外,并通知安技科和有关部门 以及公司领导,及时抢救和调查在抢救中要保护好现场。主管安全的负责人将事故及 原因在 24 小时内上报主管部门,事后要由事故主管部门认真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由 安全技术科于事故发生后半月内报主管部门。 (2)当发生一般事故时,事故单位除立即采取措施之外,必须马上通知安全科, 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切实做到“三不放过”。并要求在事故发生五天内填写好事故报告 报送公司。 (3)当发生轻微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当班班长应报告主管领导处理。 (4)各分公司安全部门应将各类事故于每月 27 日前汇总报安全科。由主管负责 人汇总于月底前向上级报告。 (5)各部门事故调查、分析、登记、统计、报告和处理等,必须严肃认真,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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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管理办法 1、目的 为提升公司应急处理工伤事故的水平,确保员工发生工伤后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 理,维护公司和员工的权益。 2、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3、定义 工伤: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晕倒等事故。 4、职责 4.1 管理部:负责工伤事故派车、请款、劳动局报备、事故调查、费用报销、工伤理 赔手续办理。 4.2 工伤部门:负责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人员陪同、医疗护理、协助管理部办理相关 手续。 5、程序:工伤处理流程图见附件 5.1 事故报告 5.1.1 发生工伤事故后,所在部门需第一时间报给管理部和总室。管理部接到工伤报告 后,应马上派车、请款,安排人员陪同前往医院。 5.1.2 发生工伤事故后,人事部门需确认工伤人员是否有投社保,若有投保,且所受工 伤较严重的(预计费用在 1000 元以上),需及时向劳动部门口头报备工伤事故。 5.2 医疗救护 5.2.1 属简单小伤害的,如小伤口等,由部门急救员内部处理即可。对于无法处理或须 进一步消毒、清创、严重工伤等须送往杏林第一医院由专职医生处理,由医生视 情况决定是否住院。 5.2.2 在支付医疗救护费用时,需用现金,且需保存好所有医疗票据。 5.2.3 医疗过程中根据医生意见,确定是否需安排专人护理,若需护理,第一种方式是 公司派员护理,第二种方式是工伤人员家属护理,依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 标准给付护理费用。 5.2.4 员工工伤住院期间,按 15 元/天标准给付伙食补贴。 5.2.5 员工按医院或医生给出的工伤休息日期休息,休息日期结束后,即回部门上班, 如需要继续休息的,须凭病历卡,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才可以。 5.2.6 工伤医疗期间,工资待遇以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付。 5.3 事故调查 5.3.1 发生工伤事故,首先抢救受伤人员,其次需保护好现场,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 大,在抢救伤员时,移动过的物品要做出标记或记号。 5.3.2 事故部门领导应及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填写《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并将事 故调查报告报公司管理部。 5.3.3 调查可采用现场拍照、人员访谈做笔录等方式,调查中所收集资料应一一归档。 5.4 事故分析 5.4.1 管理部整理和阅读事故调查资料,初步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送 总室审批。 5.4.2 总室对事故调查资料进行审核,进行事故的责任分析,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提出 奖惩建议,报告总经理批示。 5.4.3 事故的直接原因分析是:a 物的不安全状态。 如: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缺乏或缺 陷;个人的劳动防护品缺少或缺陷; 生产环境不良等。 b 人的不安全行为。如: 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使用不安全设备;冒险进入危险场所等。 5.4.4 事故的间接原因分析: a 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b 教育培训不够。c 工作安排不 合理。 D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和警示、标志等。 5.4.5 事故的责任分析:根据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发生 有直接关系的人; 领导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的人;主要责任者指直接 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对事故的发生为最主要作用的人。 5.5 事故确认 管理部及工伤部门要及时慰问工伤人员,给予心理安抚,顺便再确认一下工伤的整 个过程。同时交待其收齐好所有医疗票据。 5.6 事故处理 5.6.1 相关部门和管理部写好工伤事故调查报告,报总经理审批。总经理根据公司相关 规定做出处理批示。 5.6.2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一定要严肃认真,根据造成事故的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要 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按“三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即事故原因 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和落实防护措施 不放过。 5.6.3 对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是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因而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将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直至开除。后果严重并已构成犯罪的 责任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5.7 工伤认定 5.7.1 轻度工伤不需向劳动局报批,不需申请工伤认定。严重的工伤在事发 15 日内需 上报劳动部门有关方面,申请工伤认定。上报时提供以下材料: 工伤事故报告。 工伤认定申请表。 伤亡人员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病历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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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成: 文永杰 审核人: 批准人: 分发部门: 总务部、财务部、业务部、生产部、金型治工具部、成型部、品质部、技术部、冲压表面处理部、 制造部 0. 更改记录 版 本 更新日期 备件人 更 改 简 述 1.0 2013.6.1 赵甘霖 新发行 1.1 2015.5.4 文永杰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进行大范围修订 1.2 2017.9.21 文永杰 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更新 1. 目的 2. 范围 3. 职责 4. 管理内容 5. 工伤认定 6. 工伤保险待遇 1. 目的 为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工伤报险程序,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工伤保险管理。 3. 职责 3.1 总务部负责入职员工工伤保险购买申请 3.2 财务部负责缴纳足额工伤保险费用 4. 管理内容 4.1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当地有关征缴规定执行。 4.2 公司员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相关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件发生, 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3 职工发生工伤时,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4.4 公司应当按时缴纳全部工伤保险费用。 5. 工伤认定 5.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5.1.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5.1.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5.1.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5.1.4 患职业病的; 5.1.5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1.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渡轮、火车事故伤害的; 5.1.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5.2.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财务部按“年度安全 投入计划”及提取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 5.2.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5.2.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5.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5.3.1 故意犯罪的; 5.3.2 醉酒或者吸毒的; 5.3.3 自残或者自杀的。 5.4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本公司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 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 30 日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 报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5.5 如本公司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 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4.6 KB 时间:2025-10-11 价格:¥2.00
作成: 文永杰 审核人: 批准人: 分发部门: 总务部、财务部、业务部、生产部、金型治工具部、成型部、品质部、技术部、冲压表面处理部、 制造部 0. 更改记录 版 本 更新日期 备件人 更 改 简 述 1.0 2013.6.1 赵甘霖 新发行 1.1 2015.5.4 文永杰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进行大范围修订 1.2 2017.9.21 文永杰 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更新 1. 目的 2. 范围 3. 职责 4. 管理内容 5. 工伤认定 6. 工伤保险待遇 1. 目的 为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工伤报险程序,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工伤保险管理。 3. 职责 3.1 总务部负责入职员工工伤保险购买申请 3.2 财务部负责缴纳足额工伤保险费用 4. 管理内容 4.1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当地有关征缴规定执行。 4.2 公司员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相关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件发生, 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3 职工发生工伤时,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4.4 公司应当按时缴纳全部工伤保险费用。 5. 工伤认定 5.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5.1.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5.1.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5.1.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5.1.4 患职业病的; 5.1.5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1.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渡轮、火车事故伤害的; 5.1.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5.2.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财务部按“年度安全 投入计划”及提取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 5.2.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5.2.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5.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5.3.1 故意犯罪的; 5.3.2 醉酒或者吸毒的; 5.3.3 自残或者自杀的。 5.4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本公司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 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 30 日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 报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5.5 如本公司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 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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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 年)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 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的发展思想,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完善“预 防、康复、补偿”三位一体制度体系,把工伤预防作为工伤保险优先 事项,采取一切适当的手段组织推进,切实提升工伤预防意识和能力, 促进劳动者实现稳定就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工伤事故发生率明显下降,重点行业 5 年降低 20%左右; ——工作场所劳动条件不断改善,切实降低尘肺病等职业病的发 生率; ——工伤预防意识和能力明显提升,实现从“要我预防”到“我 要预防”“我会预防”的转变。 三、主要任务 (一)牢固树立预防优先的工作理念。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 记关于“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重要指示精神,始终把人民群众生 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减少事故伤害和职业病危害作为工 伤预防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源头上防止工伤事故发生,切实保 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建立完善工伤预防联防联控机制。各地人社部门要与应急 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工会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联动,加强联合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落 实工伤预防主体责任。要建立完善信息交换、数据共享机制,实现人 员信息、事故信息、职业病信息和涉及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的工伤 信息等相关数据共享,及时对各类安全隐患、工伤事故苗头性问题和 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现象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 重点治理,提出限期整改建议。对未按规定落实主体责任、未及时整 改的用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应依据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 防治法严肃处理。对有代表性或典型性的工伤事故,相关部门要在全 国范围内进行通报,努力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三)瞄住盯紧工伤预防重点行业。各地要加强对工伤预防相关 数据的分析,定期研究本地区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现状及变化情 况,研究确定工伤预防重点领域,依法确定重点项目。本期计划主要 围绕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高发的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 输、机械制造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各地可结合实际明确本地区重点 行业、重点领域。 (四)全面加强工伤预防宣传。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作用, 充分发挥各部门和有关行业企业的宣传作用,抓住重点时段、重要节 点、重大事件开展有针对性宣传。要从关注关爱职工群众生命安全和 职业健康的视角,运用影音视频、图标图解、典型案例、身边工伤事 件等群众易于接受、感染力强的形式,宣传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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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管理办法 1、目的 为提升公司应急处理工伤事故的水平,确保员工发生工伤后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 理,维护公司和员工的权益。 2、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3、定义 工伤: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晕倒等事故。 4、职责 4.1 管理部:负责工伤事故派车、请款、劳动局报备、事故调查、费用报销、工伤理 赔手续办理。 4.2 工伤部门:负责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人员陪同、医疗护理、协助管理部办理相关 手续。 5、程序:工伤处理流程图见附件 5.1 事故报告 5.1.1 发生工伤事故后,所在部门需第一时间报给管理部和总室。管理部接到工伤报告 后,应马上派车、请款,安排人员陪同前往医院。 5.1.2 发生工伤事故后,人事部门需确认工伤人员是否有投社保,若有投保,且所受工 伤较严重的(预计费用在 1000 元以上),需及时向劳动部门口头报备工伤事故。 5.2 医疗救护 5.2.1 属简单小伤害的,如小伤口等,由部门急救员内部处理即可。对于无法处理或须 进一步消毒、清创、严重工伤等须送往杏林第一医院由专职医生处理,由医生视 情况决定是否住院。 5.2.2 在支付医疗救护费用时,需用现金,且需保存好所有医疗票据。 5.2.3 医疗过程中根据医生意见,确定是否需安排专人护理,若需护理,第一种方式是 公司派员护理,第二种方式是工伤人员家属护理,依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 标准给付护理费用。 5.2.4 员工工伤住院期间,按 15 元/天标准给付伙食补贴。 5.2.5 员工按医院或医生给出的工伤休息日期休息,休息日期结束后,即回部门上班, 如需要继续休息的,须凭病历卡,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才可以。 5.2.6 工伤医疗期间,工资待遇以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付。 5.3 事故调查 5.3.1 发生工伤事故,首先抢救受伤人员,其次需保护好现场,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 大,在抢救伤员时,移动过的物品要做出标记或记号。 5.3.2 事故部门领导应及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填写《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并将事 故调查报告报公司管理部。 5.3.3 调查可采用现场拍照、人员访谈做笔录等方式,调查中所收集资料应一一归档。 5.4 事故分析 5.4.1 管理部整理和阅读事故调查资料,初步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送 总室审批。 5.4.2 总室对事故调查资料进行审核,进行事故的责任分析,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提出 奖惩建议,报告总经理批示。 5.4.3 事故的直接原因分析是:a 物的不安全状态。 如: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缺乏或缺 陷;个人的劳动防护品缺少或缺陷; 生产环境不良等。 b 人的不安全行为。如: 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使用不安全设备;冒险进入危险场所等。 5.4.4 事故的间接原因分析: a 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b 教育培训不够。c 工作安排不 合理。 D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和警示、标志等。 5.4.5 事故的责任分析:根据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发生 有直接关系的人; 领导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的人;主要责任者指直接 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对事故的发生为最主要作用的人。 5.5 事故确认 管理部及工伤部门要及时慰问工伤人员,给予心理安抚,顺便再确认一下工伤的整 个过程。同时交待其收齐好所有医疗票据。 5.6 事故处理 5.6.1 相关部门和管理部写好工伤事故调查报告,报总经理审批。总经理根据公司相关 规定做出处理批示。 5.6.2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一定要严肃认真,根据造成事故的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要 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按“三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即事故原 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和落实防护措 施不放过。 5.6.3 对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是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因而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将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直至开除。后果严重并已构成犯罪的 责任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5.7 工伤认定 5.7.1 轻度工伤不需向劳动局报批,不需申请工伤认定。严重的工伤在事发 15 日内需 上报劳动部门有关方面,申请工伤认定。上报时提供以下材料: 工伤事故报告。 工伤认定申请表。 伤亡人员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病历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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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2003 年 4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5 号公布 根据 2010 年 12 月 20 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 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 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 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 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 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 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 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 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 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 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 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 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 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 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 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 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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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 2010 年 12 月 8 日国务院第 136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掌握工伤保险的基本规定,依照本条例分析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给予工伤人员工伤保 险待遇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 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 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 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 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 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 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 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 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 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 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 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 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 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 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 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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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编号:AQ-BZH-006 1 目的 为了执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 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担公 司工伤风险,公司参加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定本制度。 2 职责 2.1 行政部负责入职员工工伤保险购买申请 2.2 财务部负责缴纳足额工伤保险费用 3 管理内容 3.1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当地有关征缴规定执行。 3.2 公司员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 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3.3 职工发生工伤时,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3.4 公司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4 工伤认定 4.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1.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1.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 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1.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1.4 患职业病的; 4.1.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1.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4.1.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4.2.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 效死亡的; 4.2.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4.2.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 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4.3.1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4.3.2 醉酒导致伤亡的; 4.3.3 自残或者自杀的。 4.4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本公司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本公司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 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 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 工伤保险待遇 本公司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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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管理办法 1、目的 为提升公司应急处理工伤事故的水平,确保员工发生工伤后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 理,维护公司和员工的权益。 2、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3、定义 工伤: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晕倒等事故。 4、职责 4.1 管理部:负责工伤事故派车、请款、劳动局报备、事故调查、费用报销、工伤理 赔手续办理。 4.2 工伤部门:负责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人员陪同、医疗护理、协助管理部办理相关 手续。 5、程序:工伤处理流程图见附件 5.1 事故报告 5.1.1 发生工伤事故后,所在部门需第一时间报给管理部和总室。管理部接到工伤报告 后,应马上派车、请款,安排人员陪同前往医院。 5.1.2 发生工伤事故后,人事部门需确认工伤人员是否有投社保,若有投保,且所受工 伤较严重的(预计费用在 1000 元以上),需及时向劳动部门口头报备工伤事故。 5.2 医疗救护 5.2.1 属简单小伤害的,如小伤口等,由部门急救员内部处理即可。对于无法处理或须 进一步消毒、清创、严重工伤等须送往杏林第一医院由专职医生处理,由医生视 情况决定是否住院。 5.2.2 在支付医疗救护费用时,需用现金,且需保存好所有医疗票据。 5.2.3 医疗过程中根据医生意见,确定是否需安排专人护理,若需护理,第一种方式是 公司派员护理,第二种方式是工伤人员家属护理,依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 标准给付护理费用。 5.2.4 员工工伤住院期间,按 15 元/天标准给付伙食补贴。 5.2.5 员工按医院或医生给出的工伤休息日期休息,休息日期结束后,即回部门上班, 如需要继续休息的,须凭病历卡,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才可以。 5.2.6 工伤医疗期间,工资待遇以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付。 5.3 事故调查 5.3.1 发生工伤事故,首先抢救受伤人员,其次需保护好现场,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 大,在抢救伤员时,移动过的物品要做出标记或记号。 5.3.2 事故部门领导应及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填写《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并将事 故调查报告报公司管理部。 5.3.3 调查可采用现场拍照、人员访谈做笔录等方式,调查中所收集资料应一一归档。 5.4 事故分析 5.4.1 管理部整理和阅读事故调查资料,初步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送 总室审批。 5.4.2 总室对事故调查资料进行审核,进行事故的责任分析,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提出 奖惩建议,报告总经理批示。 5.4.3 事故的直接原因分析是:a 物的不安全状态。 如: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缺乏或缺 陷;个人的劳动防护品缺少或缺陷; 生产环境不良等。 b 人的不安全行为。如: 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使用不安全设备;冒险进入危险场所等。 5.4.4 事故的间接原因分析: a 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b 教育培训不够。c 工作安排不 合理。 D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和警示、标志等。 5.4.5 事故的责任分析:根据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发生 有直接关系的人; 领导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的人;主要责任者指直接 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对事故的发生为最主要作用的人。 5.5 事故确认 管理部及工伤部门要及时慰问工伤人员,给予心理安抚,顺便再确认一下工伤的整 个过程。同时交待其收齐好所有医疗票据。 5.6 事故处理 5.6.1 相关部门和管理部写好工伤事故调查报告,报总经理审批。总经理根据公司相关 规定做出处理批示。 5.6.2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一定要严肃认真,根据造成事故的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要 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按“三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即事故原 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和落实防护措 施不放过。 5.6.3 对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是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因而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将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直至开除。后果严重并已构成犯罪的 责任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5.7 工伤认定 5.7.1 轻度工伤不需向劳动局报批,不需申请工伤认定。严重的工伤在事发 15 日内需 上报劳动部门有关方面,申请工伤认定。上报时提供以下材料: 工伤事故报告。 工伤认定申请表。 伤亡人员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病历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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