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检查表-林业企业生产安全检查标准表》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检查表-林业企业生产安全检查标准表文本预览
林业企业生产安全
安全生产标准表
项目
安全生产内容
安全生产方
法
安全生产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一、安
全管
理
1、各级
单位
领导组织机构健全。
即:
生产有
单位
委员会,基层有安全
生产领导小组。
2、落实
单位
责任。各
生产按照
“党政同责、一岗双
责、齐抓共管”和“管
行业必须管安全,管
业务必须管安全,管
生产经营必须管安
全”的要求,建立,
生产主要领导为第
一责任人,同级副职
为分管领域安全生
产负责人的责任体
系。
3、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
单位法
规定,设置
单位
管理机构或配备专
(兼)职业
单位
管理人员。(1)从业
人员超过 300 人应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或者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2)
从 业 人 员 未 达 到
300 人的,应配备专
职或者兼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或者委
托工程技术人员提
查 看 有
关文件、
资料,现
场
安全生产。
《 安 全 生
法》,第一章
总则第 3、4、
5、6、7 条
第二章生产
经营
生产的
单位保
障,第十八
条
第二十一、
第二十二条。
《 安 全 生
法》其他条
款。
移交有关执
法监察部门,
按照《安全生
产法》第九十
一条第九十
二条、第九十
三条、第九十
四条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
生产的
主要负责人未履
行本法规定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
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
的,处二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责令生产
经营
生产停产停
业整顿。
生产经营
生产的
主要负责人有前
款违法行为,导
致发生生产安全
检查的,给予撤
职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
生产经营
生产的
主要负责人依照
前款规定受刑事
处罚或者撤职处
分的,自刑罚执
行完毕或者受处
分之日起,五年
内不得担任任何
生产经营
生产的
主要负责人;对
供安全管理服务。应
设置或指定职业卫
生管理机构或者组
织、配备转职业或兼
职业的职业卫生专
业人员,负责本
生产
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4、
生产主要负责
人,(1)建立健全本
生产单位责任
制;(2)组织指定
本
生产单位规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
生产安
全生产投入的有效
实施;(4)督促、
安全生产本
生产的安全
生工作,及时消除生
产安全
检查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
施本
生产的生产安
全
检查应急救援预
案;(6)及时、如
实报告生产安全事
故。
5、认真执行安全
生产“ 属地管理”
“管生产必须管安
全”的原则。当生产
与安全发生矛盾时,
生产必须服从安全。
实行经济承包必须
把安全指标同时包
下去 。要在计划、
部署、
安全生产、总结、
评比生产的同时,进
重大、特别重大
生产安全
检查负
有责任的,终身
不得担任本行业
生产经营
生产的
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生产
经营
生产的主要
负责人未履行本
法规定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导
致发生生产安全
检查的,由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依照下列规定
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
检查的,处上一
年年收入百分之
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
检查的,处上一
年年收入百分之
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
检查的,处上一
年年收入百分之
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
重大
检查的,处
上一年年收入百
分之八十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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